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陳德民、鄭富城、葉力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54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侯君鍵 代 理 人 黃銀河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9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再審聲 請人即受判決人侯君鍵(下稱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科刑判決而提起第三審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4號判決以其上 訴為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認本件係針對第二審即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之實體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固說明天擎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擎公司)於民國102年至103年間並未對紫杉醇萃取技術為進一步研發,亦無藥證生產紫杉醇相關藥物,如附表一「所含虛偽資訊」欄所示之報紙報導內容、天擎公司簡報檔、天擎公司網頁及天擎公司投資評估報告之內容,均係由聲請人講述或指示,由記者或天擎公司員工撰寫、製作,該等文字內容均屬虛偽不實,且聲請人出賣天擎公司股票時,確有對外表彰如附表一所示天擎公司之資本數額、組織成員、業務範圍、獲利能力等虛偽不實資訊,足以使天擎公司之投資人對天擎公司股票價值產生誤認,因認聲請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詐偽罪。惟聲請人發現有如下 之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95)衛藥證字X-223號 新藥證書及生產批件暨1995年9月26日(95)衛藥證字X-223號新藥證書(再證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95)衛藥證字X-224號新藥證書及生產批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藥政管理局新藥臨床研究批件暨1995年9月26日(95)衛藥 證字X-224號新藥證書(再證二)、濟生化學製藥廠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濟生公司)92年2月25日檢驗成績書(再證三 )、濟生公司92年5月2日檢驗成績書(再證四)、紫杉醇注射液「天擎」加速試驗檢驗成績書及紫杉醇加速試驗計劃記錄表(再證五)、天擎公司與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政府於99年9月8日簽訂之生物科技園項目合同書(再證八)、北京市藥品檢驗所95年9月25日京藥業字(2006)108號函暨檢附之紫杉醇注射液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口藥品註冊標準、紫杉醇注射液質量標準複核說明及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再證九),確能證明天擎公司之紫杉醇原料純度達99.88%以上,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所稱「紫杉醇純度99%」等語 ,及附表一編號4、編號5所稱天擎公司預估EPS等目標,均 非虛偽資訊。另聲請人前為和普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普利公司)總經理及大股東,紫杉醇技術研發與藥證原為和普利公司歷經多年努力之成果,和普利公司係於86年8月6日將開發成功之紫杉醇原料藥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嗣於91年12月12日將紫杉醇原料、製劑生產技術授權予天擎公司等情,亦有和普利公司86年8月6日轉讓聲明書(再證六)、聲請人於91年12月12日簽立之授權書及李惠庭於90年11月20日寄予聲請人之信件(再證七)等新證據可憑,足認聲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20第1項第6款原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 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作為得聲請再審原因之一項類型,司法實務上認為該證據,必須兼具新穎性(又稱新規性或嶄新性)及明確性(又稱確實性)二種要件,始克相當。晚近修正將上揭第一句文字,改為「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並增定第3項為:「第一 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放寬其條件限制,承認「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並非祇存在法院一般審判之中,而於判罪確定後之聲請再審,仍有適用,不再刻意要求受判決人(被告)與事證間關係之新穎性,而應著重於事證和法院間之關係,亦即祇要事證具有明確性,不管其出現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亦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若因此能產生合理之懷疑,而有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即已該當。申言之,各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不以獲致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應是不存在或較輕微之確實心證為必要,而僅以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原已確認之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為已足。縱然如此,不必至鐵定翻案、毫無疑問之程度;但反面言之,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仍非法之所許。至於事證是否符合明確性之法定要件,其認定當受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從而,聲請人依憑其片面、主觀所主張之證據,無論新、舊、單獨或結合其他卷存證據觀察,綜合判斷之評價結果,如客觀上尚難認為足以動搖第二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無准許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再審制度之功能,僅在於 發現新事證之重新評價,而非對同一事證之再評價。是以,若所指證據業已存在於卷內,並經原確定判決法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而為適當之辯論,無論係已於確定判決中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或係單純捨棄不採,均非「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形,不屬上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無准予再審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5號裁定意旨參 照)。 四、經查: (一)原確定判決業已依憑聲請人及證人李志仁、平海鵬、梁守先、萬諦侑、江富滿、蔡穎青、蔡勝富、連瑞猛、高瑞珍、趙淑慧、尤思詠之證(供)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9359號卷,下稱他卷一第18頁至第19頁; 他卷二第48頁至第51頁、第127頁至第129頁;他卷三第23頁至第24頁;他卷四第3頁至第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卷,下稱原審卷一第67頁、第119頁、第202頁至第208頁、第217頁;原審卷二第15頁至第18 頁、第19頁;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卷,下稱確定判決卷一第228頁至第229頁、第320頁、第324頁至第326頁 、第330頁至第331頁;確定判決卷二第78頁、第84頁),及天擎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102年9月3日股東臨時會及 董事會議事錄、102年9月13日增加資本變更登記股東繳納股款名冊、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0日康證(108)字第000426號函及所附天擎公司股票股利未領清 冊、股票轉讓明細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4年3月12日資理字第1040000973號函及所附天擎公司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工商時報103年2月11日E2版、經濟日報103 年2月19日C11版報導影本、蔡勝富寄發之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8日電子郵件及附件天擎公司簡報檔、天擎公司網頁列印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8月14日FDA藥字第1049020668號函、天擎公司101年6月至103年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6月1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050021345號卷及所附天擎公司102年、10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4年度移調字第276號調解筆錄、104年11月26日聯 合報D4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10月19日勘驗筆錄( 見他卷一第18頁至第19頁、第62頁至第63頁、第212頁至 第217頁反面、第254頁至第255頁、第280頁至第285頁、 第297頁至第301頁、第316頁、第318頁至第319頁;他卷 二第130頁至第131頁;他卷四第20頁至第30頁;原審函文專卷第1頁至第27頁反面;原審卷一第118頁、第123頁至 第164頁;原審卷二第26頁),暨扣案之天擎公司股票異 動明細表(扣押物編號B-14)、股東持有股數資料表(扣押物編號B-1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扣押物編號B-16)、天擎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扣押物編號B-5)、聲請人所有之隨身碟(扣押物編號B-19)等各項證據,綜合認定聲請人明知天擎公司雖曾於93年7月27日取得「紫杉醇注射液」之學名藥藥證,然未取得「紫杉醇」相關專利及開發新藥,該藥證有效期限係至98年7月27日,且已於102年9月23日經衛生福利部公告註 銷,嗣後未再延展亦未再申請,而天擎公司內部無研發中心及實驗室,亦無除蔡勝富以外之技術人員,蔡勝富僅為天擎公司負責處理LED、山葡萄萃取技術案、金線蓮飲料 ,並未包括紫杉醇產品,時任國策顧問之連瑞猛更非屬天擎公司經營團隊,又天擎公司於102年至103年間並未對紫杉醇萃取技術為進一步研發,亦無藥證生產紫杉醇相關藥物,詎聲請人竟基於虛偽販賣有價證券之犯意,分別於103年2月11日、103年2月19日提供不實資訊,委請不知情之工商時報記者江富滿、經濟日報記者蔡穎青撰寫含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虛偽內容之報導,並於同年月間指示不知情之蔡勝富製作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虛偽內容之簡報檔、公司網頁及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含上開新聞報導、簡報 檔內容等虛偽資訊在內之投資評估報告,以陳述或提供上開資訊之方式,對外虛偽表彰天擎公司之資本數額、組織成員、業務範圍及獲利能力,致如附表二「交易對象」欄所示投資人誤信天擎公司股票具有投資價值,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向聲請人購買其利用李志仁、平海鵬、梁守先名義登記之天擎公司股票(數量、價格等如附表二所示),聲請人因而取得股款2,143萬元,故係犯證券交易 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證券詐偽罪(原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一)及(二)聲請人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部份,不在本件聲請再審範圍內,見本院卷第9頁、第13頁),且對聲請人之辯詞, 亦已詳加說明不採理由後加以指駁,核此乃法院依憑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本其自由心證對證據予以取捨及判斷所為之結果,係屬其職權之適當行使,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等違法不當情事。 (二)至聲請人雖辯稱:附表一內所稱「紫杉醇純度99%」等語及天擎公司預估EPS等目標,均非虛偽資訊云云,然其引 為聲請再審之新證據,即濟生公司92年2月25日檢驗成績 書(再證三)、濟生公司92年5月2日檢驗成績書(再證四)、紫杉醇注射液「天擎」加速試驗檢驗成績書及紫杉醇加速試驗計劃記錄表(再證五)、北京市藥品檢驗所95年9月25日京藥業字(2006)108號函暨檢附之紫杉醇注射液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口藥品註冊標準、紫杉醇注射液質量標準複核說明及北京市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再證九),均屬聲請人於原確定判決案件審理中已曾提出而存在於原審卷內,且經法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及供為適當辯論之既存證據,此觀本院原審110年2月23日審判筆錄及聲請人斯時當庭所呈之紫杉醇報批送大陸地區檢驗藥品資料影本即明(見確定判決卷二第77頁至第80頁、第84頁、第119頁至第581頁),並原確定判決亦已於理由欄中敘明採用或捨棄不採等情,故上揭證據(即再證三、四、五、九)顯非屬未及調查斟酌之證據,自難僅以此等聲請人自認可為對其有利之解讀,即謂原確定判決就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之證據,有未及調查斟酌之情形,是聲請人此部份所辯,洵無足採,自無從據以聲請再審。 (三)又其餘聲請人所提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95)衛藥證字X-223號新藥證書及生產批件暨1995年9月26日(95)衛藥證字X-223號新藥證書(再證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衛生部(95)衛藥證字X-224號新藥證書及生產批件與中 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藥政管理局新藥臨床研究批件暨1995年9月26日(95)衛藥證字X-224號新藥證書(再證二)、天擎公司與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政府於99年9月8日簽訂之生物科技園項目合同書(再證八),固均未曾於原確定判決審理時列為提示調查之資料,亦未據原確定判決於其理由中敘及,惟由上開新藥證書及生產批件、合同書等資料合併以觀,可知該等資料均為天擎公司於93年7月27日取得 紫杉醇注射液藥證「之前」或該藥證於98年7月27日失效 「之後」所核發、簽訂之文件。另和普利公司86年8月6日轉讓聲明書(再證六)、聲請人於91年12月12日簽立之授權書及李惠庭於90年11月20日寄予聲請人之信件(再證七),亦至多均僅能證明紫杉醇原料、製劑生產技術係如何由和普利公司移轉予天擎公司之過程乙節。是以,上揭證據(即再證一、二、六、七、八)均無法證明如附表一所示資訊內容為真實,故該等聲請人所謂「新證據」,無論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觀察,客觀上均難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均無從據以認聲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有新證據而聲請本件再審,但無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客觀上均無法使本院產生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合理相信,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第1項第6款、第3項之再審要件。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項目 所含虛偽資訊 卷證出處 備註 1 103 年2 月11日工商時報E2版,記者江富滿 「天擎擁紫杉醇關鍵技術」、「擁有紫杉醇天然枝葉淬取技術、淬取純度可達99%以上的天擎生化科技,第2 季可望取得台灣衛福部及大陸衛生署藥製字號。」、「該公司董事長侯君鍵強調,天擎生化掌握紫杉醇枝葉萃取技術與原料取得穩定,未來將以原料藥供應商之姿進軍全球生技醫療市場。」、「侯君鍵表示,天擎生化科技擁有4 大產品線,包括全球唯一枝葉淬取99%純度的紫杉醇(Paclitaxel)」、「侯君鍵強調,天擎生化科技是以癌症用藥為主的公司,從前端的癌症原料基地到後端的癌症藥物供應,形成一個完整的垂直供應鏈」 他字卷一第63頁 2 103 年2 月19日經濟日報C11 版,記者葉穎青 「天擎枝葉淬取技術獲重大突破」、「侯君鍵說,一般在淬取(紫杉醇)成分時,往往是以樹皮為主,而天擎生化科技在研發後,成功由枝葉淬取成分,並藉由植物種的交配,研發出重要含量較高的樹種,一般淬取技術最高可取得萬分之一的成分,但經由天擎生化科技的枝葉淬取則可取得高達萬分之四的原料」、「侯君鍵指出,天擎生化科技與上海、美國共同研發,在由台灣整合,將技術回到天擎」 他字卷一第62頁 3 天擎公司簡報 「主要法人股東:連先生(國策顧問/醫藥工會理事長)」、「技術團隊:管理藥師連瑞猛」、「全球首創且目前唯一之紫杉醇杉屬枝葉純天然萃取技術、全球唯一紫杉醇純度99%原料供應商、產品預計2014年取得台灣與大陸藥品許可證之藥製字號」、 他字卷一第213-214、216-217頁 4 天擎公司網頁 「全球首創且唯一的紫杉醇枝葉萃取技術」、「(天擎公司)實收資本額1.5 億;研發中心:台北市○○路○段000 00號;預定公開發行103 年第4 季;預定登錄興櫃104 年第1 季;財務預估:103 年預估營業額0.3億元、EPS (每股盈餘)1.2 元,104 年預估營業額1.2 億元、EPS6元,105 年預估營業額2 億元、EP S11元;主要法人股東:連先生(國策顧問/醫藥工會理事長)」、「經營團隊:管理藥師連瑞猛」、「全球唯一紫杉醇天然枝葉萃取技術掌握在天擎生化科技,經過多年研發,天擎生化科技成功開發出,由紫杉醇或其他有關品種之枝葉中萃取出更高純度、更具經濟效益之紫杉醇原料精粉與製劑技術」 他字卷一第298-301頁 5 天擎公司投資評估報告 「全球首創且唯一紫杉醇杉屬枝葉純天然萃取技術,天擎生化科技掌握獨家關鍵技術,即將打破多年美商必治妥獨大的市場」、「全球唯一紫杉醇純度99%原料供應商,高於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標準,並將成為台灣唯一99%純度紫杉醇原物料供應商」、「產品預計2014年取得台灣與大陸藥品許可證之藥製字號,並取得全面健保給付,下一階段準備申請美國FDA (醫藥界最高認證)」、「(天擎公司)實收資本額1.5 億;研發中心:台北市○○路○段00000 號;預定公開發行103 年第4 季;預定登錄興櫃104 年第1 季;財務預估:103 年預估營業額0.3 億元、EPS (每股盈餘)1.2 元,104 年預估營業額1.2 億元、EPS6元,105年預估營業額2 億元、EP S11元;主要法人股東:連先生(國策顧問/醫藥工會理事長)」、「全球唯一紫杉醇天然枝葉萃取技術掌握在天擎生化科技,經過多年研發,天擎生化科技成功開發出,由紫杉醇或其他有關品種之枝葉中萃取出更高純度、更具經濟效益之紫杉醇原料精粉與製劑技術」、「在多年研發下,天擎生化科技研發出第三種方法,大規模工業化生產紫杉醇原料藥方法誕生了,擁有全球唯一的紫杉醇純天然枝葉萃取技術,無懼於原料不足,無畏於市場競爭」、「天擎生化科技利用曼地亞紅豆杉每株生長五年即可採收且繁殖性極強之特性,在透過獨家枝葉成功萃取出紫杉醇,克服了原料滅絕的危機」、「在研發樹皮萃取成功後繼續朝枝葉萃取進行,並獲得美國農業部全力配合,花了近一年時間開發出四種含量較一般杉屬樹皮含量更高、更可靠之杉屬枝葉,是全球第一家紫杉醇枝葉萃取技術成功者,也是目前全球唯一成功從紅豆杉枝葉萃取出紫杉醇純度達99%以上的公司」、「最令人振奮的是將於2014年取得中國與台灣藥品許可證的紫杉醇藥製字號,完成階段性之任務,且在研發製作紫杉醇注射劑的生產流程,從前端的癌症原料基地到後端的癌症藥物供應,天擎生化科技可以自己完成一個完整的垂直生產鍊」、「天擎生化科技所研發出的紫杉醇,純度高達99%以上,遠高於美國FDA 規定標準值95~97%,為業界中品質最佳之原物料生產者,除枝葉萃取技術全球唯一外,純度和品質也是全球唯一,將打破過去由必治妥獨佔的市場」、「專業且具國際經驗之經營團隊:管理藥師連瑞猛」、「多年投入研發成果即將展現,進入新藥研發最後階段」 原審卷一第126-137頁 侯君鍵所有之隨身碟內檔案,亦有檔案名稱:「天擎生化投資評估報告_2014.04.11 」 附表二: 登記名義人 原有股數(仟股) 交割日期 出售股數(仟股)(扣除萬諦侑所持有及處分部份) 交易對象 成交單價(每股/元) 出售總價(新臺幣)(扣除萬諦侑所持有及處分部份) 剩餘未出售股數(仟股) 備註 侯君鍵 4500 4500 侯鎮國 3800 3800 蔣台青 600 600 李志仁 1100 103/05/21 200 陳首丞 10 200萬元 100 實際由侯君鍵持有,並由侯君鍵以李志仁之名義出售 103/06/06 200 陳首丞 10 200萬元 103/06/10 300 劉明來 10 300萬元 103/08/06 100 陳首丞 10 100萬元 103/08/20 50 劉明來 10 50萬元 103/09/01 50 陳首丞 10 50萬元 103/09/11 50 陳首丞 10 50萬元 103/10/01 50 陳首丞 10 50萬元 平海鵬 1700 103/10/14 50 陳首丞 10 50萬元 1357 實際由侯君鍵持有,並由侯君鍵以平海鵬之名義出售 103/11/18 30 陳首丞 10 30萬元 103/11/20 20 陳首丞 10 20萬元 103/12/18 20 陳首丞 10 20萬元 103/12/26 20 陳首丞 10 20萬元 104/01/05 20 陳首丞 10 20萬元 104/01/19 20 陳首丞 10 20萬元 104/04/13 20 陳張鳳蘭 10 20萬元 104/04/13 25 張山崎 10 25萬元 104/04/16 50 張山崎 10 50萬元 104/04/22 12 張山崎 10 12萬元 104/04/27 6 林裕洋 10 6萬元 104/05/08 50 張山崎 10 50萬元 梁守先(嗣登記名義人變更為「徐春鶯」) 2300 103/02/12 50 天利聯合有限公司 10 50萬元 1500 實際由侯君鍵持有,並由侯君鍵以梁守先之名義出售 103/02/21 50 張智傑 10 50萬元 103/02/21 24 金德珠 23 55萬2000元 103/02/25 60 金德珠 23 138萬元 103/02/25 3 陳必逵 23 6萬9000元 103/02/25 5 陳智海 23 11萬5000元 103/02/26 158 赫里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 158萬元 103/03/05 50 王火炎 10 50萬元 103/03/06 50 天利聯合有限公司 10 50萬元 103/03/07 50 赫里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 50萬元 103/03/10 50 赫里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 50萬元 103/03/11 50 赫里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 50萬元 103/03/14 50 張智傑 10 50萬元 103/03/19 100 赫里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 100萬元 103/04/18 50 張智傑 10 50萬元 萬諦侑(原名萬呈偉) 1000 -- -- -- -- -- 0 萬諦侑於102年9月13日實際出資1000萬元,取得天擎公司股票1000仟股,並均自行全數出售 總計 1萬5000 2143(起訴書誤載為2093仟股) 2262萬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212萬6千元,惟天擎公司實際取得2143萬元) 1萬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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