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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334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孫惠琳連雅婷張育彰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小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4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簡小雅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

㈠依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均可知悉,無論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無不事先探詢可借貸金額之多寡、約定利率之高低、還款期限之久暫、代辦公司所欲收取之手續費等事項,以評估自己之經濟狀況可否負擔,並須提出申請書檢附在職證明、身分證明、財力、所得或擔保品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金融機構徵信審核通過後,再辦理對保、簽約等手續,俟上開貸款程序完成後始行撥款;並無於申請貸款前,即提供帳戶資料之情節,亦毋庸交付提款卡,更遑論提供提款密碼予貸款之金融機構;且衡諸社會一般通常經驗,金融機構若欲核放信用貸款予個人,除應由申請貸款者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前往金融機構填寫貸款申請書以申辦外,貸款者更須提供足資證明其資力及信用狀況之相關資料,殊難想像僅憑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即可申辦貸款之情形。又一般金融機構審核、准駁信用貸款之依據,係以申請貸款者之經濟來源、收入情形、名下財產、所提供之擔保(如:有無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由第三人擔任保證人)等項,作為核准貸款與否及決定貸款金額高低之基準,尚難僅憑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即因此獲得金融機構准許貸款。況且被告自陳係因自己去銀行辦理貸款辦不過,才找上對方等語,自應知悉現今金融機構於決定核准貸款前,為確保申請貸款者日後可得正常繳息還款,必然先行進行仔細徵信,確認申請貸款者之資力及信用狀況,以評估是否放款及貸款額度,避免出現呆帳而影響銀行整體資金流動。是僅靠提供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恐亦無從取信於金融機構而獲得貸款。

㈡再被告若確有相關貸款問題,於高度科技化之今日,亦得透過各種方式詢問、諮詢金融機構,實毋需透過他人代辦貸款。況辦理貸款每每涉及大額金錢之往來,申請人若非親自辦理,理應委請熟識或信賴之人代為辦理。若委請代辦公司,理當知悉該公司之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以避免貸款金額為他人所侵吞。縱欲循民間之私人管道借貸,亦須事先暸解還款方式,並提供適當之擔保品。而依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通常與所借貸之金額相當,且具有即時變現、便於流通之性質,如此方能使擔保物權人於行使權利時獲得一定程度之受償及保障。而被告為身心健全、智識為一般程度之成年人,應知對方要求其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之不合理處。且被告於準備程序中法官詢問時陳稱:「(問:你貸款為何要交出你的存摺、提款卡、密碼?)對方說要美化我的帳戶」、「(問:何謂美化帳戶?)我也不知道,因為我問過很多銀行,銀行說我沒有薪資證明等等,所以我不能貸款,所以我才找這種小額貸款」、「(問:所以他說要幫你美化帳戶,你也不知道他們要怎麼做?)對」、「(問:如果說他們拿你的帳戶拿去做非法的行為的帳户,你也無法阻止?)對,我沒有辦法,當時我沒有想這麼多」、「(問:你是否見過對方?)沒有」、「(問:如果對方拿你的帳戶之後不還你,你要去找誰?)我不知道」、「(問:你什麼都不知道,就把你重要的帳戶交出去?)我就只有LINE的通聯紀錄。當初有一個代辦的資料有公司的電話,我有打過去真的有這家公司,電話也有使用」等語。顯見被告確於交付提款卡及密碼時察覺此事異常之處,竟率爾交付,任令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前開帳戶對告訴人陳安渝、何思慧、證人即被害人黃慧琳、鄭弘聖施行詐欺。是可認被告對於交付本案系爭提款卡及密碼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不法之使用一情,應有相當之認識。

㈢再者,被告對於代辦貸款之人「林彥廷」素無交情,對於代辦貸款者之名稱及所在毫無所悉,甚至不知該間代辦公司是否存在。被告既未填寫貸款申請書,亦未提供財力及在職證明,且在尚未完成貸款程序撥款前,即提供上開帳戶之帳戶資料、提款卡及密碼等重要金融物件,而須承擔帳戶被作為取贓用途之風險,實與一般辦理貸款之流程及使用金融帳戶之慣例相違。況辦理貸款之目的即在於取得款項,豈有將領取貸款之重要憑證即提款卡及密碼一併交付未曾謀面之不明人士「林彥廷」,復無任何保證以防止貸款為他人或「林彥廷」領取一空之理?

㈣綜上,「林彦廷」要求提供帳戶之行為迥異於一般民間貸款業者之核貸常情,然被告卻配合而同意提供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容任所提供之提款卡被犯罪集團用以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則其有「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財產犯罪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堪以認定。原審未察上情,逕認被告無罪,其判決已違背一般經驗法則且有認事用法之違誤,尚難令人甘服。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等語。

三、按幫助犯成立之要件,除須有幫助行為外,須行為人有幫助之故意,而其故意內涵,除須行為人對其所實施幫助行為有違法性之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外,尚須對於正犯所實施犯罪行為有具體之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性,始足當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之來源多端,可能因帳戶持有人認有利可圖而主動提供,或於無意間洩漏,甚或因遭詐騙而提供,並非必然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及洗錢故意。是苟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時,主觀上並無幫助他人為詐欺犯罪或洗錢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匯入被告帳戶,即認被告構成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四、經查:

㈠關於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林彥廷」之緣由,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供稱:當時伊有資金需要,在網路搜尋(借款),在「9597借錢網站」留言表示伊要借款。後來「林彥廷」加被告LINE聯繫,而因聽信對方之說法,要求伊提供本案4個帳戶及密碼,並寄送提款卡給「賴建宏」,要幫伊美化帳戶等語明確(偵查卷第17~18、253~254頁、原審卷一第252頁、本院卷第62頁),並提出LINE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263~315、317~395頁)。

㈡觀諸被告與「林彥廷」以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林彥廷」向被告表示「我先把資料送評估。評估出來會馬上與你聯繫」、「估過了。公司可以承接。」、「公司確定可以承接的。姐就別在外面借了。」、「姐這是公司的委託代辦書。妳在看一下合約內容。」、「我們會收取代辦費五千塊。貸款總金額的5%。等於五千。」、「所以妳會拿到9萬5。確實領到貸款才需要支付。」、「需要雅姐影印妳的雙證件正反面。玉山,中信,國泰,郵局這四家的存摺封面影印本(看的到帳戶人名分行的那面)」、「雅姐主管已經蓋章完了。我儘快趕禮拜五。資料代書收到會馬上跟妳通知」等訊息,有被告與「林彥廷」之LINE對話內容及截圖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263~315頁),可見「林彥廷」確實告知被告可以協助貸得款項。被告復就貸款之金額、條件等事項與「林彥廷」確認,被告因而遵照「林彥廷」要求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身分證件以LINE傳送予「林彥廷」,並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至便利商店寄送給「賴建宏」,「林彥廷」亦稱代書會辦理貸款資料,且被告辦理貸款已經審核通過等情事,足認被告所辯非虛。

㈢被告與「林彥廷」之LINE對話紀錄如下:簡小雅:我的郵局中信帳戶被凍結是怎麼了?林彥廷:代書備案。先凍結。不然被金管局查帳下去會被告偽造文書。所以我才問雅姐看能不能趕緊做這個合約書出來。簡小雅:我剛剛問都沒人願意借。而且剛剛是我媽幫我跑銀行刷本才發現被凍結,我媽懷疑我借帳戶給人當人頭。林彥廷:本子在妳身上。怎麼當人頭。……簡小雅:求求你一定要幫幫我,千萬不能讓我的帳戶出問題。簡小雅:假如我籌到了,要怎麼拿給你??我的帳戶全部被凍結。林彥廷:姐你籌到的話錢先放身上。……簡小雅:那我今天這樣有辦法拿到錢嗎?林彥廷:有。……簡小雅:帳號先給我。……簡小雅:你趕快帳號給我我去就直接寫單不要等我不能花太多時間。……簡小雅:匯款帳號拿到了嗎?林彥廷:台灣銀行內線會跟我聯絡。簡小雅:那這一萬什麼時候會退還?林彥廷:明天。簡小雅:退到我的帳戶?林彥廷:我會過去找妳。拿現金退給妳。簡小雅:了解。……林彥廷: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田瑞涵。……簡小雅:我跟你說我是真沒辦法了,我是要借錢結果卻一直叫我拿錢出來,我哪有辦法呢!不能先跟你們公司借嗎?我的帳戶是真的不能出事。……林彥廷:雅姐你都湊不到了嗎。簡小雅:我真的籌不到了。我現在每天最少都要還4400。……簡小雅:怎麼辦,我現在要用到戶頭了。林彥廷:可是合約沒做出來。……簡小雅:我問一下我帳戶這樣人家還有辦法匯款進來嗎?林彥廷:不能。……林彥廷:合約完成妳補的資金就能回到妳的帳戶了。……簡小雅:所以今天帳戶可以解凍了。林彥廷:我趕看看。簡小雅:好。那我這一萬?林彥廷:是的。簡小雅:怎麼給你。林彥廷:我中午跟妳連絡。我先詢問。簡小雅:好。林彥廷:我等等才進公司。……林彥廷:郵局代號:700 帳號:00000000000000。……林彥廷:雅姐用好記得明細。……簡小雅:合約書做好我可以看嗎?林彥廷:在內線那邊。她做好要直接送往金管局。……簡小雅:呼被搞死。你辛苦了。我的卡片什麼時候可以還我。林彥廷:在處理中。雅姐禮拜二處理好。簡小雅:禮拜一不行嗎?你是說卡片還是帳戶??林彥廷:帳戶。簡小雅:禮拜一沒辦法嗎?明天無法解凍嗎?林彥廷:要禮拜二。雅姐解除也要時間跟流程。……林彥廷:解除要禮拜一。假日銀行沒開阿。簡小雅:不是去銷案就可以嗎?林彥廷:銷案還要發公文到銀行。銀行假日沒開。簡小雅:是哦。林彥廷:是的。簡小雅:那禮拜一中午前能處理好嗎?林彥廷:我趕看看。……林彥廷:雅姐,明天一起退。簡小雅:那我要借的款項?林彥廷:一樣明天。(原審卷一第317~395頁)由上開對話內容觀之,顯見被告因發現其帳戶遭凍結而一再向「林彥廷」提出疑問,「林彥廷」卻告以需再匯款用來解除凍結的銀行帳戶,方能順利取得貸款,被告乃繼續相信「林彥廷」之說詞,又分別匯款2萬元至「林彥廷」指定之帳戶。若被告真有幫助詐欺之故意,豈有再匯款予「林彥廷」之理?顯然被告係希冀貸得款項而深陷其中,才會匯款2萬元進「林彥廷」指定之帳戶以求解除帳戶凍結。由被告仍無懷疑之表現,堪信被告之所以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其內心確係基於欲成功貸得款項之認知,而非有幫助詐欺及洗錢之故意。

㈣再每個人對於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之程度均有不同,需錢孔急之人在承受經濟壓力之情況下,其理性思辨、審慎察覺事理之能力亦通常較為低下而容易輕忽,自不能以一般正常人所應具有之智識經驗為基準。被告當時固為心智正常、有相當社會經驗,但社會上不乏高學歷、理性之人,在面對經濟壓力衝擊時喪失理性判斷能力,一時亟需使用金錢而承受經濟壓力遭詐騙之案例,亦時有所聞。且被告一再向「林彥廷」表示:「求求你一定要幫幫我,千萬不能讓我的帳戶出問題。」、「我跟你說我是真沒辦法了,我是要借錢結果卻一直叫我拿錢出來,我哪有辦法呢!不能先跟你們公司借嗎?我的帳戶是真的不能出事。」、「我的卡片什麼時候可以還我。」,足見被告一再相信「林彥廷」為其辦理貸款,相信對方為幫其美化帳戶、協助辦理貸款,始將本案帳戶資料寄出,帳戶卻遭凍結,其心急之下尋求「林彥廷」之協助,是被告因思慮不周而輕率相信「林彥廷」所言,縱有重大疏忽,亦尚難憑此逕認被告有縱令其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也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被告雖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予他人欲藉以美化帳戶,然其用意亦僅在於如何順利貸款而已,無從認定被告容任其帳戶作為詐騙一般民眾之工具使用,並不足以憑此即認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上訴意旨指稱被告為身心健全、智識為一般程度之成年人,應知對方要求其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之不合理處云云,難認有理。

㈤又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於寄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並提供密碼時,主觀上確已知悉或可得而知悉「林彥廷」係屬詐欺集團成員或係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而取得之,自難僅憑被告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寄出並提供存摺、密碼乙情,遽認被告有幫助洗錢或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本件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有罪心證。原判決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均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無罪諭知為不當,僅係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重為爭執,故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奕瑋提起上訴,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小雅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11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小雅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小雅為一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依其智
    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
    用之表徵,並能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
    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
    用以匯入詐欺犯罪所得,並利用轉帳、提領等方式,致偵查
    機關及被害人均難以追查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提供金融
    帳戶作為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08 年11月11日晚上7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7-11超商,將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國泰世
    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國泰帳戶)、玉山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玉山帳戶)等4 
    組帳戶之提款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賴建
    宏」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團之人員取得上開帳戶資
    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至附
    表所示之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
    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以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為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之洗錢行為,而涉犯同法第14條
    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
    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
    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安渝、何思
    慧、證人即被害人黃慧琳於警詢時之證述、詐騙金額明細附
    表、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3日109 大智
    通字第16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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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台銀活期儲蓄存款/ 活期存款存簿交易明細、彰化縣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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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年12月4 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6264750 號函暨附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109 年2 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2029號函暨附件
    、玉山銀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30日儲字第1090104917號函暨附件等
    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上開4 個帳戶均係其所申辦等情,惟堅
    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是在
    網路上找貸款,之後有一個叫「林彥廷」的人用LINE跟我聯
    絡,我先給他資料審核,後來他跟我說我可以辦貸款,然後
    問我有沒有戶頭,我說有4 個,因為他說我的資料不容易過
    件,要幫我美化我的帳戶,我也不清楚他要怎麼美化,他就
    叫我把我的提款卡寄過去給他,因為他要美化帳戶,之後會
    還給我,我的4 個帳戶之前是網路拍賣做為轉帳用的,另外
    郵局帳戶在我交出去當時還有在作為請領育兒津貼補助使用
    ,我沒有問他美化帳戶跟提款卡有什麼關係就先寄過去,當
    時沒有想那麼多,後來隔幾天,「林彥廷」叫我去刷帳戶存
    摺,我才發現我的存摺沒辦法刷,帳戶被凍結,我就去問「
    林彥廷」為什麼會這樣,他說因為他們的代書表示我的帳戶
    是被他們公司美化過的,所以要我交保證金證明帳戶裡面的
    錢是我自己本人的,故叫我匯保證金給他,我先後匯了兩筆
    1 萬元,總共2 萬元,匯到「林彥廷」提供的帳號等語。經
    查:
㈠、被告確有申設上開中國信託帳戶、郵局帳戶、國泰帳戶及玉
    山帳戶,並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於前揭時間以上開方
    式寄送予「賴建宏」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109 年度偵字第11032 號卷,
    下稱偵字卷,第13至19、253 至254 頁、109 年度金訴字第
    109 號卷,下稱金訴字卷,第249 至253 、471 至477 頁)
    ,嗣詐騙集團之人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
    ,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等事
    實,亦據證人即告訴人陳安渝、何思慧、證人即被害人黃慧
    琳於警詢時分別證述在卷(偵字卷,第63至65、73至79、10
    7 至109 、111 至113 頁),並有詐騙金額明細附表、大智
    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3日109 大智通字第16
    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
    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台新銀行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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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銀行帳戶查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2
    月4 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6264750 號函暨附件、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9 年2 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2029號函暨附件、玉山銀
    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歷史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09 年4 月30日儲字第1090104917號函暨附件、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1月20日儲字第1090902129號函暨附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 年11月26日國世存
    匯作業字第1090181996號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9 年11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92006835號函暨附件
    、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 年11月3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
    1090143009號函暨附件(偵字卷,第27、43至45、71、81至
    83、85、87、89、91、93、95至97、99至101 、133 至135 
    、137 、151 至153 、159 至161 、163 至175 、177至182
     、223 至227 、259 至264 頁、金訴字卷,第91至187 、1
    89 至225 、227 至238 頁)在卷可稽。基此,被告申設之
    上開帳戶資料,確已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告訴人、
    被害人匯款使用之工具,堪以認定。
㈡、被告迭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陳稱:我係因
    上網找尋借貸管道,方與「林彥廷」聯繫,而因聽信對方之
    說法,始將前開4 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對方等語(偵
    字卷,第13至19、253 至254 頁、金訴字卷,第249 至253
    、471 至477 頁),參以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確有LI
    NE暱稱為「林彥廷」之人與被告進行對話,而觀諸LINE對話
    紀錄內容略以:「(林彥廷):我先把資料送評估。評估出
    來會馬上與你聯繫。(簡小雅):好的麻煩您了。(林彥廷
    ):我稍等去拿妳的資料。評估快好了。(簡小雅):什麼
    資料???(林彥廷)評估的資料。(簡小雅):需要什麼
    。(林彥廷):等評估出來我在跟妳告知。(簡小雅)嗯嗯
    。(林彥廷):估過了。公司可以承接。(簡小雅):那什
    麼時候要來拿資料。……(林彥廷):方便通話嗎。要跟妳告
    知辦件流程。(簡小雅):等等。(林彥廷):好。公司確
    定可以承接的。姐就別在外面借了。(簡小雅):好。(林
    彥廷):姐這是公司的委託代辦書。妳在看一下合約內容。
    ……(林彥廷):還是禮拜一跟妳聯繫講解流程?(簡小雅)
    :不好意思也。(林彥廷):公司確定可以承接的。姐就別
    在外面借了。(簡小雅):好。啊~對想起來了。10萬實拿
    多少??(林彥廷):我們會收取代辦費五千塊。貸款總金
    額的5 %。等於五千。(簡小雅):先收還是?(林彥廷)
    :所以妳會拿到9 萬5 。沒有。確實領到貸款才需要支付。
    (簡小雅):了解。……(簡小雅):你說今天需要7-11 機
    台操作的是什麼?(林彥廷):關係雅姐到711 跟我說。我
    在交妳。……(簡小雅):資料影本是拍照給你還是傳真?(
    林彥廷):影本到時會麻煩雅姐一樣用寄。……(林彥廷):
    需要雅姐影印妳的雙證件正反面。玉山,中信,國泰,郵局
    這四家的存摺封面影印本(看的到帳戶人名分行的那面)。
    (簡小雅):健保卡就不用背面了吧?(林彥廷):然後記
    得攜帶這四家的提款卡因為到時會麻煩雅姐幫我查詢餘額拍
    照傳賴紿我。……(林彥廷):賴建宏。……(林彥廷):雅姐
    主管已經蓋章完了。我儘快趕禮拜五。資料代書收到會馬上
    跟妳通知。(簡小雅):謝謝你。(林彥廷):我也要謝謝
    雅姐給我業績。……(簡小雅):我的資料有收到了嗎?(林
    彥廷):雅姐資料已經到711 了代書目前在忙晚點會去取。
    取了會跟妳告知的。(簡小雅):哈囉。程序跑到哪裡了?
    ?……」等情,此有被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參(金
    訴字卷,第263 至315 頁)。觀之上開被告與「林彥廷」之
    LINE對話內容,被告先向「林彥廷」確認是否能貸得款項,
    而經「林彥廷」告知可以協助被告貸得款項,被告復就貸款
    之金額、條件等事項與「林彥廷」確認,而「林彥廷」再要
    求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身分證件影本,並要
    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至便利商店寄送給「賴建宏」,而
    被告亦均遵照「林彥廷」之指示,將金融帳戶存摺、身分證
    、健保卡等證件拍照以LINE傳送與「林彥廷」,且更將上開
    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被告指定之「賴建宏」,復有大智通文
    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13日109 大智通字第16號函
    (偵字卷,第27頁)可佐,足見被告所述其是為欲向「林彥
    廷」借款方聽從「林彥廷」指示為上開交付帳戶金融卡之等
    情,並非子虛烏有之事。
㈢、再者,稽諸被告與「林彥廷」之LINE對話紀錄略以:「……(
    簡小雅):我的郵局中信帳戶被凍結是怎麼了?(林彥廷)
    :代書備案。先凍結。不然被金管局查帳下去會被告偽造文
    書。所以我才問雅姐看能不能趕緊做這個合約書出來。(簡
    小雅):我剛剛問都沒人願意借。(林彥廷):暈倒。(簡
    小雅):而且剛剛是我媽幫我跑銀行刷本才發現被凍結,我
    媽懷疑我借帳戶給人當人頭。(林彥廷):本子在妳身上。
    怎麼當人頭。(簡小雅):行員跟我媽這樣講。(林彥廷)
    :無言。行員在亂講。(簡小雅):我媽現在一直問,我都
    不知道怎麼說。你們之前借款有這樣麻煩嗎?我現在這邊借
    不到我該怎麼辦?(林彥廷):雅姊都問不到嗎?(簡小雅
    ):嗯嗯。能問的都問了,他們都說不方便。我跟你說我盡
    力了,我身邊能打能問能借的都全部問過了,可是沒有人願
    意借我。……(簡小雅):求求你一定要幫幫我,千萬不能讓
    我的帳戶出問題。(林彥廷):雅姐我也盡量借了。(簡小
    雅):我有在打一些電話。可是還是沒人願意借。……(林彥
    廷):雅姐我這目前也還湊不到。(簡小雅):那怎麼辦?
    ?(林彥廷):主要是雅姐你那都湊不到。(簡小雅):我
    是真沒辦法了。唉總不能在去外面借還籌吧?你盡量籌看看
    能不能籌到1 萬。這邊也想想辦法。(林彥廷):好。(簡
    小雅):假如我籌到了,要怎麼拿給你??我的帳戶全部被
    凍結。(林彥廷):姐你籌到的話錢先放身上。……(簡小雅
    ):那我今天這樣有辦法旱到錢嗎?(林彥廷):有。……(
    簡小雅):帳號先給我。……(簡小雅):你趕快帳號給我我
    去就直接寫單不要等我不能花太多時間。……(簡小雅):匯
    款帳號拿到了嗎?(林彥廷):台灣銀行內線會跟我聯絡。
    (簡小雅):那這一萬什麼時候會退還?(林彥廷):明天
    。(簡小雅):退到我的帳戶?(林彥廷):我會過去找妳
    。拿現金退給妳。(簡小雅):了解。……(林彥廷):帳號
    :000000000000 戶名:田瑞涵。……(林彥廷):明細跟收據
    記得拍給我。……(簡小雅):我跟你說我是真沒辦法了,我
    是要借錢結果卻一直叫我拿錢出來,我哪有辦法呢!不能先
    跟你們公司借嗎?我的帳戶是真的不能出事。……(簡小雅)
    :銀行一直輪番打來。怎麼辦??我很怕被告然後帳號不能
    用。(林彥廷):雅姐你都湊不到了嗎。(簡小雅):我真
    的籌不到了。我現在每天最少都要還4400。……(簡小雅):
    怎麼辦,我現在要用到戶頭了。(林彥廷):可是合約沒做
    出來。……(簡小雅):我問一下我帳戶這樣人家還有辦法匯
    款進來嗎?(林彥廷):不能。……(簡小雅):不會我們湊
    到後代書有說太慢又加合約書的錢吧~ (林彥廷):不會。
    ……(簡小雅):我盡量湊,但是別抱太大的希望我能湊很多
    。不要我湊到了,匯款過去後又說加錢。……(林彥廷):合
    約完成妳補的資金就能回到妳的帳戶了。……(簡小雅):那
    今天合約書能做出來了?(林彥廷):要禮拜一款項才能下
    來哦。六日銀行沒開。(簡小雅):嗯嗯我知道。(林彥廷
    ):雅姐中午跟妳連絡。(簡小雅):所以今天帳戶可以解
    凍了。(林彥廷):我趕看看。(簡小雅):好。那我這一
    萬?(林彥廷):是的。(簡小雅):怎麼給你。(林彥廷
    ):我中午跟妳連絡。我先詢問。(簡小雅):好。(林彥
    廷):我等等才進公司。……(林彥廷):郵局代號:700 帳
    號:00000000000000。……(林彥廷):雅姐用好記得明細。
    ……(簡小雅):合約書做好我可以看嗎?(林彥廷):在內
    線那邊。她做好要直接送往金管局。……(簡小雅):呼被搞
    死。你辛苦了。我的卡片什麼時候可以還我。(林彥廷):
    在處理中。雅姐禮拜二處理好。(簡小雅):禮拜一不行嗎
    ?你是說卡片還是帳戶??(林彥廷):帳戶。(簡小雅)
    :禮拜一沒辦法嗎?明天無法解凍嗎?(林彥廷):要禮拜
    二。雅姐解除也要時間跟流程。……(林彥廷):解除要禮拜
    一。假曰銀行沒開阿。(簡小雅):不是去銷案就可以嗎?
    (林彥廷):銷案還要發公文到銀行。銀行假日沒開。(簡
    小雅):是哦。(林彥廷):是的。(簡小雅):那禮拜一
    中午前能處理好嗎?(林彥廷):我趕看看。……(簡小雅)
    :合約書做好我可以看嗎?(林彥廷):在內線那邊。(林
    彥廷):雅姐,明天一起退。(簡小雅):那我要借的款項
    ?(林彥廷):一樣明天。」(金訴字卷,第317 至395 )
    ,核其等對談情節,被告因發現其帳戶遭凍結而向「林彥廷
    」提出疑問,然「林彥廷」卻繼續訛詐被告,並告以被告需
    再匯款用來解除凍結銀行帳戶,方能順利取得貸款,被告仍
    繼續相信「林彥廷」之說詞,又分別匯款2 款元至「林彥廷
    」指定之帳戶,此節亦核與被告所供述情節相符,益徵被告
    上開並非無據,況且觀諸「林彥廷」所指定之2 個帳戶(即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名稱:田瑞涵;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名稱:許庭維),分別於10
    8 年11月19日、108 年11月23日各有匯入1 萬元款項之紀錄
    ,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 月25日儲字第110002
    0836號函暨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台灣銀行營業部110 年3 月
    19日營作字第11000206321 號函暨附件(金訴字卷,第429 
    至435、443 至445 頁)在卷足參,足見被告確實於發現帳
    戶遭凍結後,確實又有依「林彥廷」指示匯款之情,是堪信
    被告之所以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本案詐騙集團,
    其內心確係基於欲成功貸得款項之認知之故,方會一再落入
    「林彥廷」之詐術陷阱中,而再交付提款卡後又匯款2 萬元
    給對方,以冀最終能貸得款項;從而,被告主觀上得否預見
    所交涉之對象係屬詐騙集團,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提款卡、
    密碼將遭用作詐欺取財工具「人頭帳戶」,乃至於對本案詐
    騙集團前開所為有所容任,實屬有疑。
㈣、此外,被告所交付予「林彥廷」之郵局帳戶,當時是其用作
    請領育兒津貼之帳戶使用,此情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
    述在卷(金訴字卷,第252 頁),並有其郵局帳戶之交易明
    細對帳單、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1 月22日桃社托字第11
    00006900號函暨附件、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 年5 月24日桃
    社托字第1100044730號函暨附件(詳本院卷第77頁至第95頁
    金訴字卷,第417 至427 、491 至494 頁),基於上開事實
    ,足認該郵局帳戶對於被告而言並非全無用途,且屬被告尚
    在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又於交付予「林彥廷」前,被告亦
    未向請領單位申請變更匯入育兒津貼之帳戶,故倘被告確有
    如公訴意旨所指業有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遭詐騙集團用作「
    人頭帳戶」之預見,衡情其當不致輕易應允「林彥廷」關於
    索討自己仍有繼續使用或有特定用途之帳戶之要求,以避免
    徒增己身之困擾與生活上之不便利性,而此復與典型幫助詐
    欺取財犯所提供予詐騙集團之金融機構帳戶,通常係與己身
    利害關係無足輕重者之情形有別,更遑論被告自始亦未因而
    獲有任何利益;從而,以上情節同足徵被告主觀上確無所提
    供之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將遭本案詐騙集團用作「人頭
    帳戶」之預見。
㈤、又詐欺集團各種詐騙手法屢經政府強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
    ,猶常見社會各階層民眾受騙,故關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
    及風險評估,因人而異,核與教育程度、從事職業為何,尚
    無必然關連;況個人認知能力,常因客觀環境因素干擾影響
    ,於急迫、忙亂或資訊不對等時,尤為明顯,甚或對於外界
    事物之判斷能力嚴重下降,而無法察覺任何異狀或無法為合
    乎常理決定。另詐欺集團經常演練純熟而具說服力之詐騙模
    式,致使部分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採取常人認為不
    可思議交付或轉帳鉅額金額之舉動。從而,金融帳戶持有者
    亦有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
    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另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之金融交易狀況,金融機構對無擔保品貸
    款之申請者申請貸款趨於嚴格,如信用具有瑕疵,復無擔保
    品而需款孔急者,轉向接受地下錢莊高額利息或代辦公司高
    額代辦費用藉此貸款情形,時有所聞,實難期待該等民眾於
    此情境尚能理性辨別是否詐欺集團佯裝代辦公司或銀行專員
    騙取金融帳戶資料使用。而觀諸本案中被告與「林彥廷」聯
    繫時,正值被告需款孔急之際,此觀諸被告與「林彥廷」之
    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不斷催促、詢問辦理貸款之進度可得
    而知,又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且其未曾有交付金融帳
    戶之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前科紀錄,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金訴字卷,第17頁)附卷可參
    ,堪認其尚非智識程度甚高之人且無交付金融卡或金融帳戶
    存摺供陌生者使用之經驗,況依一般申辦銀行貸款或信用卡
    之金融交易經驗常情觀之,個人金融帳戶如有高額現金匯入
    情狀,較易獲得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個人貸款,是被告因誤信
    「林彥廷」所述,可美化金融機構帳戶,通過銀行貸款門檻
    為真,因而提供系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核屬可
    能。故尚難執此情狀,遽為推論被告當有幫助詐欺取財、幫
    助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是公訴意旨以被告與「林彥廷」素
    未謀面,貿然提供系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有違
    常情,認為被告有幫助詐欺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
    語,尚嫌速斷。
㈥、況若被告有意提供自己帳戶容任詐騙集團不法使用,當知此
    舉將使詐騙集團得以隱身幕後,享受鉅額不法暴利,自己卻
    將承受遭檢警追查而負擔刑責之高度風險,豈有不於交付帳
    戶資料之同時,索取相當對價之理?然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
    被告得由上揭行為從中獲取任何利益,難謂被告有幫助詐欺
    及洗錢犯罪之行為動機。衡情,被告在未獲得任何報酬或利
    益之情形下,其如對於所有帳戶可能遭詐騙集團使用一情可
    得而知,應無甘犯刑責、自陷囹圄,平白將上開郵局帳戶資
    訊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理,由此更無以遽認被告主觀上有預見
    其交付上開郵局帳戶資料時,會被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
    入帳帳戶所用之認識。綜上,審酌被告為資金需求者之弱勢
    地位,實因申辦貸款而受騙致交付其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詐
    欺集團,難認其主觀上可預見自稱「林彥廷」之人可能將上
    開帳戶供作詐取他人匯款之用,亦無從推論被告交付上開帳
    戶提款卡及密碼時具有洗錢及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所舉之上揭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有將其
    申設之上開帳戶提款卡交付「林彥廷」之人,且該帳戶資料
    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作為告訴人匯款使用之工具之事實,尚
    無從證明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直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檢
    察官所舉之事證既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
    則,本院自無法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要旨,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玉奇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旻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告訴人或被害人 遭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之帳戶 告訴人陳安渝 詐騙集團成員於於 108 年11 月13日晚上7 時38分許,致電陳安渝,佯稱作業疏失需操作ATM 解除設定云云,使陳安渝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 年11月13日晚上8 時5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 萬2123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告訴人何思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於108 年11月13日晚上6 時21分許,致電何思慧,佯稱作業疏失需操作ATM 解除設定云云,使何思慧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 年11月13日晚上7 時8 分許,匯款4 萬9987元、4 萬9989元、2 萬9985元至郵局帳戶;108 年11月13日晚上7 時52分許,匯款2 萬9985元至玉山帳戶;108 年11月13日晚上8 時8分許,匯款9 萬8123元、4 萬9999元、4 萬9999元至國泰帳戶;108 年11月13日晚上8 時50分許,匯款4 萬9997元、4 萬8885元至中國信託帳戶。 被害人黃慧琳、鄭弘聖 詐騙集團成員於於108 年11月12日晚上8 時28分許,致電黃慧琳,佯稱作業疏失需操作ATM 解除設定云云,使黃慧琳及其男友鄭弘聖陷於錯誤而匯款。 黃慧琳於108 年11月13日晚上7 時4分許,匯款9 萬9999元至玉山帳戶,及於108 年11月13日晚上7 時59分許,匯款2 萬123 元至郵局帳戶;鄭弘聖於108 年11月13日晚上7 時51分許,匯款2 萬3123元至玉山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47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