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吳麗英、黃玉婷、陳麗芬
- 原告石人仁
- 被告林信男、薛雅憫、謝寶慧、李立賢、臺灣綠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千慧、林禹彤、鄭孝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石人仁 被 告 林信男 薛雅憫 謝寶慧 李立賢 臺灣綠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千慧 林禹彤 鄭孝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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