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
- 上訴人
- 日商創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鈴木浩之
- 訴訟代理人
- 蘇逸修律師
- 被上訴人
- 顏亦暉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5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