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6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浩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410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14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此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 127頁),是本件上訴期間應自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11年3月16日起算上訴期間20日,計至同年4月6日屆滿(111年3月16日起計20日之末日為同年4月4日,因4月4日、4月5日均為國定假日,故順延至4月6日);又上訴人住居所係在法院所在地,並無在途期間可扣除,茲竟遲至同年4月7日始提起上訴,其上訴顯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