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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7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如玲郭惠玲蔡如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元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元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陳元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3月、4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7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其他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發回本院更審,其他上訴駁回(前開有期徒刑3年2月、4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部分因而確定),復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罪刑(即有期徒刑5年、3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8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66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蔡如惠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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