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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遲中慧邱筱涵顧正德

  • 被告
    張綺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7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綺芬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50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534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綺芬被訴侵占莊昱宸信用卡款項無罪部分撤銷。 張綺芬侵占莊昱宸信用卡款項部分不予沒收。 理 由 一、本院審理之範圍: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綺芬被訴侵占告訴人研堂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研棠公司)勞工退休金提繳款項、春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電信費用,及告訴人即研棠公司負責人莊昱宸信用卡款項,經原審判決均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將被告被訴侵占莊昱宸之信用卡款項無罪部分撤銷,改判處罪刑(共9罪),並 諭知相關沒收及追徵,其他上訴駁回。嗣檢察官、被告分別針對無罪及有罪部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 字第1970號判決以應查明被告是否有返還本件犯罪所得等為由,將原判決諭知沒收、追徵部分撤銷並發回本院,其他上訴則駁回。是被告被訴侵占莊昱宸信用卡款項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最高法院駁回而確定。從而,本院審理之範圍,為被告侵占莊昱宸信用卡款項犯行有關諭知沒收、追徵部分,合先敘明。 二、犯罪所得: 關於被告侵占莊昱宸信用卡款項之犯行,其各行為犯罪所得,業經前審認定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15,012元,此部分既經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而確 定,本院當據此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被訴侵占莊昱宸信用卡款項無罪部分,並以本院前審認有罪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部分,作為認定犯罪所得沒收之基礎事實。 三、沒收: 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與研堂公司、莊昱宸於本院審理期間已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返還全部犯罪所得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00頁),且有刑 事陳報狀暨檢附之本院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1至第194頁),是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四、綜上,原審未查,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判決,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被訴侵占莊昱宸信用卡款項無罪部分撤銷,並諭知侵占莊昱宸信用卡款項部分不予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附表:被告侵占告訴人莊昱宸信用卡款項 (即本院前審110年度上易字第164號判決附表一) 編號 發卡銀行 帳單期別 應繳金額/元 取款日 取款金額/元 繳納金額/元 侵占金額/元 罪、刑及沒收 1 台新銀行 104年1月 2,303 104年2月2日 2,303 1,000元 1,303 張綺芬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台新銀行 104年2月 8,277 104年3月4日 8,277 1,000 7,277 張綺芬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台新銀行 104年5月 19,572 104年6月2日 19,572 10,000 9,572 張綺芬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台新銀行 104年7月 33,071 104年8月3日 33,071 24,000 9,071 張綺芬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零柒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花旗銀行 104年12月 120,550 105年1月4日 120,550 62,055 58,495 張綺芬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中信銀行 105年2月 19,262 105年3月4日 19,262 15,000 4,262 張綺芬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中信銀行 105年3月 15,028 105年4月1日 15,028 9,000 6,028 張綺芬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中信銀行 105年9月 19,004 105年10月3日 19,004 5,000 14,004 張綺芬犯侵占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永豐銀行 105年5月 14,000 105年5月23日 14,000 9,000 5,000 張綺芬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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