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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50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張紹省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憶如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71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且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經本院於110年6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0年6月8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5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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