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陳元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元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元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元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 月、4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上訴 後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其他上訴駁回,並 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發回本院更審,其他上訴駁回(前開有期徒刑3年2月、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部分因而確定 ),復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罪 刑(即有期徒刑5年、3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8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6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