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長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長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長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630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2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8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