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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復生張紹省蕭世昌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大倫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25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2之宣告刑欄所載之「有期徒刑10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9月」;又理由四之㈢第25列所載之「3月10月」,應更正為「3年10月」。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2之宣告刑欄所載之「有期徒刑10月」,顯係「有期徒刑9月」之誤載(因原裁定已載明該部分確定裁判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號);理由四之㈢第25列之「3月10月」,顯係「3年10月」之誤載(此指第一審更審後對附表二所為之定刑),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2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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