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淵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陳誌泓律師 黃正欣律師 原 告 福懋同奈責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陳誌泓律師 賴育佑律師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虎 被 告 潤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陸敬瀛 被 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被 告 頤兆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慧光 被 告 王音之 林奕如 張力方 莊淑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莊雁鈞 施娟娟 陳佳寧 陳姵伃 沈珍芙 張家珊 吳靜宜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楊文海 李宜珊 曾淑萍 沈秉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被 告 黃明堂 謝春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邢玥律師 陳漢笙律師 被 告 歐兆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被 告 王憲璋 王博民 楊宇晨 蕭炯桂 上列被告等因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