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少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少峯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江政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漢翔 指定辯護人 劉睿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京拓 指定辯護人 高培恒律師(義務辯護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俊偉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040號、第22195號、第26925號、第26964號、第26991號、第2715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丁○○、乙○○、丙○○均知悉愷他命、2-氟-去氯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甲○○竟於民國109年5月中旬發起組 成以販賣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販毒集團),邀集丁○○、乙○○、丙○○參與,渠等即以營利、組織犯罪之 犯意聯絡,組成3人以上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販毒犯 罪組織,犯罪模式為:由甲○○提供販賣所需而含有愷他命、 2-氟-去氯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體(下稱愷他命),以及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果汁包(下稱毒品咖啡包、毒品果汁包),並提供工作使用之行動電話(即公機),以利與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復制定掌機者接聽公機、司機送毒之交易模式以管理組織,分別將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編號1至16所示隱含販賣毒品種類、價格訊息之 內容,透過註冊登入簡訊購smsgo簡訊發送平台網站、三竹 簡訊網站,隨機發送簡訊給不特定購毒者。而甲○○、丁○○、 乙○○、丙○○分別擔任掌機及運送毒品之司機,掌機者即負責 接聽因接收上開簡訊而來電之購毒者電話,與之約定交易地點、告知前往交易司機之特徵,包含所駕車輛廠牌、型式、顏色、車號等資訊,司機則接獲值班掌機者連繫後,以「酒」、「小姐」、「翅膀」等語作為交易毒品之暗語,至約定地點,依購毒者當場所欲購入之毒品種類,以愷他命新臺幣3,000元(含袋1.7公克)、2,000元之價格(含袋1.1公克)、毒品咖啡包、毒品果汁包600元(買4送1)之價格與購毒 者交易收取價金,再由司機扣除每次交易愷他命所獲得之報酬(300元、200元),以及毒品咖啡包、果機包所獲得之報酬(200元)後,將剩餘販毒款項繳回予甲○○(各次販毒時 間、地點、交易方式、種類、價格、數量,購毒對象、工作分配內容均詳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編號1至16所示)。 二、嗣經實施通訊監察,為警先後於109年7月16日下午4時50分 、下午5時30分、下午6時15分許,在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 703巷執行搜索並拘提甲○○、丁○○,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而查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供述證據之部分: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證人於警詢時 之陳述,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此屬於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準此,後述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丁○○、乙○○、丙○○以 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其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不具證據能力。 二、關於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供述證據部分: 上開供述證據之證據法則,係以犯罪組織成員犯該條例之罪者,始足當之,至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按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均全部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非供 述證據,本院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應認俱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丁○○、乙○○、丙○○分別於偵訊、 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並分別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監聽譯文,以及附表四所示扣案之物在卷可佐,足認上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採信。而丁○○、乙○○、丙○○分別經原審訊問時自承 販賣愷他命每次交易可以獲取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報酬,而甲○○則可獲取扣除上開報酬後之剩餘毒品交易款 項,是上開被告確有從中獲利之營利意圖灼然甚明,亦堪認定。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於本案之分別犯行均可認 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4人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行為 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11、17條於109年1月15日經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並未修正),因此關於新舊法之適用如下析述: 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 、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已提高法定刑。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被告4人此部分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處罰。 ⒉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原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被告4人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 ⒊附表編號16所示之犯罪時間為109年7月15日已係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生效適用期間,自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之毒品危害防制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㈡罪名: ⒈甲○○就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編號1所示行為,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以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同表編號2至15所示行為,均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同表編號16所示行為,犯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⒉丁○○就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編號1所示行為,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發起犯罪組織罪,以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同表編號3至5、7、8、10、13所示行為,均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同表編號16所示行為,犯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⒊乙○○就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編號2所示行為,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發起犯罪組織罪,以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就同表編號9、11、12、14、15所示行為,均犯修正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⒋丙○○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編號6所示行為,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發起犯罪組織罪,以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㈢罪數與共犯: ⒈吸收關係:被告4人各次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低 度行為,應為其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甲○○持有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20 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丁○○、乙○○、丙○○於附表一編號1至1 6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前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因卷內 無積極證據可證明各該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業已逾修正前同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不受刑事 處罰,故無販賣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吸收關係,併予敘明。 ⒉共同正犯關係: ⑴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和第30條第1項 之幫助犯,最大不同即在於行為人所參與之客觀作為,倘係構成犯罪要件以「內」者,屬共同正犯;若為構成要件以「外」者,才是幫助犯。舉販賣行為為例,凡是洽談買賣條件、運送貨品、收取價金,依社會通念,乃構成賣方整體販賣行為一部分,故只要有一於此,就已該當。因此,替賣方接聽電話、約定交易量價、地點、跑腿送貨、收款轉交,既然認知內容、用意,而參與交易之客觀作為,則無論有無共同犯罪之主觀意思,當然仍應成立賣方之共同正犯,不容以僅為居間促成買賣,屬於幫助買方購物之角色而混淆飾卸(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參照)。 ⑵丁○○、乙○○、丙○○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三級毒 品之犯行,分別就各自所涉部分與甲○○間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⑶至於丁○○、乙○○、丙○○就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因犯罪組 織係一抽象結合,其於組成時本不可能有何行為或動作,犯罪宗旨之實施或從事犯罪活動皆係由於成員之參與。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參與犯罪組織,指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而不問參加組織活動與否,犯罪即屬成立(司法院釋字第556號解釋暨理由書參照) ,故參與犯罪組織之「參與」行為,於加入犯罪組織時,犯罪即屬成立;而與其加入犯罪組織後之犯罪活動,係屬不同之行為。故丁○○、乙○○、丙○○係基於個人參與 犯罪組織之意加入本案販毒集團,就「參與」販毒組織部分,與其他被告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非屬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⒊想像競合關係: ⑴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行為人於參與販毒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販賣毒品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販賣毒品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販賣毒品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販賣毒品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販賣毒品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準此,甲○○所為發起犯罪組織後繼續參與之犯行,以及丁○○、乙○○、丙○○所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均應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並應與其等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販賣毒品犯行(甲○○、丁○○部分均為附表一編號1,乙○○、丙○○分別為附表一編號2、6),論以想像競合犯,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至15)、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6)。 ⒋數罪併罰: 甲○○16次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丁○○9次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乙○○6次分別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丙○○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皆屬犯意各別,時間有所間隔,行為均明顯可分,各應予分論併罰。 ⒌無接續犯之適用: ⑴接續犯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且行為在客觀上須係由其所著手實行之自然意義上數行為,或因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即學理上所謂「重覆性接續犯」),或因係組成犯罪行為之各動作,先行之低度行為,因尚未能完成其犯罪,而再繼續後行之高度行為,以促成其犯罪結果,致先行之低度行為應為後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即學理上所謂「相續性接續犯」),因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乃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重覆進行之數個行為,需具有足令社會上一般人均認其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視為單一犯罪行為予以評價之時空上密切關係,始得認係接續犯。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重在處罰促使毒品散布,足致毒品氾濫之賣出牟利行為,是行為人販入毒品後,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予多數人牟利,其各次賣出毒品行為,所造成不同之毒品散布效果,依社會通念,顯難認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全部視為一體僅論以單一犯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548號判決意旨參照) 。 ⑵甲○○於如附表一編號1、2;編號10、12;編號13、14所 示分別販賣毒品咖啡包、愷他命之行為,固分屬同一購毒者,且分係同一日或時隔數十小時所為,惟各次販毒交付毒品、收取毒品對價之人士不同、販毒地點有異,顯已造成毒品散布之效果,依社會通念,尚難認此數次之販毒行為,在客觀上與一個反覆、延續性之接續犯要件相符,是甲○○之辯護人辯稱此部分應有接續犯之適用 等語,自難可採,併予敘明。 ㈣公訴意旨就被告4人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犯行,雖漏未論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參與犯罪組織罪,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所犯法條,無礙當事人之攻擊防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部分說明: ⒈甲○○不適用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 甲○○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審簡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後於106 年6月27日緩刑宣告撤銷,於106年10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符合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惟審酌其構成累犯之前案犯 罪型態、罪名與本案侵害法益均不相同,並非於一定期間內重複為同一罪質之犯罪,又前案最後係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與入監執行完整教化與矯正之情形有別,本案復非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旋即再犯,難認其對於刑罰反應力明顯薄弱之情形,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不加重其刑。 ⒉被告4人均適用修正前或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 甲○○、丁○○、乙○○、丙○○,於本案查獲後,就其等分別所 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於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業如上述,是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 示行為,皆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 定,就同表編號16所示行為,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分別減輕其刑。 ⒊被告4人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 ⑴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⑵依甲○○、丁○○、乙○○、丙○○於附表一各次販賣第三級毒 品數量、價格,難認屬大、中盤毒品供應者,惟甲○○以 簡訊將其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訊息傳出,擴及任何可取得此管道之不特定購毒者,再透過丁○○、乙○○、丙○○分 別擔任掌機或司機,販賣對象並非單一,且以組織型態販賣牟利,擴大毒品散佈之效果,嚴重戕害國民身體健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犯罪所生危害甚鉅,另甲○○、 丁○○、乙○○、丙○○之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經適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無情輕法重 之憾,當無刑法第59條規定再予酌減其刑之餘地。 ⑶至各辯護人為甲○○、丁○○、乙○○、丙○○分別以各自之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案發後之工作情形、及加入本案販毒集團之動機等情狀,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惟辯護人此部分所指,尚與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無涉,本院仍認無依該條規定對被告4人再予酌減其刑之餘 地,惟僅得於法定刑度內從輕量處刑罰。 ㈥不宣告強制工作: ⒈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後段之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其他犯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其他犯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固認想像競合犯各罪所規定之刑罰、沒收及保安處分等相關法律效果,均應一併適用。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僅限於「主刑」,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因非屬「主刑」,與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而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和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均分別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刑法中定有明文。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後段之罪及其他犯罪,於從一重之其他犯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然亦應視被告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賦與法院就是否宣告強制工作一定之裁量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 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關於強制工作之立法理由略以:參加犯罪組織者, 除判刑外,同時並應宣告保安處分,以收刑事懲處及保安教化、授習技藝之雙重效果,以有效遏阻組織犯罪。有關本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主 要係針對參與犯罪組織者而為,並不及於發起、主持犯罪組織者,惟於決定是否為強制工作之宣告時,亦非不可參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29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二者雖均具有干預人民自由基本權之性質,而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惟所肩負之任務各有千秋。刑罰置重於對犯罪之應報,以回應人類理性當然之要求,滿足社會公平正義之情感,故量刑係審酌過去行為已發生之惡害,須謹守罪責原則;保安處分側重在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則係考量將來行為人可能之危險性,須注意手段合目的性,具補充刑罰之性質。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尤針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故對參與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之想像競合犯,有無命強制工作之必要,應審酌其本案犯行是否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且犯罪所得乃行為人恃為生活重要資源之常業性犯罪,而具有行為嚴重性;行為人過去有無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或與之具同質性之少年非行或刑事前科紀錄,且其發生之次數、密度等,已足表現其危險性;行為人之生活能力、學識、職業經驗,是否足資為其復歸社會後重營正常生活之基礎,助其檢束前非,而對其未來行為之改善具有期待可能性等各節,予以綜合判斷。故援引本院上開見解,裁量應否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上開規定對其諭知強制工作時,宜審慎為之,並充分說明理由,免招訾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基此,審酌甲○○、丁○○、乙○○、丙○○如事實欄所示發起或 參與本案販毒集團,依本案販毒集團之規模,經查獲之犯罪期間有2個月,是否屬於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 且犯罪所得乃行為人恃為生活重要資源之常業性犯罪,及查獲販毒之次數,而可認無論係發起本案販毒組織之甲○○ ,亦或其餘參與本案犯罪組織之丁○○、乙○○、丙○○是否已 表現出對社會嚴重之危險性,而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均有商榷餘地。復酌以其等尚屬年輕,且本院就各自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量處之刑均非輕,應可使其等記取教訓,並達懲罰、矯治之目的及預防其等再度危害社會,而無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之 必要,爰裁量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併予敘明。 叁、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認本案事證明確,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 、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等規定,並審酌甲○○明知販 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對社會風氣及治安造成危害,竟籌組犯罪組織而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而助長毒品之流通,而丁○○、乙○○、丙○○,本應依循正軌賺取金錢,詎渠等均不 思此為,竟加入同案甲○○所組織之本案販毒集團,販賣毒品 圖利,均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危害社會治安具一定程度,暨其等之素行資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等各次販賣上開毒品之數量、價格、所得之不法利益,參酌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各次販賣所得之報酬,兼衡甲○○、丁○○、乙○○、丙○○分別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一各編號「原審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復說明不予宣告強制工作之理由,以及就沒收部分說明:㈠未扣案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取得之價金,均屬犯罪所得,應按照各人實際分配取得之報酬金額(各被告之總報酬及其計算方式分別如附表三編號1至4「總所得」欄所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分別於原審判決各被告主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品部分:編號1、2所示之毒品暨包裝該等毒品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另扣案及未扣案如編號3、5至8所示之物,為甲○○提供 用予本案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不問屬於被告4人與否,均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而扣案 如編號4所示之現金9,100元,雖非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各 次販賣本案第三級毒品之價金,然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 稱係其他販毒所得之價金,自屬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產,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 定予以沒收。㈢至於附表五所示之物,依卷存資料並無積極證據可供證明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毒品之犯行有何關聯或已交付購毒者,均不予宣告沒收。是核原審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沒收及不予強制工作之宣告亦認妥適。 二、被告4人上訴理由分別略以:㈠甲○○認為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編號10、12;編號13、14之販毒對象同一,犯罪時間相差不到1日,應各屬接續行為,均以一罪論,且認本案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㈡丁○○、乙○○、丙○○均認為原審量刑過重,本案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云云。然查:㈠接續犯須於客觀行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以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乃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倘行為人販入毒品後,於不同時、地始陸續賣出、分次計算以牟利,縱係賣給同一人,亦難其獨立性薄弱而為接續犯之屬。是甲○○於如附表一編號1、2;編號10、12;編號13、14所示販賣毒品之行為,固各屬同一購毒者,然均係不同時間、地點、由不同司機交付而收取價金,在客觀上顯可區分其各次行為之獨立性,依社會通念,尚難認此數次之販毒行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接續犯要件。㈡依被告4人各次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數量、價格,難認屬大、中盤毒品供應者,惟以彼組織型態販賣牟利,擴大毒品散佈之效果,嚴重戕害國民身體健康,助長施用毒品惡習,犯罪所生危害甚鉅,縱適用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亦無情輕法重之憾,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再予酌減其刑之餘地。㈢原審判決已詳細審酌量刑之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量,並在法定刑內科處其刑,並說明論罪科刑之各項法律依據,難認有何不當之處。㈣綜上所述,被告等人上訴據以指摘原審判決,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 述,逕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暐勛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行為人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原審宣告刑 1(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柏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600元對價,於109年5月25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巷8 弄口附近,販賣1包毒品果汁包、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柏原,彭柏原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6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4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卷第169至192頁、109偵22040卷一第329至335頁、109 偵22040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67至79、273至276頁) ⒋109年聲監字538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109原訴102卷一第216至217、309至312 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2(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柏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600元對價,於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巷8弄口附近,販賣1包毒品果汁包、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柏原,彭柏原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6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4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20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卷第29至38頁、109偵22040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 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67至79、273 至276頁) ⒋109年聲監字538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2(109原訴102卷一第217至218 、309至312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3(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鄭智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5月26日下午7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太平洋房屋前,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鄭智豪,鄭智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10月26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卷第169至192頁、109 偵22040卷二第109 至114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鄭智豪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141至153 、313至315頁) ⒋109年聲監字538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3(109原訴102卷一第224至225 、309至312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4(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葉國湘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2日下午2時31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內定一街某洗衣工廠前,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葉國湘,葉國湘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 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4(109原訴102卷一第230、325 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5(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建榮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2日下午5時20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峇厘島汽車旅館前,販賣1.1 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建榮,彭建榮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建榮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8 月3日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387至395、415 至417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5(109原訴102卷一第234、325 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6(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丙○○甲○○ 甲○○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鄭智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再由丙○○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2日下午11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臻愛汽車旅館旁,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鄭智豪,鄭智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丙○○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丙○○109年8月10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64 卷第63至72、241 至244頁、109偵22040卷二第43至47頁、109原訴102 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325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鄭智豪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141至153、313至315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6(109原訴102卷一第225、325 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7(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簡志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4,8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4日下午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麥當勞慈湖店旁邊巷子,販賣10包毒品咖啡包予簡志豪,簡志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4,8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1,6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簡志豪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第26991 卷第311至32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207至209 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7(109原訴102卷一第208至209 、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8(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鄭智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4日下午11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池上便當前,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鄭智豪,鄭智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鄭智豪109年7月17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141至153、313 至315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8(109原訴102卷一第226至227 、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9(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柏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6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6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巷8弄口附近,販賣1 包毒品果汁包予彭柏原,彭柏原並於當日現場給付6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10日偵訊、109年8 月20日警詢、109 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64卷第247至251頁、109偵27159卷第29至38頁、109偵22040 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號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柏原109年7月16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67至79、273至276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9(109原訴102卷一第218至219 、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簡志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4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7日上午1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麥當勞慈湖店對面馬路邊,販賣5包毒品咖啡包予簡志豪,簡志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4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8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簡志豪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第26991 卷第311至32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207至209 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0(109原訴102卷一第210至213、325至328 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鄭智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7日下午8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池上便當前,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鄭智豪,鄭智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10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5至28頁、109偵26964卷第247至251頁、109 偵22040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鄭智豪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141至153、313至315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1(109原訴102卷一第227、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簡志豪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4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7日下午11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麥當勞大溪員林店後面巷子內,販賣5包毒品咖啡包予簡志豪,簡志豪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4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8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10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5至28頁、109偵26964卷第247至251頁、109 偵22040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簡志豪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6991 卷第311至32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207至209 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2(109原訴102卷一第213至214、325至328 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建榮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3,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29日上午11時58分後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村0 號之OK便利商店前,販賣1.7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建榮,彭建榮並於當日現場給付3,0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3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建榮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8 月3 日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387至395、415 至417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3(109原訴102卷一第235 、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建榮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新臺幣2,000元對價,於109年6月30日上午7時7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 巷附近,販賣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建榮,彭建榮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0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10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5至28頁、109偵26964卷第247至251頁、109 偵22040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 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建榮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8 月3日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387至395、415 至417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4(109原訴102卷一第235至236、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 乙○○ 乙○○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柏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600元對價,於109年7月2 日上午12時11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巷8弄口附近,販賣1 包毒品果汁包予彭柏原,彭柏原並於當日現場給付600元完成交易,乙○○並因而獲得200元報酬。 ⒈乙○○109年8月10日偵訊、109年8 月20日警詢、109 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64卷第247至251頁、109偵27159卷第29至38頁、109偵22040 卷二第35至39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 卷一第67至79、273至276頁) ⒋109年聲監字684 號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即附表二編號15(109原訴102卷一第220、325至328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 丁○○ 丁○○持用販毒公機0000000000號與彭柏原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以2,600元對價,於109年7月15日下午12時許,在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703巷8弄口附近,販賣1 包毒品果汁包、1.1公克(含袋重)之愷他命予彭柏原,彭柏原並於當日現場給付2,600元完成交易,丁○○並因而獲得400元報酬。 ⒈丁○○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10月12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7159 卷第169至192 頁、109偵22040 卷一第329至335 頁、109偵22040 卷二第15至2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7、433頁) ⒉甲○○109年7月17日警詢、偵訊、109年8月3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27日偵訊、109年12月18日原審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19至27、29至42、597至599頁、109偵22195卷第81至85頁、109偵22040 卷二第57至67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75至184頁、本院卷第228、433頁) ⒊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偵訊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67至79、273 至276頁) 甲○○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甲○○ 成立以「夢想洗車店- 大美容-3000-小美容-2000 車用芳香劑700 四送一效率乾淨回頭率高預約電話:0000000000」、「x 安妮養身館x全身按摩3000半身按摩2000另售各式隨身精油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 金品電瓶:: 大電瓶3000小電瓶2000救援電瓶線700 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 環星電腦.XX桌上型XX3000XX筆電型XX2000各式電腦周邊700四送一預約電話:0000000000」、「全球麵包店大蛋糕3000小蛋糕2000手工餅乾禮盒7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美麗客製花店大束花3000小束花2000精美盆栽600 四送一訂購電話:0000000000」、「- 美美檳榔- 大口3000小口2000保力達600 四送一外送電話:0000000000」為名之販毒集團,提供毒品愷他命及公機,並以事先購得之個資發送販毒簡訊,交易成功後收取車手販毒所得。 附表二 與附表一部分事實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 (卷內譯文原文引用) 編號 日期 時間 發話方 受話方 譯文編號 譯文內容 1 109年5月25日 下午3時55分許 彭柏原 丁○○ 代號B事證一 陳:喂。 彭:喂,怎樣。 陳:你不是有打過來嗎,沒有嗎 彭:今天嗎。 陳:對啊。 彭:沒有耶。 陳:阿你有要嗎? 剛好在附近。 彭:喔,好啊。 陳:要嗎。 彭:好啊。 陳:那你可以出來我在旁邊。 彭:你在旁邊喔。 陳:對啊。 彭:好,掰掰。 下午3時57分許 丁○○ 彭柏原 陳:我開本來三菱那台哦。 彭:好掰掰 下午4時18分許 彭柏原 丁○○ 陳:喂。 彭:你幫我看一下後座,我有沒 有掉錢在你後座上面。 陳:你掉多少錢。 彭:2000塊。 陳:你有2000塊嗎。 彭:有嗎。 陳:沒有啊,後面沒有錢。 彭:那應該掉在便利商店了。 陳:你去找一下吧。 彭:好,掰掰。 2 109年5月26日 下午12時23分許 彭柏原 乙○○ 代號B事證二 彭:喂。 巫:喂,兄弟。 彭:你來的時候順便幫我去便利 商店買一瓶奧利多水好不好 巫:奧利多水是嗎,好。欸兄弟 你要酒對不對。 彭:欸, 對阿。 巫:欸,靠北,我這邊剛好,好 ,我等一下回去弄完之後跟你說,對,我去補完之後給你。 彭:喔,好。 巫:好,掰掰。 下午1時33分許 彭柏原 乙○○ 巫:喂,兄弟。 彭:你要到了嗎。 巫:還沒,還沒,你等我一下, 這邊雨有點大 彭:哦,是喔,好~~~~。 巫:對,前面有貨車,雨很大開 不快。 彭:好,掰掰。 巫:好,掰掰。 下午1時58分許 乙○○ 彭柏原 彭:喂。 巫:喂,兄弟。 彭:嘿。 巫:抱歉給你等那麼久,因為剛 剛下大雨,前面高速公路又塞車,我剛補好了,過去你那邊差不多十分鐘左右。 彭:好,順便幫我買奧利多水。 巫:奧利多水,那個便利商店還 是哪裡可以買。 彭:便利商店。 巫:便利商店,好。 彭:好,謝啦,掰掰。 巫:好,掰掰。 下午2時9 分許 乙○○ 彭柏原 彭:喂。 巫:喂,兄弟,你家還是全家。 彭:你要來我家接我,然後帶我 過去嗎。 巫:好啊,我在外面等。 彭:好。 巫:ok,好,掰掰。 彭:嗯,掰。 下午2時15分許 乙○○ 彭柏原 巫:喂,我到了。 彭:嗯,好,掰掰。 3 109年5月26日 下午5時33分許 丁○○ 鄭智豪 代號C事證一 陳:你那邊是義勇街哪裡啊。鄭:蛤。 陳:義勇街哪裡。 鄭:那個140號,池上便當。 陳:池上便當那裡喔。 鄭:嘿。 陳:好,平鎮這邊結束過去。鄭:好,ok。 陳:掰掰。 下午6時52分許 鄭智豪 丁○○ 陳:現在過去喔。 鄭:你要多久。 陳:我現在在僑愛國小這邊。鄭:好,OK。 陳:OK,掰掰。 下午7時5 分許 丁○○ 鄭智豪 陳:你可以下來池上便當嚕 鄭:蛤。 陳:不是約池上嗎。 鄭:嘿啊,你到了唷。 陳:嘿,你可以下來了。 鄭:好,你開什麼車。 陳:三菱啦。 鄭:好 。 陳:掰掰。 下午7時13分許 丁○○ 鄭智豪 陳:喂。 鄭:你到了沒啊。 陳:你在哪裡啊。 鄭:池上便當阿。 陳:那邊不好停車啦,我剛剛被 人家按喇叭,我繞過來巷子 ,你要走到對面來啦。 鄭:什麼巷子。 陳:他對面有巷子阿,我現在轉 出來了,你應該會看到我,三菱的。 鄭:你開什麼顏色。 陳:我現在在太平洋房屋這裡, 有看到嗎。 鄭:好。 4 109年6月22日 下午2時31分許 葉國湘 丁○○ 代號D事證二 葉:你那邊大概多久 陳:現在去大溪路上大概40分鐘 左右 葉:是喔那有二的嗎 陳:有有有 葉:有喔我那個晚上再給你好不 好 陳:OK 5 109年6月22日 下午5時12分許 彭建榮 丁○○ 代號E事證一 陳:喂 彭:喂 陳:哈囉 彭:峇里島找我 陳:峇里島那是在哪裡 彭:峇里島你不知道 陳:老人家那是靠近哪裡哪一區 阿 彭:中北路阿 陳:中壢嗎 彭:對 陳:中壢 好啊 彭:中壢峇里島沒跑過喔 陳:有ㄚ有阿我記性不是很好 彭:喔好好那中北路那邊有個中 國信託知不知道就是大潤發那邊 陳:我看一下好OK我等下忙完 過去我知道 彭:會很久嗎 陳:不會不會 差不多10分鐘 彭:好 好 到了打給我 彭:好 掰掰 陳:OK 掰掰 下午5時20分許 丁○○ 彭建榮 彭:喂 陳:我快到了喔 你在幾包 彭:快到了喔 陳:你在幾包 彭:蛤 陳:2分鐘 彭:2分鐘好 陳:你在幾號 彭:這裡是靠北我看一下房卡112 陳:112後 彭:嘿對 掰掰 陳:掰掰 彭:不要不要你在外面等我好了 陳:外面哪裡啊 彭:對你在外面等我 我走出去 掰掰 陳:嗯 掰掰 6 109年6月22日 下午10時54分許 甲○○ 鄭智豪 代號C事證二 田:大概要半小時喔兄弟 鄭:那你到臻愛旁邊的萊爾富好 不好 田:臻愛旁邊?你說你家樓下那 個萊爾富嗎 鄭:不是,我旁邊有一間汽車旅 館叫臻愛 田:好 下午11時29分許 鄭智豪 甲○○ 鄭:你到哪了 田:他桃園剛到 鄭:蛤 田:我說他桃園剛到結束後會去 找你 應該在15分鐘 鄭:好 下午11時30分許 甲○○ 鄭智豪 田:兄弟你說去哪裡找你臻愛 是不是? 鄭:對臻愛旁邊的萊爾富 田:那邊算八德區吧 鄭:對 下午11時49分許 甲○○ 鄭智豪 田:兄弟到囉萊爾富對面 鄭:嗯 田:黑色三菱 鄭:蛤 田:萊爾富對面 鄭:好 我繞過去 下午11時54分許 鄭智豪 甲○○ 鄭:我到了 我在你旁邊 田:想說你還沒到就去繞了 鄭:我在他後面叫他不要動 田:好 鄭:黑色馬三 田:(對司機說)ㄟ他到了你不 用動他在你後面 鄭:他開到巷子裡 田:對 黑色三菱有尾翼 7 109年6月24日 下午9時29分許 簡志豪 丁○○ 代號A事證一 陳:喂。 簡:在哪裡。 陳:在中壢。 簡:在中壢,那你現在來大溪麥 當勞要多久。 陳:我看一下導航在跟你抓一下 時間,你等一下喔。 簡:好,你先看一下沒關係。 陳:你不要掛喔,我現在直接查 就好了。 簡:好,沒關係,我不會掛。 陳:麥當勞慈湖店。 簡:幾點。 陳:半小時。 簡:半小時喔。 陳:嗯。 簡:那現在幾點。 陳:九點半。 簡:那差不多十點出頭會不會到 陳:差不多啦,十點出頭。 簡:好,那大溪麥當勞,到了打 給我。 陳:ㄟ,兄弟,你要一組對不對 簡:兩組,兩瓶而已。 陳:蛤,兩瓶而已喔,好,OKOK 簡:對,你差不多十點出頭打電 話給我。 陳:好,OK。 簡:好,掰掰。 下午10時12分許 丁○○ 簡志豪 陳:喂。 簡:ㄟ兄弟,你可以到上次的加 油站那裏嗎。 陳:你說麥當勞旁邊那個加油站 嗎。 簡:不是,就是我們上次也是晚 上在娃娃機下去那個加油站那邊。 陳:哦,你說員樹林那個加油站 跟麥當勞那個巷子那邊嘛。 簡:要不然就到麥當勞後面那個 巷子那邊啦。 陳:你說哪一個啊。 簡:喂。 陳:你是說那裡的麥當勞啊。 簡:員樹林那個麥當勞巷子後面 陳:員樹林的嗎。 簡:對對對。 陳:好,OK。 簡:好,那你現在過去,掰掰。 陳:掰掰。 下午10時15分許 丁○○ 簡志豪 簡:喂。 陳:喂,你大概多久到。 簡:我現在先拿錢一下,我馬上 10分鐘就到。 陳:10分鐘。 簡:嘿。 陳:好,OK,掰掰。 簡:掰掰。 8 109年6月24日 下午10時許 鄭智豪 丁○○ 代號C事證三 陳:喂。 鄭:喂,義勇街。 陳:哥,你要30歲還是20歲啊 鄭:20啦,20歲。 陳:蛤。 鄭:20。 陳:好,OKOK,那夠,因為30沒 了,我等一下兩個忙完過去你那邊。 鄭:還要很久啊。 陳:因為我等一下先去大溪、 平鎮,在過去你那邊。 鄭:會很久嗎。 陳:會很久嗎,我到大溪現在有 點塞啦,還在交流道這邊。 鄭:一個小時會到嗎。 陳:剛導航好像30分鐘,一個小 時左右啦。 鄭:哦,好好,OK。 陳:掰掰。 下午11時18分許 丁○○ 鄭智豪 陳:喂,哥。 鄭:喂。 陳:你要20歲的還是30歲的啊。 鄭:20啊。 陳:20,哦對,20,好,我現在 過去哦,從龍岡而已。 鄭:好。 陳:掰掰。 下午11時36分許 丁○○ 鄭智豪 陳:喂。 鄭:喂。 陳:耶哥可以下來嚕。 鄭:到哪裡。 陳:我1分鐘到。 鄭:你到哪裡啊,你到那個池上 便當好不好。 陳:好啊。 鄭:好。 陳:掰掰。 下午11時42分許 丁○○ 鄭智豪 鄭:喂。 陳:喂,你下來了嗎。 鄭:好,等我一下厚。 陳:這邊不方便啦。 9 109年6月26日 上午10時36分許 彭柏原 乙○○ 代號B事證三 巫:喂 彭:我家 巫:兄弟要等我一下哦 彭:好掰掰 上午10時53分許 乙○○ 彭柏原 巫:喂兄弟你會拿超過1個酒嗎? 彭:不會啊 巫:好因為我剛好剩1、2個而已 彭:嗯 巫:好掰掰 上午11時25分許 乙○○ 彭柏原 (很多台嗎?都他的喔?娃娃機會賺錢啊,我以前也做娃娃機的) 巫:喂,到囉 彭:嗯好掰掰 109年6月26 日 下午10時24分許 簡志豪 丁○○ 代號A事證二 陳:喂你哪裡? 簡:你大概要多久? 陳:要去哪裡找你? 簡:大溪啊 陳:好啊我這邊忙完過去大概30 分鐘以內 簡:等一下喔,我手機差不多快壞掉了,你在講一次? 陳:我說大概20分鐘到30分鐘 簡:差不多叫15個小姐要多久? 陳:蛤? 簡:我說跟你A16個小姐要多久? 陳:聽不太懂? 簡:那你下來要多久? 陳:差不多20分鐘到30分鐘 簡:那至少車上要載30個小姐哦 陳:30個? 簡:不要啦15個好了 陳:你說的小姐是什麼啊? 簡:我的酒 陳:喔你的酒喔 簡:對 陳:夠啊 簡:夠吼,你到大溪麥當勞打給 我 陳:好掰掰 簡:掰掰 下午11時3分許 丁○○ 簡志豪 陳:兄弟 簡:你在哪? 陳:大哥你沒接我就跑去別的地 方忙了 簡:你又跑上去囉? 陳:對啊 簡:那還要多久下來?(ㄟ你幫 我導航一下大溪麥當勞要多久) 陳:我現在在泰山哦 簡:你在泰山? 陳:我剛剛打給你你又不接電話 ,白目喔 簡:你也知道iphone放下去就沒 聲音 陳:你也是大咖的嘛,因為這個 也是大咖,我這邊上來也是賺蠻多錢的,我剛剛本來是要先去你那邊,你沒接電話 ,所以我就先上來 簡:你大概還要多久? 陳:我看一下導航,因為我手機 被停用了 簡:喔 陳:我剛剛密碼一直打錯,我叫 我朋友導航,應該30分鐘到40分鐘,很快 簡:你現在那邊已經跑完了嘛? 陳:對啊 簡:那你一樣到大溪麥當勞打給 我 陳:好,等一下我這邊剩翅膀哦 簡:沒關係 陳:你要15個嗎? 簡:大概幾分鐘? 陳:30分鐘 簡:好那我可以等,我跟我朋友 講一下 陳:好ok 簡:你過來我A一個翅膀補你 300塊哦,因為我是大咖的嘛 陳:什麼東西啊 簡:我到時候再補你嘛,先讓我 比較好處理,因為東西都不是我的啊 陳:我聽不太懂,什麼意思? 簡:那我們見面再講 陳:好掰掰 簡:掰掰 下午11時41分許 簡志豪 丁○○ 陳:兄弟 簡:你在哪裡? 陳:我先去補一下裝備 簡:那12點以前會不會到? 陳:差不多 簡:那速速哦,我快被兩個欺負 死了 陳:好我趕一下,掰掰 下午11時52分許 丁○○ 簡志豪 陳:帥哥,我剛剛聽不懂你在講 什麼,我先跟你確認一下,酒是要15瓶嗎? 簡:你酒差不多帶15瓶下來 陳:好,他還要小姐就對了? 簡:小姐就是15個,沒有啦你就 是帶15瓶下來 陳:小姐有要嗎? 簡:我就是要喝酒而已啊 陳:好ok過去了掰掰 簡:掰掰 109年6月27日 上午0時1 分許 簡志豪 丁○○ 陳:兄弟 簡:帥哥你在哪了? 陳:在66了 簡:快一點,我的屁股快開花了 陳:好掰掰 上午0時23分許 丁○○ 簡志豪 陳:喂 簡:你說 陳:我真的快到囉,你在哪裡? 簡:我在麥當勞的正門口等你 陳:正門口這麼刺激喔 簡:對啊等等要叫人載我繞一圈 陳:喔好啦,那你到了嗎?在門 口了嗎? 簡:你開到麥當勞這邊,我坐在 斜對面遠傳這邊摩托車上面講電話 陳:你說斜對面有什麼? 簡:遠傳 陳:好,我準備下坡了 簡:你準備下坡了? 陳:還那麼久 簡:很快啦 陳:我油門踩下去三分鐘的事情 簡:沒有三分鐘打三下屁股 陳:哈哈哈 簡:你下來的時候看到永慶房屋 之後我坐在路邊摩托車上面講電話 陳:是在麥當勞斜對面嗎? 簡:對 陳:好OK掰掰 簡:掰掰 109年6月27日 下午8時8 分許 鄭智豪 乙○○ 代號C事證四 巫:喂 鄭:有空嘛? 巫:哪裡? 鄭:義勇街140號池上便當 巫:好 鄭:你大概多久到? 巫:20分鐘 鄭:好ok掰掰 下午8時30分許 乙○○ 鄭智豪 巫:喂 鄭:嗯 巫:你說你在義勇街140號? 鄭:池上便當這邊 巫:我再5分鐘到 鄭:好掰掰 下午8時37分許 乙○○ 鄭智豪 巫:喂你到了嘛?你下來了嗎? 鄭:還沒 巫:你還沒下來喔? 鄭:我在顧小孩啊,你到了嗎? 巫:我到啦 鄭:好ok,你在哪裡? 巫:池上便當這邊 鄭:好掰掰 下午8時43許 鄭智豪 乙○○ 巫:喂大哥我在登瑞體育用品社 這邊 鄭:喔好 巫:你還沒下來嗎? 109年6月27日 下午11時3分許 簡志豪 乙○○ 代號A事證三 巫:喂 簡:2個 巫:哪裡? 簡:大溪老街 巫:大哥我剛上66而已耶 簡:那還要多久 巫:我現在要先去平鎮 簡:好 巫:等我一下 簡:嗯 下午11時31分許 簡志豪 乙○○ 巫:喂大哥 簡:你在哪裡? 巫:我在楊梅這邊,我等一下打 給你 簡:好 下午11時34分許 乙○○ 簡志豪 巫:我跟你約麥當勞好不好? 簡:幾點會到?沒關係我們已經 過來啦,你要從哪裡過來? 巫:楊梅 簡:那我們約在中豐路下面好了 巫:中豐路喔? 簡:太遠了我們還是約麥當勞好 了 巫:ok好掰掰 下午11時45分許 乙○○ 簡志豪 巫:喂大哥差不多5分鐘到 簡:5分鐘喔?一樣麥當勞這邊, 你開什麼車? 巫:fit 簡:好掰掰 下午11時52分許 乙○○ 簡志豪 巫:喂大哥你是要兩個翅膀而已? 簡:我要一組耶 巫:你要1組? 簡:有一組的翅膀嗎? 巫:翅膀沒有這麼多耶 簡:那你還有什麼? 巫:就黑色的那個啊 簡:那有一組翅膀嗎?還是我跟 你回去拿? 巫:3個翅膀2個黑的可以嗎? 簡:好 巫:好掰掰 109年6月29日 上午11時58分許 彭建榮 丁○○ 代號E事證二 彭:喂哈囉你到南亞找我多久 陳:南亞我現在在往楊梅結束過 去 彭:蛤是喔 陳:你在南亞那個 彭:南亞技術學院阿 陳:好喔,應該不會很久,不會 很久,不會很久,你是那個麻703巷的弟弟嗎 彭:對對對 陳:好你等我一下我趕一下好不 好 彭:好那你知道南亞大門有一個 OK 陳:大門 彭:BOSS撞球館你知不知道嗎 陳:哪裡 彭:南亞有一個BOSS撞球館你知 不知道 陳:它大門旁邊有一個萊爾富 彭:OK它大門旁邊是OK 陳:喔我知道在哪裡了 彭:你知道吼 陳:OK我知道 彭:好到了打給我掰掰 陳:掰掰 109年6月30日 上午6時59分許 彭建榮 乙○○ 代號E事證三 彭:喂 巫:嘿 彭:嘿 那個那個 我家 巫:欸 哪邊 彭:那個703巷 巫:蛤 彭:703巷 巫:703 彭:嘿 巫:介壽路 彭:嘿 巫:欸 剛不是打過嗎 彭:欸 剛是我哥打阿你們是來 了 還是還沒到 巫:我已經去過啦 等我一下 彭:剛離開嗎 還是 巫:對阿 我在旁邊而已 彭:哦 那司機可以回頭嗎 巫:可以可以 彭:好好好 掰掰 巫:好 掰掰 上午7時7 分許 乙○○ 彭建榮 彭:喂 陳:到囉 彭:好 掰掰 陳:掰 109年7月1 日 下午11時53分許 彭柏原 乙○○ 代號B事證四 巫:喂 彭:你要到了嗎 巫:欸兄弟我在路上了前面那 個一直在拖 彭:早講嗎 巫:前面那個再拖 彭:(聽不清楚) 巫:10分鐘左右 彭:好好掰掰 巫:掰 109年7月2 日 上午0時8 分許 乙○○ 彭柏原 彭:喂 巫:喂 兄弟3 分鐘 彭:恩 好 掰掰 巫:好 掰掰 上午0時11分許 乙○○ 彭柏原 彭:喂 巫:喂 到啦 彭:我下來我下來 巫:好 掰掰 彭:恩 掰 附表三:應沒收之附表一各次販毒犯罪所得 編號 姓名 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 附表一之編號 總所得 備註 1 甲○○ ①至⑯ 00000-0000-0000-000=29100元 計算式:總販毒價金(附表一編號1-16共計35600元)減去各車手獲取報酬(附表三編號2 至4共計6500元) 2 丁○○ ①、③至⑤、 ⑦至⑧、⑩、 ⑬、⑯ 4300元 出處:丁○○109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16頁) 3 乙○○ ②、⑨、⑪至 ⑫、⑭至⑮ 2000元 出處:乙○○109 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36頁) 4 丙○○ ⑥ 200元 出處:丙○○109 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44頁) 附表四:本案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1 愷他命 70包 ⒈本案販賣後剩餘之毒品。(甲○○109年7月17偵訊之自白,109偵22195卷第82頁) ⒉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為白色結晶,其中45袋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77.5360公克,驗前淨重57.1510公克,鑑驗取用0.0005公克,驗餘淨重57.1505公克;另25袋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27.1540公克,驗前淨重17.6040公克,鑑驗取用0.0005公克,驗餘淨重17.6035公克。(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09偵22195卷第156至157頁) ⒊刑事警察局鑑定: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相似,其中45袋經鑑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總毛重77.4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6.34公克,鑑驗取用0.11公克,驗餘總淨重56.23公克,測得純度約96% ,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4.08 公克;另25袋經鑑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總毛重27.0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84公克,鑑驗取用0.09公克,驗餘總淨重17.75公克,測得純度約97% ,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30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1090088394號鑑定書,109偵22195卷第153至155頁) 2 本案毒品咖啡包、毒品果汁包 215包 ⒈本案販賣後剩餘之毒品。(甲○○109年7月17偵訊之自白,109偵22195卷第82頁) ⒉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紫色粉末,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1666.0280公克,驗前淨重1404.9350公克,鑑驗取用0.0601公克,驗餘淨重1404.8749公克。(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9偵22195卷第160頁) ⒊刑事警察局鑑定:均為粉紅色包裝,外觀型態相似,內含粉紅色粉末,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毛重1630.9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41.76公克,鑑驗取用1.83公克,驗餘總淨重1439.93 公克,測得純度約3%,推估驗前純質淨重約43.25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1090088394號鑑定書,109偵22195卷第153至155 頁) 3 IPhone手機 1支 販毒公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丁○○用以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聯絡之用。(丁○○於原審109 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原訴102卷第180頁) 4 新臺幣 9100元 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罪所得。(丁○○109年10月26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110頁) 5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1支 未扣案之販毒公機,門號:0000000000,用以本案販賣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愷他命聯絡之用。 6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1支 未扣案之販毒公機,門號:0000000000,用以本案販賣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愷他命聯絡之用。 7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1支 未扣案之販毒公機,門號:0000000000,用以本案販賣附表一編號4至10、12所示之愷他命聯絡之用。 8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 1支 未扣案之販毒公機,門號:0000000000,用以本案販賣附表一編號11、13至16所示之愷他命聯絡之用。 備註: ①編號1、2見109偵22195卷第41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②編號3、4見109偵26991卷第147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附表五:本案不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1 點鈔機 1台 甲○○所有,非用以收取司機販毒所得時計算用。(甲○○於109年10月27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599頁) 2 平板電腦 1台 甲○○私人所用,非用以聯絡販毒。(甲○○於109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60頁) 3 IPhone手機 1支 黑色,IMEI:000000000000000,甲○○平時聯絡使用之手機,但非用以聯絡販毒。(甲○○於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20頁、109偵22040卷二第60頁) 4 IPhone手機 1支 玫瑰金色,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甲○○平時聯絡使用之手機,但非用以聯絡販毒。(甲○○於109年7月17日警詢、109年10月12日偵訊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20頁、109偵22040卷二第60頁) 5 IPhone手機 1支 金黃色,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甲○○平時聯絡使用之手機,但非用以聯絡販毒。(被告甲○○於109年7月17日警詢、原審109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6991卷第20至21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80至181頁) 6 分裝袋 2袋 甲○○先前所購買,沒有用途,非用以包裝本案所販賣之毒品。(甲○○於109年7月17日警詢、原審109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字26991卷第20頁、109原訴102 卷一第181頁) 7 帳冊 1本 徐詠翔所有,與本案無關。(徐詠翔109年7月17日警詢之陳述,109偵字26991卷第360至361頁) 8 IPhone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徐詠翔所有,與本案無關。(徐詠翔109年7月17日警詢之陳述,109偵26991卷第360至361頁) 9 新臺幣 82500元 甲○○友人清償之欠款,非販毒所得。(甲○○109年7 月17日偵訊、原審109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109 偵22195卷第82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81頁) 新臺幣 2000元 丁○○所有,非販毒所得。(丁○○於109年10月26日偵訊、原審109年12月18日準備程序之自白,109偵22040卷二第110頁、109原訴102卷一第181頁) 愷他命 1包 ⒈證人彭柏原購得之毒品。(證人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之證述,109偵22040卷第78頁) ⒉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淡黃色透明結晶1袋,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氟-去氯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1.0550公克,驗前淨重0.7620公克,鑑驗取用0.0005公克,驗餘淨重0.7615公克。(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09偵字22195卷第159頁) ⒊刑事警察局鑑定:白色晶體,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氟- 去氯愷他命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1.05公克,驗前淨重0.72公克,鑑驗取用0.14公克,驗餘淨重0.58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1090088394號鑑定書,109偵22195 卷第154頁) 毒品咖啡包 1包 ⒈證人彭柏原購得之毒品。(證人彭柏原109年7月16日警詢之證述,109偵22040卷一第78頁) ⒉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紫色粉末,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含袋及標籤毛重5.8720公克,驗前淨重4.7040公克,鑑驗取用0.0389公克,驗餘淨重4.6651公克。(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09偵22195卷第158頁) ⒊刑事警察局鑑定:為粉紅色包裝,內含粉紅色粉末,經檢驗其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毛重5.8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61公克,鑑驗取用1.59公克,驗餘總淨重3.02公克,測得純度約3%,推估驗前純質淨重約0.13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1090088394號鑑定書,109偵字22195卷克第154頁) 備註: ①編號1-9見109偵22195卷第41至43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②編號10見109偵26991卷第147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③編號11、12見109偵22040卷一第89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