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順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順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裁定假釋中附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案於假釋前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3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5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1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7年11月22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10016065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授矯字第1100160650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