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宗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6之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4月」
,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59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6之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4月」,顯係「有期徒刑3月」之誤寫,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5070號判決附卷可參,上開誤寫顯不影響原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