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袁竣文(原名:鄭竣文)、王湘嵐、林明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竣文(原名鄭竣文) 選任辯護人 郭以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湘嵐 選任辯護人 涂文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珠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25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9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袁竣文、王湘嵐、林明珠部分均撤銷。 袁竣文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湘嵐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明珠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湘嵐於民國101年底,在大陸地區廣西省壯族自治區南寧 市因陳錦玲、張秀燕夫妻介紹(陳錦玲、張秀燕所涉犯行,業經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30號判決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參加在上述區域所舉辦,由大陸地區人士陳懷德任實際負責人、陳懷德胞姐陳奇貞任登記負責人、大陸地區人士陳文宇、鄭午宏、招彩娟等人任主要幹部(陳懷德、陳文宇、鄭午宏、招彩娟等人所涉犯行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另案通緝),以從事傳銷事業之址設大陸地區上海市○○○區○○○○路000號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 迪健康公司)招商說明會,得知富迪健康公司斯時之傳銷計畫為「超級經理人創富計畫」,即俗稱「七上八下模式」,亦即,初次參加者以現金、支付寶或直接匯款方式繳付人民幣5萬元成為「創富組」會員(即1單位),取得富迪健康公司網站帳戶之帳號及密碼(各有網址:https://www.foryou-c.com《下稱報單網》及https://www.foryou-hy.com《下稱易 購網》;富迪健康公司會員稱之為「電子錢包」),除繳付之人民幣5萬元可獲得相同價值但實際定價極高之負離子衛 生棉(此乃陳懷德、陳奇貞同任實際負責人與登記負責人之月朗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月朗公司》之產品)、米之 力健康食品、蔘之源補品等商品,並取得一「易富寶商城」之網路商店(下稱易富寶網店)外,此後即毋庸購買、推銷該公司商品,而係招募2名下線加入會員(即第二代),該2名下線再招募共4名下線(即各招募2名下線,為第三代)加入會員,即形成1、2、4「創業組」矩陣,最初會員便成為 創業組「組長」而獲得人民幣1萬元獎金,第二代則為副組 長,倘第三代之4名下線又招募共8名下線(即第四代),原「創業組」組長除再獲得人民幣4萬元獎金外,復晉升成「 財富組」組員,重新以上述1、2、4、8模式發展,至原先下方2名下線則拆分為2個1、2、4矩陣,繼續往下招募會員發 展組織,最初會員可晉升至「財富組」組長,並獲得人民幣20萬元,果其原先下線均升至「財富組」組員,上線均可再領人民幣4萬元獎金(8名共可獲得獎金人民幣32萬元),若均晉升完畢後,可再獲取獎金人民幣33萬元,即最初晉升至「財富組」組長者,共可得獎金人民幣90萬元,又繼續在不同「財富組」內晉升而無限循環,復依推薦關係升級成「一星董事」至「五星董事」以尋求該體系新增業績比例分紅,再循推薦關係升至「卓越董事」、「至尊董事」及「雙至尊董事」以獲取全球銷售業績分紅比例,其間尚可依一定比例朋分下線或再下線等參加者繳納之入會費,而該等獎金或分紅比例則以人民幣一比一方式轉入電子錢包成為電子幣,可透過大陸地區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或與其他會員交換,將電子幣扣除手續費後轉為現金。 二、王湘嵐獲悉此運作模式後,認獲利可期,不僅以其母王高春、自身及其子女等人名義繳納人民幣各5萬元投入此「七上 八下」模式(如附表編號3所示),找尋李錦桐(現改名李 俊基,下稱李俊基,如附表編號8所示)任其下線兼秘書打 理上開「七上八下」模式運作外,復在大陸地區及我國(自102年3月起)運作,拉攏如附表編號4所示原在月朗公司認 識之講師,以不詳方式免費獲得該公司1單位會員資格袁竣 文(原名鄭竣文),及其他人等加入成為其下線後,再為下線之邀約招募。至林明珠則於101年12月間,經早於101年即加入富迪健康公司會員之蔡欣妤(即附表編號5所示,涉犯 部分現停止審判中)介紹前述「七上八下」模式運作後,認獲利可期,不僅以自身或其家人、親友名義為人頭,投入約人民幣15萬元購買3個網店單位成為蔡欣妤下線,並於102年3月間介紹洪勝冠(洪勝冠涉犯部分未據偵查起訴)、其餘 親友與蔡欣妤結識,進而使洪勝冠投入人民幣10萬元任蔡欣妤、林明珠之下線,復因洪勝冠經營「七上八下」模式之需求,於102年3、4月間告知、邀約並提供1個單位予斯時女友陳宥語(經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於本院撤 回上訴確定)共同參與富迪健康公司「七上八下」模式運作經營,俟更因與蔡欣妤該團隊之利益衝突原因,再以不詳之他人名義各出資人民幣5萬元,實質加入王湘嵐所屬團隊。 職是,王湘嵐、袁竣文、林明珠,與陳宥語、蔡欣妤、洪勝冠、陳懷德、陳文宇、鄭午宏及招彩娟等人見有利可圖,明知從事多層次傳銷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主要植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作為收入來源,應源於其等所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合理市價,亦悉富迪健康公司斯時「七上八下」模式係以變質之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繳納會費從事富迪健康公司所屬多層次傳銷之會員,所獲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本質不在銷售商品,使商品在整體行銷計畫中流於形式而無實質內涵,乃虛級化及空洞化,主要反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竭力招募人員加入組織參與該「七上八下」模式以從中收取報酬,目的在於因持續拉攏下線、獲得不斷晉級以收取更高額、多元獎金之機會,猶共同基於以非法方式為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經實際負責人陳懷德形塑該公司之良好形象,大陸地區總上線陳文宇、鄭午宏及招彩娟確認資金、網絡等管道運作順暢與下線吸收可能性之商務考察,王湘嵐、蔡欣妤、洪勝冠各在臺中、臺北一帶或其等宗教活動參與過程中大量招攬相關人等加入會員成為下線,袁竣文、陳宥語多負責策劃、舉辦活動、說明會拉攏彼此人際間緊密關聯性,林明珠則或利用其親友名義,抑或邀請親友出資擔任其下線,期間其等甚計算效益後以優渥方式(如招募數人加入會員則1人免費、會費得分期給付、先代墊再 償還等話術)予以招募,進而各陸續招募含但不限如附表編號9以下所示之會員(除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洪勝冠外)以 現金或匯款方式參加富迪健康公司「七上八下」模式會員之運作,且王湘嵐(以王高春名義)、袁竣文、林明珠、陳宥語及蔡欣妤等人均因業績豐厚而被提報列為斯時富迪健康公司之臺灣推廣委。嗣因富迪健康公司因為進入我國市場,改以「富迪綠色有限公司」為名(下稱富迪綠色公司)於103 年8月12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1(下稱復興北路 址)設立登記,為因應我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相關多層次傳銷制度需求,於103年5月起逐漸改變所採用之傳銷商獎金制度,修正、淘汰上述「七上八下」之多層次傳銷模式,王湘嵐、蔡欣妤、陳宥語、洪勝冠及林明珠等人因改制後無法獲得先前利潤、新制計算較為複雜、與上下線會員發生獎金或財務爭執等各類原因逐步脫離該等傳銷經營,袁竣文則配合陳懷德等上層指示維繫富迪綠色公司之營運,惟先前受有該等損失之彭郁玲、謝亞倩等人早已陸續向公平會檢舉,而由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報告暨臺北地檢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蔡欣妤於偵訊之證述: 蔡欣妤於偵查中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應認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上訴人即被告林明珠及其辯護人雖爭執蔡欣妤前開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證據能力,惟其並未釋明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認蔡欣妤於 偵查時以證人身分且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有證據能力。至於蔡欣妤於105年2月18日在調詢所為之陳述,爰不引為本判決之證據,故不贅論其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袁竣文、王湘嵐、林明珠及其等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上述外,於本院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89至407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均適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 ㈠王湘嵐除辯稱其參與富迪健康公司僅至102年12月聖誕節後, 其後即未再參與等語外,就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387頁、卷二第34、66頁);袁竣文及林明珠則均 否認有何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多次 傳銷犯行,袁竣文辯稱:我是在102年10月因陳懷德至王朝 酒店舉辦招商大會(下稱王朝招商會),我以月朗公司會員身分在大會結束後與陳懷德寒暄,才首次聽聞「七上八下」模式,後來,同年12月間王湘嵐找我幫忙販售衛生棉等產品,我才知道該模式實際運作內容,並自王湘嵐免費獲得原羅卉玲所屬單位(含位置)而成為王湘嵐下線,然我實際上仍僅販售產品作為我主要收入來源,祇有詹千治與吳幸香於102年12月底各數次購買衛生棉累積至人民幣5萬元門檻成為我的下線。迨103年4月間陳懷德欲籌備富迪綠色公司成立、終止「七上八下」模式,因發展不順,很多人紛紛離職,我因陳懷德配偶胡靜之央求,為延續富迪綠色公司之經營,以經銷商身分協助在104年12月至105年2月定期在復興北路址辦 理產品說明會以吸引人潮,至多僅獲取活動補助費,未曾領取過其他報酬,更非富迪健康公司高層幹部或鉅額吸金,也未處理讓富迪健康公司在我國合法化事宜,自不成立違法多層次傳銷犯行等語。林明珠則辯稱:我在101年底受蔡欣妤 推薦而加入,當時是說會員可以獲得網店櫃位藉此販賣商品或出租予他人,又會參與大陸地區扶貧計畫、協助傳教,不用參與任何公司收入即可取得被動收入,我就用我自己及親友名義投入大筆自有資金,我是以自己的資金出資,當時認為每個人僅能買該網店櫃位1個,方會大量借用親友名義作 為人頭,但我不知道富迪健康公司有何產品販售或易富寶網店,我也沒有積極經營網店或下線,也不瞭解「七上八下」模式實際運作,我沒有加入富迪綠色公司,我發現受騙後向蔡欣妤要求退出未果,我沒有實際招募其他人,也沒有積極推銷、招攬投資,甚或擔任重要職位、高薪聘用為推廣員;至帶同洪勝冠向蔡欣妤瞭解詳情一節,只是一般投資人好意推薦,除此以外我沒有帶其他人投資,也沒有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等語。 ㈡就王湘嵐所為犯行之認定: 1.上揭犯罪事實,除據王湘嵐坦承不諱外,並經證人蔡欣妤、曾任月朗公司總經理之艾文忠、李俊基、張小豐各於調詢、偵訊及原審中證述,證人即會員張秀燕、陳錦鈴於調詢、偵詢及偵訊中證述,證人即會員鄧家宏、張正明、蕭裕程、賴淑英、楊博閔、趙彥維各於調詢及偵訊中證述,證人即會員林靖晏、王智霖、施梅櫻、劉勝弘、陳淑美、吳孟秋、林國鐘、黃成鋒、賴綵綺、謝金珍、許美芬、陳碧娟、陳雪梅、林坤泉、林豫縈、陳聯勳、戴蕙玲、林錦村、林益民於警詢中證述,證人羅卉玲於調詢及原審中證述,證人即會員楊瑀晴、吳玉粧、許育榮於另案警詢、偵訊中證述明確(見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13號卷二,下稱偵21913卷二,第83 頁至第87頁背面、第95頁至第97頁、第62頁至第66頁、第74頁至第77頁、第11頁至第13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104頁 至第106頁、第46頁至第50頁、第58頁至第60頁;原審審原 易卷第128頁至第131頁;原審卷二第299頁至第306頁;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13號卷六,下稱偵21913卷六,第58 頁至第60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4頁、第99頁至第103頁、第92頁至第93頁、第93頁背面至第96頁、第62頁 至第65頁、第223頁至第224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1頁、第72頁至第75頁、第76頁至第78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648號卷,下稱宜蘭 偵1648卷,第9頁至第11頁、第165頁至第167頁背面、第5頁至第7頁背面、第165頁至第167頁;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13號卷一,下稱偵21913卷一,第21頁至第26頁背面、第178頁至第180頁、第159頁至第163頁背面、第89頁至第94頁;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13號卷五,下稱偵21913卷五 ,第118頁至第120頁;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13號卷三,下稱偵21913卷三,第3頁至第7頁背面、第15頁至第17頁 背面、第78頁至第80頁背面、第56頁至第58頁、第92頁至第93頁背面、第42頁至第44頁、第130頁至第132頁、第124頁 至第125頁背面、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09頁至第111頁、 第105頁至第107頁、第96頁至第98頁、第60頁至第61頁背面、第32頁至第34頁、第45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75頁第76頁;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13號卷五,下稱偵21913卷五,第43頁至同頁背面、第46頁 至第47頁、第133頁至第135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04年度他字第2765號卷,下稱新北他2765卷,第 3頁至同頁背面、第27頁至第28頁、第52頁至第53頁背面、 第23頁至第24頁;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9810號卷,下稱新北偵29810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60頁至第64頁;臺北 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6050號卷,下稱偵16050卷,第17頁至 第18頁、第28頁至同頁背面、第22頁至第23頁;原審卷四第99頁至第137頁、第55頁至第94頁、第195頁至第262頁、第299頁至第341頁),並有公平會103年8月13日公競字第1030015120號書函暨彭郁玲檢舉信與申購單、富迪健康公司介紹 文件、商品介紹、「七上八下」模式制度介紹、謝亞倩檢舉信、富迪健康科技成功導航體系加入同意書、102年7月14日協議書、同年月20日協議書、同年8月2日協議書、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同年8月24日借款暨權利轉讓合約書、同年8月25日協議書、報單網網頁畫面及擷取資料、手寫帳號與姓名對照表、王湘嵐與蔡欣妤團隊名單、貨品代領書、富迪健康公司吸取下線組織架構模式、蕭裕程團隊名單、投資人取貨名單、自領護膚品名單、未在名單內人名列表、臺灣產品寄貨總表、曾辰生團隊名單、黃新發團隊名單、扣案物編號1-20光碟資料內容、編號3-4富迪選貨申請書、法務部調查 局彰化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多層次傳銷報備名單、楊瑀晴入會資料網頁擷圖、公平會106年3月20日公競字第1061460241號函暨檢送富迪綠色公司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相關資料影本、富迪健康科技富迪家族─阿粧團隊資料、富迪健康公司會員獎金制度介紹超級經理人創富計畫資料、扣押物列印資料、會員登入系統擷圖、eNom、月朗國際、中國富佑集團、月朗國際集團官方網站等網頁查詢擷圖、FD-SDD/E-2014-46工作簽呈表、FD-SDD/E-2014-3 工作簽呈表、臺灣創富會員5萬元套餐列表、102年12月17日12人領貨申請文件、經濟部96年1月9日經授中字第09631541980號函暨月朗公司申請設立登記資料、臺北市政府103年8 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6944200號函暨富迪綠色公司申請 設立登記資料、YL-TW00000000-FI03-01工作簽呈表與電子 郵件、陳文宇─臺灣富迪團隊221會員提貨進度通知、工作簽 呈表、月朗國際文件月人字【2013】6號人事任命通知、富 迪經銷商代領貨委託書及身分證影本、102年12月14日富迪 經銷商授權代領委託書、易富寶網店投資報告、富迪廣告文宣、創業網站招商計畫、富迪健康消費致富方案報名單、富迪─易富寶商城文宣、富迪公司介紹文宣、月朗公司基本資料與歷史資料、富迪綠色公司基本資料、富迪健康公司營業執照、臺北市政府109年7月31日府產業商字第10952430700 號函暨富迪綠色公司、月朗公司登記案卷、中國富迪健康科技介紹文宣、易富寶網店介紹文宣、月朗國際介紹文宣及原審勘驗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1-7、1-8、1-12、1-17、1-20資料擷取影本等附卷可稽(見偵21913卷四第1頁至 第31頁、第68頁至第78頁、第79頁至第89頁背面、第90頁至第100頁、第67頁、第169頁至第172頁背面、第166頁、第173頁至第175頁、第38頁至第44頁、第54頁背面至第55頁、第202頁;偵21913卷六第79頁至第91頁;偵21913卷二第91頁 至第93頁背面、第123頁至第139頁、第39至第45頁、第140 頁、第143頁至第145頁背面;偵21913卷一第47頁至第53頁 背面、第43頁至第46頁背面、第27頁至第32頁、第33頁至第42頁、第54頁至同頁背面、第88頁、第157頁至第158頁;偵21913卷三第136頁至第137頁、第142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45頁至第146頁、第150頁至第151頁、第52頁、第55頁正反面、第59頁、第71頁、 第74頁、第77頁、第81頁至第82頁背面、第86頁至第87頁、第91頁、第94頁至第95頁、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4頁、第108頁、第184頁至第194頁、第195頁至第215頁背面;新北 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9810號卷,下稱新北偵29810卷,第30 頁至第35頁、第67頁至第74頁;偵16050卷第10頁暨外放公 平會卷宗;新北地檢104年度他字第2765號卷,下稱新北他2765卷,第5頁至第13頁;宜蘭地檢104年度聲拘字第23號卷 ,下稱宜蘭聲拘卷,第47頁、第82頁至第99頁;宜蘭偵1648卷第51頁至第79頁;宜蘭偵2389卷二第61頁至第64頁、第89頁至第175頁;原審卷一第159頁至第167頁;原審卷二第109頁至第111頁、第225頁暨外放登記案卷;原審卷三第39頁至第63頁、第109頁至第110頁、第123頁至第246頁),足認王湘嵐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2.至王湘嵐固辯稱其於102年聖誕節後即未再參與富迪健康公 司之上開經營等語,惟王湘嵐前於警詢及偵訊時曾供稱:富迪綠色公司登記後採行之傳銷商獎金模式過於複雜等眾多因素考量,始自104年起未再經營等語(見偵21913卷二第5頁 背面;偵21913卷一第128頁背面),足見王湘嵐曾試圖接觸、理解富迪綠色公司PV值獎金制度,而非毫無所悉,且證人李俊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中證稱:我因高中同學曾瓊賢介紹而認識王湘嵐,於102年2、3月間用支付寶匯款人民幣5萬元加入富迪健康公司,隸屬在王湘嵐團隊,當初富迪健康公司「七上八下」模式之制度未經公平會報備,後來陳懷德承諾會在我國落地,公司籌備期間1年內可運作,也因此在籌 備期間更改傳銷商獎金制度,雖仍稱「七上八下」模式,惟與原先獎金制度稍有歧異,諸如入會費從人民幣5萬元降為 數千元,獎金發放也有不同,我與王湘嵐認不符合原先需求,亦認經營上會發生困難,故我擔任王湘嵐的秘書,幫她處理行政事務,從102年年後到103年年後,我僅參加富迪健康公司之「七上八下」模式等語(見偵21913卷二第11頁至第13頁;偵21913卷六第99頁至第103頁、第51頁至第54頁;原 審卷四第55頁至第94頁),足見李俊基擔任王湘嵐秘書迄至103年年後。再者,原審勘驗扣案物編號1-6沈煜灝筆記本後,袁竣文陳稱:上載蔡老師就是蔡欣妤,6月16日所載詹千 治麥可團隊應係103年間之事,王姐就是王湘嵐,吳總就係 吳佳展,此時已進入過渡時期而非原「七上八下」模式,當時在討論籌備富迪綠色公司事宜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0頁 )。是以,勾稽王湘嵐、李俊基及袁竣文所述內容,益徵王湘嵐在縱已進入修正原「七上八下」模式、籌備富迪綠色公司設立登記即103年5月1日時,仍參與其中,是其辯稱僅參 與經營至102年聖誕節即12月25日止等語(就王湘嵐所為本 案犯行之犯罪時點之認定詳後述),難以採信。 ㈢就袁竣文、林明珠所為犯行之認定: 1.按公平交易法固於104年2月4日經修正公布全文,刪除該法 第8條、第23條至第23條之4、第35條第2項等「多層次傳銷 」相關規定,惟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早於103年1月29日即公布施行,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第35條第2項:「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等規定 ,已改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各列以: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等規定,併由同法第39條明定: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職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項處罰規定,固經修正刪除,然係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單獨立法後,挪移至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要非予以除罪化,合先敘明。 2.次按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規定之刪除, 既係為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規定增 訂所由致,堪認此等規定解釋適用應無二致。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立法理由既表明:多層次傳銷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式,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等語,參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立法理由亦謂:多層次傳銷事業如使其傳銷商之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其後參加之傳銷商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但發起或領導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徒獲暴利,並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爰明文加以禁止等語,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罰則更意在規範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人之刑事罰則,可見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者,若實際上未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方式行銷,或其行銷方式非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以介紹他人加入方式,作為給付參加人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主要來源者,亦在規範之列,否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將形同具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81號、第538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正常多層次傳銷之目的,應是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惟倘若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上線」只靠不斷介紹「下線」加入,而收取未合於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代價,並將部分代價充為「上線」之酬勞(獎金),「下線」之加入亦非為取得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僅係圖謀再介紹「下線」後得收取之酬勞(獎金),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下線」之加入,來獲得報酬,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體,勢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將此種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明文禁止,並於同法第29條課予刑事責任。亦即,倘若多層次傳銷行為中所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僅流於形式,並無實質內涵,或屬可有可無,而有虛化之現象,卻仍以介紹他人參加繳納一定代價作為收入來源,實際上不在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自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之核心類型,而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0號、 第2560號判決意旨參照)。 3.富迪健康公司、富迪綠色公司與月朗公司登記負責人均為陳奇貞,實際負責人則為陳懷德,王湘嵐係於101年底擔任富 迪健康公司會員後,於102年間提供原先羅卉玲所屬1單位予袁竣文加入富迪健康公司,林明珠則於101年間經由蔡欣妤 介紹成為富迪健康公司會員,且富迪健康公司未曾在我國就多層次傳銷進行報備,但103年8月12日於富迪綠色公司設立前之103年5月以前,獎金制度確採行「七上八下」模式,亦即係繳納人民幣5萬元會費取得1單位進入「創業組」,除可獲取價值人民幣5萬元之產品外,1名會員需招募2名下線, 待完成1、2、4矩陣後,最初會員便成為創業組「組長」, 持續招募後便成為「財富組」組員,以此循環,抵達「財富組」組長之目標即可獲得獎金總計人民幣90萬元,相關獎金會以人民幣一比一方式轉入富迪健康公司電子錢包內成為電子幣,該等電子幣得透過大陸地區銀行帳戶或與其他會員交換,扣除手續費轉為現金之營運模式,又袁竣文、林明珠確實至少各屬於如附表編號15、18、25、26所示會員之上下線等事實,業據蔡欣妤於偵訊中證述,艾文忠、李俊基、張小豐各於警詢、偵訊及原審中證述,張秀燕、陳錦鈴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鄧家宏、張正明、蕭裕程、賴淑英、楊博閔、趙彥維各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林靖晏、王智霖、施梅櫻、劉勝弘、陳淑美、吳孟秋、林國鐘、黃成鋒、賴綵綺、謝金珍、許美芬、陳碧娟、陳雪梅、林坤泉、林豫縈、陳聯勳、戴蕙玲、林錦村、林益民於警詢中證述,證人羅卉玲於警詢及原審中證述,楊瑀晴、吳玉粧、許育榮於另案警詢、偵訊證述明確(見偵21913卷二第95頁至第97頁、第62頁至第66 頁、第74頁至第77頁、第11頁至第13頁、第18頁至第20頁、第104頁至第106頁、第46頁至第50頁、第58頁至第60頁;偵21913卷六第58頁至第60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4頁、第99頁至第103頁、第92頁至第93頁、第93頁背面至第96頁、第62頁至第65頁、第223頁至第224頁、第66頁至第68頁、第69頁至第71頁、第72頁至第75頁、第76頁至第78頁;宜蘭偵1648卷第9頁至第11頁、第165頁至第167頁背面、第5頁至第7頁背面、第165頁至第167頁;偵21913卷一第21頁至第26頁背面、第178頁至第180頁、第159頁至第163頁背面、第89頁至第94頁;偵21913卷五,第118頁至第120頁;偵21913卷三第3頁至第7頁背面、第15頁至第17頁背面、第78頁至第80頁背面、第56頁至第58頁、第92頁至第93頁背面、第42頁至第44頁、第130頁至第132頁、第124頁至第125頁背面、第113頁至第115頁、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05頁至第107頁、第96頁至第98頁、第60頁至第61頁背面、第32頁至第34頁、第45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第51頁、第64頁至第66頁、第75頁第76頁;偵21913卷五第43頁至同頁背面、第46頁至第47頁、第133頁至第135頁;新北他2765卷第3頁至同頁背面、第27頁至第28頁、第52頁至第53頁背面、第23頁至第24頁;新北偵29810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60頁至第64頁;偵16050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28頁至同頁背面、第22頁至第23頁;原審卷四第99頁至第137頁、第55頁至第94頁、第195頁至第262頁、第299頁至第341頁),並有公平會103年8月13日公 競字第1030015120號書函暨彭郁玲檢舉信與申購單、富迪健康公司介紹文件、商品介紹、「七上八下」模式制度介紹、謝亞倩檢舉信、富迪健康科技成功導航體系加入同意書、102年7月14日協議書、同年月20日協議書、同年8月2日協議書、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同年8月24日借款暨權利轉讓合 約書、同年8月25日協議書、報單網網頁畫面及擷取資料、 手寫帳號與姓名對照表、王湘嵐與蔡欣妤團隊名單、貨品代領書、富迪健康公司吸取下線組織架構模式、蕭裕程團隊名單、投資人取貨名單、自領護膚品名單、未在名單內人名列表、臺灣產品寄貨總表、曾辰生團隊名單、黃新發團隊名單、扣案物編號1-20光碟資料內容、編號3-4富迪選貨申請書 、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多層次傳銷報備名單、楊瑀晴入會資料網頁擷圖、公平會106年3月20日公競字第1061460241號函暨檢送富迪綠色公司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相關資料影本、富迪健康科技富迪家族─阿粧團隊資料、富迪健康公司會員獎金制度介紹超級經理人創富計畫資料、扣押物列印資料、會員登入系統擷圖、eNom、月朗國際、中國富佑集團、月朗國際集團官方網站等網頁查詢擷圖、FD-SDD/E-2014-46工作簽呈表、FD-SDD/E-2014-3工作簽呈表、臺灣創富會員5萬元套餐列表、102年12月17日12人領貨申請文件、經濟部96年1月9日經授中 字第09631541980號函暨月朗公司申請設立登記資料、臺北 市政府103年8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6944200號函暨富迪 綠色公司申請設立登記資料、YL-TW00000000-FI03-01工作 簽呈表與電子郵件、陳文宇─臺灣富迪團隊221會員提貨進度 通知、工作簽呈表、月朗國際文件月人字【2013】6號人事 任命通知、富迪經銷商代領貨委託書及身分證影本、102年12月14日富迪經銷商授權代領委託書、易富寶網店投資報告 、富迪廣告文宣、創業網站招商計畫、富迪健康消費致富方案報名單、富迪─易富寶商城文宣、富迪公司介紹文宣、月朗公司基本資料與歷史資料、富迪綠色公司基本資料、富迪健康公司營業執照、臺北市政府109年7月31日府產業商字第10952430700號函暨富迪綠色公司、月朗公司登記案卷、中 國富迪健康科技介紹文宣、易富寶網店介紹文宣、月朗國際介紹文宣及原審勘驗筆錄暨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1-7、1-8、1-12、1-17、1-20資料擷取影本等附卷可稽(見偵21913卷四第1頁至第31頁、第68頁至第78頁、第79頁至第89頁背 面、第90頁至第100頁、第67頁、第169頁至第172頁背面、 第166頁、第173頁至第175頁、第38頁至第44頁、第54頁背 面至第55頁、第202頁;偵21913卷六第79頁至第91頁;偵21913卷二第91頁至第93頁背面、第123頁至第139頁、第39至 第45頁、第140頁、第143頁至第145頁背面;偵21913卷一第47頁至第53頁背面、第43頁至第46頁背面、第27頁至第32頁、第33頁至第42頁、第54頁至同頁背面、第88頁、第157頁 至第158頁;偵21913卷三第136頁至第137頁、第142頁至第143頁、第147頁至第148頁、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45頁至 第146頁、第150頁至第151頁、第52頁、第55頁正反面、第59頁、第71頁、第74頁、第77頁、第81頁至第82頁背面、第86頁至第87頁、第91頁、第94頁至第95頁、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4頁、第108頁、第184頁至第194頁、第195頁至第215頁背面;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9810號卷,下稱新北偵29810卷,第30頁至第35頁、第67頁至第74頁;偵16050卷第10頁暨外放公平會卷宗;新北地檢104年度他字第2765號卷, 下稱新北他2765卷,第5頁至第13頁;宜蘭地檢104年度聲拘字第23號卷,下稱宜蘭聲拘卷,第47頁、第82頁至第99頁;宜蘭偵1648卷第51頁至第79頁;宜蘭偵2389卷二第61頁至第64頁、第89頁至第175頁;原審卷一第159頁至第167頁;原 審卷二第109頁至第111頁、第225頁暨外放登記案卷;原審 卷三第39頁至第63頁、第109頁至第110頁、第123頁至第246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3.其次,關於富迪健康公司之「七上八下」模式,係將「拉下線」、「招募會員」等介紹他人加入之方式,作為所給付獎金、佣金之來源依據,縱有些許產品可得兌換,亦流於形式、虛化而非必備之實質內涵,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乙節,茲論述如下: (1)據下列證人之證述: ①證人張秀燕於警詢、調詢、偵詢及偵訊中證稱:我在101年2、3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富迪健康公司高層職員招彩娟,參 加大會聽取陳懷德介紹後,以我個人與配偶陳錦鈴、我孩子的名義,給付人民幣20萬元予綽號「小楊」之女子成為會員(即富迪健康公司代理商),直至102年11月12日陳錦鈴中 風休養1個月後返臺,即未繼續從事,但曾參加富迪綠色公 司成立大會;富迪健康公司雖有精華液、人蔘液、保養品及營養品等產品推廣,但我不清楚市價,僅知道可用會費人民幣5萬元兌換,獎金制度是採「七上八下」模式,也就是首 位會員會先在「創業組」招攬2人成為第一代下線,第一層 下線再各招攬2人(共4人)成為第二代下線,當完成1、2、4矩陣後,首位會員即擔任該矩陣組長,第一代下線為副組 長,直到第三代下線共8人完成時,組長、副組長即各獲得 獎金人民幣5萬元、1萬元,首位會員即組長並提升至「財富組」矩陣繼續排序,迨升至「財富組」組長時,組長、副組長則各獲得獎金人民幣20萬元、4萬元,這些獎金會以電子 幣發放,又需以招攬民眾成為會員並依上開模式運作成組長、副組長後,才可領取獎金,單純到櫃檯購買產品或產品推銷則無法領取,未招攬他人者將停留在「創業組」,需有會員加入才會更動矩陣盤面獲取獎金,實際上不需要販賣商品;我的上線為陳錦鈴,實際下線共有多少人並不清楚,因下線會自行分開發展,下線未必全為我自己招攬等語(見偵21913卷二第62頁至第66頁、第74頁至第77頁;偵21913卷六第58頁至第60頁;宜蘭偵1648卷第9頁至第11頁、第165頁至第167頁背面)。 ②證人鄧家宏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我於102年7月間因王湘嵐介紹加入,原先繳納人民幣5萬元參加1單位,但我唯一招募參與之劉姓友人不願再經營,我就再支付人民幣5萬元給友 人而持有共2單位會員,共花費人民幣10萬元。我雖記得富 迪健康公司有推廣、銷售人蔘幹細胞(1箱7萬5,000元)、 負離子衛生棉(1盒3,000元)及幹細胞化妝品(1套1萬7,500元),但因為我不擅長推銷,所以沒有賣出產品,至傳銷 商獎金制度則係要求每人要介紹2名會員加入,若該2人再各介紹2人,成為7人一組時就可獲取獎金人民幣1萬元,再尋 得共8名下線後即進階成「七上八下」晉升至「財富組」, 獲取獎金人民幣4萬元,此時即可回本(即人民幣5萬元),再來看其他人發展情況,若持續良好、晉升後有機會可領取人民幣100萬元;我不清楚報單網帳戶之帳號密碼,也不知 所獲獎金總金額,更未領過任何獎金,含我家人共投入人民幣40萬元尚未回本,我只兌換過產品供自己食用至今等語(見偵21913卷一第21頁至第26頁背面、第178頁至第180頁; 偵21913卷五第118頁至第120頁)。 ③證人張正明於調詢及偵訊中證述:我於102年間經友人蘇宏羱 介紹,認祇須加入會員,成為有經營權之推廣商,即可純粹等待自動排隊領錢而毋須推廣,便借錢支付人民幣5萬元成 為富迪健康公司會員,但帳號密碼均交予大陸地區人士高寶瑩排序,最終僅領得些許款項,並未回本;雖加入會員可購買產品,但我不清楚銷售商品之品項及市價,固曾分享、推廣該等產品予親友,但無人成為會員,所以我已忘記獎金制度,僅有「七上八下」模式之印象。總而言之,「七上八下」模式不需要販賣產品,只要排隊領錢即可,雖經由高寶瑩獲得等值之衛生棉、健康器材及家庭用品,但我換得之商品價值未達人民幣5萬元,只是因為想排隊領錢而加入,我不 在意取得商品之價值,雖可將換得之商品販售,但我都留為自用等語(見偵21913卷一第159頁至第163頁背面;臺北地 檢106年度偵字第21913號卷四,下稱偵21913卷四,第178頁至第180頁;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13號卷五,下稱偵21913卷五,第112頁至第124頁)。 ④證人蕭裕程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我於101年間因親友帶蔡欣 妤前來介紹,遂購買1單位即人民幣5萬元成為富迪健康公司會員,蔡欣妤是市場領導人,俗稱線頭,會與大陸地區管理幹部陳文宇聯繫後將公司產品、開會等相關資訊告知我,而富迪健康公司雖有產品,但未對外販售,僅供會員選購,我記得人蔘幹細胞等保健食品約2萬元、空氣濾清器約1萬元、淨水器2萬餘元,負離子衛生棉1盒約2,500元;至於獎金制 度則是新會員於繳納人民幣5萬元後,將被編入一7名舊會員組成之「創業組」,如成功招募到8名新會員即達到「七上 八下」,該組組長即可晉升至「財富組」組員領取人民幣4 萬元獎金,剩下14名會員就各拆成2組「創業組」,再從曾 招募至少2名下線會員中挑選1人晉級為組長以領取獎金人民幣1萬元,「財富組」運作方式相同,每加入1名新會員,組長可領取獎金人民幣4萬元、組員可領取獎金人民幣3,000元,獎金統一以電子錢包發放,此制度無法以商品購買、推銷賺取獎金,103年間始聽聞該公司推出純以推銷商品賺取獎 金之新會員制度,似係「七上八下」模式之獎金分配無法符合我國法令,無法成功申請報備之故,但詳情並不清楚,我加入會員後也未曾招募會員,載有蕭裕程團隊名單文字之文件只是我協助蔡欣妤所屬團隊人員訂貨統計使用;富迪健康公司招商會時均稱僅需找2人加入,排隊後即可獲得獎金人 民幣90萬元,很多人聽聞後就想投資,另公司稱有可抗癌之韓國技術人蔘幹細胞產品,該等產品可上網用原繳納之會費人民幣5萬元選購;袁竣文與其配偶原在月朗公司,後因富 迪健康公司有「七上八下」模式,他們就到富迪健康公司招募會員等語(見偵21913卷三第3頁至第7頁背面、第15頁至 第17頁背面)。 ⑤證人即曾任月朗公司總經理之艾文忠於調詢、偵訊及原審時證述:我自102年8月5日至103年2月13日止,因友人韓治國 介紹擔任月朗公司臺灣總經理,因而認識時為月朗公司經銷商之袁竣文,月朗公司與富迪健康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陳懷德,但僅月朗公司在我國有正式登記,富迪健康公司在我國未設立登記及不具傳直銷牌照;據我所知,富迪健康公司獎金制度乃7位會員成立「創業組」,待其他會員加入後,即 可晉升為「創業組」組長並領取獎金人民幣5萬元,此人更 可提升至「財富組」組員,達「財富組」組長時共可領取獎金人民幣90萬元,持續晉級可逐年調升至「一星董事」、「二星董事」依序至「五星董事」、「卓越董事」、「至尊董事」、「雙至尊董事」並領取分紅及獎金,雖實際情形因我不是富迪健康公司會員並不清楚,但富迪健康公司名義上固有產品販售,實際上獎金制度來源係招募下線為主,而非以繼續購買或銷售商品方式獲取獎金,獎金、佣金均以電子幣用人民幣一比一方式給付,絕大多數會費都在王湘嵐等發展委員手中,營業處所即復興北路址則是王湘嵐團隊下之王智霖所承租,主要幹部有陳文宇、王湘嵐及其所屬團隊袁竣文夫婦、蔡欣妤、張秀燕與陳錦鈴夫妻、曾辰生(按:即曾瓊賢)、黃新發等人,惟該「七上八下」模式未經公平會報備;我在月朗公司任職時,陳懷德於102年9月起要求月朗公司幫忙富迪健康公司我國會員之出貨業務,又於103年1月6日 指示我接收富迪健康公司在復興北路址之辦公室,富迪健康公司有很多會員認為月朗公司老闆同屬陳懷德而向我訴苦,如未獲得上線所保證3個月賺取之獎金人民幣90萬元,請我 退錢,我也不願意配合用月朗公司名義幫忙富迪健康公司為我國會員發貨,因為我認為此項目與月朗公司無關,且富迪健康公司未經公平會報備卻互為牽扯,但遭主要幹部諸如袁竣文等向陳懷德挑撥、抱怨,我是在洽談接收過程中之103 年1月30日離開月朗公司,我不知道後續負責者,嗣雖聽聞 有相關報備行為欲符合我國法規,但是在我離職後才完成申請,所以我不清楚詳情,我不是王湘嵐團隊之富迪健康公司會員等語(見偵21913卷六第47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4 頁;原審卷四第99頁至第137頁)。 ⑥證人李俊基於調詢、偵訊及原審證稱:我因高中同學曾瓊賢介紹而認識王湘嵐,於102年2、3月間直接以我大陸地區銀 行帳戶用支付寶匯款人民幣5萬元加入富迪健康公司,隸屬 在王湘嵐團隊,該團隊尚有張小豐、施梅櫻、陳淑美、羅卉玲、曾瓊賢、王智霖、洪勝冠等人,羅卉玲中途退出,洪勝冠本來就是富迪健康公司會員,但得知王湘嵐團隊績效較好,故重新加入此團隊。我是曾瓊賢下線,直接由王湘嵐引薦為下線者即有10餘名,間接下線人數已數不清,王湘嵐也曾要求我幫忙處理團隊內相關出貨或入單排位等文書事項,當時辦公室在復興北路址,惟此時尚無任何公司成立,我與王湘嵐會在該處所辦公,尚有一些王湘嵐團隊之人,袁竣文也會在,陳宥語偶爾來,他們在我仍參與富迪健康公司經營之期間即已加入;當時富迪健康公司在我國名為月朗公司,月朗公司登記處所在臺中市忠明南路址,富迪健康公司實際營業處所則在復興北路址,此二間公司主要均係直銷健康食品,諸如米之力、植物幹細胞等,然我僅購買自用而未販售、推銷,且相關商品品項及市價需至富迪健康公司網站查詢,而易富寶網店僅係一般電子商城,供會員販售自身所有與富迪健康公司毫無關聯之產品;富迪健康公司會費人民幣5萬 元會轉為易購網點數,可在3個月或半年期限內換購同等值 之富迪健康公司產品(需兌換成產品一事似係大陸地區直銷法規範),該等商品會一次寄送予會員,在臺灣之公司尚未成立前,需透過大陸地區陳文宇等大陸領導幫忙訂貨寄送,但原先換購期間過於短暫,故行協調展延,後來因為袁竣文乃月朗公司相關事務負責人,所以就由袁竣文協助統籌各團隊訂寄貨事宜,其此時會以富迪健康公司名義給付、使用相關購貨單據;富迪健康公司之獎金制度,則係每名會員僅可找尋2位下線加入,乃變異之「雙腿制」、「雙向制」,亦 即,每名會員底下僅有2位下線,「創業組」每盤僅有7人且彼此因多次分盤而未必認識,最初加入該盤者為組長而領得獎金人民幣1萬元,迨續招募至8名下線後,最初會員即提升至「財富組」再領得獎金人民幣4萬元,剩下組員則繼續劃 分2個7名組員之盤別,持續重複,推薦者與未推薦者的獎金亦有區分,然如加入較早,特定該盤內之其他成員持續找下線者,則即便未持續招募下線仍有些許獎金,該等獎金、佣金依據及來源係推薦其他會員及下線,乃發放與人民幣一比一之電子幣至報單網帳戶,此可轉換成人民幣至指定之大陸地區銀行帳戶內,但獎金10%會轉至易購網點數僅供兌換產 品使用,報單網之電子幣若無大陸地區銀行帳戶,多係上線以自身點數為下線給付入會費獲取現金,又或另行找尋兌換現金之管道,而我參加主要係以賺錢為目標,雖未招募任何下線,然如其他會員介紹下線加入時,可放在其他會員下線或下下線,因此在那些下線被配置到我的下線後,我最終晉升到「財富組」第四代,賺回成本即人民幣5萬元;當初富 迪健康公司「七上八下」模式之制度未經公平會報備,後來陳懷德承諾會在我國落地,公司籌備期間1年內可運作,也 因此在籌備期間更改傳銷商獎金制度,雖仍稱「七上八下」模式,惟與原先獎金制度稍有歧異,諸如入會費從人民幣5 萬元降為數千元,獎金發放也有不同,我與王湘嵐認不符合原先需求,亦認經營上會發生困難,故我們約於103年過年 後即未繼續經營、招募會員,嗣陳懷德在我國立案名稱為富迪綠色公司,此時我已未參加,純粹協助王湘嵐一些領出貨事宜,我僅參加富迪健康公司之「七上八下」模式;我沒有聽聞有人為能晉升自身會員而找人頭加入,因該投資報酬率並不划算,亦未聽聞有人幫忙付費招募人頭,已有人算過推升1名「創業組」第四代成員至「財富組」至少要花人民幣320萬元,且無人純為購買公司產品匯款至易購網,如此並不划算,至少會繳納人民幣5萬元成為會員再回購,雖曾聽聞 有人認產品品質不錯欲購買,但縱有購買產品之意願,若非私下個人收購買賣,猶會以入會方式取得,在此「七上八下」模式中如欲取得獎金,與產品銷售之有無全然無關,我協助王湘嵐處理事務時,亦沒有人會將獎金90%全用以選購貨 物,所以我沒有操作過此等流程等語(見偵21913卷二第11 頁至第13頁;偵21913卷六第99頁至第103頁、第51頁至第54頁;原審卷四第55頁至第94頁)。 ⑦證人林靖晏於調詢中證謂:我只知道富迪公司,但無法分辨乃富迪綠色公司或富迪健康公司,當時於102年間經友人即 陳宥語、洪勝冠介紹富迪健康公司之韓國野生人蔘幹細胞產品,須成為富迪公司會員始得領取該等產品,每單位人民幣5萬元,倘再找人加入會員滿足條件,即可獲取公司獎金, 陳宥語並鼓吹若有3個人頭加入較有獎金可賺,我就以我個 人及我兒子名義將會費匯入陳宥語、洪勝冠指定帳戶成為會員;富迪健康公司並未對外銷售產品,須加入會員始可領取之,據我所知,陳宥語、洪勝冠全屬蔡欣妤下線,我沒有招募任何會員及下線,反而有人向我借款加入會員,蔡欣妤亦曾要求我幫忙他人代墊會費,允諾會有更多單位放在我下線以獲利等語(見偵21913卷三第78頁至第80頁背面)。 ⑧證人曾明輝於調詢中證之:我與陳宥語因業務關係認識,陳宥語於102年間介紹富迪公司(不清楚為富迪健康公司或富 迪綠色公司)直銷業務,稱獲利良好,制度係一帶二,只須拉人加入即可獲得一定成數獎金,如我的下線再拉人即得持續晉級,我給付現金24萬7,000元加入富迪健康公司,雖經 陳宥語提供一網站帳號、密碼,但先前登入該網站時未見到有下線存在,近幾年就未再為查詢,又未找人加入該公司會員,至富迪健康公司原可獲得之產品,陳宥語稱無法寄送至我國,需放置在其大陸地區廈門或深圳處所,所以我未曾收受或使用該公司任何產品等語(見偵21913卷三第56頁至第58頁)。 ⑨證人賴淑英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我於102年8月25日因「淑美」介紹得知富迪健康公司,「淑美」表示加入會員需支付25萬元,再找人成為會員才能獲取推薦獎金,如未覓得其他成員則僅得換取該公司保養品,我為使用保養品兼賺取獎金,便交付現金25萬元加入會員,當時所填載之保證團隊會員同意書上推薦人為鄧家宏,並因加入而知悉有一老闆同為陳懷德之月朗公司在我國也從事傳直銷事業,惟該同意書內容本稱可退出,嗣因會費門檻過高不好找尋他人加入會員,我想退出卻無法退回會費等語(見偵21913卷三第91頁至同頁 背面;偵21913卷五第43頁至同頁背面)。 ⑩證人即袁竣文配偶賴金鳳於調詢及偵訊中證述:我與袁竣文均至月朗公司從事直銷工作,我是幫忙擔任月朗公司經銷商之袁竣文,主要負責負離子衛生棉、護墊等產品介紹,原先月朗公司在公園路、承德路有示範中心及分公司,改至臺中開設店面後因業績不佳,遂結束店面搬至復興北路址,再改為富迪綠色公司,富迪綠色公司似在103年3、4月間開始在 復興北路址營運,我偶爾會幫忙,或是在外面上班,富迪綠色公司獎金制度係繳交500元為入會費,此後方可填寫訂購 單訂購商品;至富迪健康公司為大陸地區公司,我未參與該公司之多層次傳銷,報單網則係富迪健康公司所屬內容,袁竣文確有加入富迪健康公司等語(見偵21913卷二第162頁至第164頁背面、第169頁至第172頁背面)。 ⑪證人王智霖於調詢中證稱:我於102年間經由姑姑介紹認識王 湘嵐,進而交付現金25萬元成為富迪健康公司會員購買產品,因富迪健康公司並未對外銷售產品,需加入會員始可購買,但不清楚產品市價,王湘嵐曾告知若招攬新會員即可分得獎金,但我不清楚獎金制度詳細內容,只知道曾在富迪健康公司網站上看到自身下線約有40人,然非我所招攬,應係同時加入之友人招募,或係因羅卉玲、曾瓊賢曾有嫌隙,曾瓊賢遂將羅卉玲全數下線掛在我的名下所致等語(見偵21913 卷二第18頁至第20頁)。 ⑫證人洪勝冠於原審時證稱(本院所引用原審之證述內容不包括原審認其所述與偵查中所述不一致而屬偽證之部分):我當初就是跟林明珠一起去蔡欣妤處瞭解七上八下的創富計畫,是林明珠找我去的,理論上她是我上線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00至201頁)。 ⑬證人張小豐於調詢、偵訊及原審中證稱:我曾因艾文忠介紹加入主要販售衛生棉之月朗公司,於102年5月間因王湘嵐介紹富迪健康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採「七上八下」模式,加入即可拿取產品並有易富寶網店販售自身商品,但賺取獎金唯一方式在於拉人頭成為下線,加入後依時間先後、介紹下線為順序,「創業組」組長升至「財富組」時可領得獎金人民幣5萬元,持續循環,最高可獲得獎金人民幣90萬元,該 等獎金、佣金來源依據係吸收其他會員及下線,並在一網站內發放電子幣;王湘嵐跟我說找到6人加入,就不需要繳納 自身會費,我確實找到諸如施梅櫻等6名會員,拿取人民幣 共30萬元交予王湘嵐後免費加入會員,賺取利潤之重點固在吸收下線而非銷售產品,但我迄今還沒取得產品,也未曾獲取任何獎金、佣金,因我未實際給付會費而自認無資格確認電腦資料,且王湘嵐於推銷時稱為求完美矩陣,需由其專門負責之人(按:即李俊基)控制入單內容,網站名稱亦非我本人(乃案外人王好款兒子謝清祥),密碼由王湘嵐持有,又未依入單順序排序,導致加入的人都沒有獲得獎金,也沒有退款、交付產品,至羅卉玲則同屬王湘嵐下線,我曾與其他會員欲找尋王湘嵐退款未果;另因在王湘嵐處未取得任何產品或獎金,我藉由他人介紹,於102年年底交付跟我的男 友劉勝弘合資之10萬元給蔡欣妤,欲湊款加入富迪健康公司會員,但尚不足會費,當時蔡欣妤稱可日後慢慢湊齊,即分期款概念,他會給我排序,所以我不知道有沒有在蔡欣妤處入會,又因我繳納款項不足而不敢詢問,嗣即告結束,我確在蔡欣妤住處拿取到衛生棉產品(蔡欣妤住處內即有眾多貨品),也因此發現即原本屬月朗公司之衛生棉,俟發現很多加入蔡欣妤團隊之人均未獲得獎金,遂選擇退回,蔡欣妤並將款項退還予我,當時王湘嵐、蔡欣妤均稱「七上八下」模式與臺灣所屬組織不同;另富迪健康公司有些沒貨之其他商品,僅能拿保養品或至現場換貨,未必能換到想要之產品等語(見偵21913卷六第62頁至第65頁、第223頁至第224頁; 原審卷四第99頁至第137頁)。 ⑭證人施梅櫻於調詢中證稱:我於102年5、6月間聽聞張小豐介 紹富迪健康公司,表示該公司將進入我國市場,未來前景看好,我純粹相信張小豐而交付2單位會費即人民幣10萬元, 是投資張小豐個人,由張小豐負責後續操作;我是加入王一凡(按:即王湘嵐)團隊,然張小豐斯時僅稱加入會員後有產品可拿取,但迄未取得產品,王湘嵐曾口頭允諾張小豐果於2個月內無任何成績即可退款,我有意退費卻未果,據我 所知,富迪健康公司獎金、佣金來源係吸收其他會員及下線等語(見偵21913卷六第66頁至第68頁)。 ⑮證人劉勝弘於調詢中證之:我於102年4、5月間經由張小豐介 紹,聽取王湘嵐說明富迪健康公司,獲知若需以人民幣5萬 元加入會員而可得該公司商品,若找到6個人加入就不用繳 納會費,加入後3個月內未能找到2名下線者達成業績者即可退費,產品亦能保留,然毫無推廣、銷售任何商品或勞務,只要我找下線加入,因為我相信張小豐,張小豐又幫忙找到6名下線,我便未繳納會費而加入,均由張小豐處理招募會 員及下線事宜,但迄未領取獎金、佣金甚或產品,因王湘嵐招募我與張小豐成為會員時,強調需要完美矩陣,所以我們的入單都由王湘嵐處理,故我不清楚網站名稱及密碼等語(見偵21913卷六第69頁至第71頁)。 ⑯證人陳淑美於調詢中證以:我於102年4月由羅卉玲介紹王湘嵐認識,王湘嵐時稱以人民幣5萬元加入會員即可在易富寶 網站販售商品,若再找2名會員加入,分成「創業組」及「 財富組」,最終可賺取人民幣90萬元,我認為此事業有前景,遂交付25萬餘元予王湘嵐成為會員,但直至103年初,我 才獲得部分產品與向王智霖取得電子幣轉成之現金,更未見過易富寶網店,僅有一報單網帳戶密碼可隨時觀看營收及位置;當時王湘嵐重點推銷「七上八下」模式之直銷,但我不清楚詳細制度,只是認為獎金、佣金來源在於吸收會員,更遲未拿到產品,應該是違法的,所以我不願再經營而要求王湘嵐退款等語(見偵21913卷六第72頁至第75頁)。 ⑰證人羅卉玲於調詢及原審中證稱:我從事房屋仲介所認識之友人曾瓊賢,於102年3月29日帶王湘嵐(對外化名「王一凡」)到我的住處介紹富迪健康公司投資案,稱此乃大陸地區慈善家陳懷德所創立,與一般常見需挨家挨戶販售公司產品之直銷有別,若給付人民幣5萬元加入會員,會有易富寶網 店可販售商品,然1個網店祇能販售1件商品,如該網路商店有營運,每筆成交就有10%利潤,亦會獲取產品,我認為有 前景,便於同年4月1日開立支票給王湘嵐給付會費,然迄未見過易富寶網店,而商品則係數度向上線王智霖反應,待103年初才取得部分產品,但也不是我最初想要領取的東西; 王湘嵐與其助理李俊基表示富迪健康公司直銷係採「七上八下」模式,即需拉下線(最多2人)始有獎金,最多可取得 人民幣90萬元,加上店補獎共人民幣100萬餘元,獎金係以 電子幣發放至報單網帳戶內,可兌換成現金,但我不清楚制度詳細計算方式,王湘嵐僅稱因習近平任總理而可長遠經營,惟確定只能以拉下線加入會員之方式賺取獎金,事後我前往大陸地區參加富迪健康公司年會方知有異,更聽曾瓊賢告知王湘嵐擔心我們自行入單會無法讓其形成完美矩陣以順利獲取獎金,更稱需待獎金達人民幣90萬元後公司才會給付,所以帳戶名稱不是我自己的姓名,而是「劉正彬」,連同我共覓得21名會員加入王湘嵐團隊下,但迄未取得任何獎金,協調後,我曾告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並申請調解,王湘嵐不敢出面,全透過曾瓊賢表示同意全額退還給我、陳淑美所屬下線會費共計人民幣105萬元並簽署如偵21913卷六第82頁、第85頁之協議書、借款暨權利轉讓合約書,要我們轉線至王智霖(外號「東海」),王智霖則提供一報單網新帳戶名稱「火鳳凰」給我,本應是王湘嵐還款,但曾瓊賢表示王湘嵐沒錢,我們僅能採取此種方案,但我招募之會員要退款,均由我賠償轉為自身所有,至少有5單位,事後我到 彰化調查站作證,蔡欣妤不知道從何得知我要找電視臺採訪,不願讓事情鬧大,表示願購買我所有電子幣轉成一比一人民幣,轉為新臺幣給我,最終僅有數萬元,王智霖亦係事情爆發後才交付部分產品給我,據我所知,王湘嵐會將其名下之下線隨意互為更換,我最終被移至王智霖底下;至於富迪綠色公司,我從未聽過或加入等語(見偵21913卷六第76頁 至第78頁;原審卷四第299頁至第341頁)。 ⑱證人許美芬於調詢中證稱:我於102年間因蔡欣妤邀約,而以 自己、胞弟、女兒名義各購買1單位,再邀我的姐姐購買1單位共計100萬元,因蕭裕程稱由其排線始可獲得較大利潤, 遂均交予蕭裕程處理;富迪健康公司未對外銷售產品,僅對會員銷售,且商品價格高於市價數倍,如幹細胞保養品1盒6瓶2萬5,000元、衛生棉1箱2,500元,且獎金需吸收他人加入會員或下線為來源依據,蔡欣妤邀約時稱愈早加入之會員即會被後加入之會員推升晉級,不需要積極招募會員入會就可領取獎金,導致我血本無歸等語(見偵21913卷三第105頁至第107頁)。 ⑲證人戴蕙玲於調詢中證之:洪勝冠找我與其他人加入富迪健康公司,稱有諸如植物幹細胞、臉部保養品等健康產品直銷,另若人數滿足富迪健康公司設定條件(即每名會員再找2 名加入,依先後順序、下線人數升級成其他組別等)尚可獲得以電子幣發放、得兌換成人民幣之獎金,據聞在臺北設有辦事處,產品價額均頗高,我基於人情便於102年12月21日 匯款人民幣5萬元即1單位會員予洪勝冠,但迄未拿取本應給付之產品,我未再找人加入該公司,文件中記載我所屬推廣委為林明珠、推薦人為王贊備,其中林明珠乃嫁至我國之陸籍配偶,我係經洪勝冠認識林明珠;據我所知,富迪健康公司並未對外銷售產品,獎金、佣金來源依據應係吸收其他會員及下線,產品僅屬附加;另我的配偶王贊備也轉帳人民幣5萬元予洪勝冠加入會員,卻獲得富迪健康公司之產品等語 (見偵21913卷三第49頁至第51頁)。 ⑳證人林益民於調詢中證稱:林碧卿於102年間向我介紹富迪健 康公司,稱如成為會員後,可以將我販售之保養品放在易富寶網站在大陸地區販售、可選擇等值商品,然需尋找會員下線加入方可領取佣金,更稱如不滿意得退費,我便繳納人民幣5萬元會費成為會員,但我覺得公司商品定價過高而拒絕 領取,要求林碧卿退款,詎林碧卿靜避不見面;我只知道產品有衛生棉,其餘商品品項與市價均不清楚,也因未實際參予運作而不清楚隸屬團隊及成員,並不認識文件中記載推廣委王高春(按:即王湘嵐實際使用)、推薦人吳基裕等語(見偵21913卷三第75頁至第76頁背面)。 ㉑證人鄒佑陽於調詢中證謂:陳淑美於101年5月間介紹富迪健康公司,稱得以錢賺錢,要求拉取下線賺取獎金,此獎金會匯至帳戶內,我遂於102年5月加入半單位會員即給付人民幣2萬5,000元,另半單位由陳淑美出資;陳淑美招攬時從未推薦、銷售任何產品或勞務,所以我不清楚銷售商品之品項及市價,且直至加入後1年多才取得商品,所以我覺得我被騙 等語(見偵21913卷三第83頁至第86頁背面)。 ㉒證人吳燦煌於偵訊中證稱:工作認識之友人趙彥維於103年3 月18日向我招攬投資電子商務,稱投資很好賺,保證半年獲利幾百萬元,我基於人情遂當場給付24萬7,050元即人民幣5萬元,也未拿取任何產品,表示帳戶帳號密碼交由趙彥維 處理即可,詎半年後要求退款均未獲聞問等語(見偵21913卷六第92頁至第93頁、第93頁背面至第96頁)。 ㉓證人詹千治於原審中證稱:我先認識袁竣文,因其介紹認識王湘嵐,至陳宥語則在復興北路址見過;我早先係97年間在月朗公司認識袁竣文,當時月朗公司衛生棉十分有名,我也曾給付會費2,180元成為會員,但不認識吳幸香;嗣我於富 迪健康公司尚未至我國設立前與袁竣文接觸,獲知該產品又再度販售,惟需以名義上會費之人民幣5萬元加入後獲得, 我遂給付後成為會員兼袁竣文之下線,另於參與袁竣文舉辦之產品說明、見證會時曾見過王湘嵐,王湘嵐、袁竣文均在一起經營,故認袁竣文應在王湘嵐團隊下;人民幣5萬元會 費確連結有「創業組」、「財富祖」之「七上八下」模式,亦即可取得人民幣5萬元之產品,但又有該等模式進行,附 隨有一會員帳戶帳號密碼,然倘未經營即無獎金,我記得曾因分享產品招攬他人成為會員,但於富迪綠色公司尚未正式設立前即離去,我當時曾詢問在我國未設立公司之原因,袁竣文一直表示會成立,我去過復興北路址看到辦公室係可運作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95頁至第262頁)。 ㉔證人陳碧娟於調詢中證稱:我於102年8月27日經陳淑美、周沛益夫妻介紹富迪健康公司,明白表示獎金、佣金來源乃招募下線,不用推廣、銷售任何商品或勞務,我後來支付24萬餘元相當於人民幣5萬元成為會員;此公司實際上非以販售 商品為業,僅係加入會員後會提供價值人民幣5萬元之商品 ,品項多大於市價,我感覺奇怪,不久即表示退出;據我所知,富迪健康公司主要幹部有王湘嵐、羅卉玲、陳淑美等人等語(見偵21913卷三第96頁至第98頁)。 ㉕證人陳錦鈴於警詢、調詢、偵訊中證稱:我約於99年間至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從事房地產買賣,當時曾參與「純資本運作」,嗣於101年12月間認識富迪健康公司實際負責人陳 懷德而購買1單位即人民幣5萬元成為會員,並招攬我的配偶張秀燕、兒子陳弈民各給付人民幣5萬元成為我的下線後, 他們再招攬何人成為下線則不清楚;富迪健康公司雖會對外銷售產品,但獎金制度採「七上八下」模式,僅記得第一代1名會員招攬第二代2名會員,果再招攬第三代4名會員,第 一代會員會成為「創業組」組長並獲得獎金人民幣1萬元, 若第四代8名會員均招滿,第一代會員即晉升為「財富組」 組員且獲得獎金人民幣4萬元,招攬愈多會員即可得愈多獎 金,至於產品則係人民幣5萬元內均可拿取,惟拿完人民幣5萬元價值之產品便不得再購買,我確實因為業績不錯晉升至「財富組」,又因我的下線再找尋其他會員加入,故得晉升至組長階級,下線獲利我也可以獲利等語(見偵21913卷二 第46頁至第50頁、第58頁至第60頁;宜蘭偵1648卷第5頁至 第7頁背面、第165頁至第167頁背面)。 (2)綜觀上開證人證詞,其等係曾由袁竣文、林明珠、王湘嵐、陳宥語介紹、招攬而加入富迪健康公司下線會員,或係曾參與富迪健康公司產品相關人等,抑或係由他人引薦之會員,甚或早期加入已達「財富組」、更上階如「一星董事」等級之證人,其等就富迪健康公司獎金制度之印象,皆係「尋找2名下線、會員」後持續尋找下線,又或以加入時間先後為 獎金高低之主要計算標準,亦即,其等提及富迪健康公司之經營方式均係「七上八下」模式,且所言制度細節均大致相符。是以,足見富迪健康公司之經營係以給付人民幣5萬元 後,成為富迪健康公司會員後,找尋另2名下線各給付人民 幣5萬元成為該公司會員,以及下線尚應持續發展下下線尋 覓他名會員加入,使其等持續晉升,方有機會從「創業組」提升至「財富組」,達成最高人民幣90萬元相當450萬元高 額獎金之目標,至富迪健康公司提供之產品優劣、市價高低、數量,抑或易富寶網店經營、運作與相關服務等細節事項,僅係會員個人使用或分享他人作為招募手段之一,且以會費人民幣5萬元作為兌換公司產品之限度,況尚常有產品不 足、無法交付會員原先指定品項而提供其他商品之情形,易富寶網店甚一人僅能販售一項商品,也幾乎無人使用或瞭解,亦不因此作為此公司獎金核發金額、比例之依據。 (3)再觀諸富迪健康公司會員所製作之行銷文件(見偵21913卷 四第5頁背面至第27頁;新北他2765卷第5頁至第13頁;偵21913卷一第27頁至第32頁;宜蘭聲拘卷第82頁至第99頁;宜 蘭偵1648卷第51頁至第79頁;宜蘭偵2389卷二第61頁至第64頁、第89頁至第175頁背面;原審卷三第189頁至第230頁) ,除說明成為會員將獲得價值人民幣5萬元產品、易富寶網 店外,行銷文件係著重在「百萬紅利回饋計畫」之說明,即上述區分晉升「創業組(前稱『招商組』)」與「財富組」之 速度獎、尚未成為組長前持續引薦他人參加之店補獎、每月定期抽取第二代以降下線一定比例佣金之深度獎(組織或代數)、高度獎(星級獎),以及「全球分紅」,表彰晉升至星級董事後持續培育出「財富組」組長、「一星董事」等地位之獎勵,甚謂「毋庸補貨或囤貨」、「產品係自用或分享而非不斷銷售」,「終生僅須繳納人民幣5萬元一次性消費 」、「團隊合作利益共享並非單打獨鬥」及「無業績壓力」以彰顯、強調與富迪健康工司一般直銷行業之不同。甚者,復以「同心協力找8個進來,依時間順序填滿」、「為何搶 當組長(依註冊時間先後)?獎金豐厚」等明確揭示尋覓會員為首要目標之文字(見新北他2765卷第9頁)。準此,足 認「七上八下」模式與會員招募息息相關,如需持續取得該等獎金或一定地位,當須不斷拉攏、招募會員加入富迪健康公司。 (4)另參以會員羅卉玲提供王湘嵐團隊之富迪健康科技成功導航體系加入同意書、協議書,或另案易富寶網店投資報告等內容(見偵21913卷六第79頁至第88頁;宜蘭聲拘卷第47頁) ,約定:「團隊規章:1.Key單後45天內找到2個人下單,並追溯傘下2代的正常運作。2.除了100%安全的盤以外,每次 下單就要創造一個人上財富組,並產生兩個招商組組長……6. 如果傘下2代裡面的加入後違約由推薦人代行應盡之輔導義 務。7.3個月完成完美矩陣者,保證拿回本金,半年領到90 萬元」及相關會員晉升順序約定,且簡易說明此制度乃「以多層次傳直銷方式進行,即入會人民幣5萬,之後一找二( 只限兩位),以團體作戰方式,幫助團隊內成員快速回本並賺到錢」等,均顯示富迪健康公司針對每位會員等級高低非常重視,且須滿足會員持續延伸、擴散等條件。 (5)復佐諸公平會106年4月27日公競字第1061460406號函覆內容略以:富迪健康公司之傳銷計畫或組織為參加人繳納人民幣5萬元會費後,即可加入加盟網路商店販售商品之權利,並 成為「創業組」基本組員,得以該資格招攬他人為下線會員,繼續發展組織;其運作方式分為「創業組」與「財富組」、「公司組」之「一星董事」至「五星董事」,再由「星級」董事依推薦關係產生「卓越董事」、「至尊董事」及「雙至尊董事」等不同等級,「創業組」共7名組員,最先招募2位下線者,即擔任「創業組」組長並獲人民幣1萬元獎金、 晉升「財富組」組員獲得人民幣5萬元獎金,原「創業組」 扣除升級組長之人外,其餘14名組員又分化2組,每組7名組員繼續發展組織,此制度核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8條所規 範之多層次傳銷,然該公司傳銷制度雖有銷售商品(或勞務)之設計,惟倘流於虛化,因該傳銷制度非以銷售商品(或勞務)為目的,而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則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禁止變質多層次傳銷等語(見臺灣宜蘭地院《下稱宜蘭地院》106年度易字第3號卷二第107頁至第108頁 ),揆諸首揭意旨,益徵富迪健康公司係以介紹他人參加作為給付獎金、佣金之主要來源依據,產品或易富寶網店之提供,實流於虛化而非必備。 (6)至證人張秀燕雖於另案法院審理中證稱:我加入富迪健康公司後招攬會員進入公司主要目的就在於販賣商品、會員獲得之佣金會依販售商品數量而依公司制度獲取佣金等語(見宜蘭地院卷一第86頁至第97頁背面),又證人陳錦鈴固於另案審理中證述:我僅在大陸地區招攬,回我國後並未參加,我與張秀燕在大陸地區投資很多,富迪健康公司要我們去拿商品,同係受害者,相關情形均如張秀燕所述等語(見宜蘭地院卷一第86頁至第97頁背面;宜蘭地院卷二第50頁至第86頁),然其等係於另案審理中方更改前詞,改稱係為販賣商品數量為獎金依據,不僅所言矛盾,亦與上開證人證詞不一,且與相關宣傳文件內容不合,是張秀燕、陳錦鈴於另案審理中之證述,尚難認為可採。 (7)綜上,上開證人所謂稱其等遲遲無法兌換到產品、本欲換購之產品卻因數量不足而配給其等本無興趣之商品等證詞,可認產品發配僅在消耗會員業繳付會費5萬元之額度,且富迪 健康公司所謂重銷制度,實係為規避落入遭認定毫無推廣、銷售產品或勞務定義之範疇,難謂作為富迪健康公司係以推廣或銷售商品、勞務之合理市價為獎金、佣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作為給付獎金、佣金之主要來源。4.再者,就袁竣文、林明珠雖非富迪健康公司登記或實際負責人,然其等不僅純屬富迪健康公司會員,更已涉入富迪健康公司斯時經營、銷售情形甚深,與統籌設計「七上八下」模式之高層負責人、決策者諸如陳懷德、陳文宇、鄭午宏、招彩娟、洪勝冠、同案告蔡欣妤等人間相互利用彼此行為,分工合作完成前述違法之多層次傳銷,應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罰則規範之行為人,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乙節,論述如下: (1)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之規定,係以非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而多層次傳銷既係以透過傳銷商不斷地介紹他人參加,而形成「多層級組織」,始得以平行擴散,若非憑多人以上之分工合作,難以成其事業,本質上應屬必要共犯。是以,除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外,從事介紹、推廣、銷售業務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而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之人,或共同決定重大事項之人等,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主體負責人間彼此就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均應認該當於上開規定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仍包括在內,則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各階層參加人,與統籌設計傳銷制度之高層負責人之間,未必需有直接之意思聯絡,只需藉由輾轉聯繫而形成共同犯罪之意思,且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於功能支配下分工合作,完成違法之行銷行為,即應共負罪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560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袁竣文於調詢、偵訊及原審曾供稱:富迪健康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陳懷德,原海外執行長乃韓治國,我國總線頭有陳文宇、張秀燕、蔡欣妤及王湘嵐等人,另有鄭午宏及招彩娟夫妻為其上線,我係於96年間繳納100元成為月朗公司經銷商( 該公司係採傳統直銷架構),持續經營而認識陳懷德等人,至於101年年末一批在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之臺商如陳錦 鈴、張秀燕、王湘嵐、林明珠與蔡欣妤等人將富迪健康公司模式引入我國,且係以資金為主,此應係違法;加入富迪健康公司需給付人民幣5萬元成為會員,會取得報單網之會員 帳號密碼(易購網則係最新傳直銷網站),此公司最初自101年3月22日起採取之「七上八下」模式,乃1名會員需找第 二代2名下線,此2名下線再找第三代4名會員而形成1、2、4矩陣,待第四代8名成員招滿後形成7上8下矩陣,第一代會 員即會晉升至該矩陣組長,而領得獎金5萬元,並晉升至「 財富組」組員而具領取創富獎金之資格,此後原第二、三、四代組員有晉升至「財富組」者,第一代會員均可獲得人民幣2萬元獎金,升至「財富組」組長時最多可獲得人民幣90 萬元獎金,獎金係以電子幣發放至帳號內,我國目前最高應係一星董事,然因公平會不通過原獎金模式之核備,遂於103年5月、同年10月陸續修正傳銷商獎金制度,如減低會費並促銷修正後之「七上八下」模式,故自103年5月起已無人從事該模式之傳銷業務,然該修正模式因無法順利推動,於104年間更改成以購買金額換算PV值之方案且順利報備公平會 ,其認原「七上八下」模式兼及販賣產品、賺取組織獎金之性質,但傳銷商吸收會員及下線所領取之獎金來源乃推薦會員加入及組織獎金;我是在102年11月因陳文宇提供資格而 免費成為富迪健康公司會員(嗣於108年4月26日偵訊中改稱僅與王湘嵐合作販售產品),所屬團隊僅有27人,原月朗公司下線組織因富迪健康公司會費高達人民幣5萬元難以帶入 轉成會員,故陳文宇遴選之其他臺灣推廣委表示我是空降部隊而對我特別排斥,認為我沒有可以擔任推廣委之基礎,而王湘嵐為其上線,希望我幫忙介紹、銷售而開始合作,我因而介紹吳幸香、詹千治購買且成為下線;後來富迪健康公司欲合法引入臺灣,而「七上八下」模式並不合法,便先由吳佳展於103年4月1日正式任總經理,改良成「七上八下」促 銷方案,購買產品達一定數額即有促銷獎金,惟成效不佳而取消,於富迪綠色公司成立後改採其他傳銷金獎金制度,於104年1月確實招收到第一批繳納500元會費之富迪綠色公司 會員,月朗公司相關業務則逐步由富迪綠色公司承接等語(見偵21913卷二第108頁至第113頁、第176頁至第179頁背面 ;原審卷二第257頁至第263頁、第327頁至第346頁)。 (3)林明珠於調詢及偵訊中亦曾供稱:我在101年12月、102年1 月間經蔡欣妤介紹富迪健康公司之「七上八下」模式,說明7個上面的格子,8個下面的格子,如有人加入此「創業組」,最初加入者就升為「財富組」組員並獲取獎金,並告知會費5萬元可用以進行大陸地區扶貧計畫及協助傳教,將來該 公司順利做起、上市後,投資人繼續排隊有機會獲得人民幣90萬元,我當時投資「純資本運作」失利而涉訟銀行法,蔡欣妤告知先前虧損可從富迪健康公司賺回,且會給予一網店排隊招商即有收入,我就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我曾於102 年7月、同年10月等說明會中陸續購買約9個單位共約人民幣45萬元,並招募大陸地區家人親友如我的母親、姐姐、弟弟等人加入,約20個單位,也找過朋友如許展洲(音譯)聽蔡欣妤說明富迪健康公司制度,我姐姐姐林璟薇也自加拿大匯款給蔡欣妤,但相關獎金均係發放電子幣至電子錢包,其忘記密碼,已不記得領得多少;又此係創富計畫即扶貧計畫,毋庸購買產品,我本來就為參與此公司之投資,然參加時係聽聞每單位可自行選取贈送之產品,實際上並未依我的意願配送產品,而係逕配給如衛生棉、口罩、牙膏等寄送到我的住處,我根本不需要該等產品,於102年12月富迪健康公司 陳文宇、陳懷德、鄭午宏等人再度來臺辦說明會之際,我因已無投資能力而未投資。我曾在復興北路址見過袁竣文,告知因商品過多在家中堆放不下而欲退貨,但袁竣文僅希望我再投資而為招商說明,所以我才認識袁竣文,後來並未加入富迪綠色公司等語(見偵21913卷三第19頁至第22頁背面、 第27頁至第28頁背面;偵21913卷五第128頁至第129頁背面 )。 (4)蔡欣妤於偵訊及原審中則曾稱:我跟林明珠為教會姊妹,最高獲得人民幣90萬元機會之內容應是李和濱告知林明珠,我的二姐蔡慧蘭是林明珠下線,林明珠另介紹洪勝冠入會,洪勝冠則介紹黃莉雯,再由黃莉雯介紹林季廣、歐利元入會,再延伸之下線名單則不清楚,我部分購買之會員亦放在林明珠下線予以經營;我透過網站購買產品(即以會費人民幣5 萬元選購)、推薦會員入會均無任何獎金,而係以「抱團」合作產生獎金回饋予團隊,即「七上八下」模式,亦即雖無推薦獎金,但用他人名義購買始有團隊利益,我讓我的人都在林明珠下面,讓林明珠當推薦人,林明珠就可任「財富組」組長,可以獲取以電子幣發放之團隊獎金,例如擔任「財富組」組長就可獲得獎金人民幣90萬元,林明珠曾一度抱著電腦不睡覺、持續查看報單網上下線組織經營,且與其配偶各當過「財富組」組長,但只各領得人民幣45萬元,因林明珠的下線發生搶線糾紛,王湘嵐、袁竣文便趁隙將林明珠下線搶走而無法領完獎金,林明珠因而有所怨懟;王湘嵐、袁竣文團隊中,袁竣文乃王湘嵐找來,後來成為富迪綠色公司臺灣總經理,我是因為王湘嵐介紹而認識袁竣文等語(見偵21913卷二第95頁至第97頁;原審卷二第299頁至第306頁) 。 (5)王湘嵐於調詢及偵訊中亦供陳:我最初於96年間有意代理月朗公司衛生棉,經袁竣文認識、介紹而成為該公司會員,嗣於101年年底在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因陳錦鈴、張秀燕介 紹,告知富迪健康公司將至我國發展應先卡位,我就以我母親王高春(暱稱:喜馬拉雅)、自己及友人名義給付會費3 單位共人民幣15萬元加入富迪健康公司,獲得該公司網站帳號密碼以觀覽會員編號、佣金表、直銷方式與權利義務等內容,而陳懷德、陳文宇、鄭午宏與招彩娟均曾至我國舉辦招募會員大會,招彩娟為大陸地區總上線、陳文宇則係招彩娟上線,而袁竣文本因月朗公司認識陳懷德,我請袁竣文一同幫忙訓練而成為其下線,袁竣文也帶了一些原月朗公司會員過來,復陸續招攬諸如詹千治等其他下線,蔡欣妤為美國線,下線為陳宥語。我雖不清楚林明珠是何人下線,但我知道林明珠與蔡欣妤、陳宥語為同掛,且陳宥語、洪勝冠本來是林明珠下線,某次聽完我跟袁竣文訓練課程後表示他們原團隊不佳而無法晉升至「財富組」,便約於籌備富迪綠色公司期間各多一單位成為我的下線;富迪健康公司雖會對外銷售產品,惟實際上僅需首次加入繳納會費人民幣5萬元時,在 此額度內選購產品即可,且無推薦獎金,主要重點非銷售商品或勞務,而在吸收下線建立組織架構,如此一來方會產生矩陣變化,因1名會員僅能招募2名下線,2名下線吸收共4名下線後形成1、2、4矩陣即「創業組」,第一代會員即成為 組長而獲得獎金人民幣1萬元,迨第四代8名下線均招滿則可領得獎金人民幣5萬元並晉升成「財富組」組員,此後原先 「創業組」矩陣組員若陸續晉升至「財富組」,第一代會員均可從中抽取獎金,達「財富組」組長時更可獲得獎金人民幣85萬元,上開獎金均匯至電子錢包內,若欲兌換現金尚須扣除3%手續費,故富迪健康公司之獎金、佣金依據與來源在吸收其他會員或下線,且早加入早卡位,因為我加入該公司會員後先在大陸地區發展下線組織,嗣自102年3月29日起開始在我國招募會員及下線,主要也未銷售公司產品,所投資3單位會員均達成各人民幣90萬元獎金之目標,也係以王高 春名義成為12名推廣委(推廣委係一頭銜,根據銷售業績認定,主要代表團隊前往大陸地區開會會有補助)之一,並招攬到羅卉玲、曾瓊賢(自稱曾辰生)等直接或間接下線,至偵21913卷二第143頁103年1月6日陳文宇推薦臺灣12人成為 推廣委之工作簽呈表上所載吳玉粧、蔡欣妤乃招彩娟下線,其餘9人均係張秀燕下線,我會不斷將下線拉上同等位階, 方可再晉升至更高層級;後來富迪綠色公司於103年6月間成立並向公平會報備,此後便採用新獎金制度,袁竣文與賴金鳳夫妻成為富迪健康公司主要幹部,多係由他們籌畫每次說明會,後來獎金制度更改後,他們也曾請我繼續向外招募會員及讓先前夥伴持續運作,我只知道會費轉為數千元,且分有金、銀、鑽石等級會員,不太清楚新制實際內容,惟仍以招募會員拉取下線目的為主要經營方式,最終富迪綠色公司設立後,我覺得採用之傳銷獎金制度過於複雜、擔心下線會員獎金不足,又發現富迪健康公司未曾向公平會報備及在我國設立登記,且因斯時我國經濟狀況不佳,難以尋覓下線加入等諸多因素,自104年年初起就未從事此公司多層次傳銷 等語(見偵21913卷二第3頁至第6頁;偵21913卷一第123頁 至第129頁;偵21913卷四第178頁至第180頁;偵21913卷五 第100頁至第103頁背面)。 (6)陳宥語於調詢、偵訊及原審曾陳稱:我先前曾參加過其他臺灣或美商之傳直銷公司,富迪健康公司制度則與其他直些制度不同,我一開始被蔡欣妤推廣時並未加入,嗣102年間因 斯時男友洪勝冠經蔡欣妤介紹而購買2單位會員,又再帶我 在林明珠新莊住處分享,洪勝冠與林明珠稱此傳銷可賺錢,表示不會舉辦直銷活動,央求我協助辦理排毒營等教育訓練,日後一同合作,我才加入,係由洪勝冠將其中1單位(以 我的名義)轉給我使用,我就成為蔡欣妤、林明珠下線,隸屬在林明珠團隊,該團隊成員尚有洪勝冠(為我直接上線),我另外招攬2名下線,也曾帶親友參加該公司大會進而招 攬會員,似又發展10餘位下線,我經蔡欣妤推薦擔任推廣委,陳懷德曾邀請我與袁竣文、林明珠等主要人士(即推廣委,係找較有能力之人擔任)共同吃飯開始富迪健康公司招募作業,嗣雖陳文宇屢屢表示會開公司,陳文宇、吳佳展與袁竣文也一直在我國演講,然遲遲無法在我國落地合法,我就未再招攬會員,我參與期間均是由蔡欣妤及洪勝冠處理入單事宜;富迪健康公司在復興北路址設有辦事處,會員1單位 人民幣5萬元,加入後可拿取等值之健康產品,但其忘記該 等產品市價,且仍有會員未能拿取到產品,如曾明輝原先已選擇特定產品,惟公司竟未給予該產品,至於易富寶商城雖本係欲令會員自行上架產品,但最終亦未上架,再此公司非以銷售產品為目的,係以拉取下線賺取獎金方式經營,換言之,「七上八下」模式係會員均要介紹2名下線進入後,即 成為「七上八下」一盤,第一代會員即可晉升,反覆操作後最終可領取人民幣90萬元,故認獎金來源係其他會員或下線繳納之會費,但我尚未升至「財富組」。袁竣文也是線頭,有講課等服務,他是王湘嵐下線等語(見偵21913卷一第55 頁至第60頁;偵21913卷六第58頁至第60頁;原審卷二第275頁至第280頁、第423頁至第440頁;原審卷三第69頁至第73 頁;原審卷五第34頁至第37頁)。 (7)綜觀袁竣文及林明珠前揭供述內容,並佐以蔡欣妤、王湘嵐及陳宥語之陳述,復參諸王湘嵐、蔡欣妤團隊名單、貨品代領書、投資人取貨名單、自領護膚品名單、未在名單內人名列表、臺灣產品寄貨總表、曾辰生團隊名單、光碟資料內容、富迪選貨申請書、彭郁玲檢舉信暨申購單、富迪公司說明書等資料、扣押物品編號1-6筆記本內容影本、編號1-20富 迪公司資料、工作簽呈表、陳宥語所供肝膽排毒流程簡易表等文件(見偵21913卷二第91頁至同頁背面、第123頁至第139頁、第93頁至同頁背面、第140頁至第145頁;偵21913卷一第47頁至第53頁背面、第43頁至第46頁背面;偵21913卷四 第169頁至第172頁背面、第2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1頁 、第173頁至第175頁、第38頁至第44頁、第202頁、第54頁 背面至第55頁;原審卷三第109頁至第110頁、第123頁至第133頁、第239頁至第246頁、第75頁),足見蔡欣妤成為招彩娟下線後,先邀約林明珠成為其下線,再放置多名會員成為林明珠下線提升階級,而林明珠則帶同洪勝冠、陳宥語等人聽取蔡欣妤說明後,使洪勝冠、陳宥語等人成為會員,陳宥語負責舉辦相關活動提升人氣,王湘嵐則經陳錦鈴、張秀燕邀約加入後,除拉攏袁竣文一同辦理相關訓練經營、壯大其等團隊外,尚因業績績效頗佳,使洪勝冠、陳宥語再度投資參與其等團隊。是以,堪認袁竣文、林明珠均知悉富迪健康公司當時「七上八下」模式之經營,且邀約他人理解、參與該等制度之運作,況觀諸103年3月11日工作簽呈表,其上記載袁竣文係「臺灣團隊領導人」申請換貨,袁竣文在富迪健康公司應屬重要人員(見偵21913卷第140頁),其等各曾接觸、認識富迪健康公司實際負責人與大陸地區上層階級人員,甚或已成為銷量良好之「推廣委」。 (8)再者,袁竣文業已自陳原先參與之月朗公司乃傳統直銷架構等語(見偵21913卷二第176頁背面),林明珠更曾加入或知悉「純資本運作」之變質多層次傳銷,且經本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有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案 號判決書附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175頁至第216頁),佐之前開富迪健康公司宣傳文件與其他直銷模式相較,堪認其等應早已察覺所謂「七上八下」模式與一般係推廣、銷售產品或服務之傳統直銷公司顯有不同,自身甚或他人均聚焦在快速招攬下線會員以謀求高額獎金,最終將使後參加之人無法尋覓足夠下線而受有經濟上損失,若仍參與富迪健康公司「七上八下」模式之經營,無論係在該公司產品推廣說明者、參加招募人員、公司形象經營,抑或因下線會員持續招募而持續獲得高額獎金者,均屬在該多層次傳銷中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成為促使此變質多層次傳銷持續發展、壯大之一員,猶執意為之,堪信其等主觀上確有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犯意甚明,依照上開判決意旨,其等均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罰則規範之行為人,並與陳懷德、陳文宇、鄭 午宏、招彩娟、洪勝冠、告蔡欣妤間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為該等犯行,洵堪認定。 (9)至袁竣文、林明珠雖以前詞置辯,然細繹其等歷來之陳述、前揭證人之證述及王湘嵐、陳宥語及蔡欣妤前揭所述,均可見袁竣文、林明珠於本院所為之否認陳述均與前揭供述內容有不一致或矛盾之處,袁竣文就其有無成為富迪健康公司會員及相關來源(究有無加入成為會員與單位、係陳文宇或王湘嵐提供等)、所屬下線之有無、其曾獲取之獎金究係詹千治招攬下線所獲或其販賣產品之價差等,均與先前所述不一且矛盾,徵以其於曾原審供稱:曾瀏覽過王湘嵐提供之富迪健康公司創富計畫規則,認門檻太高並不可行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62頁),益徵袁竣文對一般直銷合適門檻、流通範 圍及群眾因長年參與而有相當之經驗,就富迪健康公司「七上八下」模式運作之妥適性應無不知之理,是其前揭所辯,尚難憑採。另林明珠則邀約、誘使洪勝冠、陳宥語及其友人等人聽取蔡欣妤簡介、瞭解「七上八下」模式之行為,袁竣文亦與王湘嵐互相輔助辦理教育訓練課程,是袁竣文、林明珠所為,實已從不同面向、方式,使與會者均有成為富迪健康公司會員之機會,並持續招募會員,使其等晉升更高階級,顯見其等個人及下線持續推廣、散布,令此一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不斷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甚鉅,其等上揭所辯,均與事實不符,尚難憑採。至林明珠雖提出板信商業銀行借款紀錄影本、新北市土城區農會借款契約欲證明其下線全係其個人借用名義,由其實際出資等事實(見原審卷三第427頁至第431頁),然觀之其提出之借款紀錄或借款日期,分別為95年1月、100年8月及103年8月15日,尚難認與其自述 加入富迪健康公司之時間有所關聯,況林明珠確有積極提供、邀約他人瞭解富迪健康公司「七上八下」模式等情,業經其於偵訊、原審時供稱其有過找友人、胞姐林璟薇「瞭解」此制度運作等語在卷,且蔡欣妤於偵訊中亦證稱:林明珠當過「財富組」組長等語(見偵21913卷二第97頁)。綜此, 袁竣文、林明珠辯稱其等並未涉入富迪健康公司「七上八下」模式營運、非重要高層人士,故非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之行為人等語,委無足取。 ㈣就王湘嵐、袁竣文、林明珠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時點之認定: 就富迪健康公司採用之前述「七上八下」模式,應施行至103年4月30日止,此後為向公平會申請核備而修正「七上八下」模式,故其等犯罪行為時點應為至103年4月30日止乙節,論述如下: 1.據下列證人證述: (1)證人即斯時月朗公司兼富迪綠色公司出納廖偉丞於調詢及偵訊中證稱:我從103年10月2日起擔任月朗公司兼富迪綠色公司出納,此二間公司營業處所均在復興北路址,實際負責人為陳懷德,實際業務於副總經理陳科文104年9月30日離職後即由袁竣文負責,但袁竣文未掛名任何職銜,富迪健康公司則未向公平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等語(見偵21913卷二第146頁至第149頁背面、第156頁至第160頁)。 (2)證人即斯時富迪綠色公司業務助理邱韻如於調詢及偵訊中證以:我自104年6月起任富迪綠色公司業務經理,僅處理過富迪綠色公司與月朗公司會員訂貨資料,袁竣文則於副總經理陳科文離職後經富迪健康公司指派前來管理等語(見偵21913卷六第18頁至第20頁背面)。 (3)證人即斯時富迪綠色公司財務會計沈煜灝於調詢、偵訊及原審中證述:我從103年10月起擔任富迪綠色公司並兼任月朗 公司財務會計,富迪綠色公司與月朗公司實際營業處所均在復興北路址,但月朗公司則於104年5月退出多層次傳銷改持一般買賣業,富迪綠色公司係103年間成立、同年10月至同 年12月期間籌備多層次傳銷,自104年1月起向公平會核備從事多層次傳銷,此乃隸屬之大陸地區富迪集團之用意,希望淡化月朗公司資源及業務,改由富迪綠色公司承接,但此二間公司販售之產品項目均同,惟富迪綠色公司與富迪健康公司均係從大陸地區引進。富迪綠色公司於105年間係由袁竣 文管理,然其編制上並非公司員工或人員,實係富迪綠色公司大型直銷商,原先執行副總經理陳科文、總經理吳佳展或行政業務吳佳欣等人均已離職,富迪綠色公司則因營運困難而遇缺不補,袁竣文受總公司委託處理富迪綠色公司事務,也會在辦活動時做產品分享,算實際負責公司運作之人;富迪綠色公司之傳銷商獎金制度係根據傳銷商PV值及下線多寡決定獎金,先繳納500元即成為會員,同時購買50PV產品即3,000元即成為傳銷商,如欲晉升需持續消費或吸收下線前來消費始可獲取獎金,產品項目有衛生棉、米之力、人參幹細胞、面霜等保養品,衛生棉1盒或護墊1套均各3,000元、米 之力1瓶3,100元、人參幹細胞1盒3,100元,商品均放置在臺中倉庫,如收到會員訂購資訊及款項即會出貨等語(見偵21913卷六第30頁至第32頁背面、第39頁至第42頁)。 2.綜觀證人前揭所述,併參諸王湘嵐、袁竣文及林明珠前揭供述內容,足見原富迪健康公司復興北路址成立富迪綠色公司,然已非採用「七上八下」模式,且曾改採降低會費至數千元,再降至500元制度,但其等均曾前往該址。且林明珠於 偵訊時曾稱:我曾在復興北路址見過袁竣文,告知因商品過多在家中堆放不下而欲退貨,但袁竣文僅希望我再投資而為招商說明,所以我才認識袁竣文,後來並未加入富迪綠色公司等語(見偵21913卷三第28頁背面),益徵其於當時仍在 富迪健康公司,且知悉富迪綠色公司成立事宜,至於其有無投資則非所問。又王湘嵐亦供稱:上開「七上八下」模式曾略有變更,最終過於複雜、不易瞭解遂未繼續經營等語,另袁竣文亦稱於103年5月、同年10月陸續修正原先「七上八下」模式等語,再稽之富迪綠色公司於103年5月1日由經濟部 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陳奇貞申請投資,再於103年8月12日、同年月27日迭經臺北市政府、公平會完成設立登記及多層次傳銷報備,且現留存之獎金制度表確有更替,況王湘嵐直至103年12月底,每月仍持續有上萬元或數千元獎金電子幣匯 入個人帳戶可證明王湘嵐尚有實際經營、參與等情,有王湘嵐之網頁擷取資料、多層次傳銷報備名單、富迪綠色公司產品清單、申請書、傳銷商獎金制度表、傳銷政策、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扣案物編號1-7富迪健康科技招商資料、新傳銷商獎金制度 表、臺北市政府103年8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6944200號 函暨富迪綠色公司申請設立登記資料、富迪綠色公司簡易制度表,及卷外富迪綠色公司登記案卷、公平會卷宗等存卷足查(見偵21913卷四第79頁至第89頁背面、第90頁至第100頁;偵21913卷二第114頁至第118頁背面、第150頁至第151頁 、第7頁至第10頁背面;偵21913卷三第195頁至第215頁背面;新北偵29810卷第30頁至第47頁;原審卷一第193頁),堪認富迪健康公司原「七上八下」模式係採用至103年4月30日止,此後逐步修正將產品銷售數量列為獎金計算之相當比例,而袁竣文持續處理、經營富迪綠色公司至105年2月18日遭搜索時止,王湘嵐及林明珠則均係在富迪綠色公司時陸續離開,且其等均知悉富迪綠色公司,抑或仍有相關接觸,故堪認其等之犯行業已橫跨103年1月29日即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布施行日時。 ㈤綜上所述,王湘嵐、袁竣文及林明珠所為犯行有上揭事證可資證明,本案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至林明珠固聲請傳喚證人劉光亮證明劉光亮係其人頭,林明珠未積極參與傳銷組織,然據林明珠先前於偵查中所為供述及證人前揭證述,可知至少其名下下線,如林璟薇、洪勝冠等均為自行支付入會費而與其個人花費無涉,林明珠並因洪勝冠、陳宥語等人持續招募下線而獲有利益,更徵其與一般加入富迪健康公司參與「七上八下」模式運作人等相當,即各有以他人名義或明確邀約他人加入富迪健康公司會員之行為。本院認現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已足認定林明珠為本案犯行,縱劉光亮確為林明珠使用加入富迪健康公司會員人頭,仍無妨礙林明珠本案犯行之成立,故認其前開聲請要無調查之必要性,爰不予調查。另王湘嵐聲請傳喚證人李俊基證明其參與時期僅至102年年底,惟此部分事實業據本院詳細 論駁如上,且李俊基業已於原審到庭為證人詳述本案經過,並證述其與王湘嵐之參與與經營模式,認其此聲請已無再調查之必要性,亦不予調查。 二、論罪: ㈠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王湘嵐、袁竣文及林明珠所為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犯罪行為時間均橫跨103年1月29日前後,而至富迪綠色公司成立後之103年5月1日起,在我國經 營之富迪健康公司「七上八下」模式始有變更,王湘嵐及林明珠逐漸摒棄相關業務經營,是其等均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有關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規範,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係針對多層次傳銷行為所為特別立法,基此,其等自103年1月29日起至103年4月30日止之犯行應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罰(因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業已失效),至其等於103年1月29日前之犯行,因與其後之犯行間具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無從分割法律適用,自應直接適用行為完成時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75號判決同此意旨)。是以,核 王湘嵐、袁竣文、林明珠所為,均係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均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論 處。至起訴意旨雖謂其等成立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非法多層次傳銷罪,然起訴書在犯罪事實欄業已 記載其等犯罪期間至103年5月止,亦即,業已橫跨103年1月29日新舊法期間,但然業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當庭補充多層次法條第18條、第29條規定之適用(見原審卷二第328頁) ,且本院業已告知其等所犯法條(見本院卷一第386頁、卷 二第34頁),無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起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但並不涉及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指明。 ㈡王湘嵐、袁竣文、林明珠與蔡欣妤、陳宥語、洪勝冠、陳懷德、陳文宇、鄭午宏、招彩娟等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王湘嵐、袁竣文、林明珠所為本案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核其行為性質,顯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均祇成立一罪。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認王湘嵐、袁竣文及林明珠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刑法上量刑之一般標準,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諸如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均應綜合考量;又刑之量定,固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此項職權之行使,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支配,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應行注意事項及一切情狀為之,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此即所謂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57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7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王湘嵐於原審否認犯行,於本院則坦承犯行(僅就犯罪時點有爭執),原審未及斟酌此節而為量刑,尚有未恰。另袁竣文前無任何刑之宣告,且於本院亦表示:如果有錯我也認罪,請給我一個機會,我現在做事情也都會很慎重,不會再有任何犯罪行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1頁),而林明珠則陳稱:我希望從輕量刑,我真的很對不起我的孩子與家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2頁),足見其犯後雖未坦承犯行,然對於其等所為業已有所醒悟及反省,此亦為原審未及審酌者,是王湘嵐、袁竣文及林明珠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即為有理由,至袁竣文、林明珠否認犯行之上訴理由,均經本院論駁如上,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王湘嵐、袁竣文、林明珠明知富迪健康公司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竟仍貪圖己利而不斷招募會員加入富迪健康公司,以違反之多層次傳銷方式發展組織,促使會員投入金錢已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所為實屬違法、不當(不利於王湘嵐、袁竣文、林明珠之量刑因子),另衡以袁竣文前無任何刑之宣告(有利於袁竣文),王湘嵐於83年間因賭博案件曾經判處罰金5,000元確定(無不利或有利於王 湘嵐,在本案屬中性量刑因子),林明珠則於99年至100年 間,因從事「純資本運作」經高雄高分院於105年1月19日以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104年度上易字第469號判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4年 、共同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嗣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駁回其上訴確定等(不利於林明珠)素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43至354頁),再審之林明珠、王湘嵐、袁竣文於接觸到富迪健康公司相關介紹後,陸續投身該「七上八下」模式之違法變質多層次傳銷制度,與其他各階層參加人間互相分工,舉辦相關說明會或活動,利用各類人性弱點或人情壓力,招攬、吸引下線加入,而王湘嵐經我國自始源頭陳錦鈴、張秀燕招攬後,持續擴張其團隊組織架構,招募袁竣文經營相關訓練強化、增進招募能力,更使洪勝冠、陳宥語相繼加入,林明珠則係受蔡欣妤招攬成為會員後,帶領洪勝冠、陳宥語相繼加入該團隊共同合作,是以,衡酌其等各自參與程度、角色態樣及所屬階層之高低,以判斷其等犯罪情節輕重與造成之危害程度。另就犯後態度而言,王湘嵐業已坦承犯行(有利於王湘嵐,僅就犯罪時點有爭執),袁竣文、林明珠則仍否認犯行(不利於袁竣文、林明珠),惟業已表達悔悟之意。再兼衡袁竣文於本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任計程車駕駛,收入不穩定,與配偶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無不利或有利於袁竣文,在本案屬中性量刑因子);王湘嵐自述為高職畢 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與父母、配偶同住,父母目前身體狀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無不利或有利於王湘嵐,在本案屬中性量刑因子);林明珠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教會,賣椰子油等情形(見本院卷二第67頁),與犯罪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2、3、4項所示之刑, 併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據王湘嵐、袁竣文及林明珠之供述,其等所獲獎金均係電子幣,且多轉成再度投資進富迪健康公司「七上八下」模式中為其等下線提升階級,抑或再以他人名義購買,並無積極證據可證其等有何犯罪所得,故為有利於其等之認定,認其等均無犯罪所得而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又富迪健康公司「七上八下」模式已於103年4月30日告終,業改採經公平會報備之傳銷商獎金制度,業詳前述,是雖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於105年2月18日持搜索票至復興北路址進行搜索,而扣得如臺北地檢105年度綠字第1072號扣押 物品清單、原審108年度刑保字第1243號贓證物清單等物品 (見偵21913卷三第136頁至第151頁;偵21913卷四第186頁 至第192頁;原審審原易卷第57頁至第71頁),但該等扣案 物業已無益,應無再以該等物品為「七上八下」模式之多層次傳銷運作可能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會員姓名 成為會員時點 投入金額 與本案相關聯上下線 備註 1 陳錦鈴 101年12月 人民幣5萬元 上線:陳懷德 下線:張秀燕、王湘嵐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3。張秀燕配偶。 2 張秀燕 101年2月 人民幣20萬元(含其他人頭) 上線:陳錦鈴、綽號「小 楊」之女子、招彩 娟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6。陳錦鈴配偶。 3 王湘嵐 101年年底 人民幣15萬元(含其他人頭) 上線:陳錦鈴、鄭午宏 下線:蕭裕程、許美芬 4 鄭竣文(更名袁竣文) 102年間 0元(係他人墊支,自身並未繳納) 上線:王湘嵐 5 蔡欣妤 101年間 人民幣100 萬餘元(含其他人頭) 上線:綽號「楊小姐」之 女子、李和濱、招 彩娟、陳文宇 6 陳姿羽(更名陳宥語) 102年3、4月間 人民幣10萬元(部分由洪勝冠先行出資再於分紅中扣除) 上線:蔡欣妤、洪勝冠、 林明珠、王湘嵐 7 林明珠 101年12月 人民幣45萬元(含其他人頭) 上線:蔡欣妤 下線:洪勝冠、陳宥語 8 李錦桐(更名李俊基) 102年2、3月 人民幣5萬元 上線:王湘嵐、曾瓊賢(即曾繁富之子,自稱曾辰生)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 。時任王湘嵐秘書。 9 陳淑美 102年4月 新臺幣25萬元 上線:王湘嵐、羅卉玲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 10 羅卉玲 102年4月1日 人民幣5萬元(開立支票) 上線:曾瓊賢、王湘嵐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 11 張小豐 102年5月 0 元(王湘嵐團隊入會費係其友人協助支出,自身並未繳納) 上線:王湘嵐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劉勝弘女友。 102年年底 新臺幣10萬元(張小豐、劉勝弘合力湊款;嗣款項已退還) 上線:蔡欣妤 12 劉勝弘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張小豐男友。 13 鄧家宏 102年7月 新臺幣25萬元 上線:王湘嵐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 14 王智霖 102年 新臺幣25萬元 上線:鄧家宏、王湘嵐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 15 洪勝冠 102 年3 月 人民幣10萬元(一半係嗣加入王湘嵐團隊支出) 上線:蔡欣妤、林明珠、 王湘嵐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0。陳宥語斯時男友。 16 曾志宗(更名曾明輝) 102年4、5月以後 新臺幣24萬7,000元 上線:陳宥語、蔡欣妤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1。 17 林靖晏 102年4、5月以後 人民幣5萬元 上線:趙彥維、陳宥語、 蔡欣妤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2。 18 趙彥維 102年3月以後 人民幣5萬元 上線:洪勝冠、林明珠、 蔡欣妤 下線:吳燦煌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7。 19 戴蕙玲 102年12月21日 人民幣5萬元 上線:洪勝冠、蔡欣妤 (推廣委林明珠)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2。王贊備配偶。 21 王贊備 102年4、5月 人民幣5萬元 上線:洪勝冠、蔡欣妤 22 鄒佑陽 102年5月 人民幣2 萬5,000 元(另與他人合資) 上線:陳淑美、王湘嵐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 23 賴淑英 102 年8 月25日 新臺幣25萬元 上線:鄧家宏、陳淑美、王湘嵐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9。 24 施梅櫻 102年6、7月 人民幣10萬元(含其他人頭) 上線:張小豐、王湘嵐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9。 25 詹千治 102年間 相當於人民幣5萬元之新臺幣 上線:袁竣文、王湘嵐 26 吳幸香 102 年至103 年5月*日前某日 不詳(因係袁竣文以其名義任人頭) 上線:袁竣文、王湘嵐 27 蕭裕程 101年 新臺幣25萬元 上線:蔡欣妤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 28 許美芬 102年 新臺幣100 萬元(含其他人頭) 上線:蔡欣妤 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 29 吳燦煌 103年3月18日 新臺幣24萬7,050元 上線:趙彥維、洪勝冠 30 甘芳良 102 年4 月1 日後某日 人民幣5萬元 上線:羅卉玲、王湘嵐 31 陳碧娟 102年8月27日 新臺幣24萬餘元 上線:陳淑美、王湘嵐、 (推廣委袁竣文) 32 林益民 102年間 人民幣5萬元 上線:林碧卿(推廣委王 高春即王湘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