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文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文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文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於108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4月、5月,經提起上訴,傷害罪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部分則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撤銷,改處有期徒刑3年4月,再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8年4月2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58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5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