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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黃惠敏

參 與 人 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玉盆

上列參與人參與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錦城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附件五、附件八所示部分)案件,前經本院於112年4月20日裁定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參與本件沒收程序(見本院卷十第205至212頁)。惟附件五部分,經查明被告黃錦城因本判決附件五之違法行為,獲取不法利得新臺幣(下同)74萬8,481元應沒收或追徵,該財產為被告黃錦城所實際支配,有本院110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判決附件五沒收部分所載之證據資料可稽,參與人之代表人蘇玉盆於本院審理時稱沒有意見(見本院卷十第267至268頁)。另附件八部分,原判決已查明被告黃錦城因附件八違法行為,獲取不法利得87萬3000元應沒收或追徵,被告黃錦城於審理期日已陳明僅就刑的部分上訴,是附件八沒收部分已確定,而參與人之代表人蘇玉盆當場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十一第184、268頁),有本院附件八審理筆錄在卷為證。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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