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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2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周盈文(受命法官)郭豫珍錢建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玟勝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玟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玟勝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受命法官)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錢建榮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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