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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04號

聲請撤銷羈押處分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洪于智

抗告人
即被告
郭柏廷
選任辯護人
陳義權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柏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但書、第411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郭柏廷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日羈押郭柏廷之裁定,於110年12月6日提起抗告,僅於狀內載稱:「不服羈押裁定事,依法提起抗告,理由後補:茲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理由後補」,且於收狀日後迄今仍未補提抗告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0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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