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馮秀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秀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秀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7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4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715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