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1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梁立輯
- 選任辯護人
- 趙友貿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3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2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梁立輯自民國99年8月2日起至100年11月8日止,經新北市板橋區大觀國民小學依法僱用,擔任約僱人員,並借調至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研究發展中心擔任資訊管理師,職掌國民中小學電腦教學及網路建置計劃,並負責教育行政系統之規劃與開發、教網組運作與經費核銷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之公務員;李鴻傑則係「寶盈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盈公司)及「華夏國際經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之股東兼副總經理。梁立輯利用其與李鴻傑為舊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於100年4月間因負責新北市國中小學電腦採購業務,竟利用承辦「新北市教育局SSO認證系統新增功能」採購案之機會,透過其公務電子信箱,傳送電子郵件予李鴻傑,先請李鴻傑就採購案實施經費概算,並提供李鴻傑投標優劣勢分析以取得李鴻傑信任後,再向李鴻傑佯稱可協助寶盈公司、華夏公司進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軟體服務廠商供應鏈,若提供「創意回饋」、按月給付顧問費,可提供採購案相關資訊以提高得標機會云云,致李鴻傑陷於錯誤,自100年9月13日起至梁立輯於同年11月9 日離職止,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8「交付日期」欄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交付地點/方式」欄所示方式,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2「詐取財物」欄所示顧問費現金合計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如附表一編號3至8「詐取財物」欄所示3C產品(價值共計10萬9,520元)予梁立輯收受,供梁立輯個人使用。
㈡自100年11月9日離職後,竟隱瞞其已離職之訊息,另基於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
⒈接續要求李鴻傑自100年11月間起至101年12月間止,按月支付顧問費4萬元,並自102年1月間起至102年9月間止,按月支付5萬元顧問費,暨以附表一編號9至57「交付名目」欄所示之創意回饋名義要求李鴻傑支付費用或財物,致李鴻傑因誤認梁立輯仍為現職之公務員、可提供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相關採購案之訊息,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9至57「交付日期」欄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交付地點/方式」欄所示方式,交付各該編號「詐取財物」欄所示現金或物品(財物價值共計327萬1,488元,起訴書誤載交付之財物均為現金,且漏載附表一編號44所示出席費2,820元)予梁立輯收受。
⒉復接續前揭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犯意,並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102年4月間至103年10月間虛構標案,向李鴻傑佯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有「教育部全國圖書管理系統建置案」、「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創新服務統合視導指標系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機構資訊安全管理委外服務」等採購案將採限制性招標,惟需先交付採購金額5%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云云,並將其委請桃園市中壢區龍東路上某刻印店之不知情店員偽造之「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等圓戳章、「總務處幹事吳佳翎」、「總務處幹事顏麗君」等職名章,蓋印於如附表三所示收據上,待其自李鴻傑處先後收取如附表二所示支票(面額共計874萬元)後,隨即陸續將上開偽造之收據公文書共15張交付李鴻傑而行使之,用以表示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有向寶盈公司、華夏公司收取因政府採購標案所繳交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支票,足以生損害於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寶盈公司、華夏公司,梁立輯再將上開支票存入如附表二「存入帳戶」欄所示其本人及不知情之配偶胞妹林禎茹所申辦之帳戶而兌現。嗣因李鴻傑發覺有異,向法務部廉政署檢舉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鴻傑訴由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據以認定被告梁立輯犯罪之供述證據,其中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前揭事實欄一㈠所載關於附表一編號1部分及事實欄一㈡所載犯行,亦坦承有收受前揭事實欄一㈠所載如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財物等情,惟矢口否認有前揭事實欄一㈠所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如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財物之犯行,辯稱:並未收受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顧問費;至於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財物,則應係在離職之後始收受云云。經查:
㈠前揭事實,迭據被告於調查、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見偵字卷第32至36、47至56、61至67、346至351、355至357頁、原審卷第60至62、65、107頁),其中事實欄一㈡部分,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75、251頁),核與告訴人李鴻傑於調查、偵查中指述(見偵字卷第77至93、102 至105 、355 至357 頁)、證人即被告配偶之胞妹林禎茹於調查中證述(見偵字卷第127至128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新北市板橋區大觀國民小學105年8月15日新北板觀小人字第1055154807號函暨所附被告之僱用契約書、簽呈暨離職報告單、離職證明書(見偵字卷第147至153頁)、被告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字卷第155至194頁)、被告所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卷第196 至203頁)、被告所申辦之星展(臺灣)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卷第205至229頁)、被告所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卷第231至243頁)、林禎茹所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見偵字卷第245至256頁)、收據(見偵字卷第257至271頁)、支票(見偵字卷第272至278頁)、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見偵字卷第279至291頁)、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偵字卷第292至297頁)、被告所寄發之電子郵件翻拍畫面列印資料及所附新北市教育局SSO認證系統-新增功能費用概算(見偵字卷第298至327、125至126、96至97頁)、被告提出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節錄(見調偵字卷第9至11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5月23日北教國字第1000494689號函(見調偵字卷第13至14頁)、100年6 月17日決標公告資料(見調偵字卷第15至18頁)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寶盈公司資料(見調偵字卷第19至21頁)附卷可稽,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既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自堪認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翻異前詞,改口否認收受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顧問費,並辯稱其應係在離職後始收受如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財物云云。然查:
⒈被告於調查、偵查中一再坦承前揭事實欄一㈠所載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犯行,而不曾否認有在離職前收受如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財物之事實,嗣於原審準備程序之初,雖曾辯稱:100年10月間給我的4萬元(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是我與告訴人的私人借貸,我確實有收到偵字卷第17至18頁所載編號3以下之物品(即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但不確定時間點是否在我任職公務人員期間云云(見原審卷第60至61頁),惟經原審暫休庭長達近40分鐘,供被告與辯護人在庭外討論後,被告隨即供承:事情做錯就做錯,沒有什麼好爭辯,我不再爭執事實欄一㈠部分,反正做錯就是做錯,此部分我坦承犯罪等語(見原審卷第61頁),於原審審理時亦承認有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交付日期 交付地點/方式 詐取財物 交付名目 1 100年9月13日 匯款 40,000元 100 年9 月顧問費 2 100年10月不詳日期 臺南地區 40,000元 100 年10月顧問費 3 100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8日之間某時(原判決誤載為100年10月13日,應予更正) 匯款後由廠商寄貨運送至梁立輯住家 VAIO個人電腦(價值46,800元) 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4 100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8日之間某時(原判決誤載為100年10月13日,應予更正) 匯款後由廠商寄貨運送至梁立輯住家 長效充電電池(價值4,980 元) 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5 100年10月14日至同年11月8日之間某時(原判決誤載為100年10月13日,應予更正) 匯款後由廠商寄貨運送至梁立輯住家 擴充機底座(價值4,980 元) 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6 100年11月2日至同年11月8日之間某時(原判決誤載為100年10月31日,應予更正) 匯款後由廠商寄貨運送至梁立輯住家 VAIO個人電腦(價值42,800元) 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7 100年11月2日至同年11月8日之間某時(原判決誤載為100年10月31日,應予更正) 匯款後由廠商寄貨運送至梁立輯住家 長效充電電池(價值4,980 元) 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8 100年11月2日至同年11月8日之間某時(原判決誤載為100年10月31日,應予更正) 匯款後由廠商寄貨運送至梁立輯住家 擴充機底座(價值4,980 元) 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9 100年11月間之不詳日期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40,000元 100 年11月顧問費 10 100年12月7日 寶盈公司轉帳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50,000元 Sony單眼相機鏡頭,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11 100 年12月間之不詳日期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40,000元 100 年12月顧問費 12 100年12月21日 領現金後購買後臺南地區見面交付 大潤發禮券(價值10,000元) 給局長作尾牙摸彩,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13 100年12月26日 領現金後臺北地區面交 70,000 元 101 年1 月顧問費40,000元及修車費30,000元,佯稱得標後長官同意體恤經辦員辛勞,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14 101年1月11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100,000元 給局長過年買禮物送同仁,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15 101年1月18日 匯款後由廠商寄貨運送至梁立輯住家 電腦(三星)、記憶卡、EPSON、碳粉(價值46,400元 ) 先提供新北市教育局,再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16 101年2月14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117,500元 1.採購硬體費用77,500元,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2.101 年2 月顧問費40,000元 17 101年3月9日 領現金後臺南地區面交 240,000元 1.支援板橋國小採購費200,000 元,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2.101年3 月顧問費40,000元 18 101年3月28日 轉帳支付費用,由廠商寄貨運寄送至梁立輯住家 SONY手機(價值18,800元) 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19 101年4月5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111,000元 1.101 年4 月顧問費40,000元 2.採購案委員費60,000元 3.贈送評選委員高山茶、咖啡豆等禮品11,000元,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20 101年4月12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62,000元 局長行政管理費透支,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21 101年5月8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70,000元 1.母親節局長送禮30,000元,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2.101 年5 月顧問費40,000元 22 101年5月18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22,490元 教育局網路設備(Notebook及分享器各1 臺)更新經費先墊,再由廠商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23 101年6月6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47,000元 教育局網路設備更新經費先墊,再由廠商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24 101年6月6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33,000元 教育局電腦資訊設備更新經費先墊,再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25 101年6月25日 以蔡謹襄名義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40,000元 教育局校舍短編費用,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26 101年6月29日 以蔡謹襄名義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兆豐帳戶 40,000元 101 年6 月顧問費 27 101年7月間之不詳日期 臺南地區見面交付 40,000元 101 年7 月顧問費 28 101年7月18日 以蔡謹襄名義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兆豐帳戶 60,000元 數位相機,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29 101年8月10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110,000元 佯稱7 月22日有一大型活動舉辦須用相機,故已先行向廠商採購並用局款墊付,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30 101年8月10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40,000元 101 年8 月顧問費 31 101年8月10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90,000元 佯稱採購案評選委員同樂會日期已敲定於8 月17日至19日兩天兩夜,假花蓮遠雄悅來飯店舉行。此次會移師花蓮為高層長官授意,一是慰勞各委員辛勞,二是此次採購金額龐大,需耳提面命注意事項,此次同樂會高層會攜伴參加,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32 101年8月16日 以蔡謹襄名義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兆豐帳戶 110,000元 承辦學校資訊設備案之後續款,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33 101年8月27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40,000元 同樂會超額支出,同樂會係打點評審委員之聚餐開銷,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34 101年9月4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40,000元 101 年9 月顧問費 35 101年9月25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100,000元 1.101 年10月顧問費40,000元 2.長官慰勞北海道旅遊兼參訪日本教育部作為相關採購案參考60,000元,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36 101年10月19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62,520元 佯稱代處理2 家陪標廠商(陪考同學費)60,000元及禮物2,520 元,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37 101年11月6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40,000元 101 年11月顧問費 38 101年11月26日 宅配送至梁立輯住家 HTC One X 手機1 支(價值21,500元 ) 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39 101年12月3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40,000元 101 年12月顧問費 40 101年12月3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兆豐帳戶 100,000元 澳洲考察2 位高層超用行政特支費100,000 元,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41 101年12月26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200,000元 1.支付首長特支費預付款150,000 元,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2.102 年1 月顧問費50,000元 42 102年1月8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90,000元 尾牙費用,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43 102年1月10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55,000元 高層交辦55 K(指55,000元),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44 102年2月4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52,820元 1.出席費2,820元2.102 年2 月顧問費50,000元 45 102年2月20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38,000元 新春團拜禮品,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46 102年2月26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27,318元 電腦,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47 102年3月1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50,000元 102 年3 月顧問費 48 102年3月5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200,000元 高層交辦200K(指200,000),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49 102年3月14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4,300元 記憶體2 個,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50 102年3月27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15,840元 送何老師的禮物,已於PCHOME24小時購物中下訂,物品將於明日中午前送達老師手上 51 102年4月2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75,000元 1.102 年4 月顧問費50,000元 2.不明費用25,000元 52 102年5月7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50,000元 102 年5 月顧問費 53 102年5月22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48,000元 電腦,由創意回饋項下3C產品預算支付 54 102年6月3日 領現金後見面交付 130,000元 1.102 年6 月顧問費50,000元 2.資安評選委員會餐費80,000元 55 102年6月24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75,000元 1.102 年7 月顧問費50,000元 2.送何老師禮物25,000元 56 102年8月2日 無摺存入梁立輯名下台銀帳戶 58,000元 1.102 年8 月顧問費50,000元 2.餐費8,000元 57 102年9月3日 領現金後臺南大億麗緻酒店1 樓咖啡廳面交 50,000元 102 年9 月顧問費 附表二:支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期 發票銀行 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存入帳戶 1 寶盈公司 102年4月30日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 AD0000000 120萬元 被告申設之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2 寶盈公司 102年4月30日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 AD0000000 100萬元 被告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3 寶盈公司 102年10月21日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 AD0000000 60萬元 被告上揭星展銀行帳戶 4 寶盈公司 102年10月21日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 AD0000000 60萬元 被告上揭星展銀行帳戶 5 寶盈公司 102年10月22日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 AD0000000 60萬元 被告上揭星展銀行帳戶 6 寶盈公司 102年10月22日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 AD0000000 60萬元 被告上揭星展銀行帳戶 7 寶盈公司 103年8月6日 合作金庫銀行北台南分行 EW0000000 40萬元 林禎茹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寶盈公司 103年10月27日 合作金庫銀行北台南分行 EW0000000 25萬元 林禎茹上揭臺灣銀行帳戶 9 寶盈公司 103年10月27日 合作金庫銀行北台南分行 EW0000000 25萬元 林禎茹上揭臺灣銀行帳戶 10 華夏公司 102年6月5日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 AH0000000 162萬元 林禎茹上揭臺灣銀行帳戶 11 華夏公司 102年6月5日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 AH0000000 162萬元 被告上揭星展銀行帳戶 附表三:收據 編號 標案名稱 收取對象 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卷頁出處 1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創新服務統合視導指標系統 寶盈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3 枚、「總務處幹事吳佳翎」1枚 偵卷第257頁 2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創新服務統合視導指標系統 寶盈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3 枚、「總務處幹事吳佳翎」1枚 偵卷第258頁 3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創新服務統合視導指標系統增補預算 寶盈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3 枚、「總務處幹事顏麗君」1枚 偵卷第259頁 4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機構資訊安全管理委外服務 華夏公司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2枚、「總務處幹事顏麗君」1枚 偵卷第260頁 5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機構資訊安全管理委外服務 華夏公司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1 枚、「總務處幹事顏麗君」1枚 偵卷第261頁 6 教育部全國圖書管理系統建置案之系統評估與建置 寶盈公司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2 枚、「總務處幹事顏麗君」1枚 偵卷第262頁 7 教育部全國圖書管理系統建置案之系統評估與建置 寶盈公司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2 枚、「總務處幹事顏麗君」1枚 偵卷第263頁 8 教育部全國圖書管理系統建置案之系統評估與建置追加預算 寶盈公司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3 枚、「總務處幹事吳佳翎」1枚 偵卷第264頁 9 教育部全國圖書管理系統建置案之系統維運與改善 寶盈公司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1 枚、「總務處幹事顏麗君」1枚 偵卷第265頁 10 教育部全國圖書管理系統建置案之系統維運與改善 寶盈公司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1 枚、「總務處幹事顏麗君」1枚 偵卷第266頁 11 教育部全國圖書管理系統建置案之系統維運與改善追算 寶盈公司 「新北市深坑區深坑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3枚、「總務處幹事吳佳翎」1枚 偵卷第267頁 12 教育部全國圖書管理系統建置案之資料庫移轉與壓力測試 寶盈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3枚、「總務處幹事吳佳翎」1枚 偵卷第268頁 13 教育部全國圖書管理系統建置案之資料庫移轉與壓力測試 寶盈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3枚、「總務處幹事吳佳翎」1枚 偵卷第269頁 14 教育部全國圖書管理系統建置案之系統導入與測試 寶盈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3枚、「總務處幹事吳佳翎」1枚 偵卷第270頁 15 教育部全國圖書管理系統建置案之系統導入與測試 寶盈公司 「新北市汐止區金龍國民小學總務處收發專用章」共3枚、「總務處幹事吳佳翎」1枚 偵卷第2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