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淵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陳誌泓律師 黃正欣律師 原 告 福懋同奈責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陳誌泓律師 賴育佑律師 被 告 陳士綱律師即蕭良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