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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遲中慧邱筱涵李世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立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立民因妨害名譽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妨害名譽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暨受刑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動機、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受刑人就本件定刑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7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李世華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4.8.15(聲請書誤載104.8.22) 104.8.22、104.9.19(聲請書漏載104.8.   22) 105.6.25~105.12.3 偵  查 機  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3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3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1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253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26日 110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993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253號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26日 110年7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434號   編號1至2部分前經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36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