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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15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德民鄭富城葉力旗

原告
林配儀
被告
陳彥豪

劉益均

賴毅安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15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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