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炎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炎輝因強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2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15日、2月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⑷強盜案件,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⑸強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2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⑹製造子彈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判決駁回上訴,另其餘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偽造文書等罪,則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4月,均併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緝2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檢字第6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96年度上訴字第13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⑴至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14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確定,另前開⑹至⑽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213號「裁定為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二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0年11月25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1001545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授矯字第1100154500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