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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0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信旗俞秀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馮秀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秀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秀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7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4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715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0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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