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江仲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仲豪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審訴字第1503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1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江仲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以前,給付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拾萬元,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以前,給付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拾伍萬元;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以前,給付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拾伍萬元。 事 實 一、江仲豪前為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格爾博格曼公司)臺北營業課課長(於民國108年1月8日離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利用任職於伊格爾博格曼公司之機會,自104年4月起至107年8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0 0巷0號1樓營業處所內,陸續將如附表所示伊格爾博格曼公 司往來客戶亞晉精密有限公司(下稱亞晉公司)、亞宬有限公司(下稱亞宬公司)之採購交易,私下轉由自己組裝接單,同時卻以伊格爾博格曼公司名義向往來客戶報價,再假藉伊格爾博格曼公司名義,盜用伊格爾博格曼公司圓戳章及品質管制章,進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伊格爾博格曼公司之圖面、出廠證明書、機械軸封氣密測試報告書等方式,使往來廠商亞晉公司、亞宬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其實際往來廠商為伊格爾博格曼公司。待亞晉公司、亞宬公司收取貨物後,再要求將貨款匯至許木翔(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妻牟栖嫻擔任負責人之良格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良格公司)、敬豐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敬豐公司),嗣終端客戶持前揭偽造之出廠證明書等文件送廠維修,伊格爾博格曼公司清查相關資料,始悉受騙,致生損害於伊格爾博格曼公司、亞晉公司及亞宬公司。二、案經伊格爾博格曼公司訴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臺灣台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認罪,對證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於本院審理時,辯護人則表示「引用書狀」,而所提刑事補充上訴理由狀、聲請調查證據狀各乙份,均未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從而,應視為同意,而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檢察官所援引書證,均與本案有自然之關聯,且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並經本院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與辯護人於上訴狀固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亞晉、亞窚公司承辦人員均知悉被告使用良格、敬豐發票,收取貨款,並沒有陷於錯誤,且被告所提供給亞晉、亞窚公司之圖面,均為告訴人公司之既有資料或技術人員所提供,被告從未進行任何製作、變動或加工,此部分不成立偽造私文書云云。惟於辯論時,被告為認罪之表示,辯護人亦不再爭執,僅請求附條件緩刑而已。而本件被告係以告訴人名義,向亞晉、亞窚公司報價,再偽造如附表之圖面、出廠證明書、機械軸封氣密測試報告書等方式,使往來廠商亞晉、亞窚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其實際往來廠商為告訴人,其等對被告使用良格、敬豐公司發票乙節並不清楚之事實,業據證人即亞晉公司負責人林政雄、廠長杜連凱、副廠長葉宗鑫及亞窚公司董事陳美華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被告也承認偽造出廠證明書、機械軸封氣密測試報告書等資料,由自己私下接單組裝,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又刑法第210條之 偽造私文書罪,在處罰有形偽造,即行為人有無「身分同一性的欺瞞」,亦即在保護文書作成之真正性,而非文書內容之真實性。故「上訴人等在販賣行動電話機時,將冒用告訴人公司名稱為製作名義人之中文操作說明書附送予客戶,當然有以之充作具正文書而加以行使之意思,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26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辯護人辯稱:被告係使用告訴人公司現成之圖面,並沒有加工製作,不成立偽造私文書云云,亦不可採。綜上,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盜用印章所蓋印文,已成為偽造文書之一部分,不另論罪。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對於亞晉公司、亞宬公司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地點相同,就同一被害人部分,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被告分別對於亞晉公司、亞宬公司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上訴意旨稱:亞晉、亞窚二公司實質上為同一負責人,就是林政雄云云,惟依被證1之二家公司基本資料,亞晉公 司代表人為林政雄;亞窚公司代表人為杜英翰(偵卷第35頁、39頁),何況,各公司均為獨立之法人格,股東容有不同,財務亦各自獨立,自不因實際負責人為同一人,即認為被害人單一而僅成立一罪。此部分所辯,亦不可採。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詳查後,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其中50萬元欠款,原審未及審酌,據以量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核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伊格爾博格曼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利用任職於告訴人公司臺北營業課課長之機會,假藉告訴人公司名義私下接單牟利,造成告訴人之損害,所為非是,惟慮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雙方已達成調解,惟財產犯罪,被害人損失金額,乃量刑之重要因子,本件,被告詐得近三百萬元,其中,與亞晉公司交易部分,占大部分金額,亞窚公司部分則金額較少,原審均量處有期徒刑七月,輕重失衡,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傳產機械業,目前自行創業,無薪資收入、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121頁)及告訴代理人對於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被告於98年間,曾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此外,並無其他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素行尚可。經此教訓應知警惕,且被告已離開告訴人公司,自行創業,現已與告訴人調解,須分期償還積欠之款項,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參酌告訴代理人意見,及調解筆錄之內容,諭知被告緩刑三年,並應於111年5月5日以前給付告訴人80萬元;112年5月5日以前,給付85萬元;於113年5月5日以前,給付85萬元。 如有違反,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聲請撤銷 緩刑之宣告。 五、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查被告以上述犯罪手法取得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收款金額共計新臺幣283萬9,390元(計算式:167843+199500+131250+207375+42000+31500+68250+67200+401100+149625+31500+57750+178500+57750+383250+27647+141750+63000+348600+84000=0000000),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300萬元和解,金額已超出上開犯罪所得,且已於110年5月4日匯還告訴人50萬元,其餘款項,本院已將之列入附條件緩刑之事項,強制被告履行。如未履行,告訴人仍得依和解書請求強制執行。本院認如再諭知沒收,恐將削弱被告還款能力,而有違修復式司法之本旨,爰不另諭知沒收。 (二)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偽造之私文書(圖面、出廠證明書、測 試報告書等),因被告已分別持向亞晉公司、亞宬公司行 使,均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第74條第2項第3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頁,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慧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報價日期 報價署名 品項 圖面 訂購單 出廠證明書 測試報告書 發票 收款資料 往來公司 1 104/4/2 新石股份 有限公司 ERV115CSSF EC-00071 ✔ ✔ 日期:104/7/24 號碼:QU00000000 金額:新臺幣(下 同)105,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4/11/5 金額:167,843 戶名:敬豐公司 亞晉公司 2 104/7/3 伊格爾博格曼公司 司 ERSJ100CKSK 修ET-09763 ✔ 日期:104/7/24 號碼:QU00000000 金額:62,843 營業人:敬豐公司 3 104/7/3 ERSJ045CKSK 修ET-09761 ✔ 4 104/9/10 ERV095CKSF EC-08058 ✔ ✔ 日期:104/10/14 號碼:RN00000000 金額:94,5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5/2/5 金額:199,500 戶名:敬豐公司 5 104/9/14 ERV060CKSF EC-00180 ✔ ✔ 日期:104/10/14 號碼:RN00000000 金額:105,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6 104/10/15 48-LDX200CCVJ (修)ES-03698 ✔ 日期:104/11/5 號碼:SG00000000 金額:131,2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5/3/5 金額:131,250 戶名:敬豐公司 7 104/10/15 48-LDX200CCVJ (修)ES-03698 ✔ 8 104/10/12 48-ERV115CSSF EC-00071修 ✔ 日期:104/12/14 號碼:SG00000000 金額:57,7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5/4/5 金額:207,375 戶名:敬豐公司 9 104/11/10 48-ERSJ100CKSK ET-09763 ✔ ✔ ✔ ✔ 日期:104/12/4 號碼:SG00000000 金額:81,375 營業人:敬豐公司 10 104/11/17 48-ERSJ090CKSK ET-09762 ✔ ✔ ✔ ✔ 日期:104/12/4 號碼:SG00000000 金額:68,2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11 ERSJ100CKSK 修ET-09763 日期:105/3/21 號碼:BM00000000 金額:42,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5/7/5 金額:42,000 戶名:敬豐公司 12 105/5/19 48-ERVJ050CKSS ET-08873修 ✔ 日期:105/5/25 號碼:CD00000000 金額:31,5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5/9/5 金額:31,500 戶名:敬豐公司 13 105/7/19 48-ERSJ090CKSK ET-09762 ✔ ✔ ✔ ✔ 日期:105/8/12 號碼:CV00000000 金額:68,2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5/12/5 金額:68,250 戶名:敬豐公司 14 105/9/2 ERS030CKSK ET-09529 ✔ ✔ ✔ ✔ 日期:105/10/13 號碼:DM00000000 金額:67,2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6/2/5 金額:67,200 戶名:敬豐公司 15 105/11/16 48-ERVJ035CKSF ET-10201 ✔ ✔ ✔ ✔ 日期:106/1/3 號碼:MP00000000 金額:201,6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6/4/5 金額:401,100 戶名:敬豐公司 16 105/12/1 48-ERVJ060CKSF ET-08506 ✔ 日期:106/1/3 號碼:MP00000000 金額:78,7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17 105/12/13 48-ERVJ050CKSF EC-08507 ✔ ✔ ✔ ✔ 日期:106/1/3 號碼:MP00000000 金額:47,2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18 105/12/13 48-ERVJ080CKSF EC-00057 ✔ ✔ 日期:106/1/3 號碼:MP00000000 金額:73,5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19 106/1/10 ERSJ100CKSK ET-09763 ✔ ✔ ✔ ✔ 日期:106/2/6 號碼:MP00000000 金額:149,625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6/6/5 金額:149,625 戶名:敬豐公司 20 106/1/10 ERSJ090CKSK ET-09762 ✔ ✔ ✔ ✔ 21 106/3/8 ERSJ100CKSK ET-09763修 ✔ 日期:106/3/17 號碼:NE00000000 金額:31,5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6/7/5 金額:31,500 戶名:敬豐公司 22 106/5/4 ERSJ100CKSK ET-09763修 ✔ 日期:106/6/2 號碼:NV00000000 金額:57,75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6/10/5 金額:57,750 戶名:敬豐公司 23 106/11/20 48-ERVJ090DKSF ET-09086 ✔ ✔ ✔ ✔ 日期:107/1/3 號碼:YR00000000 金額:126,000 營業人:良格公司 日期:107/5/5 金額:178,500 戶名:良格公司 24 106/12/5 48-ERS050CKSK ET-10659 ✔ ✔ ✔ ✔ 日期:107/1/3 號碼:YR00000000 金額:52,500 營業人:良格公司 25 107/3/26 訂購單記載為 48-ERV050CKSF EC-08057 其他書面記載 48-ERV050CSSF EC-08504 ✔ ✔ ✔ ✔ 日期:107/4/9 號碼:AN00000000 金額:57,750 營業人:良格公司 日期:107/8/5 金額:57,750 戶名:良格公司 26 107/4/17 訂購單記載為 48-ERV050CKSF EC-08507 其他書面記載為48-ERV050CSSF EC-08504 ✔ ✔ ✔ ✔ 日期:107/5/2 號碼:CL00000000 金額:173,250 營業人:良格公司 日期:107/9/5 金額:383,250 戶名:良格公司 27 107/4/23 ERV075CKSF EC-00156 ✔ ✔ 日期:107/5/22 號碼:CL00000000 金額:210,000 營業人:良格公司 28 107/4/23 ERV090CKSF EC-00182 ✔ ✔ ✔ ✔ 29 107/8/13 48-ERV010JKSF ET-10980修 ✔ 日期:107/8/28 號碼:EH00000000 金額:27,647 營業人:良格公司 日期:108/1/5 金額:27,647 戶名:良格公司 30 107/8/27 48-ERV055JKSK EC-00160 ✔ ✔ ✔ 日期:107/10/8 號碼:GE00000000 金額:141,750 營業人:良格公司 日期:108/2/5 金額:141,750 戶名:良格公司 31 106/5/4 48-ERVJ035DKSF ET-10201 ✔ ✔ 日期:106/6/2 號碼:NV00000000 金額:63,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6/10/5 金額:63,000 戶名:敬豐公司 帳號:(000)0000000 000441 亞宬公司 32 106/6/21 48-ERV050CKSF EC-08057 ✔ ✔ ✔ ✔ 日期:106/7/21 號碼:PL00000000 金額:231,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日期:106/11/5 金額:348,600 戶名:敬豐公司 帳號:(000)0000000 000441 (當事人合計有誤) 33 106/7/20 ERS030CKSK EC-08413 ✔ 日期:106/7/31 號碼:PL00000000 金額:33,6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34 106/7/12 48-ERV030JKSF EC-00034 ✔ ✔ ✔ ✔ 日期:106/7/31 號碼:PL00000000 金額:84,000 營業人:敬豐公司 35 106/7/12 48-ERV030JKSF EC-00279 ✔ 日期:106/12/18 號碼:QS00000000 金額:84,000 營業人:良格公司 日期:107/4/3 金額:84,000 戶名:良格公司 帳號:(000)0000000 6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