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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鄭水銓沈君玲李世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宗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6之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4月」

,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59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6之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4月」,顯係「有期徒刑3月」之誤寫,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070號判決附卷可參,上開誤寫顯不影響原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李世華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9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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