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福廷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福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福廷因銀行法案件,經判處罪刑,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8年9月23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0年5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89951號函及所附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