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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1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屏夏林柏泓戴嘉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長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長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630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2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8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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