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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2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邱忠義葉韋廷蔡羽玄

原告
朱麗香
被告
柯立紘(原名柯筠璨)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柯立紘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107年度金訴字第2、3、13、14、16、22、69、70、77、8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2、23、24、28、80、86、8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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