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羅昱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昱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彭建豪(原名彭祐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 第21號、第48號、第61號、第70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7 號、第53號、第98號、第108號、第117號,108年度偵字第12250號、第13086號、第13192號、第13486號、第14849號、第14992 號、第17905號、第2001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091號、第27092號,109年度偵字第200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079號、第27090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941號、第28433號、第28559號、第339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X○○、C○○有罪部分(含沒收)撤銷。 X○○犯附表二編號1至31、39至42、45至58、60及附表五所示之罪 ,各處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C○○犯附表二編號12至20、59所示之罪,各處該附表編號「本院 判決」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及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均沒收。 C○○被訴犯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無 罪。 犯罪事實 一、X○○(暱稱「索隆」)與高聖哲(經原審有罪判決確定)、 經X○○交付提款卡而負責提款之車手(見附表四編號1至5、7 、8、10至12、14、15、17、18、20至25、27至29、31至33 「提領車手」欄所示;但無證據證明X○○知悉其中之車手黃○ 哲、趙○羽、吳○傑、范○邦為少年)及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年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得利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所在、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身分不詳之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11、21至31、39至42、45至58、60,以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時間與方式,詐騙被害人,致 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內(各被害人遭詐騙手法、匯款之金額與時間、匯入之詐騙帳戶,均如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但其中以灰底標示部分,無證據證明X○○參與提 領,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及依指示購買遊戲點數 、代為繳費(購買及繳費內容如附表二編號25、29、31所示),再由X○○擔任車手提領或交付提款卡給其他車手依指示 提領(提領車手、時間、地點及各被害人遭提領金額均如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後,款項交給X○○(俗稱收水)並繳回 給其他上游成員收領,以此方式迂迴層轉,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X○○獲得以其自行及交付提款卡領款 之車手所提領款項0.5%計算之報酬(如附表二各該編號「X○ ○犯罪所得」欄所示)。 二、高聖哲(經原審判決確定)、X○○(此2人就附表二編號59被 害人受騙匯款部分未據起訴,非本件審理範圍),及經X○○ 交付提款卡而負責提款之C○○(原名彭祐明)與接續領款之 其他車手(見附表四編號13、14、16、20、21、26「提領車手」欄所示,無證據證明X○○知悉其中之車手黃○哲為少年) ,及其他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所在、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身分不詳之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2至20、59所示之時間與方式,詐騙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內(各被害人遭詐騙手法、匯款之金額與時間、匯入之詐騙帳戶,均如附表二上開編號所示),除附表二編號17、18之被害人之匯款因C○○未及領出交付,即於108年4 月11日13時50分許遭警逮捕而洗錢未遂,其餘被害人匯入款項由C○○及其他接續提款之車手依指示提領(提領車手、時 間、地點及各被害人遭提領金額均如附表四前開編號所示)後,交由X○○收水,並繳回給其他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迂迴 層轉,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X○○獲得車手 所提領款項0.5%計算之報酬(如附表二各該編號「X○○犯罪 所得」欄所示)。 三、高聖哲(經原審判決確定)、X○○及經X○○交付提款卡負責提 款之趙○羽、范○邦(無證據證明X○○知悉此2人為少年),與 其他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身分不詳之成年成員於108年4月18日10時許冒充員警(無證據證明X○○知悉共犯詐騙時冒用公務員名義),撥打電話向E○○佯 稱涉及刑事案件,須交出金融機構提款卡並提供密碼等語,致E○○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如附表五所示渣打銀行等帳 戶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再由X○○取得該提款卡,自行或交由 趙○羽、范○邦持該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使該自 動櫃員機辨識系統誤判其等係有權提款之人而交付現金,以此不正方法,接續自附表五所示帳戶提領款項,共新臺幣(下同)54萬元,所得款項均由X○○繳回給其他上游成員,以 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所在、去向,X○○則獲得車手所提領 款項0.5%計算之報酬(如附表五該編號「X○○犯罪所得」欄 所示)。 四、嗣於108年4月19日20時55分許,X○○與趙○羽、范○邦在臺北 市興隆路3段36巷口遭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及X○○ 持有詐騙贓款44,000元,並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附表二、五之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文山第一分局、文山第二分局、信義分局、中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及追加起訴,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檢察官起訴同案被告高聖哲部分,未據上訴而經原審判決確定。又起訴並經原審諭知被告C○○無罪部分(即起訴書附表 三編號22、23〈對應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1、22〉),及被告X○ ○免訴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33至39、44至45〈除起 訴書附表三編號9於原判決並無對應編號外,其餘對應原判 決附表二編號32至38、43至44〉),亦未據上訴,而非本院審理範圍。本院以下就原判決關於被告X○○、C○○有罪(含沒 收)部分(即X○○部分為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31、39至42、 45至58、60及附表五;C○○部分為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12至 20、59)為審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表示同意其證據能力,上訴人即被告X○○、上訴人即被告C○○及其選任辯護人 對證據能力無意見,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非供述證據部分,核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X○○及C○○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被告X○○部分見少他11卷第41至54頁 ,少連偵47卷一第273至276頁、卷二第197至199頁,少連偵98卷第11至17頁,他4242卷一第365至377頁、卷二第143至149頁,偵14492卷第9至17頁,偵14849卷第7至14頁,他4195卷二第121至141頁,少連偵117卷第9至15頁,原審卷一第443至444頁,卷二第442頁,卷四第359頁,卷五第395頁,本 院卷第306至309頁、第477至479頁;被告C○○部分見偵12250 卷第9至17頁、第203至205頁,偵13086卷第13至27頁,偵14992卷第29至32頁,偵17905卷第7至12頁,偵2009卷第7至12頁,少連偵108卷第141至150頁,原審卷一第444頁,卷二第447頁,卷四第359頁,卷五第395頁,本院卷第306至309頁 、第477至479頁),並有附表二、四、五「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證據,證人黃○哲、趙○羽、吳○傑、范○邦之證述( 見少他11卷第9至29、571至574頁,他4242卷一第39至43、53至56頁,少他19卷第13至17、87至89頁,少連偵108卷第129至139頁,少連偵117卷第49至53頁,原審卷五第182至183 頁、第188至189頁、第178至179頁),通訊軟體微信對話擷圖照片(見他4242卷一第145至187頁、第197至219頁、第221至233頁)可稽,且扣得附表六所示之物及遭提領之詐騙款 項44,000元,足認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 ㈡按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仍無礙共同正犯之成立。觀諸本案犯罪手法,由其他成員詐騙被害人,並由被告X○○擔任車 手親自提領或交付提款卡給其他車手依指示提領,被告C○○ 亦擔任車手提領被害人遭詐騙款項,車手領得之款項再上繳款項給被告X○○,被告X○○再轉交給其他共犯成員。被告二人 與其他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就其等參與上開各編號犯行具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被告X○○參與附表二編號1至31、39至42、45 至58、60〈59未據起訴〉及附表五;被告C○○參與附表二編號1 2至20、59)。 ㈢又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 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第1 條揭櫫之立法目的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而本次修法後修正為「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其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已自單純國家對重大(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擴增至防制洗錢體系之健全、金融秩序之穩定及透明金流軌跡之建置。至於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祗一端,故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新法乃參照相關國際標準建議及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 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從而,行為人對於特定犯罪所得,基於洗錢之犯意,參與整體洗錢過程中任一環節之處置、分層化或整合行為,致生新法所保護法益之危險者,即應屬新法所欲禁絕之洗錢行為,至該行為是否已使特定犯罪所得轉換成合法來源之財產,則非所問。而上開第1款之洗錢行為,祗以有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意圖,與「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即為已足,不以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之行為為必要。所稱「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係指將刑事不法所得移轉予他人,以達成隱匿效果而言;所謂「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乃指將刑事不法所得之原有法律或事實上存在狀態予以變更而達成隱匿效果。至所意圖隱匿者究為自己、共同正犯或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皆非所問。又上述第2款之洗錢類型,固多以迂迴曲折之方式輾轉為之, 但不以透過多層之交易活動為限,且掩飾或隱匿之管道是否為共同正犯或其他第三人,亦可不問。因而過往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祗屬犯罪後處分或移轉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已與新法所規定之洗錢態樣有所扞格。蓋行為人如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或移轉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甚或交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依新法規定,皆已侵害新法之保護法益,係屬新法第2條第1 或2款之洗錢行為,尚難單純以不罰之犯罪後處分贓物行為視之。本案被告二人所參與如前述附表編號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特定犯罪,犯罪手法係先由不詳同夥施以詐術,且指定將詐騙所得之款項匯至人頭帳戶,再通知被告X○○或其旗下之車手、或由被告C○○提領,並將領得贓款交 給被告X○○,被告X○○再轉交給其他共犯成員取走,迂迴層轉 ,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蹤跡與後續犯罪所得持有者,以達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而被告二人為前開編號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而分擔實行上開行為,是其與同夥成員間,有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所在、去向之洗錢犯罪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屬明確,但其中附表二編號17、18被害人之匯款未及提領,車手C○○即遭查獲(見原 審卷一第287至288頁、第257頁交易明細),僅成立洗錢未 遂。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X○○、C○○之犯行堪予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所犯法條 ⒈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1至11、21至31、39至42、45至 58、60) 核被告X○○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指附表二編號25、29、31之被害人受騙購買點數及代為繳費部分)、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X ○○就附表二編號25、29、31之被害人受騙購買點數及代為繳 費部分,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容有未洽,經原審之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罪名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並由法院告知被告X○○該條罪名(見原審卷二第442頁,卷五第1 42頁、第348頁,本院卷第305頁、第391頁),已無礙其防禦權行使,又被告X○○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經本院另案(109年 度上訴第3523號)判決確定,檢察官於本案亦未起訴此部分,本案毋庸重複審酌,均併此敘明。 ⒉犯罪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12至20、59) ①被告X○○、C○○就附表二編號12至16、19至20,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7至18,係犯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 就附表二編號17、18部分均係犯洗錢既遂罪,容有未洽,並經原審之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原審卷二第449頁) ,且此僅涉及行為態樣既遂、未遂之分,無庸諭知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②被告C○○就附表二編號59,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又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C○○參與犯罪組織,亦無 相關舉證,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亦附此敘明。 ⒊犯罪事實欄三(即附表五) 被告X○○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公訴意 旨雖未敘及被告X○○、趙○羽、范○邦持附表五被害人受騙交 出之提款卡在自動櫃員機鍵入密碼提領提領現金,使系統誤判有權提領而交付現金,然此已據原審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此部分事實及罪名,並經法院告知被告X○○使之辯論(見原 審卷五第143頁、第348頁,本院卷第305頁、第391頁),無 礙被告防禦權行使,且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得併與審究。又共同成員雖有冒稱員警對附表五之被害人施以詐術,但行騙手段層出不窮且花樣百出,若非成員中實際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之人,未必知曉所施用之詐術細節,被告X○○負責依照指示提領、繳回詐欺贓款 ,無證據證明其對於成員以冒用公務員名義施詐之行為知情,自無從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未洽。 ㈡內部關係(接續犯、共同正犯之說明) 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詐欺取財罪係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罪數計算,原則上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附表二、五中有同一被害人因受騙而於密接時間數次匯款,被告X○○、C○○亦 有基於同一收取詐欺贓款之目的,於密接之時間提領同一被害人款項之行為,此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對同一被害人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⒉就犯罪事實欄一中附表二編號1至11、21至31、39至42、45至 58、60及犯罪事實欄三部分(即附表五)所示犯行,被告X○ ○與同案被告高聖哲及其餘參與提款之車手及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犯罪事實欄二中附表二編號12至20所示犯行,被告X○○、C○○與同案被告高聖哲、其 他參與提款之車手及不詳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附表二編號59部分,被告C○○與同 案之X○○、高聖哲(均未據起訴)及其他不詳成年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外部關係(想像競合犯、數罪併罰之說明) ⒈被告X○○就附表二編號1至11、21至31、39至42、45至58、60 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指附表二編號25、29、31之被害人受騙購買點數及代為繳費部分)、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 歷程並未中斷,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各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12至16、19至20,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既遂罪,就附表二編號17至18,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項、 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五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均本於同上之理由,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均從一重各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C○○就附表二編號12至16、19至20、59,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既遂罪,就附表二編號17至18,係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 法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亦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應僅認係一個犯罪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各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X○○所犯上開51罪,被告C○○所犯上開10罪,被害人各不 相同,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C○○之 辯護人雖主張提款之時間、地點緊密,被告C○○並未認識侵 害複數被害人之法益,應成立接續犯等語,但被告C○○於短 時間內持多個不同之銀行帳戶提款卡,於不同時段、地點提領多筆款項、數額不少(附表四編號13、14、16、20、21、26),對於所提領款項之來源並非單一乙情,應有認識,且如前述,詐欺取財罪係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關於罪數之計算,原則上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而接續犯以侵害同一法益為要件,是被告C○○所為前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 ,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手段明顯可分,在刑法評價上亦具獨立性,辯護人此節主張,尚難憑採。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079號、第27090號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433號、第28559號案移送併辦被 告X○○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罪部分,與起訴並經法院判決之 附表二編號14、31、39、40、41事實相同,本院自得併與審究。 ㈣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次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被告二人就其等以迂迴層轉方式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之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事實,於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又其中附表二編號17、18部分之洗錢犯行亦僅止於未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均應於量刑時併為審酌。 ㈤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X○○與少年黃○哲、趙○羽、吳○傑、范○邦 共同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惟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雖不以行為人明知共同犯罪者之年齡為必要,但至少仍須存有不確定故意,亦即預見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實施犯罪之人為兒童或少年,而不違背其本意者,始足當之。查黃○哲、范○邦均為91年8月間 生;趙○羽為90年9月間生;吳○傑為90年10月間生,於其等 擔任車手提領附表二、五所示被害人受騙匯出款項之行為當時,雖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而被告X○○於前開行為 時已成年,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然依證人吳○傑於原審審理時所證,其跟X○○說在找工作,經朋友介紹來 做車手,並無交付證件給X○○,也不記得有跟X○○提到年紀、 學校,或聊到其是少年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80至181頁);證人范○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X○○應該不知道我年紀,我錢 交給他就各走各的,我們沒有就年紀進行對話(見原審卷五第184至185頁);證人趙○羽於警詢時陳稱:我跟X○○沒有聯 繫,都是范○邦跟X○○聯繫,范○邦再告訴我怎樣做,並把我 領的錢拿給X○○等語(見他4242卷ㄧ第55至56頁)。可知趙○ 羽、吳○傑、范○邦不是未與被告X○○交談,就是雖有與之交 談,但沒講到個人背景或年紀。而證人黃○哲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我跟X○○到新竹領完款,搭計程車在高速北路北上 時,我有告訴X○○我的年紀,當天回臺北後我沒再跟X○○去領 款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93至194頁),惟觀諸黃○哲在本件擔任車手提領之情形,於108年4月8日、9日、10日、14日均有提領被害人受騙匯出款項,僅4月14日之提款地點係在新 竹(附表四編號6),足認黃○哲係就本件共犯之詐欺犯行完 了後始告知被告X○○其年紀。況趙○羽、吳○傑為本件提領行 為已17歲餘,距滿18歲不過數月,衡情與滿18歲之人難以區辨。另觀諸黃○哲與被告X○○於108年4月8日ㄧ同行動之監視影 像擷圖照片(見少他11卷第305頁),二人身形相當。從而 ,被告X○○辯稱行為時不知其等仍未滿18歲等語,並非無據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X○○犯罪部分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三、撤銷原判決之說明及科刑 ㈠原審以被告X○○、C○○二人之犯罪事證已明,依法論罪科刑, 固非無見(但關於被告C○○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部分,本院 改諭知無罪,另詳後述),惟查,被告二人已就所犯洗錢之事實自白不諱,量刑時應併衡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 輕其刑之事由,評價始為充足,原審於量處宣告刑時未併與審酌,即有未洽;又被告X○○與C○○參與分工程度有別,且被 告C○○犯後尚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並填補被害人之損失,犯後 態度亦與被告X○○不同,但原判決就其二人所犯各罪卻量處 相同之刑,難謂允當;就扣案之44,000元,為本案犯行所詐得之贓款,亦為犯洗錢罪之財物,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原判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諭 知沒收,亦有違誤,且附表二編號15之被害人遭騙共21萬元,且均遭提領,但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4計算此部分提領金額漏未計入,致計算被告X○○之犯罪所得有誤。被告C○○上訴主 張應論以接續犯一罪云云,並無可採,但其與被告X○○均主 張原審就各罪之宣告刑量刑失當等節,非無理由,且原判決有上揭可議之處,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被告X○○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夥同他人利用一般民眾 疏未防備,進行訛詐,使被害人受騙上當,紛紛依詐術指示交付財物,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非輕,所為可議。考量其參與分工之角色,除自行擔任車手提領款項外,並負責交提款卡給其他車手提款並自下游車手處收取贓款後再轉交上游成員,於本案犯罪分工佔有相當程度重要性,但尚非屬統籌策劃、指揮監督之核心地位;並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但未能填補被害人之損失,且對於以迂迴層轉方式洗錢之情節亦皆曾自白,其中附表二編號17、18之款項未及提領而僅止於洗錢未遂,以及其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80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各 量處如主文第二項(即附表二各該編號、附表五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X○○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涉犯多件加重詐 欺取財案件,分別於本院及其他法院審理而有部分案件已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與其所犯本案各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宜俟被告X○○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妥,故於 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⒉被告C○○年紀尚輕,誤入歧途,擔任車手提領他人遭詐騙之款 項,再交回給上游成員,使被害人難以追償,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非輕,所為可議。但考量其參與分工之角色非屬指揮監督之核心地位,參與程度較輕,並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對於以迂迴層轉方式洗錢之情節亦皆曾自白,其中附表二編號17、18之款項未及提領而僅止於洗錢未遂,並於原審與前揭被害人中之丑○○、玄○○、寅○○、宇 ○○依序以賠償1萬元、10萬元、25,000元、17,000元之條件 達成調解,並已如數給付,有調解筆錄及匯款憑證可憑(見原審卷三第14頁及反面、第127頁及反面,原審卷四第367頁、第369頁),以及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個人健康 狀況(見本院卷第480頁)、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 文第三項(即附表二各該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且依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C○○目前並無其他案件待與 本案合併定刑,故由本院於本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衡酌被告C○○非屬核心成員、參與本案犯罪時間為108年4月8日、9 日、11日(各次犯罪時間詳附表二編號12至20、59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被害法益雖非全然相同,然犯罪手段相近,其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且被告C○○年紀尚輕,考量被告人格特性、再社 會化之預防需求、整體數罪應予非難之程度,及檢察官、被告C○○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定應執行刑之意見,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三項所示。至 於有關辯護人請求諭知緩刑乙節,按對於科刑之被告諭知緩刑,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刑法第74條規定甚明。被告前曾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並付保護管束,雖已緩刑期滿,但其違法犯行非偶發單一個案,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本案不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及預備之物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3手機為共同詐欺成員交予被告X○○聯繫 使用之手機;其餘編號所示提款卡及存摺,則係提供被告X○ ○自行或交予其他車手提領詐騙款項所用,經被告X○○陳明在 卷(見原審卷二第444頁),堪認前揭物品為被告或不詳成 年成員所有,供其等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X○○遭查獲時同遭扣押 之其持有Apple牌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見他4242卷一第99頁),被告X○○陳稱為其私人使用(見原審卷二第444 頁),而卷內亦無證據可證明該支手機與本件犯行有何關聯,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查被告X○○於108年4月19日20時5 5分與范○邦、趙○羽為警一同查獲時,警方自被告X○○隨身背 包起獲44,000元現金,經被告X○○陳明在卷(見他4242卷一 第21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此部分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據(見他4242卷一第81至84頁、第99頁)。而依被告X○○警詢 及原審所述,前揭款項乃范○邦提領後交予其之贓款等語(見他4242卷一第23頁、原審卷二第444頁),亦與證人范○邦 於警詢時所證:我於108年4月19日當天有提領詐騙款項,每筆都是領2萬元,錢都交給X○○等語(見他4242卷一第41頁) 等語一致,佐以被害人O○○(附表二編號4)於當日17時40分 前某時許遭本件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受騙,陸續於18時2分及3分匯出共59,978元至指定帳號,而該等款項嗣由范○邦於18時8分、12分、18分各提2萬元(連同帳戶餘額)而全數領出(附表四編號25),可認被告X○○前揭遭警查獲時扣 得之款項,應係遭查獲前范○邦甫領得而交由X○○收水之款項 ,自為本案犯行所詐得之贓款,且經扣案,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至於其餘已依上手成員指示 轉交所指定之人,則均非屬被告X○○所得實際支配管領之財 物,無從依上開規定於被告X○○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併此 敘明。 ㈢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1.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 2.被告X○○部分 被告X○○雖自承可獲得以其自行提款之0.5%計算之報酬,然 否認有因其交付提款卡領款之車手提領而領得報酬(見原審卷二第444頁)。惟同案被告高聖哲陳稱「我及X○○均有因下 線車手領款領到報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45頁),而被 告X○○之報酬乃高聖哲發放,經其等分別陳述一致在卷(見 原審卷一第443頁,卷二第444頁),可見高聖哲自當知悉被告X○○獲取報酬之情形,復依高聖哲與被告X○○於案發期間微 信通訊內容,高聖哲對被告X○○稱「反正上面就講,少錢就 是扣錢」、「昨天莫名其妙少了4萬5,幸好是他們背不然弄到我們兩個扣爆」(見他4242卷一第145至146頁、第157頁 ),其中「扣錢」、「扣爆」意指車手領回的錢如有短少,要扣高聖哲、X○○可領得之報酬,亦據其等分別陳述一致在 卷(見原審卷二第443頁、第445至446頁),如非高聖哲、X ○○有因被告X○○交付提款卡之下線車手提款而領取報酬,其2 人當無需因下線車手有無足額繳回詐騙款項多次聯繫,並討論報酬之數額所受影響,可見同案被告高聖哲前揭所述應屬可信。從而,被告X○○就本件可獲得之報酬,應係以其自行 及交付提款卡領款之車手所提領款項0.5%計算,應可認定。準此,被告X○○就本件之報酬為附表二編號1至31(編號17、 18除外)、39至42、45至58、60及附表五之被害人遭提領款項總額0.5%計算(詳見附表二各該編號及附表五X○○犯罪所 得欄所示〈附表二共18,289元,附表五2,700元,共計20,989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 X○○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C○○部分 被告C○○遭查獲前尚未領得報酬,經其陳明在卷(見原審卷 一第444頁),復無其他證據足認其實際已領得報酬,自無 從認被告C○○因本案有何犯罪所得。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 公訴意旨略以:附表二編號2、4、7、8、22至24、26、29至31、40、42、45至51、60被害人受騙匯款中以灰底標示部分,乃被告X○○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同具有詐欺及洗錢犯行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等罪嫌。惟按本件參與犯罪之成員間各有分工,除主謀者有橫向聯繫之外,負責招攬成員、負責收購人頭帳戶、負責實施詐術、負責取款或提領款項之人彼此之間未必會相互認識並明確知悉他人所實施之犯行內容,則非屬核心主導地位之招募車手之人、收水及車手,仍應就各別被害人遭詐騙之犯罪事實加以判斷,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限,方能成立共同正犯。但查上開附表二各編號中被害人受騙匯款中以灰底標示部分,究竟有無遭提領,及如遭提領,提領之車手為何人,均未據本案起訴書說明(本案起訴書附表五所列車手提領情況未列有前開以灰底標示之匯款遭提領情形,灰底標示部分之人頭帳戶無證據證明被告X○○及其下車手持 有管領),本院亦無從自卷內所存證據核對得悉。衡以被告X○○參與本件犯行之犯罪型態,乃受同案被告高聖哲招募而 加入並擔任車手及交付提款卡予其他車手提領詐得款項,並收水後繳回給上游成員,被告X○○與不知名之主謀間並無直 接聯繫之管道,從而,就前開以灰底標示之附表二被害人受騙匯款部分,是否遭提領或提款人均未查明特定之情況下,即難逕認為被告X○○提領或交付提款卡之下線車手所提領後 由被告X○○收水,從而亦無從認定被告X○○就此部分被害人遭 騙款項主觀上明知或可得預見、客觀上有提領或收水之參與行為,亦無從證明其等有因提領、收水而持有或使用此等被害人遭騙款項,或在集團內部有何核心主導地位,得以不經集團成員指示,自行指派其他車手領款並監督款項繳回,而與集團成員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難就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被害人遭騙受害匯款部分(即前開 被害人以灰底標示之受騙匯款部分)認被告X○○同負其責,是 此部分之罪嫌應認尚有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亦均與上述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被告C○○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C○○與同案被告X○○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就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被害人子○○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二編 號9)同具有詐欺及洗錢犯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認被告C ○○此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C○○於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就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被害人子○○部分(即原判決附 表二編號9)雖為認罪之陳述,但查,被害人子○○於108年4 月10日受騙匯款(相關證據見附表二編號9之「證據名稱及 出處」欄所示),第一筆款項9萬元於同日上午10時53分匯 入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同日 上午10時59分至11時14分,由吳○傑接續提領5筆共9萬元(見108少連偵98號卷第55頁、第56頁),第二筆款項10萬元 於同日下午2時51分匯入同一帳戶後,於同日下午3時11分至13分、45分,由黃○哲接續提領3筆共6萬元,並匯款3萬元至 附表四編號12之臺灣銀行帳戶後由黃○哲提領,11日0時,再 由黃○哲提領1萬元(見少連偵47卷二第48頁、第182頁,少他11卷第312頁),至於被告C○○係於4月11日上午11時14分 以後始持該張合庫帳戶之提款卡提領款項,所提領者應為被害人宇○○、亥○○受騙匯入款項(見附表二編號59、16及附表 四編號20及其「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證據),並有該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 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87至288頁),佐以被告C○○於警詢、 偵查時均稱其於4月10日時休息一天(見偵12250卷第13頁、第204頁,偵14992卷第31頁),從而被害人子○○受騙匯入款 項已由吳○傑、黃○哲於4月10日及11日凌晨零時即提領一空 ,此部分未見被告C○○參與其中,吳○傑、黃○哲、X○○、高聖 哲亦未指證被告C○○參與此部分犯行,被告C○○是否共同參與 共同詐騙被害人林玉玲部分之犯行,即非無疑,揆諸上揭說明,不能僅憑被告自白而為唯一證據,且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應為無罪之諭知。被告C○○上訴雖未具體指摘及此,但 原審疏未審究上情,遽為被告C○○此部分有罪之認定,即有 違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被告C ○○部分)撤銷,改判被告C○○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之2第1 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欣提起公訴,檢察官白勝文、鄭東峯追加起訴,檢察官白勝文、林婉儀、蔡孟利移送併辦,檢察官李豫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C○○無罪部分,被告C○○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之刑。 附表二:被害人匯款等情形(除X○○犯罪所得欄、本院判決欄及 備註欄為新增,其餘沿用原審判決之編號、格式)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新臺幣,匯款手續費不計入) 匯款時間 詐騙帳戶 X○○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按提領金額0.5%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本院判決 備註 (對應提款資料) 1(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N○○ 於108年4月19日18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N○○,假冒為購物網站員工,佯稱因該網站遭駭客入侵,致N○○先前訂單遭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設定,致N○○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49,986元) 108年04月19日19時20分許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9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8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N○○108年04月19日警詢之證述(108少連偵108卷第151-157頁) 2.中華郵政e動郵局交易通知(108少連偵108卷第203頁) 3.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51頁) 2(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F○○ 於108年4月19日17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F○○,假冒為購物網站員工,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將其升級為高級會員,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得解除會員,嗣後款項會匯回,致F○○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18,123元 108年04月19日18時41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8 9,999元 108年04月19日19時34分許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F○○108年04月19日警詢之證述(108少連偵108卷第161-163頁) 2.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連偵108卷第205頁) 3.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51頁) 3(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P○○ 於108年4月19日19時33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P○○,假冒為網路賣家,佯稱因網站之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將其訂單設定為分期扣款,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P○○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11,015元 108年04月19日19時33分許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115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8 12,123元 108年04月19日19時42分許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P○○108年04月22日警詢之證述(108少連偵108卷第165-167頁) 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連偵108卷第207頁) 3.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51頁) 4(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O○○ 於108年4月19日17時40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O○○,假冒為臉書購物社團員工,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將其訂單設定為分期扣款,需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1,123元(起訴書載41,138元,未扣除手續費) 108年04月19日17時4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5 3萬元 108年04月19日17時59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9元 108年04月19日18時02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299元 29,989元 108年04月19日18時03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9元 108年04月19日18時06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O○○108年04月19日警詢證述(108少連偵108卷第169-173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連偵108卷第209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75-279頁) 4.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四第37頁) 5(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酉○○ 於108年4月19日20時03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酉○○,假冒為網路賣家,佯稱因網站之工作人員操作疏失,將其設定大量購物之批發商,需前往自動櫃員機確認身分,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9元 108年04月19日20時03分許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9元 (∵土銀帳戶共遭提款113,000元,扣除編號1至3之金額,餘款為29,878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0、28 19,223元 108年04月19日20時09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178元 16,385元 108年04月19日20時1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酉○○108年04月19日警詢之證述(108少連偵47卷一第63-67頁)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國信託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少連偵47卷一第235-237頁) 3.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51頁) 4.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41頁) 6(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H○○ 於108年4月19日17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H○○,假冒為購物網路工作人員,佯稱因網站系統錯誤,顯示其於該網站購買40件商品,需聯繫銀行取消交易,然需先前往自動櫃員機確認身分,致H○○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9,987元 108年04月19日20時11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6元 (∵此郵局帳戶共遭提款45,000元,扣除編號5之金額,餘款為9,392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0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H○○108年04月19日警詢之證述(108少連偵47卷一第55-59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連偵47卷一第233頁) 3.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41頁) 7(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方邱麗卿 於108年3月22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方邱麗卿,佯稱為其姪女「邱聖雯」,並以LINE連繫其佯稱因欠錢急需借款,於108年3月26日再度以「邱聖雯」名義連繫方邱麗卿,稱因欠錢急需借款,致方邱麗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5萬元 108年03月25日 聯邦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9 10萬元 108年03月27日14時46分許 第一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5元 (∵實際僅提領共99,000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方邱麗卿108年03月28日警詢之證述(108他4242卷二第65-69頁)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富邦銀行匯款憑條(108他4242卷二第79頁) 3.第一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81頁) 8(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 李振揚 於108年3月27日21時38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李振揚,假冒其係購物網站員工,佯稱因該網站遭駭客入侵,致李振揚先前訂單出現錯誤,需至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致李振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99,987元 108年03月27日21時38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5元 (∵實際僅提領99,000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7 99,987元 108年03月27日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38元 108年03月27日22時11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588元 108年03月27日22時14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7元 108年03月27日22時19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李振揚108年03月28日警詢之證述(108他4242卷二第95、103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他4242卷二第97-101頁) 3.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89頁) 9(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 子○○ 於108年4月9日16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子○○,佯稱為其親戚,嗣於同年4月10日10時53分前某時許以LINE訊息連繫子○○,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9萬元 108年04月10日10時53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950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無罪。 附表四編號20/ 附表四編號12(子○○10日下午匯入之10萬元中,有3萬元轉匯至台銀帳戶再遭提領) 10萬元 108年04月10日14時51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林秀玲108年04月11日警詢之證述(108他4195卷一第41-43頁) 2.富邦銀行北投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匯款委託書(108他4195卷一第51-53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87-288頁) 10(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 戌○○ 於108年4月10日13時22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戌○○,佯稱為其朋友,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還債,致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5萬元 108年04月10日13時22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2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張鳯珠108年03月11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155-157頁) 2.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08少連偵98卷第131頁) 3.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49頁) 11(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 M○○ 於108年4月8日14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M○○,佯稱為其姪子孫慶義,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還債,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0萬元 108年04月09日12時5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1,150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1 3萬元 108年04月09日14時11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劉邦淦108年04月26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161-165頁) 2.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M○○之存摺內頁影本(108少他11卷第431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57頁) 12(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 玄○○ 於108年4月1日12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玄○○,佯稱為其兒子之姑姑,嗣於同年4月8日10時11分前某時許連繫玄○○,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致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5萬元 108年04月08日10時11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985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四編號13 (C○○就12、19、20、59調解成立) 5萬元 108年04月08日10時14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08年04月09日10時50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000元 108年04月09日10時52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玄○○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145-149頁) 2.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421-423頁) 3.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47頁) 13(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 G○○ 於108年3月21日15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G○○,佯稱為其客戶王姵鈞,嗣於同年3月28日連繫G○○,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致G○○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0萬元 108年04月08日11時30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6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G○○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139-142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8少他11卷第140頁) 3.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85頁) 14(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 J○○ 於108年4月1日10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J○○,佯稱為其朋友陳明月,嗣於同年4月8日14時12分前某時許復連繫J○○,稱急需用錢欲向被害人借款,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央請友人畢雪娥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10萬元 108年04月08日14時12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四編號26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J○○108年04月19日警詢之證述(108他4242卷一第249-251頁) 2.南市區漁會匯款回條(108他4242卷一第259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83頁) 15(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 余美蓮 於108年4月3日11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余美蓮,佯稱為其朋友吳淑梅,嗣於同年4月8日11時07分前某時許連繫余美蓮,稱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致余美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15萬元 108年04月08日11時07分許 永豐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49元 (實遭提領金額共149,910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附表四編號14 6萬元 108年04月09日12時17分許 永豐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余美蓮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他4242卷一第269-273頁) 2.中華郵政永和中山路郵局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華南銀行雙和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華南銀行匯款回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8他4242卷一第287-289頁) 3.永豐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61-162頁) 16(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 亥○○ 於108年4月10日15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亥○○,佯稱為其舊同事,嗣於同年4月11日11時23分前某時許連繫亥○○,稱發生車禍事故急需和解金,欲向其借款,致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央請其雇主小食集有限公司名義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6萬元 108年04月11日11時23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四編號20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亥○○108年04月12日警詢之證述(108偵13086卷第89-93頁) 2.兆豐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偵13086卷第103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87-288頁) 17(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 丙○○ 於108年4月10日18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被害人丙○○,佯稱為被害人朋友阿勇,嗣於同年4月11日連繫被害人,稱投資急需用錢,欲向被害人借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1萬元 108年04月11日12時52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及提領即遭查獲,故無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四編號20 (當時此合庫帳戶提款卡由C○○持有中,但丙○○匯入款項後,C○○未及提領即遭查獲,故洗錢部分僅論未遂) 3萬元 108年04月11日13時02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丙○○108年04月11日警詢之證述(108偵13086卷第109-113頁) 2.富邦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偵13086卷第127-133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87-288頁) 18(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 L○○ 於108年4月10日13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L○○,佯稱為其孫子廖明華,稱投資法拍屋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致L○○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萬元 108年04月11日13時12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及提領即遭查獲,故無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四編號21 (當時此合庫帳戶提款卡由C○○持有中,但L○○匯入款項後,C○○未及提領即遭查獲,故洗錢部分僅論未遂)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L○○108年04月11日警詢之證述(108偵12250卷第89-91頁) 2.二崙鄉農會匯款回條(108偵12250卷第93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57頁) 19(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 丑○○ 於108年4月10日15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被害人丑○○,佯稱為其弟媳張白玟,嗣於同年4月11日12時44分前某時許連繫丑○○,稱支票到期需錢週轉,欲向其借款,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5萬元 108年04月11日12時4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元 (遭提領2萬元,故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四編號21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丑○○108年04月11日警詢之證述(108偵12250卷第115-117頁) 2.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存摺影本(108偵12250卷第121-123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57頁) 20(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 施綸辰 於108年4月11日12時04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施綸辰,佯稱為其朋友,且急需用錢,欲向其借款,致施綸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自行或委由妻子陳秀華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11日12時0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5元 (共遭提領49,000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四編號21 2萬元 108年04月11日12時06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施綸辰108年04月12日警詢之證述(108偵12250卷第73-77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偵12250卷第85頁) 3.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偵12250卷第83頁) 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57頁) 21(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 戊○○ 於108年4月9日21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戊○○,佯稱因購物網站員工操作疏失,致訂單有誤,戊○○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7,323元 108年04月09日21時43分許 永豐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6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4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戊○○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偵12250卷第129-133頁) 2.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偵12250卷第135頁) 3.永豐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61-162頁) 22(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 乙○○ 於108年4月9日19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乙○○,佯稱因購物網站員工操作疏失,造成重複扣款,其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9,680元 108年04月09日20時29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4 49,680元 108年04月09日20時31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000元 108年04月09日21時07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678元 (起訴書誤載為96,769元) 108年04月09日21時11分許 永豐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3元 (∵戊○○、乙○○二人匯入此永豐銀行帳戶遭提領款項共52,000元,扣除戊○○遭騙金額後餘24,677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乙○○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偵12250卷第161-163頁) 2.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偵12250卷第165頁) 3.永豐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61-162頁) 23(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 地○○ 於108年4月10日17時47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地○○,佯稱其先前購物取貨時,誤於便利商店設定為每月消費,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10日17時47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8 11,123元 108年04月10日17時50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29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295元 29,123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32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地○○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201-203頁) 2.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483頁)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483頁) 4.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37頁) 24(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5) K○○ 於108年4月9日18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K○○,佯稱因購物網站疏失,致設定其消費共20筆訂單,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K○○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1,123元 108年04月10日17時57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8 25,910元 108年04月16日19時18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K○○108年04月18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169-177頁) 2.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447頁) 3.存摺內頁影本(108少他11卷第449頁) 4.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37頁) 25(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6) Q○○ 於108年4月10日18時29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Q○○,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致設定其重複消費,惟需至自動櫃員機終止交易,致Q○○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9,987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2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4月11日)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8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 (起訴書誤載為4月11日) 於萊爾富基隆東岸店購買MYCard遊戲點數共20,000點後回報序號 (無證據證明有分配獲取此部分所得)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Q○○108年04月11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193-197頁) 2.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477頁) 3.MYCard點數付款證明(108少他11卷第479頁) 4.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37頁) 26(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7) 宙○○ 於108年4月10日17時26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宙○○,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設定其為高級會員,將每月自動扣款,需操作帳戶解除設定,致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9,989元 108年04月10日17時26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8 49,989元 108年04月10日17時29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399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25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399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27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99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2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9元 47,499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40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350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43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57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00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499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01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07分許 兆豐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10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68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14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21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35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30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384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46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68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59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680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00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宙○○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181-189頁) 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457-467頁)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469-471頁) 4.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37頁) 27(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 U○○ 於108年4月10日22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U○○,佯稱其先前於購物網站上之訂單有錯,需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止付,致U○○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9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10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239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2 17,985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2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U○○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247-249頁) 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531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321頁) 28(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9) Y○○ 於108年4月10日22時2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Y○○,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其重複訂購,需操作帳戶轉帳止付,致Y○○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9,985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02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435元 (U○○、Y○○匯入合庫帳戶款項共遭提135,000元,扣除U○○款項後餘87,026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2 37,985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0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Y○○108年04月13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261-265頁) 2.中華郵政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551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321頁) 29(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0) 辰○○ 於108年4月10日21時6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辰○○,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設定其為經銷商,需操作帳戶解除設定,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9元 108年04月10日21時06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749元 【匯入合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2、23 29,384元 108年04月10日21時20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384元 108年04月10日21時23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384元 108年04月10日21時25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10日21時37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70元 108年04月10日21時55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489元 108年04月10日21時57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000元 108年04月10日21時59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000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01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18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2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43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5元 【匯入合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部分】 1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51分許 詐欺集團交付繳費序號由被害人於全家便利商店埔里金車店繳費 (無證據證明有分配獲取此部分所得)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辰○○108年04月11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253-257頁) 2.中華郵政、中國信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535-543頁) 3.全家便利商店埔里金車店108年04月10日22時51分繳費明細(108少他11卷第543頁) 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97-303頁) 5.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321頁) 30(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1) 天○○ 於108年4月10日22時1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天○○,佯稱因其訂購10筆訂單,需操作帳戶取消,致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9,987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01分許 聯邦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495元 (∵僅提領99,000元,故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 49,687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03分許 聯邦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800元 108年04月10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天○○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6卷第341-343頁) 2.第一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少他16卷第347頁) 3.聯邦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19-221頁) 4.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四第67頁) 31(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2) V○○ 於108年3月28日20時43分許起,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接續多通電話致電V○○,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設定其為分期約定轉帳,需匯款到指定帳戶才可解除設定,致V○○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9,985元 108年03月28日21時49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745元 (提領149,000元,故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8 49,985元 108年03月28日21時55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3月28日22時06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985元 108年03月28日22時09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500元 108年03月28日23時24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985元 108年03月28日23時35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0元 購買MY CARD遊戲點數後交付序號 (無證據證明有分配獲取此部分所得)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V○○108年03月29日警詢之證述(108他4195卷一第149-152頁) 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桃園108偵23628卷第55頁) 3.中華郵政存摺內頁照片(桃園108偵23628卷第51-53頁) 4.中華郵政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桃園108偵23628卷第60-61頁) 5.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91頁) 6.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桃園108偵23628卷第87頁) 32至38(略) 39(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0) W○○ 於108年4月17日19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W○○,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致其重複下單,需操作帳戶匯款始得解除設定,致W○○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7元 108年04月17日21時33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445元 (提領89,000元,故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24 29,987元 108年04月17日21時46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985元 108年04月17日22時30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85元 108年04月17日22時32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17日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元 (提領59,000元,故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3萬元 108年04月17日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W○○108年04月18日警詢之證述(108他4195卷二第47-51頁) 2.中華郵政、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他4195卷二第59頁) 3.華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01頁) 4.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71頁) 40(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1) 巳○○ 於108年4月17日16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巳○○,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設定其為經銷商,需操作帳戶確認身分始得解除設定,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5,123元 108年04月17日18時21分許 元大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375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3 29,987元 108年04月17日18時47分許 元大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800元 108年04月17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800元 108年04月17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655元 108年04月17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600元 108年04月17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650元 108年04月17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650元 108年04月17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640元 108年04月17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巳○○108年04月17日警詢之證述(108他4195卷二第63-69頁) 2.元大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53-254頁) 41(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2) 卯○○ 於108年4月17日18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卯○○,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其訂購大量商品,需操作帳戶匯款始得解除設定,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7元 108年04月17日19時30分許 元大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9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3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卯○○108年04月17日警詢之證述(108他4195卷二第109-113頁) 2.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他4195卷二第119頁) 3.元大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53-254頁) 42(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3) A○○ 於108年4月8日16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A○○,佯稱因購物網站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致將其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帳戶匯款始得解除設定,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9元 108年04月08日17時41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5 3萬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06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299元 29,985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18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985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29分許 板信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A○○108.04.08警詢證述(108少他11卷第79-81頁) 2.高雄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369頁) 3.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11頁) 43、44(略) 45(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6) 張珮玲 於108年4月8日16時48分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張珮玲,假冒書店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將人加入需付費會員,需操作匯款始得解除,致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7,500元 108年04月08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4 47,350元 108年04月08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350元 108年04月08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99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01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595元 【匯入此中國信託帳戶部分計算之犯罪所得】 (中國信託帳戶提領119,000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2,999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03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123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07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08日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13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08日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08日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08日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08日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08日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3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張珮玲108年04月08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85-99頁)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69頁) 46(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7) D○○ 於108年4月8日19時12分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D○○,假冒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致其每月會被扣3萬6,000多元,需操作匯款始得解除,致D○○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1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249元 【匯入此郵局帳戶部分計算之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7 29,985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20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23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985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33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10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14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23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27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985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3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49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0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52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8年04月08日22時01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800元 108年04月08日22時23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D○○108年04月08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103-109頁) 2.土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379-389頁) 3.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35頁) 47(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8) 午○○ 於108年4月8日17時52分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午○○,假冒係TAAZE讀冊生活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打錯訂單將直接從其帳戶扣款,需操作匯款始得解除,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9,680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34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5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37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7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42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9元 41,500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44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1,500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46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50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52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54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59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09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11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15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16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20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23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22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580元 108年04月08日21時27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午○○108年04月08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115-123頁) 2.中華郵政、京城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393-401頁) 3.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31頁) 48(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9) 黃○○ 於108年4月8日19時15分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黃○○,假冒讀冊購物網站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將訂單誤植為1萬800元,需操作匯款始得解除,致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7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26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555元 【匯入此郵局帳戶部分計算之犯罪所得】 (提領141,000元,扣除張浩廷被害部分餘111,013,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5 21,973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29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045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32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34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3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985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52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985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4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黃○○108年04月08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127-133頁) 2.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407-409頁) 3.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31頁) 49(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0) 甲○○ 於108年4月10日18時33分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甲○○,假冒係書商,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登錄為大量訂購客戶,需操作匯款始得解除,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9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26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413元 【匯入此台銀帳戶部分計算之犯罪所得】 (台銀帳戶共被提15萬元,扣除編號50、51被害人款項後餘82,711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1 29,989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33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68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45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985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54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949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14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甲○○108年04月11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207-213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493-497頁) 3.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45頁) 50(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1) 沈祖廷 於108年4月10日19時25分前某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沈祖廷,假冒係讀冊網站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訂單輸入成40筆,需操作匯款始得解除,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7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25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9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1 49,68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34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225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36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68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41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68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55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68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57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沈祖廷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217-221頁) 2.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503-505頁) 3.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45頁) 51(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2) 林以諾 於108年4月10日17時36分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林以諾,假冒係TAAZE讀冊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因遭駭客入侵用其資料受理同姓名訂單,需操作匯款始得解除,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7,35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11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1 29,987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17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186元 【匯入此台銀帳戶部分計算之犯罪所得】 47,35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27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315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44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林以諾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225-229頁) 2.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511頁) 3.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45頁) 52(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3) S○ 於108年4月10日20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S○,假冒係TAAZE讀冊網站客服人員,假冒係讀冊網站會計,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將其登記為經銷商,需操作匯款始得解除,致S○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9,989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12分許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9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7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S○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233-235頁) 2.第一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517頁) 3.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49頁) 53(本案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4) 蕭宇樂 於108年4月10日20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被害人蕭宇樂,假冒係讀冊網站人員,佯稱其訂單有問題,需操作匯款始得解除,致蕭宇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34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46分許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0元 (T○○匯款後遭提領共7萬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27 38,989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48分許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987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50分許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989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48分許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蕭宇樂108年04月10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239-243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521-527頁) 3.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49頁) 54(追加起訴一附表編號1) B○○ 於108年3月26日,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B○○,佯稱先前網路購物交易設定有誤,需依指示匯款始得解除,致B○○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3萬 108年03月26日18時03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95元 (匯款後遭提領共59,000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31 29,985元 108年03月26日18時39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B○○108年03月26日警詢之證述(桃園108偵19817卷第50-51反面) 2.中國信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桃園108偵19817卷第52頁)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73-175頁) 55(追加起訴一附表編號2) 壬○○ 於108年3月26日19時46分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壬○○,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連續付款,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7元 108年03月26日19時51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9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5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31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壬○○108年03月26日警詢之證述(桃園地檢108偵19817卷第54-55頁) 2.被害人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桃園地檢108偵19817卷第55頁反面)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73-175頁) 56(追加起訴一附表編號3) R○○ 於108年3月26日21時1分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R○○,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連續付款,致R○○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83,123元 108年03月27日21時39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15元 (匯款後遭提領共83,000元,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32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R○○108年03月26日警詢之證述(原審卷○000-000頁) 2.國泰世華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桃園108偵19817卷第86頁反面-87頁) 3.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05-206頁) 57(追加起訴二附表編號1) I○○ 於108年3月23日21時36分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I○○,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因帳務人員疏失,導致消費遭誤設為14筆金額,需依指示匯款始得解除,致I○○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3,987元 108年03月23日22時27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265元 (合庫帳戶共遭提領136,000元,扣除編號58被害金額,餘53,028,以此為基礎計算犯罪所得)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33 29,985元 108年03月23日22時45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I○○108年03月24日警詢之證述(108他4195卷一第91-95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108他4195卷一第123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25-228頁) 58(追加起訴二附表編號2) 申○○ 於108年3月23日20時59分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申○○,假冒為露天拍賣賣家,佯稱因員工疏忽造成訂購商品數量及金額錯誤,需依指示匯款取消交易,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29,987元 108年3月23日21時5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414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8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33 29,985元 108年3月23日22時1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000元 108年3月23日22時34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申○○108年03月24日警詢之證述(108少連偵98卷第265-269頁) 2.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他4195卷一第105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25-228頁) 59(追加起訴三) 宇○○ 於108年4月9日,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被害人宇○○,佯稱為被害人朋友,稱急需用錢,欲向被害人借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5萬元 108年04月11日11時12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此部分未據起訴) 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四編號20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宇○○108年10月29日警詢之證述(109偵2009卷第15-17頁) 2.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09偵2009卷第21-23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87-288頁) 60 己○○(所匯款項遭提領已列於本案起訴書附表五編號80、85,但漏未列其為被害人,經檢察官補正) 於108年4月8日17時許,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致電被害人己○○,假冒係網路賣家,佯稱其訂單被駭客入侵,需操作匯款始得取消網路交易訂單,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詐騙帳戶。 4,234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43分許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四編號15 18,989元 108年04月08日19時24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4元 52,060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48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己○○108年04月09日警詢之證述(108少他11卷第71-75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8少他11卷第78頁) 3.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11頁) 附表四:附表二被害人匯款遭提領情形(被告與本表提領車手共 犯部分,沿用原審判決之編號、格式) 編號 詐騙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提領金額(新臺幣,銀行跨行提領手續費不計入) 遭提領款項之被害人 提領車手 1 華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7日21時3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中壢桃威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W○○ X○○ 108年04月17日21時38分許 1萬元 108年04月17日21時52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統一影華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7日21時5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世紀店自動櫃員機 1萬元 108年04月17日22時36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號統一勝壢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X○○ 周廷緯 108年04月17日22時38分許 9,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華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01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他4195卷二第23、27頁) 2 聯邦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0日22時07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全家中科大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天○○ 吳○傑 108年04月10日22時08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09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11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13分許 19,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聯邦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19-221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一覽表(108少連偵47卷二第165頁、108少連偵108卷第18頁) 3 元大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7日18時27分01秒 桃園市○○區○○路00號日盛銀行中壢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巳○○ 卯○○ X○○ 周廷緯 108年04月17日18時27分56秒 2萬元 108年04月17日18時31分許 5,000元 108年04月17日18時42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來來店自動櫃員機 1,000元 108年04月17日18時5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新壢揚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7日18時54分許 1萬元 108年04月17日19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X○○ 108年04月17日19時4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金央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7日19時5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來來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7日19時56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號統一勝壢店自動櫃員機 9,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元大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53-254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他4195卷二第31-37頁) 4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08日18時20分00秒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全家中科大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張珮玲 黃○哲 108年04月08日18時20分56秒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21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22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23分許 3,000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24分許 5,000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25分許 1,000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富邦銀行興隆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47分許 1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69-171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少他11卷第293-296頁) 5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08日20時44分21秒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全家興園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午○○ 黃○○ 黃○哲 108年04月08日20時44分56秒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45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46分11秒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46分47秒 1,000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50分04秒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興業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50分39秒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51分許 2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31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他4242卷一第132、134頁、108少他11卷第302、303頁) 6 略 7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08日20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全家興園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D○○ 黃○哲 108年04月08日20時36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37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38分許 7,000元 108年04月08日20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統一興岩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35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他4242卷一第132、133頁;108少他11卷第300-301、304頁) 8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0日17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葉家瑜 宙○○ Q○○ 地○○ 吳○傑 108年04月10日18時00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01分許 1萬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全家中科大店自動櫃員機 1,000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29分許 臺北市○○區○○○○段00號統一康喜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黃○哲 108年04月10日18時30分許 1萬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32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33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全家中科大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8時37分許 9,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37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一覽表(108他4242卷一第135-136頁;108少連偵47卷二第89、90、95、96頁;108少連偵108卷第15、17頁;108少他11卷第314-318頁) 9 略 10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9日20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酉○○ H○○ 趙○羽 108年04月19日20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富邦銀行興隆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9日20時45分許 5,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41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少連偵108卷第9頁) 11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0日19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林以諾 沈祖廷 甲○○ 黃○哲 108年04月10日19時23分許 9,00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全家中科大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30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31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37分許 臺北市○○區○○○○段00號統一康喜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38分許 1萬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7,000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全家中科大店自動櫃員機 1,000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01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09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全家中科大店自動櫃員機 3,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45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一覽表(108少連偵47卷二第108、112、118、119、123、130頁;108少他11卷第318-328頁;108少連偵108卷第15-16頁) 12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0日13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捷運萬芳醫院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戌○○ 吳○傑 108年04月10日13時46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3時47分許 1萬元 108年04月10日15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興北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子○○(匯入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中有3萬元轉至左列帳戶,全被領出) 黃○哲 108年04月10日15時53分許 1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49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一覽表(108少連偵47卷二第43-44頁;108少他11卷第311-312頁;108少連偵108卷第14頁) 13 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08日10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陽信銀行景美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玄○○ C○○ 108年04月08日10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文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0時37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0時38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0時39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1時19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南松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1時20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1時21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1時22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1時23分許 1萬7,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臺灣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47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一覽表(108他4242卷一第131頁;108偵17905卷第17-21頁;108少連偵108卷第18頁) 14 永豐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08日11時39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陽信銀行景美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丁○○ C○○ 108年04月08日11時40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1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景後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1時42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1時4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第一銀行景美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1時46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6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之12陽信銀行景美分行自動櫃員機 29,000元(轉帳至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後提領) 黃○哲 108年04月08日17時37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捷運萬芳醫院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910元(轉帳至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後提領) 108年04月09日12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松山 2萬元 C○○ 108年04月09日13時0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松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3時0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松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21時51分許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松山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元 乙○○ 戊○○ 揭茗東 108年04月09日21時52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21時53分許 1萬2,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永豐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61-162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一覽表(108他4242卷一第248頁;108少連偵108卷第11、18-19頁;108少他11卷第283-284、286-288頁;108偵12803卷39-40頁;108偵14992卷第30、59、69頁) 15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08日18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A○○ 黃○哲 108年04月08日18時16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17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康喜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30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8時31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9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全家興園店自動櫃員機 19,000元 己○○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11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一覽表(108少他11卷第290-291、293-294、298-300頁;108少連偵108卷第12頁) 16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08日12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全家景中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G○○ C○○ 108年04月08日12時42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2時43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2時44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2時45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2時46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2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街0號元大銀行景美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3時0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漢神店自動櫃員機 1萬元 108年04月09日00時0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新光銀行興隆簡易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黃○哲 108年04月09日00時01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00時02分許 1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85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一覽表(108他4242卷一第131頁;108少他11卷第306-307頁;108少連偵108卷第14、19頁) 17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3月27日21時52分許 臺北市○○區○○○○段000號統一統全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庚○○ X○○ 108年03月27日21時53分許 2萬元 108年03月27日21時54分許 臺北市○○區○○○○段000號全家公館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3月27日21時55分許 2萬元 108年03月27日21時56分許 1萬9,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89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偵14849卷第17-18頁) 18 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3月28日22時00分 桃園市○○區○○○街00號全家中壢原大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V○○ X○○ 108年03月28日22時00分42秒 2萬元 108年03月28日22時01分許 2萬元 108年03月28日22時02分許 2萬元 108年03月28日22時03分許 19,000元 108年03月28日22時11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仕新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3月28日22時12分許 2萬元 108年03月28日22時1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全家中壢三和店自動櫃員機 1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玉山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91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他4195卷一第153-158頁) 19 略 20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0日10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木柵農會自動櫃員機 2萬元 林秀玲 亥○○ 宇○○ 吳○傑 108年04月10日11時0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木盛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1時09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1時10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1時14分 臺北市○○區○○路○段00號木柵農會自動櫃員機 1萬元 108年04月10日15時11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富邦銀行興隆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黃○哲 108年04月10日15時12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5時13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1日00時00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興業店自動櫃員機 1萬元 108年04月11日11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安東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C○○ 108年04月11日11時15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1日11時17分許 9,000元 108年04月11日11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第一銀行復興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1日11時42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1日11時42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1日11時43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1日11時45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興德店自動櫃員機 1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87-288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少連偵98卷第55、56頁;108少連偵47卷二第49頁;108少他11卷第337-338頁;109偵2009卷第27-29頁) 21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09日13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自動櫃員機 2萬元 劉邦淦 不詳車手 108年04月09日13時37分12秒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3時37分58秒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3時38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3時39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3時40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3時41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9日13時42分許 1萬元 108年04月10日00時0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北市饒河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00時01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00時03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全家寶清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00時04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1日12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第一銀行復興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施綸辰 C○○ 108年04月11日12時22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1日12時23分許 9,000元 108年04月11日13時05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潤泰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丑○○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57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偵12250卷第63-69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37571號函(原審卷四第43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0814號函(原審卷四第47頁)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2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44783號函(原審卷四第55頁) 22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0日22時11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Y○○ U○○ 辰○○ 黃○哲 108年04月10日22時12分04秒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12分49秒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13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14分許 8,000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全家中科大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17分許 9,000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29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康喜店自動櫃員機 1萬8,000元 吳○傑 108年04月10日22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文山分行自動櫃員機 1萬5,000元 黃○哲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321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一覽表(108少連偵47卷二第167、170、175、177頁;108少他11卷第333-337頁;108少連偵108卷第16-17頁) 23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0日21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辰○○ 吳○傑 108年04月10日21時15分許 1萬元 108年04月10日21時41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1時42分許 1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00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01分許 1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36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37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2時39分許 1萬9,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97-303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一覽表(108少連偵47卷二第155、158、162、175頁;108少連偵108卷第17-18頁) 24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7日22時54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國泰世華中壢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W○○ 周廷緯 2萬元 1萬9,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71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他4195卷二第19-21頁) 25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9日18時08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捷運萬芳醫院站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O○○ 范○邦 108年04月19日18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富邦銀行興隆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9日18時18分許 2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75-279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少連偵108卷第9頁) 26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08日14時13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景美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J○○ C○○ 108年04月08日14時14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4時15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4時16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4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永豐商業銀行景美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4時19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4時20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08日14時21分許 1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83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偵20016卷第61-62頁、108少連偵108卷第20頁) 27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0日20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S○ 蕭宇樂 黃○哲 108年04月10日20時18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19分許 1萬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46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全家中科大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47分許 4,000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54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55分許 6,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49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少他11卷第329-333頁、108少連偵108卷第16頁) 28 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4月10日19時36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康喜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N○○ P○○ F○○ 酉○○ 范○邦 108年04月10日19時40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19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萬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09分許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全家中科大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羅昱陞 108年04月10日20時10分許 2萬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12分許 9,000元 108年04月10日20時13分許 4,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土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51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7少連偵47卷二第17-18頁、108少連偵108卷第9頁) 29 第一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3月27日15時35分許 臺北市○○區○○○○○段000巷0○0號全家館中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方邱麗卿 羅昱陞 108年03月27日15時37分許 2萬元 108年03月27日15時38分許 2萬元 108年03月27日15時39分許 臺北市○○區○○○○○段000巷00號統一羅館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3月27日15時41分許 1萬9,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第一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81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偵14849卷第15-16頁) 30 略 31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3月26日18時1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航空店自動櫃員機 3萬元 B○○ 壬○○ 李建賢 108年03月26日18時4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航空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羅昱陞 108年03月26日18時47分許 9,000元 108年03月26日20時02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號統一錦欣店自動櫃員機 3萬元 李建賢 證據名稱及出處 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173-175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他4195卷二第173-178頁) 32 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3月27日21時56分許 桃園市○○區○○街00號統一航福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R○○ 羅昱陞 108年03月27日21時57分許 2萬元 108年03月27日21時58分許 2萬元 108年03月27日21時59分許 2萬元 108年03月27日22時00分許 3,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彰化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05-206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他4195卷二第183頁) 33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03月23日22時02分00秒 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高雄銀行中壢分行自動櫃員機 2萬元 I○○ 申○○ 羅昱陞 108年03月23日22時02分27秒 1萬元 108年03月23日22時20分10秒 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全家平鎮廣南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3月23日22時20分48秒 9,000元 108年03月23日22時47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仕新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3月23日22時49分許 2萬元 108年03月23日22時53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新壢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8年03月23日22時54分許 1萬7,000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一第225-228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他4195卷一第127-129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0814號函(原審卷四第47頁) 4.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109年9月25日高銀壢字第1090000039號函(原審卷四第59頁) 附表五:被害人E○○提款卡遭提領情形(除X○○犯罪所得欄、本院 判決欄為新增,其餘沿用原審判決之編號、格式) 編號 詐騙方式 交付之銀行帳戶 提領時間 (皆為108年04月18日) 提領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提領金額 (新臺幣,銀行跨行提領手續費不計入) 提領車手 X○○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按提領金額0.5%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本院判決 1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4月18日10時致電E○○,自稱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表示E○○涉入刑案,並傳真臺北地檢署傳票予E○○,要求其交付名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清查資金往來,不從則將遭到羈押,致E○○陷於錯誤,於桃園市○鎮區○○○0段000號特力屋前交付右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 渣打銀行金融卡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時0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樹林日新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趙○羽 2,700元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如左列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6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北縣樹宏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3 16時25分許 新北市○○區○○○000號OK樹人家商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4 16時37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OK樹林千歲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5 16時45分許 新北市○○區○○街○段00號萊爾富樹林樹工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6 16時49分許 新北市○○區○○街○段0號統一新樹工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7 16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街○段00號萊爾富樹林樹工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8 17時14分許 新北市○○區○○○○段000巷0號1樓全家板橋板川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9 17時18分許 新北市○○區○○○○段000號OK板橋四川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0 17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統一溪崑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1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時48分許 新北市○○區○○○000號全家樹林復興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范○邦 12 14時5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昌聖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3 15時04分許 新北市○○區○○○000號統一新宇鈞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4 15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0號全家新莊迴龍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5 15時1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迴龍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6 15時2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迴龍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7 15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0號全家新莊迴龍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18 15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迴龍店自動櫃員機 1萬元 19 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時52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樹林育英街郵局自動櫃員機 2萬9,000元 X○○ 20 新光銀行金融卡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全家樹林日新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21 17時14分許 2萬元 22 17時16分00秒 2萬元 23 17時16分58秒 2萬元 24 17時17分許 2萬元 25 17時18分許 2萬元 26 臺灣銀行金融卡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北縣樹宏店自動櫃員機 2萬元 27 17時44分許 2萬元 28 17時45分許 1,000元 提款金額總計 54萬元 證據名稱及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E○○108年04月18日警詢之證述(108他4195卷二第373-377頁) 2.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8他4195卷二第363-366頁;108少連偵47卷一第384-385頁;108少連偵117卷第71頁) 3.渣打銀行金融卡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金融卡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銀行金融卡帳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金融卡帳號第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明細(108少連偵117卷第65、75、77、81、87、91頁) 附表六:扣案物品之沒收(沿用原審判決之編號、格式)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卷證出處 1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臺北地檢108他4242卷一第81-99頁) 2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3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4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5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6 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7 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1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1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1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1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1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1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16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17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18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19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20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21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22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23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24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25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26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27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28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29 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30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31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32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33 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34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35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36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37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38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39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1本 40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41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42 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43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4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4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46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47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48 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49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50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51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52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53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54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55 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56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57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58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59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60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61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62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63 Apple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支 6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張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臺北地檢108他4242卷一第101-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