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玟勝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玟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玟勝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