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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陳如玲呂寧莉魏俊明

  • 當事人
    梁文祥梁文龍洪義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文祥 選任辯護人 曾宿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文龍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義展 選任辯護人 陳泓霖律師 王志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 第1272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7644號、第71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梁文祥所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梁文龍所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洪義展所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梁文祥、梁文龍、洪義展、陳品安(原名陳冠倫,經原審法院另行通緝)與梁定維、黃凱培、卓義程、葉信治、許文龍、鄭英牆、邱言平(上開梁定維等7人另為大陸地區警方解 送大陸地區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除鄭英牆已在大陸地區服刑完畢外,其餘仍在大陸地區服刑中)等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二哥」、多名大陸地區之成年男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 民國000年0月間,共組詐欺集團,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下稱印尼)峇里島J1. Puri BendesaBanjar Mumbul Kuta Selatan Badung Bali出資設立電信 詐欺機房,梁定維負責管理該機房,梁文祥及陳品安擔任「第2線」人員,洪義展擔任「第3線」人員,梁文龍則協助梁定維管理該機房,並擔任「第3線」人員及負責記帳,該詐 欺集團之詐騙方式為先由「第1線」人員佯裝為郵政局人員 ,透過電話向大陸地區人民佯稱身分遭冒用或信用卡欠款,須報案處理云云,待受騙民眾誤信後再轉接至「第2線」, 負責「第2線」之人佯稱為大陸公安局人員,偽稱大陸地區 人民涉及刑事案件,須配合調查云云,並指示大陸地區人民將存款匯款至指定帳戶,或要求其提供網路銀行帳戶密碼、轉帳驗證碼,若被害人存款超過一定金額,則再轉由「第3 線」人員接聽,負責「第3線」之人佯稱為隊長或檢察官, 要求大陸地區人民須將存款匯款至安全帳戶內。嗣該詐欺集團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施用上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或提供網路銀行帳戶密碼、轉帳驗證碼予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將大陸地區人民帳戶中存款轉帳至特定帳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判權: 按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 ,適用之。」而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 ,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又9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 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該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觀諸立法委員迄今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亦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明示大陸地區仍屬中華民國之領土,同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揭明大陸地區猶屬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其之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即被告3人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固係在印尼境內以 電腦操作網路發送詐騙語音封包撥打電話至大陸地區向附表被害人施行詐術,而該等被害人接獲詐騙電話及匯款均在大陸地區,是大陸地區亦為本案犯罪行為地,揆諸上開說明,核屬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領域,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按關於涉外刑事案件之境外取證,就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基於尊重國家主權原則,關於證據之取得,原則上應由取證機關依據取證地之法律為之,例外於審判地之法律對於被告權利保障優於取證地之法律,且兩地域關於司法互助協議並無其他明文或約定排除者,則適用審判地法律決定。至法院就證據於司法程序得否容許使用之判斷,基於法治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被告享有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審判地法院應依據國際普遍認同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基準,例如無罪推定、禁止不正訊問,以及對於被拘捕被告之罪名與緘默權告知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參見),並 參酌審判地之相關法規範以為決定。亦即倘取證地法因法治水平過於落後,導致對於被告訴訟權之程序保障,低於國際人權公約所揭示之最低限度保障時,仍不得因而允許依取證地法所取得之事證而為判斷基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20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3人於106年8月3日所書寫自白書之證據能力部分: 1.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雖均辯陳:在印尼所簽署的自白書, 係遭印尼警方及大陸公安刑求、暴力脅迫、及害怕被移送至大陸地區情況下所為而無證據能力云云。 2.我國與印尼固無簽署司法互助協定,無論印尼法律是否容許不正訊問被告,惟禁止以強暴、脅迫取得被告之自白,係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基準,自應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第1項之規定,以決定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按被告之自白 ,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法院固有依職權調查之義務,然被告對於主張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情節,亦負有釋明責任,以使法院調查有無被告主張之情形。 3.經查: ⑴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駐印尼警察聯絡官李堅志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30號案件(下稱另案,即被 告等人於同一詐欺集團、同一期間對不同被害人為詐騙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0078號案件起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0號判決 後,上訴至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最終經最高法 院於111年12月8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056號駁回上訴而有 罪確定)審理時到庭證稱:於106年7月31日印尼新聞報導大 陸地區公安與印尼警方有一同查獲詐騙集團,但沒有報導該詐騙集團成員之國籍,於同年8月3日時媒體報導該詐騙集團要遣送大陸地區,故駐印尼代表請我前去瞭解其中有無臺灣人涉案,因為印尼警方都沒有通知我們,所以我與秘書林文祥只好自行前往印尼雅加達市警局瞭解情況,並找尋有無臺灣人在其中,印尼警方及大陸地區公安原先要在印尼雅加達市警局召開記者會,大使有指示我們如果當場有看到臺灣人,要攔下來並抗議,所以我們就在現場守候,之後看到人犯出現後,我們就循著人龍一路詢問有無臺灣人,並且發現人犯是被印尼警方由一個拘留所解出,我們遂進入該拘留所內,始發現被告等人,因為我國在印尼僅有代表處,不能行使領事探視權,而且我們是去抗議的,所以印尼警方也沒有人出面跟我們斡旋,當時情況很緊急,我們要先確認被告等是否為臺灣人,如果是的話,我們會要求印尼警方在沒有其他罪證要偵辦時,應依規定將被告等移送該國移民署進行後續之遣返或收容,因為被告等身上均無證件,所以我請被告等寫下他們的年籍等資訊,讓我們可以回辦事處查證,也有跟被告等說若他們有什麼需求可以跟我們說,我們也會盡量幫忙,我們沒有指示被告等要如何寫自白書,也沒有說要承認犯罪才可以回臺灣,否則要移送大陸地區,我不記得被告等有跟我說他們是無辜的,也沒有看見被告等身上有傷勢或衣服留有血漬等語(見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30號卷二第56頁背面至64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品安於106年12月11日另案訊問稱:當時我們4個是一起簽自白書,臺灣駐 印尼代表人員沒有跟我們說簽了就可以回臺灣等語相符(見 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30號卷二第23頁背面),可見臺灣駐印尼代表人李堅志當天前往之目的係要避免我國人民遭大陸地區公安人員遣送至大陸地區,並不是要偵查犯罪,其在場時亦未指示或脅迫被告等要如何書寫自白書,而所謂「自白書」亦僅係其為確認被告等之身分及遭逮捕的原因,以利後續進行國際急難救助,若確認遭逮捕之人為臺灣人,無論有無犯罪,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均會努力維護其等之權益,殊無要求遭拘禁之臺灣人非得要承認犯罪,才會予以協助甚明。 ⑵況被告3人就如何受印尼警方或大陸公安刑求才被迫簽立自白 書一節,①被告梁文祥於106年8月12日警詢先稱:這份自白書是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叫我們寫的,被查獲時印尼警方一直打我們逼我們認罪,如果不認罪就要送去大陸地區;於106年8月13日原審聲押庭訊問時復稱: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知道我們有遭受刑求,並且跟我們說如果不想繼續被當地警察打的話,就要寫自白書才能遣返臺灣,我有跟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表示我是清白的,但他們仍說寫自白書是唯一能救我們的方法;於106年8月30日偵訊中又稱:印尼警方一直刑求我們,說不承認不會放人,所以我們才被迫簽自白書;於106年12月11日另案法官訊問再稱:我們在簽自白書的地方也 有被強行逼打等語。②被告梁文龍於106年8月12日警詢先稱: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對我們表示如果不寫自白書會被遣送到大陸地區,在被抓到後我們有遭刑求,很害怕被送去大陸地區,才簽自白書;於106年8月13日另案聲押庭訊問時復稱:我有跟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說我是清白的,但是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仍跟我說如果不寫的話他沒辦法救我;於106年12月11日另案法官訊問再稱:我們在簽自白書的地方也有被 強行逼打;自白書是一問一答的方式寫的,且在寫之前有被打耳光;於107年3月13日另案審理中又稱: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表示寫了就可以遣返臺灣,我當下原本沒有要簽,但是他們說不寫就一定會送去大陸地區,加上我有被刑求所以才會寫等語。③被告洪義展於106年8月12日警詢先稱:被抓到時我們有被毆打,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向我們表示簽自白書可以保護自己免遭遣送大陸地區;於106年12月11日另案法 官訊問時又稱:當時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有翻譯印尼警察的話,威脅我們如果不寫自白書不能回臺灣,會被送去大陸地區,他們還用電擊棒電我的腰、身體、腳,我穿回來的衣服上面就是因為這樣留下血跡;於107年12月20日另案審理卻 稱:印尼警方或大陸地區公安有持木棍打我,及用拳頭打我的臉,導致我身上流血在扣案之衣服上等語。其等前後指述「有向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表示自己的清白的」、「在簽自白書當下有遭刑求」、「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有向其等表示不寫自白書無法回臺灣」、「自白書的內容是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以一問一答的方式要其等書寫」、「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有翻譯印尼警方的話,要求我們認罪」各節,有如上述,均與證人李堅志上開證稱不同。且在李堅志作證完畢後,經詢問被告梁文祥、梁文龍、洪義展對李堅志之證詞有何意見,其等均稱「沒有意見」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30號卷二第65頁),苟證人李堅志當時確有目睹 被告等遭刑求之經過,卻置被告等向其喊冤於不顧,還配合印尼警方脅迫被告等要書寫與事實不符之自白書為實情,被告3人豈有不當庭質疑、抗議之理?此外,其等返臺後亦未 向我國員警、檢察官、法官或看守所人員要求驗傷或對其等傷勢拍照存證,僅空言辯稱遭刑求但回臺後傷口已癒合云云,均未能提出具體事證釋明其等所為之自白有所指違背證據法則之情形,是其等辯稱遭印尼警方或大陸公安刑求而簽立自白書為非任意性自白云云,自均無足取。 4.綜上,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上開所辯顯屬無據。從而,足 認被告3人於簽立自白書時並未受到不正訊問,其等該次自 白具有任意性,而有證據能力。 ㈢證人即共同正犯梁定維、黃凱培、卓義程、葉信治、許文龍等人於大陸地區公安機關調查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1.被告3人及其等辯護人另均辯稱:證人即共同正犯梁定維等 人在大陸地區公安機關調查時所為陳述,均非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協議)及「海峽兩岸調查取證作業要點」(下稱要點)之法定程序,由法務部與大陸地區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聯繫調查取證,其偵查程序違法,且相關書證均無正本可供核實影本真實性,檢方僅憑一紙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書函,既無主管機關正式請求書,其是否符合系爭協議第17條之使用限制規定,均屬不明,況大陸公安移送文書資料均屬影本,內容真實與否無從驗證,系爭文件來路不明,顯不合相關法定取證程序而來。況梁定維等人在大陸公安調查時所為陳述,既均處於異地長期羈押身心拘束狀態下,並無獲得訴訟程序正當性的保障,亦難認梁定維等人之供述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應無證據能力。退步言之,本件審理過程中亦未賦予被告等詰問之機會,核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自不得逕採為被告等不利之證據。 2.按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關於向大陸地區調查取證之相關程序規定,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協商,於98年4月26日兩會簽 署協議,並於同年月30日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備查。法務部為妥適執行上開協議第8條調查取證事宜,並於100年1月3日訂定上開系爭要點,以因應兩岸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調查取證之作業程序。然上揭「協議」、「要點」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均屬行政規則,不具有法之拘束力,而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係對於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違反法定程序蒐得各類證據之證據能力如何認定,設其原則規定。然查,本件卷存共犯梁定維等人之大陸公安筆錄及其他相關事證,偵查機關雖非依協議及要點規定主動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行文取得,係由大陸公安部刑事偵查局主動以傳真方式函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有該局108年9月20日函文在卷可按 (見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卷一第414頁),其取證程序雖與以往向大陸地區調取證據之作業方 式不同,惟該相關證據資料既係由大陸地區有關刑事部門依兩岸協議及作業要點規定主動函送,非屬來路不明之文件,雖未由我方偵查機關主動行文調取,惟與協議精神及目的無違。且依前揭所述,協議及要點既屬行政規則,並無法之拘束力,亦難認定偵查機關就此調查取證過程有何違背「法定程序」之處。 3.被告以外之人於我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 陳述經載明於筆錄,係司法警察機關針對具體個案之調查作為,不具例行性之要件,該筆錄固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4所定之特信性文書,但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仍應依同法 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所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要件而為判斷。而同法第159條之3係為補救採納傳聞法則,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該條所列各款不能供述之情形,例外承認該等審判外警詢陳述為有證據能力。但此等例外,既在犧牲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則實務運用上,除應審究該審判外之陳述是否具有「絕對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外,關於不能供述之原因,猶應以非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事由所造成者為限,始有其適用,藉以確保被告之訴訟防禦權。至於被告以外之人在域外所為之警詢陳述,性質上與我國警詢筆錄雷同,同屬傳聞證據,但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考量法秩序上同一之規範,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就此法律未設規範者,自應援引類似規定,加以適用,始能適合社會通念,並應實務需要。故在被告反對詰問權已受保障之前提下,被告以外之人在域外所為之警詢陳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規定,據以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本件證人即共同正犯梁定維等人之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在我國法院審判外之陳述,具有傳聞證據之性質,且其證言筆錄係大陸地區具有刑事偵查職權之公務員所製作【參照107年10月26日修正實施之大陸地區刑 事訴訟法①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第2項規定:人民法 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②第50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㈠物證;㈡書證;㈢證 人證言;㈣被害人陳述;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㈥鑑定意見;㈦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㈧視聽 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③第5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④第124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 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⑤第125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 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且各該筆錄復經受詢問人梁定維等人及被害人等人親自書寫「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一樣」、「以上筆錄看過,和我說的一致」等文句,並簽名及書寫詢問日期於其上,每頁正下方均有其親自簽名及捺指印,有上開各該筆錄在卷可稽(見卷附中國 證據資料一、二及立案決定書所示),堪認前述供述之取得 程序具有合法性。本件復查無上開大陸地區所屬機關之偵查人員有以威脅、利誘、詐欺或其他非法方法對梁定維等人及被害人等人詢問之情形,因認上開人等前揭所列於大陸地區接受公安機關人員詢問時所製作之筆錄,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 4.又被告3人及其辯護人聲請詰問共同正犯梁定維等人,另案 於109年8月20日透過法務部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請求調查取證,就證人即共同正犯梁定維等7人接受本院以網際網路或 電子通訊等遠距訊問方式,以便接受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其等進行證人之交互詰問及訊問,惟為大陸地區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法院函覆無法協助,此為法務部110年4月26日函文所附該人民法院說明函1份在卷(見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卷二第235頁、第239頁),嗣本院再分別於111年9月27日及111年11月10日透過法務部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請求證人 即共同正犯梁定維等人所在服刑之監所或指定之機構,協助本院以網際網路或電子通訊等遠距訊問方式詰問證人,並提供證人即共同正犯梁定維等人之訊問筆錄錄音或錄影光碟(見本院卷二第119至123頁、第227至230頁),惟為大陸地區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函覆因無相關網絡設備可供開展跨境網絡遠程視頻訊問及因表述問題而無法協助,此有法務部112年2月3日及112年2月6日函文所附說明函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07至311頁、第313至315頁),足見本院已窮 盡各種方法盡其傳喚義務並尋求替代措施而未果,難認可歸責於國家而妨礙其等訴訟防禦權之情形。 5.至於被告梁文祥之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即共犯許文龍、卓義程於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有接受「法治教育」、「感化教育」,其等之證述難認具有任意性等語。但查,證人即共犯許文龍、卓義程固分別於106年8月11日、106年8月16日在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表示有接受法治教育及感化教育,然證人即共同正犯許文龍、卓義程早於該次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前,即均已承認犯罪,並清楚說明該機房之運作、分工方式,有各該詢問筆錄在卷可查,難認其等上開陳述與接受法治教育、感化教育有關聯;且其等在接受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被告3人因已回臺未遣送至大陸地區,而非 大陸地區司法單位訴追之對象,可見被告3人之犯行非公安 人員查緝之重點,其等自無構陷被告3人,以爭取輕刑之必 要,是辯護人上開辯稱委無足採。 6.綜上,審酌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於上開大陸地區公安局、看守所作成詢問筆錄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應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且衡酌兩岸目前政治局勢,其等客觀上既存有無從傳喚到庭作證之情形,又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被告3人雖未能行使對質詰問權,惟本 院已窮盡各種方法盡其傳喚義務並尋求替代措施而未果;上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偵查人員詢問前揭證人即共同被告時所製作之詢問筆錄,既經本院依法提示,並給予被告3人對此 得以充分爭執、辯明證人證述之特別信用性存否的機會,自應認業經合法調查,而得為證據。再者,上開證人之證述並非本案唯一之證據,尚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另按被告以外之人在域外所為之警詢陳述,性質上與我國警詢筆錄雷同,同屬傳聞證據,在法秩序上宜為同一之規範,為相同之處理。若法律就其中之一未設規範,自應援引類似規定,加以適用,始能適合社會通念(最高法院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本件證人即共同被告梁定維、黃凱培、卓義程、葉信治、許文龍、鄭英牆等人在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為之警詢陳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規定,而承認其 證據能力。 ㈣如附表所示各該文書(證據資料欄各被害人大陸公安詢問筆錄 除外)部分之證據能力: 1.被告3人及其辯護人等辯稱附表證據資料欄之各項文書,均 非依「協議」及「要點」之法定程序調查取證,有違法定程序而不能採為證據云云。 2.本件取證程序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於106年9月18日以警偵106206聯絡函及106年11月22日以警偵106257聯絡函,函請大陸 公安部提供本案筆錄,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 月16日刑偵七三字第1117033102號函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警偵106206、106257聯絡函各1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二第233頁、第251至261頁),故偵查機關取 得本案筆錄有法源依據,且調查取證過程亦難認有何違背法定程序之瑕疵。故本院以下援用如證據資料欄(各被害人大 陸公安詢問筆錄除外)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且其中關於刑 事訴訟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㈤附表所示大陸地區各該被害人王富華等186人(下稱被害人等 人)於大陸地區公安機關調查時所為陳述,公訴人、被告3 人及其辯護人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194至195頁),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3人之辯詞與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1.被告梁文祥、梁文龍、洪義展雖均否認有何參與共同詐騙犯行,被告梁文祥、梁文龍均辯稱:伊等均是到印尼旅遊,是去該機房內找哥哥梁定維云云,被告洪義展辯稱:我是去印尼找女友Lisa云云。 2.被告3人之辯護人辯護意旨: 被告梁文祥、梁文龍之選任辯護人均辯護以:現場遭逮捕之人,只有被告等未遣送大陸地區,足見被告等並未涉案,此外,不能僅因被告等在場,就論以共同正犯之罪責,梁文祥辯護人另辯稱應屬接續犯等語。被告洪義展之選任辯護人則辯護以: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洪義展確有參與該機房之詐騙犯行,洪義展是去印尼探視女友,偶然受邀進入機房參觀等語 ㈡梁定維等人及身分不詳綽號「二哥」、大陸地區人民之成年人,於000年0月間,共組詐欺集團,由身分不詳之人在印尼峇里島J1.Puri Bendesa Banjar Mumbul KutaSelatan Badung Bali出資設立電信詐欺機房,梁定維負責管理該機房, 該詐欺集團之詐騙方式為先由「第1線」人員佯裝為郵政局 人員,透過電話向大陸地區人民佯稱身分遭冒用或信用卡欠款,須報案處理云云,待受騙民眾誤信後再轉接至「第2線 」,負責「第2線」之人佯稱為大陸公安局人員,偽稱大陸 地區人民涉及刑事案件,須配合調查云云,並指示大陸地區人民將存款匯款至指定帳戶,或要求其提供網路銀行帳戶密碼、轉帳驗證碼,若被害人存款超過一定金額,則再轉由「第3線」人員接聽,負責「第3線」之人佯稱為隊長或檢察官,要求大陸地區人民須將存款匯款至安全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或提供網路銀行帳戶密碼、轉帳驗證碼予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再將大陸地區人民帳戶中存款轉帳至特定帳戶,被告3人對於106年7月29日在印 尼出峇里島機房內為印尼警方查獲之事實各情,為被告3人 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品安、梁定維、卓義程、許文龍、黃凱培、葉信治、鄭英牆及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於大陸公安詢問指證明確,且有被告3人出入境資訊連結作業 、被告3人及共同正犯梁定維等人個別查詢報表、現場照片 、記帳本、附表「證據資料」欄內所示之被害人受害及報案相關資料等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㈢被告3人有以上開分工方式參與該詐欺集團為上開詐欺犯行, 有下列證據可為證: 1.證人即本件詐騙集團之管理者梁定維於106年8月20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000年00月間我叫我弟弟梁文祥、梁文龍來 本件電信詐欺機房跟我一起從事電信詐騙,詐騙手法主要就是冒充郵政局、公安局、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針對大陸地區人民進行詐騙,到000年0月間該機房因為成員返鄉過年緣故暫停運作;於同年0月間,該機房之幕後金主「二哥」說要 開工,我就通知梁文祥、梁文龍前往該機房,「二哥」也通知洪義展、葉信治一同前來,梁文祥、梁文龍、洪義展他們是冒充公安局、檢察院人員,此外,梁文龍還負責對照成員詐騙得手之業績計算提成比例、發放薪資;對於該機房之詐騙所得,「二哥」通常不會問我,而是會透過「二哥」派來的洪義展瞭解情況等語(見107偵7130卷二第12至14頁背面) ,又於106年8月25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本件於106年7月29日在該機房被查獲的人員,就是106年3、4月間進去後就 一直待在該機房內,梁文龍與卓義程負責計算機房成員的詐騙業績及提成,再由梁文龍發放薪資等語(見107偵7130卷二第16頁背面),復於106年10月17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我負責管理本件電信詐欺機房,梁文龍負責統計及發放薪資,卓義程負責統計每天詐騙業績並與「水房」進行對帳;「第1線」人員全是由大陸地區人民冒充郵政局的工作人員,「 第2線」則是由梁文祥、梁文龍、陳冠倫(陳品安)、洪義展 、黃凱培、卓義程、許文龍、邱言平冒充公安,大陸地區移送卷二第101頁之辨識照片中,圖一是陳冠倫(陳品安),綽 號「幹倫」、圖二是梁文龍,綽號「小德」、圖三是梁文祥,綽號「老三」、圖四是洪義展,綽號「阿豐」等語(見107偵7130卷二第50至53頁背面)。 2.證人即共犯卓義程於106年8月9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 第2線」的人員有「幹倫」、「老三」、「小的」;筆錄後 所附之辨識照片,8號是「幹倫」、9號是「老三」、19號是「國豐」、23號是「小的」,其等均是負責冒充武漢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77頁正反面), 又於106年8月10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梁定維是該機房的管理者;「小德」就是梁文龍,他會依照「第2線」人員所 取被害人之個資,用電腦偽造逮捕令,再由電話手透過通訊軟體微信或QQ傳送給被害人,讓被害人上當受騙,「第2線 」人員有「幹倫」、「老三」,「第3線」人員有「國豐」 、「小德」,我跟梁文龍每天都會對機房成員之詐騙業績進行記帳,印尼警方當時有扣押我們的記帳單,該機房是透過電腦SKYPE與「車商」進行結算,「小德」知道密碼;梁定 維或「小德」每天晚上7點會集合「第1線」、「第2線」人 員開會,以撥放當天的錄音讓大家檢討改進,以提高詐騙的成功率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79頁背面至82頁背面),復於106年8月17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梁文龍是三線人員,冒 充的是孫明,洪義展是三線人員,冒充的是陳進,他也是另外一位老闆「二哥」派來監督梁定維的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104頁及背面),並於106年8月23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我每天都會統計電話手之業績,梁文龍負責發薪水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97頁背面),再於106年8月24日公安人員詢問 時證稱:對帳紀錄上顯示「三」代表梁文祥、「倫」代表陳冠倫、「$」則是「第3線」人員之代表,分別是梁文龍、許文龍及洪義展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100頁正反面),於106 年8月25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梁文龍是在105年7、8月間機房該開始籌設時就在了,該機房大門是被鎖住的,沒有梁定維許可,就不能進出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115頁背面至116頁背面),於106年10月16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梁文龍是我在大崙國中比我大2屆的學長,我透過梁文龍認識梁文 祥,洪義展是「二哥」派來機房後我才認識,梁文龍的配偶是黃靚加,沒有工作,與我交情不錯,我回臺灣都會與他們一起玩樂,也會去他們家裡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157頁正 反面)。 3.證人即共犯黃凱培於106年8月14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該機房的負責人是梁定維及洪義展,洪義展是臺灣老闆派來監督梁定維的;「第3線」人員有梁文龍、洪義展、許文龍, 「第2線」人員有我、梁文祥、陳冠倫(陳品安)、「小卓」 等(107偵7130卷三第22至23頁),於106年8月15日公安詢問 時證稱:機房管理上有問題的話,梁定維都會與洪義展商量,工資是梁文龍在發放等語(107偵7130卷三第24頁正反面) ,於106年8月17日公安詢問時證稱:對帳紀錄單上顯示「三」代表梁文祥、「倫」代表陳冠倫(陳品安)、「豐」代表洪義展、「小的」代表梁文龍、「$」則是「第3線」人員之代表,分別是梁文龍、洪義展及許文龍等語(107偵7130卷三第27頁),於106年8月22日公安詢問時證稱:如果被害人半信 半疑,我、梁文祥、梁文龍、陳冠倫(陳品安)、洪義展則會偽造「立案證明單」,再透過通訊軟體傳給被害人,使他們受騙,若被害人存款超過人民幣2萬元,我們則會偽造「資 金比對公文」等語(107偵7130卷三第29頁背面),於106年8 月26日公安詢問時證稱:梁文龍是負責記帳及發放工資,該機房大門是被鎖住的,未經梁定維同意,就無法出去等語(107偵7130卷三第33頁正反面),於106年10月16日公安詢問時證稱:筆錄後方之辨識照片中,圖一是陳冠倫(陳品安),綽號「幹倫」、圖二是梁文龍,綽號「小德」、圖三是梁文祥,綽號「老三」、圖四是洪義展,綽號「豐哥」,我於000 年0月間在埃及進行詐騙時認識梁文祥,於102年底在菲律賓從事詐騙時認識梁文龍,於000年00月間在印尼峇里島詐欺 機房認識洪義展等語(107偵7130卷三第64、66頁)。 4.證人即共犯許文龍於106年8月8日公安詢問時證稱:辨識照 片中,8號是「小陳」、9號是「阿祥」、19號是「阿順」、23號是「阿文」,這些人都是在機房2樓從事電信詐騙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244至245頁),於106年8月11日公安詢問時證稱:機房負責人不在的話,有事情就跟辨識照片中19號之「阿豐」(即被告洪義展)講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247頁 背面)、於106年8月17日公安詢問時證稱:「小德」負責記 帳及發薪水等語(見107偵7130卷二第249正反面),於106年8月26日公安詢問時證稱:「小的」每天都會和我們對帳,對帳紀錄單上顯示「$」則是代表我、梁文龍及洪義展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251頁背面)。 5.證人即共犯葉信治於106年8月10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筆錄後方之辨識照片中,8號是「倫」、9號是「三」、19號是「豐」、23號是「小的」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178頁及背 面)、於106年8月18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我在106年3月 底到該機房時,就看到「小的」、「老三」在該機房2樓工 作等語、106年8月23日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小的」、「老三」、「阿豐」及陳冠倫是擔任「第2線」人員,即在該 機房2樓冒充公安人員等語(107偵7130卷二第185頁背面)。 6.證人即共犯梁定維、卓義程、黃凱培、許文龍及葉信治於公安人員詢問時,對該機房之運作方式、成員之綽號、分工均為一致之陳述,針對被告3人同在該機房從事詐騙犯行一節 ,證稱均相符合,況且證人卓義程猶能具體陳稱其與被告3 人認識經過及被告梁文龍之配偶姓名,證人黃凱培也能清楚供陳與被告3人認識之時間、地點各情,均如上述,可見其 等必有一定交情,才能為此陳述,參諸證人即共犯梁定維等人在公安人員詢問時既已為認罪之表示,對於已非在大陸地區受公安機關偵辦之被告3人,實無推諉誣陷之動機與必要 ;此外,又無任何證據顯示其等與被告3人有何嫌怨,尤其 證人即共犯梁定維係被告梁文祥、梁文龍之胞弟,顯無構陷被告梁文祥、梁文龍之理。 7.另據被告3人之入出境資料顯示:①被告梁文祥先於000年0月 0日出境,復於106年1月16日入境,再於000年0月00日出境 ,嗣於106年2月15日入境,並於000 年0月00日出境;②被告 梁文龍先於000年0月00日出境,並於106年1月19日入境,復於000年0月00日出境;③被告洪義展先於000年0月00日出境,嗣於105年8月23日入境,又於000年00月00日出境,並於106年1月16日入境,再於000年0月0日出境各情,有入出境資訊在卷可佐(106他5557卷第109、120、121頁),亦與前揭①證人即共犯梁定維所證:梁文祥、梁文龍於000年00月間先 在該機房從事詐騙工作,於000年0月間因過年返鄉,於106 年0月間開工,「二哥」並派被告洪義展來監督,本件該機 房被查獲時,在場之成員是106年3、4月間進去後就一直待 在該機房內等語;②證人即共犯卓義程證稱:梁文龍是在105 年7、8月間機房該開始籌設時就在了等語;③證人即共犯葉信治證稱:我在106年3月底到該機房時,就看到「小的」、「老三」在該機房2樓工作等語互核一致,被告3人在印尼遭逮捕時,即以自白書自承:「在印尼峇厘島從事電信詐騙中國人」等情(見他字第5557號卷第9、10、12頁),更與上情 相符;再參以證人李堅志於另案審理時證稱:當時印尼警方都沒有出面跟我們交涉,我們請被告等寫自白書的目的是要確認他們是否為臺灣人,以及遭逮捕的原因,來進行國際救助等語,可知被告3人書寫自白書的目的,是要向臺灣駐印 尼代表人員尋求協助,倘若自己確係單純前往印尼旅遊,僅因查獲當下待在詐欺機房內,而無端遭當地警方認為同係詐騙集團成員並加以逮捕,甚至即將要被遣送大陸地區受審,在異鄉求助無門、語言隔閡之情況下,突遇臺灣官員協助,被告3人應把握此一線生機,向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據理力 爭,表明自己蒙受不白之冤,豈會在臺灣駐印尼代表人員未要求其等認罪的情況下,主動坦承自己是在當地從事電信詐騙犯行。 8.被告梁文祥雖辯稱:我哥哥梁定維因傷害被通緝,我不知道他在印尼做什麼,我只是買泡麵等臺灣食品過去給他云云;被告洪義展辯稱:我是去找女朋友Lisa云云,然若僅係為購買泡麵等食品,自得以郵寄或委由他人之方式交付與梁定維,當無特地搭乘飛機攜帶食品至印尼之必要;被告洪義展連交往女友之名字、年籍、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均未具體交代,以實其說,其等所辯實難採信。 ㈣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等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被告梁文祥、梁文龍、洪義展及其等辯護人上開辯稱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業於112年5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 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就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未修正,是前揭修正對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之犯行並無影響,即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情,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規定。 ㈡核被告3人如附表編號1至87、89至186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所示共185罪);如附表編號88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罪。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而多次轉帳之被害人,乃該集團成員以同一詐欺手法訛詐同一被害人,致被害人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匯款,其等施用詐術之方式及詐欺對象相同,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3人與陳品安、梁定維、黃凱培、卓義程、葉信治、許文 龍、鄭英牆、邱言平及身分不詳多名大陸地區成年男女,就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按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實行各行為而發生數個法益侵害,縱有數個被害人,惟各行為間具有完全或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即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以想像競合犯論擬,以免過度評價其行為。惟行為人如非基於單一決意,且先後實行數行為,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得以區隔,乃另行起意所為,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侵害數被害人之法益並非同一者,則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始足完整評價其行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5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3人就附表所示犯行,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各行為間,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時間可以區隔,且侵害法益不同,而各具獨立性,應依被害人數,予以分論併罰。被告梁文祥及其辯護人辯稱本件係以發送詐騙語音封包進行詐騙,則同一日之不同被害人應屬想像競合犯云云,並無理由。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累犯不予以加重: 查被告梁文龍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 度簡字第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3年4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梁文龍雖有經法院科刑確定及執行有期徒刑完畢之情形,惟被告梁文龍前所違犯者,係賭博案件,與本案所犯之加重詐欺等犯行,罪質並非相同,難認被告梁文龍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予 加重其刑。 2.未遂犯減輕其刑部分: 附表編號88所示部分,被告3人已著手於詐欺犯行之實行, 然因附表編號88所示被害人未匯款成功而不遂,為未遂犯,此部分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3.不適用刑法第59條之說明: 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詐欺集團犯罪已是當今亟欲遏止防阻之犯罪類型,本案尚屬跨國性之詐欺行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影響國際形象,衡以被告3人均否認犯行,且事後均未賠償被害人損害, 依其等犯罪情節,當無情輕法重之憾,並不該當「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之要件,並無再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之餘地。 三、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 1.原審認被告3人所為如附表所示犯行,均事證明確,並審酌 詐欺惡風蔓延社會,詐欺集團藉跨國從事詐騙分工方式掩蔽犯行,不僅使詐欺集團得以藉國界擋蔽,在幕後壯大詐欺集團之組織與編制,且層層分工切割集團成員聯繫,致生查緝之困難度,並細化訛詐之手法,致一般民眾難以防範,危害社會治安;又被告洪義展為本案詐騙集團幕後首腦「二哥」指派監督該電信詐欺機房,且與共犯梁定維一同統籌管理該機房,同時擔任「第3線」人員,為主要角色;被告梁文龍 受共犯梁定維委託,負責該機房記帳及核算發放薪資,及擔任「第3線」人員,同為主要角色;被告梁文祥擔任「第2線」人員,係擔任次要角色;復考量被告梁文龍、梁文祥、洪義展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又其等利用被害人法律知識不足、易於相信偵查與司法機關之心理弱點,冒用大陸地區政府及司法機關名義犯案,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影響其心理健康及社會信賴感,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參酌被告梁文祥自陳國中畢業、離婚、育有1子、 案發時職業為鐵工,被告梁文龍自陳高中畢業、已婚、育有3名幼子、案發時職業為從事汙水處理工作,被告洪義展自 陳國中畢業、已婚、育有3名子女、案發時職業為臨時工等 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原審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宣告刑,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之情事。又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判決認定被告3人擔任「第2線」 、「第3線」報酬各為4萬元,已諭知沒收、追徵,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件依卷 內事證,查無被告3人另有其他犯罪所得之事證,原審不予 宣告沒收,亦屬妥適。 2.被告3人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及請求減輕其刑等均無理由 ,均應予駁回。 ㈡撤銷改判部分: 1.原審就被告3人上揭犯行,以其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各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17、17年,未逾越外部界限,固非無見。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之定應 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於併合處罰而酌定執行刑時,應審酌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其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因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允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查本件原審就上開各罪,以各該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5年、17年、17年。然觀諸被告3人就 附表186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85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罪,固因時間、地點、被害人互異,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而應予分論併罰,惟衡諸186次犯罪時間係從000年0月間至同年0月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各罪依附程度相對較高,各次詐欺所得不多,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又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原審所定執行刑實屬過重,有失定刑權衡之比例、平等原則,被告3人上訴主張定應執行刑之刑度過重,則有理由 ,原判決既有上開無可維持之瑕疵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就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 2.斟酌被告3人各次犯行,均係在特定時間內,利用同一工作 機會,循同一模式反覆從事,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應就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被告等所犯各罪之罪質異同,及上開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被告3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 事政策,分別定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之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被告3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見本院卷二 第297頁),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時間(民國) 詐騙方式 詐騙款項 ①匯款時間 ②匯入帳號 ③匯款金額(人民幣) 證據資料 罪名及宣告刑 1 王富華 106年5月13日下午4時許 佯稱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因其個人資料遭洩漏,而遭盜辦武漢郵政銀行信用卡,指示其應至銀行辦理開通手機銀行、網路銀行,並多次請其提供網路銀行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5月13日 ②潘友宇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元、5,000元 1.證人王富華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富華受案登記表 3.萊蕪市公安局張家洼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交易明細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趙悅 106年5月16日上午11時40分許 佯稱為淄博市郵局人員,表示其於105年12月1日在武漢市郵局有申辦信用卡,該信用卡有欠費16,580元,經趙悅表示未申辦過該信用卡後,該假冒郵局人員即稱將協助其轉接至武漢市公安局核實情況,後假冒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復向趙悅表示因其個人資料遭洩漏而遭盜辦信用卡,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5月16日上午11時43分許 ②謝軍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元 1.證人趙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趙悅受案登記表 3.高青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李麗麗 106年5月17日上午10時許 佯稱為郵政銀行人員,表示因其信用卡涉嫌惡意透支,要求其還款,否則其銀行帳戶將被凍結,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5月17日 ②劉章龍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9,518元 1.證人李麗麗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麗麗受案登記表 3.寧津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業務憑證(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樊相芹 106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因其個人資料遭盜用,而遭冒用身分申辦信用卡,且該信用卡已超過透支額度,要凍結其所有銀行帳戶,指示其儘速申辦新銀行帳戶,並多次要求其提供新辦帳戶網路銀行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5月18日 ②孫忠濱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4,990元 1.證人樊相芹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樊相芹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司法)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 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張春秋 106年5月18日上午11時30分許 佯稱為武漢郵局銀行人員,表示因其所申辦之舞和郵儲銀行信用卡透支消費16,000元遲未繳納,將凍結其銀行帳戶,張春秋表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並要報案後,隨之由另一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其辦理網路銀行,並多次要求其提供網路銀行驗證碼云云。 (一)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3分許 ②趙海所申設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472元 1.證人張春秋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春秋受案登記表 3.沂源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3分許 ②趙海所申設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9,701元 6 齊云花 106年5月22日上午9時56分許 佯稱為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前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6,580元,若未繳款將被起訴,並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5月22日 ②向松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500元 1.證人齊云花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齊云花受案登記表 3.樂陵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交易紀錄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毛東杰 106年5月23日上午10時許 佯稱為淄博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580元,若未繳款將凍結其所有銀行帳戶,毛東杰表示要報案後,電話即轉接至另一假冒為武漢警方人員,表示其個人資料遭洩漏而遭盜辦信用卡,並要求其提供銀行帳戶卡號及密碼云云。 (一) ①106年5月23日 ②李賀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1,000元、48,300元 1.證人毛東杰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毛東杰受案登記表 3.桓台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 YNB-5-1-1筆記型電腦 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 ①106年5月23日 ②鄒雪瑩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65,000元、52,000元、40,000元 (三) ①106年5月23日 ②田秀梅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75,000元 (四) ①106年5月23日 ②李志鋒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5,000元、39,500元 (五) ①106年5月23日 ②吳永保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68,500元 (六) ①106年5月23日 ②王江華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8,000元 (七) ①106年5月23日 ②周燕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4,000元 8 孔冉 106年5月24日上午9時52分許 佯稱其因於105年12月1日在武漢銀行申辦信用卡,該卡已透支16,580元,且已遭提起訴訟,經孔冉表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電話即轉至另一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復表示其個人資料遭洩漏,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即須負擔法律責任云云。 (一) ①106年5月24日上午9時52分許 ②祝宏利所申設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元  1.證人孔冉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孔冉受案登記表 3.曲阜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5月24日上午9時55分許 ②祝宏利所申設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000元 (三) ①106年5月24日上午9時57分許 ②祝宏利所申設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50元 9 毛相訓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 佯稱為湖北省武漢市郵政銀行人員,表示其前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16,580元,將凍結其銀行帳戶,經毛相訓表示並未申辦該信用卡,電話即轉至另一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表示欲對其進行資金清查,而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5月24日 ②馬衛珍所申設之民生銀行帳號622622******1891帳戶。 ③1,000元、4,200元 1.證人毛相訓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毛相訓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立案決定書 4.交通銀行交易明細表、毛相訓所有之中國建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5月24日 ②王飛飛所申設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7,400元 10 張金環 106年5月25日上午8時許 佯稱為郵局人員,表示其身分證遭人冒用申辦貸款遲未還款,已遭郵局報案起訴,隨後即將電話轉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表示其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將貸款還清,並要求其提供銀行卡號、密碼及U盾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5月25日上午10時57分許 ②何惠安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3,000元 1.證人張金環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金環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張光明 106年5月25日上午10時16分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業務人員,表示其前在武漢市申辦信用卡透支16,850元未歸還,已聯繫公安機關對其進行逮捕,經張光明表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電話即轉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密碼云云。 ①106年5月25日 ②封天一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0,000元 1.證人張光明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光明受案登記表 3.利津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客戶)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丁曉倩 106年5月25日上午11時29分許 佯稱為德州郵政人員,表示信用卡欠費未繳,須配合辦理,否則會將其移送法院起訴,經丁曉倩表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民警即來電表示要求其申辦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將其他銀行帳戶款項轉存至上開郵政儲蓄銀行帳戶內,並請其提供該郵政儲蓄銀行卡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5月25日 ②戶名不詳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7,859元 1.證人丁曉倩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丁曉倩受案登記表 3.樂陵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司法)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于浩 106年5月26日上午11時許 佯稱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其身分證遭盜用辦理信用卡並透支,要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卡,指示于浩重新申辦郵政儲蓄銀行卡,將其他銀行卡內存款轉入上開郵政儲蓄銀行卡,並要求其提供該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及密碼云云。 ①106年5月26日 ②王兆祿所申設之中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750元 1.證人于浩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于浩受案登記表 3.威海市公安局環翠分局立案決定書 4.郵政儲蓄邏輯集中系統之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客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田廣豐 106年5月27日上午9時40分許 佯稱為濟寧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申辦信用卡已3個月未還款,須於上此11時許前還款,否則將強制凍結其銀行卡,經田廣豐表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電話即轉至另一名假冒為長沙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可以協助處理,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5月27日上午10時17分 ②李超峰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823元 1.證人田廣豐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田廣豐受案登記表 3.濟寧市公安局濟樂分局立案決定書 4.郵政儲蓄邏輯集中系統之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客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5月27日上午10時21分 ②李超峰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389元 15 丁霞 106年6月3日上午8時53分許 佯稱為武漢郵政銀行人員,表示其信用卡欠費16,850元,並協助其轉接電話至另一假冒為武漢公安局派出所人員,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6月3日 ②周愛香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950元、3,500元、2,800元 1.證人丁霞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丁霞受案登記表 3.日照市公安局樂港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3日 ②許磊所申設之郵政儲蓄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800元 16 任媛 106年6月8日上午11時51分許 佯稱為濰坊郵局人員,表示其信用卡透支16,000元,經任媛表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即表示協助其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其身分證遭人冒用盜辦信用卡,該信用卡惡意透支,人民法院要將其起訴,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及動態碼云云。 (一)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5分許 ②李浩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5,000元 1.證人任媛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任媛受案登記表 3.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立案決定書 4.證人任媛交通銀行帳戶之零售客戶交易清單、 帳戶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8分許 ②李浩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5,000元 (三)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0分許 ②李浩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3,000元 17 田兆豐 106年6月12日上午11時許 佯稱其信用卡透支16,000元,並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可以協助其解決,指示其提供銀卡卡號等資料云云。 ①106年6月12日 ②所附資料過於模糊,無法辨識。 ③20,000元 1.證人田兆豐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田兆豐受案登記表 3.绥棱林業地區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單院麗 106年6月13日上午10時18分許 佯稱為郵政總局客服人員,表示其信用卡欠款16,850元,若未於上午11時許還款,將凍結其帳戶,經單院麗表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須進行資金清查,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13日 ②何敏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990元、4,990元 1.證人單院麗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單院麗受案登記表 3.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立案決定書 4.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 YNB-5-1-1筆記型電腦 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趙慧琳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 佯稱為郵政人員,表示其掛號信上有顯示其在武漢市之信用卡已透支15,680元,經趙慧琳表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17日晚間6時31分許 ②陳小東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400元 1.證人趙慧琳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趙慧琳受案登記表 3.長子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工商銀行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蔡芹 106年6月18日中午12時26分許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信用卡透支16,580元已涉嫌詐騙,並協助將電話轉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表示若其未將款項匯至指定其另一郵政儲蓄卡內,將會通知派出所來拘捕並判刑,並多次要求其提供銀行卡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6月18日 ②房小福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5,000元、50,000元 1.證人蔡芹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蔡芹受案登記表 3.交易明細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杜雷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未領取,該郵件具體內容為其在武漢郵政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6,580元,須於晚間6時許前還款,否則將凍結其所有帳戶,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表示為確保其帳戶安全及清償信用卡透支事宜,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0日 ②書黎靜所申設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5,000元 1.證人杜雷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杜雷受案登記表 3.太原市公安局清徐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張雪晶 106年6月20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中國郵電總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0,000元,若未繳款將被起訴,並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可以協助其解決,指示其至郵政銀行ATM變更密碼,要求其提供銀行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6月20日 ②黃街所申設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100元 1.證人張雪晶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雪晶受案登記表 3.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司法)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李園園 106年6月20日上午10時分許 佯稱為開封市郵政銀行人員,表示其信用卡透支,經李園園表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其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其身分證遭人冒用盜辦信用卡,其銀行卡不安全,要協助將其銀行卡內款項轉至安全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0日上午11時42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止 ②梁志強所申設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990元、4,990元、600元 1.證人李園園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園園受案登記表 3.尉氏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轉帳明細、銀行卡結果列表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馬園園 106年6月20日上午11時許 佯稱為郵政銀行人員,表示其信用卡欠費16,580元,若不還錢將停用其名下所有帳戶,並協助其轉接電話至另一假冒為武漢公安局派出所人員,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作資金清查云云。 ①106年6月20日上午11時40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52分許止 ②康建成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元、8,300元、1,000元 1.證人馬園園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馬園園受案登記表 3.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李東梅 106年6月20日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若不報警處理,其名下財產將被凍結,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武漢公安局人指示李東梅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0日後 ②戶名不詳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396元、2396元、17,000元、17,000元、16,000元、16,000元、17,000元、17,000元 1.證人李東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東梅受案登記表 3.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李燕 106年6月23日 佯稱為外地郵局人員,表示其前於000年0月間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10,000多元,將凍結其銀行帳戶,經李燕表示並未申辦該信用卡,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表示欲對其進行資金清查,而指示其開立新帳戶,並將其他銀行卡內存款轉入上開新帳戶內,並要求其提供該新帳戶銀行卡卡號及密碼云云。 ①106年6月23日 ②賀海霞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8萬3,350元 1.證人李燕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燕受案登記表 3.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經濟發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個人帳戶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劉太來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 佯稱為郵局人員,表示郵件顯示其該郵政儲蓄卡透支,若未還款要凍結其所有銀行帳戶,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表示為清查資金來源,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 ②梁超強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3,000元   1.證人劉太來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劉太來受案登記表 3.青島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帳戶明細、交易明細表、與詐騙集團手機簡訊對話紀錄及通聯紀錄 翻拍照片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3分許 ②梁超強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8,400元 28 朱書見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4分許 佯稱為郵政銀行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內容為其於106年2月22日在武漢郵政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6,580元,法院將於當日下午開庭審理,經朱書見表示並未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表示須進行資金清查,而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1日 ②邱功利所申設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6,300元 1.證人朱書見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朱書見受案登記表 3.日照港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候興興 106年6月22日上午9時10分許 佯稱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表示其身分證遭人冒用盜辦信用卡,該信用卡被透支16,000元,要求其提供1,300元做資金清查云云。 ①106年6月22日上午10時5分許 ②盧中華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300元 1.證人侯興興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侯興興受案登記表 3.鄭州市公安局建設路分局立案決定書 4.證人侯興興受詐騙後匯款情況說明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崔婧 106年6月22日上午10時55分許 佯稱為青島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來自武漢郵政總局郵件,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郵政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已遭郵局報案起訴,並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表示為清查財產,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並另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及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6月22日 ②呂佳兵所申設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元、30,000元 1.證人崔婧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崔婧受案登記表 3.萊西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接警止付平台無憑證說明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郭鵬麗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催繳通知,該通知內容為其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6,580元,須於下午2時30分許前還款,否則通知長子縣公安局對其拘留,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表示為進行資產保護,以防止其帳戶凍結後無法提款,而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18分許止 ②周蓉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900元 1.證人郭鵬麗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郭鵬麗受案登記表 3.長子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交易明細、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龔以梅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4分許 佯稱為郵政客服人員,表示其郵件上有顯示其在武漢市之信用卡透支15,680元已逾期3個月,經龔以梅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6月23日 ②姚宗亮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4,300元 1.證人龔以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龔以梅受案登記表 3.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歷史明細清單、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23日 ②戶名不詳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5,000元、16,900元 33 金煒華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6分 佯稱為青島郵政銀行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內容為其於106年2月22日在武漢郵政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6,580元,下午未還款即凍結所有銀行卡,經金煒華表示並未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表示須進行資金清查,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5分許 ②劉佳明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300元 1.證人金煒華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金煒華受案登記表 3.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立案決定書 4.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4 楊榮 106年6月24日上午10時32分許 佯稱為長治市廣場郵政快遞人員,表示其於106年2月22日在武漢郵政銀行洪山支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5,680元,還款期限為當日下午1時30分,未還款將遭強制扣款,經楊榮表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其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其身分證遭人冒用盜辦信用卡,而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4日 ②代兵所申設之郵政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700元、9,900元 1.證人楊榮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楊榮受案登記表 3.長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交易明細、手機對話翻拍照片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郝健中 106年6月25日上午11時許 佯稱為郵政銀行人員,表示其所申辦郵政信用卡欠費16000元,經郝健中表示未申辦過該信用卡後,即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公安局人員,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5日上午11時9分許 ②何恩偉所申設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110元 1.證人郝健中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郝健中受案登記表 3.平遙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王超 106年6月26日中午12時許 佯稱為唐山市郵政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申辦的郵政透支卡欠費10,000多元,將於當日下午2時許凍結其由正卡帳戶,經王超表示要報警後,即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要求其將款項存至郵政儲存卡上,並提供網路銀行驗證碼,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6日 ②謝軍所申設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50,000元 1.證人王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超受案登記表 3.遷安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客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劉鈺 106年6月26日中午12時許 佯稱其在武漢辦過一張信用卡,該信用卡透支後逾期未還款,要被起訴,經劉鈺表示未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6日 ②沈仕峰所申設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500元、7,000元、3,200元、5,000元 1.證人劉鈺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劉鈺受案登記表 3.屯留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靳嘉蓉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郵局快遞人員向其表示有一件快遞未取,快遞信件內容為有人冒用身分證在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辦理信用卡,現已透支16,580元,如於當日下午3時前未將款項還清,即將被起訴到武漢市人民法院,隨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自稱為武漢公安局劉杰輝警官,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6月26日 ②謝忠偉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400元 1.證人靳嘉蓉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靳嘉蓉受案登記表 3.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分局立案決定書 4.餘額寶轉帳明細、借款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客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 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 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26日 ②15,000元 ③不詳之人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王珂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長治市郵政局工作人員向其表示其拿身分證辦理信用卡,但惡意透支,若不還款將報警處理,王珂表示未辦理信用卡後,並請其打電話向公安局確認,王珂復將其母親電話提供與對方,嗣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即撥打王珂母親電話向王珂佯稱要對其名下所有卡進行凍結處理,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6日 ②劉秋樹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29,000元 1.證人王珂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珂受案登記表 3.沁源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羅霞則 106年6月27日上午某時許 佯稱為來自美國加拿大電話表示其有包裹須至郵政領取,羅霞則表示未有郵件後,隨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當地郵政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辦理信用卡欠款16,580元,經羅霞則表示未曾辦理過該信用卡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民警向其訛稱若非其本人申辦之信用卡則公安局必須介入調查,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7日10時7分許 ②趙勇所申設之華夏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950元 1.證人羅霞則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羅霞則受案登記表 3.長治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楊柳 106年6月27日 佯稱為唐山市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辦理信用卡已透支16,580元,若不按時還款將被武漢市法院起訴,楊柳表示未辦理過該信用卡後,該人員即提供武漢市公安局聯絡方式與楊柳,楊柳即撥打該電話,並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民警指示楊柳將中國農業銀行帳戶綁定支付寶後輸入密碼將款項轉出,並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6月27日上午10時許 ②任虎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919元 1.證人楊柳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楊柳受案登記表 3.唐山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已銷戶活期帳戶明細清單、中國農業銀行個人帳戶明細、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27日 ②曾俊強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③8,000元 42 張藝冰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 佯稱為山西郵政人員表示其身分證遭冒用申辦信用卡已透支16,580元,並協助轉接電話與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員張雷向張藝冰訛稱須對其進行資金審核,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及驗證碼,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9日 ②尤國松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00元、5,000元、5,300元 1.證人張藝冰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藝冰受案登記表 3.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李鳴 106年6月30日上午8時53分許 佯稱為武漢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6,580元已到期將被起訴,李鳴表示其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方信警員向李鳴訛稱因其涉嫌一宗重大案件,須進行資金驗證,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30日 ②王琦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400元、600元 1.證人李鳴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鳴受案登記表 3.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吉海玲 106年6月30日中午12時55分許 佯稱為唐山市郵政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16850元,若於當日下午2時許前未還款將被起訴至法院,並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卡,吉海玲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有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江華警員撥打電話與吉海玲要求其提供銀行卡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6月30日 ②湯嗣舜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元 1.證人吉海玲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吉海玲受案登記表 3.灤南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客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劉嘉玲 106年7月1日 佯稱為郵政局人表示其個人資料盜用辦理信用卡,並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自稱武漢公安局人員訛以須進行資產清查要求劉嘉玲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1日後 ②楊明偉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000元   1.證人劉嘉玲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劉嘉玲受案登記表 3.立案決定書 4.銀行交易明細、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6 劉正杰 106年7月2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所申辦之信用卡未還款,並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自稱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察要求劉正杰提供銀行卡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7月2日 ②許穎徽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6,400元 1.證人劉正杰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劉正杰受案登記表 3.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4.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周艷麗 106年7月2日上午10時許 佯稱為唐山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身分證遭人冒用申辦一張郵政儲蓄卡,並欠款16,580元,若於當日上午11時許前未還款將被起訴,隨後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自稱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7月2日 ②王臣助所申設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9,600元   1.證人周艷麗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周艷麗受案登記表 3.灤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2日 ②朱建強所申設之華夏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9,990元、10,000元 48 崔海濤 106年7月3日上午9時許 佯稱其身分證遭人冒用辦理信用卡已經透支1.68萬元,並稱之後會有另一名武漢公安局民警與其聯繫,之後假冒武漢市公安局民警之人即撥打電話與崔海濤向其訛稱須核實其銀行卡內款項來路,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及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7月3日 ②何易所申設之交通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400元、3,900元 1.證人崔海濤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崔海濤受案登記表 3.章丘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9 宋咏梅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淄博市郵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欠費16,500元,若未馬上還款將凍結其個人在銀行所有款項,之後再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宋咏梅訛稱為了避免其個人在銀行存款被凍結,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3日 ②蘇增奎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100元 1.證人宋咏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宋咏梅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博山立案決定書 4.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田霞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淄博市郵局人員表示其名下信用卡在武漢市遭盜刷16,580元,之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員撥打電話與田霞訛稱於當日下午2時許前就會凍結其所有帳戶資金,若其未使用該信用卡消費,則須將其他銀行卡內存款取出後匯入其由政儲蓄銀行帳戶內,並要求其提供該銀行卡卡號及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7月3日 ②劉曉偉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100元 1.證人田霞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田霞受案登記表 3.桓台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客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1 王鳳琴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0分許 佯稱為武漢市公安局表示其身分證遭冒用辦理貸款16,800元,若未還款,其將被公安抓起,且個人名下財產將被凍結,並要求王鳳琴提供銀行卡卡號及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7月4日 ②何恩偉所申設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8,000元 1.證人王鳳琴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鳳琴受案登記表 3.高青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客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馬娥 106年7月5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曾在該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16,580元,已逾3個月未還款,馬娥表示其身分可能遭冒用,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自稱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向馬娥訛稱須核實其身分,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5日於上午9時58分許 ②龐武龍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400元 1.證人馬娥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馬娥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立案決定書、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 4.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李娟娟 106年7月5日上午10時許 佯稱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武漢所辦之銀行帳戶欠款16,000元,若未於當日上午11時30分前還清就會通知法院起訴,李娟娟表示未曾到過武漢,證件亦未遺失後,即向李娟娟稱其身分可能遭冒用,而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向李娟娟訛稱須清查其所有銀行帳戶,並指示李娟娟將存款轉匯至有綁定網路銀行帳戶內,再要求李娟娟提供網路銀行卡號及密碼云云。 ①106年7月5日 ②張瑩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 1.證人李娟娟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娟娟受案登記表 3.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4 江云敏 106年7月5日上午10時30分許 佯稱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該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有消費16,000元,並要求江云敏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另開立一新帳戶後,將古村農業銀行存單內款項領出後存入該新辦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戶內,並指示其提供該帳戶網路銀行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7月5日 ②董自然所申設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950元 1.證人江云敏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江云敏受案登記表 3.沂水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網路銀行轉帳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5 李公才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 佯稱為臨沂縣郵政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其身分可能遭冒用,後由另一名假冒武漢公安局警員撥打電話與李公才訛稱須其提供銀行卡密碼、手機驗證碼向法院申報云云。 ①106年7月5日 ②陳傳明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6,300元 1.證人李公才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公才受案登記表 3.費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帳戶交易明細(客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范宏穎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唐山市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6,580元,如於當日下午2時許未還款將被拘留,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范宏穎至銀行辦理銀行卡,及下載手機銀行APP,並將款項存至該帳戶內後,要求范宏穎提供該APP登入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一) ①106年7月6日 ②沈金金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15,000元 1.證人范宏穎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范宏穎受案登記表 3.遷安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客戶交易明對帳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6日 ②董文清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5,000元 57 王鴻雁 106年7月6日 佯稱為聊城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湖北武漢市申辦之信用卡消費16,580元,若未於當日下午6時30分前還款,將打電話給武漢市公安局報警,隨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其將所有存款存入其個人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內,並提供該帳戶網路銀行密碼云云。 ①106年7月6日 ②李志剛所申設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400元、50,000元 1.證人王鴻雁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鴻雁受案登記表 3.莘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網路行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楊彩平 106年7月7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長治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信用卡須還款11,000多元,若未於當日中午12時還款就會凍結其所有名下帳戶,楊彩平表示並未申辦過上開信用卡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民警,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7日 ②蘇東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6,300元、7,000元 1.證人楊彩平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楊彩平受案登記表 3.沁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轉帳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胡金玲 106年7月8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武漢郵政銀行信用卡透支16,580元郵件,須於當日中午前還款,胡金玲表示其未到過武漢後,即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以利協助其立案云云。 ①106年7月8日 ②王恩陽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800元 1.證人胡金玲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胡金玲受案登記表 3.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立案決定書 4.活期存款帳戶明細查詢、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0 閆俠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 佯稱其重慶市郵政信用卡透支16,800元,若未於當日晚間6時許還清將被起訴,並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閆俠提供手機驗證碼,以利保障其名下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8日 ②戶名不詳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800元 1.證人閆俠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帳戶支出交易明細 3.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4.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1 趙永華 106年7月9日上午某時 佯稱為日照郵政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需要簽收,並稱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消費16,000元已逾4個月未繳款,如於當日上午9時30分許未還清,將凍結其名下所有財產,趙永華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其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9日 ②謝軍所有之中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250元 1.證人趙永華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趙永華受案登記表 3.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立案決定書 4.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2 孟天秀 106年7月9日中午某時許 佯稱其信用卡還款日期到期,法院傳單當日下午就到,須於當日下午3時開庭,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及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7月9日 ②無資料提供。 ③860元 1.證人孟天秀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3 孫愛芳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唐山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在該銀行有申辦信用卡,孫愛芳表示其未曾申辦信用卡後,即向其稱身分可能遭冒用而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並提供手機驗證碼云云。 (一) ①106年7月9日 ②杜崇坤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200元 1.證人孫愛芳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孫愛芳受案登記表 3.玉田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9日 ②戶名不詳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50,000元 64 蔡永田 106年7月10日上午7時許 佯稱為臨沂市郵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申辦信用卡欠費16,580元要被法院起訴,當日上午10時許將凍結其所有帳戶,並提供另一電話號碼與蔡永田撥打,蔡永田指示撥打後,該假冒之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即要求蔡永田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10日 ②王文菠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2,900元 1.證人蔡永田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蔡永田受案登記表 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5 郭翠玲 106年7月10日上午8時30分許 佯稱為長治市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因其於106年2月底在武漢市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6,580元,於106年7月10日上午9時30分許將凍結其名下所有帳戶,郭翠玲表示欲報案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民警要求郭翠玲提供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及密碼云云。 ①106年7月10日 ②康建成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10,000元、9,500元 1.證人郭翠玲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郭翠玲受案登記表 3.長治市公安局郊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王雅軍 106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許 佯稱為唐山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郵政儲蓄銀行透支16,580元,當日中午即會將其名下資產凍結,之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云云。 (一) ①106年7月11日 ②盧鐵峰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0元、50,000元、21,500元 1.證人王雅軍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雅軍受案登記表 3.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11日 ②戶名不詳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8,400元 67 陳福珍 106年7月10日上午9時58分許 佯稱為唐山市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快遞郵件,郵件內容是其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申辦信用卡已欠款16,580元,陳福珍表示其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即協助接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並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一) ①106年7月10日 ②鐘文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990元、9,990元 1.證人陳福珍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陳福珍受案登記表 3.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立案決定書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10日 ②戶名、帳號均不詳之人頭帳戶 ③11,000元 68 魏書軍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 佯稱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5,000元,湖北省武漢市郵局要將其起訴,要求其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10日 ②鐘文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7,400元、2,300元 1.證人魏書軍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魏書軍受案登記表 3.沂南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 張文慧 106年7月11日上午10時36分許 佯稱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有在該銀行申辦信用卡,張文慧表示其未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向張文慧訛稱須進行資金清查,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11日 ②張莎莎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4,900元 1.證人張文慧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文慧受案登記表 3.古交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網路轉帳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徐春雨 106年7月11日上午10時53分許 佯稱為郵局工作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快遞信件內容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10,000多元,須其配合調查,否則其名下所有帳戶將被凍結,徐春雨表示欲報警處理後,即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徐春雨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11日 ②楊帥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300元 1.證人徐春雨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徐春雨受案登記表 3.郯城縣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1 史文 106年7月11日中午12時44分許 106年7月11日中午12時44分許接獲來電佯稱為太原市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內容為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因其欠款16,850元要對其起訴,並要求其於當日下午2時許前將欠款還清,否則將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之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史文即向該人員表示其身分可能遭冒用,該人員即要求史文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作資金清查云云。 ①106年7月11日 ②谷永軍所申設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900元 1.證人史文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史文受案登記表 3.朔州市公安局平魯分局立案決定書 4.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田莉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 佯稱為迎澤郵政人員表示其在武漢申辦信用卡,並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員向田莉稱其信用卡已逾期須配合調查,並要求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一) ①106年7月11日 ②姜正波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020元、2,130元 1.證人田莉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田莉受案登記表 3.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已銷戶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11日 ②戶名不詳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800元 73 張麗娟 106年7月11日 佯稱其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信用卡欠款10,000多元,張麗娟表示其未申辦該信用卡,表示欲報警處理,該員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公安局人員向張麗娟訛稱其因涉嫌信用卡惡意欠款,要求其將存款轉至指定帳戶作核實清查云云。 ①106年7月11日 ②陳昊宇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00元 1.證人張麗娟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銀行卡結果列表 3.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4.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4 李亞靖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接獲來電佯稱為長治市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580元,由於其目前在長治市,武漢郵政銀行聯繫不到,要通知其當日晚間6時30分將把其名下帳戶凍結,隨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其將所有存款轉匯至其名下其中一個帳戶內,並提供該帳戶銀行卡卡號、密碼云云。 ①106年7月12日 ②姜正波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000元 1.證人李亞靖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亞靖受案登記表 3.壺關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5 沈艷芳 106年7月13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唐山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000元,若當日上午11時許前不繳清,將凍結其名下所有帳戶,沈艷芳表示並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該員即詢問沈艷芳有無遺失過身分證,沈艷芳表示於105年從遺失過,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13日 ②馬軍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000元 1.證人沈艷芳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沈艷芳受案登記表 3.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6 李小麗 106年7月13日中午12時許 佯稱為唐山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所申辦之信用卡未還款,其將被銀行起訴,並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向李小麗訛稱須繳交相關費用以辦理後續事宜,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7月13日 ②曹志高所申設之華夏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800元 1.證人李小麗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小麗受案登記表 3.遷安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個人帳戶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14日 ②馬軍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900元 77 范中民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6分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用其身分證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6,580元,范中民表示其並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指示范中民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13日 ②潘江沨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700元、1,900元 1.證人范中民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范中民受案登記表 3.費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網路轉帳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8 史海麗 106年7月14日上午8時許 佯稱為聊城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名下之信用卡未按時還款,武漢那邊已將其起訴,如當日上午10時前不還款,將凍結其名下所有帳戶,史海麗表示欲報警處理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公安局人員向史海麗訛稱須配合資產清查,指示史海麗將所有款項匯至史海麗個人之郵政儲蓄銀行帳戶,並要求提供該帳戶網路銀行密碼、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7月14日 ②戶名不詳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50,000元 1.證人史海麗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史海麗受案登記表 3.冠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銀行卡結果列表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王宏源 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別人撿到其儲蓄卡申辦貸款,該卡片將於當日下午3時許遭凍結,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公安局人員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7月14日 ②戶名不詳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9,900元 1.證人王宏源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宏源受案登記表 3.灤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現場勘驗筆錄 5.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6.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7.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魏全生 106年7月15日上午8時5分許 佯稱為臨沂市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市申辦信用卡已透支17,000多元未還,魏全生表示欲報案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要求魏全生將所有存款轉至魏全生個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戶內,並要求其提供該帳戶資料云云。 ①106年7月15日 ②昊史封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7,600元 1.證人魏全生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魏全生受案登記表 3.臨沂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張雅茹 106年7月15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臨汾郵儲總局人員表示其有一件郵件未查收,並稱其在武漢市申辦之信用卡惡意消費欠款16,580元,如於當日上午11時許未還款,將受到法院起訴並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張雅茹表示未曾到過武漢,亦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該員復向張雅茹稱可能其個人資料遭盜用,而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向張雅茹訛稱為保障其個人資金安全須將存款移轉到另一安全帳戶內,直至清查完畢後始會將進行資金回流等語,並指示張雅茹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15日上 ②劉春利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900元、3,300元 1.證人張雅茹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侯馬市公安局立案告知書、情況說明 3.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4.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王同菊 106年7月15日上午11時許 佯稱為日照市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個包裹未取,該包裹內容為法院傳票稱其在武漢市所辦理之信用卡透支消費16,580元,已逾期未還,對方已將其起訴,並限2小時內將款項還清,若未還即將凍結其名下全部銀行卡,經王同菊表示未到過武漢,亦未申辦上開信用卡,該員復向王同菊稱可能是其個人資料遭盜用,而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員指示王同菊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辦理新帳戶,將其他存款存至該新帳戶,同時要求王同菊提供該帳戶網路銀行密碼、手機驗證碼,並另指示王同菊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7月15日 ②劉茗銍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0,000元 1.證人王同菊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同菊受案登記表 3.莒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15日 ②劉春利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400元 83 丁立波 106年7月15日上午11時許 佯稱其在湖北武漢申辦郵政儲蓄銀行卡欠款16,800元已遭湖北武漢郵政銀行起訴,將於當日下午1時許將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凍結,經丁立波表示其未到過武漢,該員復向丁立波稱可能係其身分證弄丟遭人冒用身分,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丁立波提供其銀行卡卡號、密碼云云。 ①106年7月15日 ②盧鐵峰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7,900元及約16,000多元 1.證人丁立波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丁立波受案登記表 3.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4 牛鵬飛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該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6,580元已逾期未繳,將被銀行起訴,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員向牛鵬飛訛稱須清查其個人資力,而指示牛鵬飛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7月19日 ②梁本潜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000元 1.證人牛鵬飛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牛鵬飛受案登記表 3.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19日 ②劉福榮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4,300元 85 張書鈺 106年7月20日某時 佯稱為太原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急件,該信件內容為其在湖北武漢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16,580元,經張書鈺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張書鈺提供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7月20日 ②關磊所申設之中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元 1.證人張書鈺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書鈺受案登記表 3.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楊碩 106年7月22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中國郵政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稱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6,580元,如於當日中午12時前未還款,將凍結其所有銀行帳戶,經楊碩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該員復向楊碩稱可能係其個人資料遭盜用,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警員以清查資金為由指示楊碩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7月22日 ②程浩所申設之華夏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500元、2,000元、3,000元 1.證人楊碩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楊碩受案登記表 3.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22日 ②王栩所申設之華夏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元 87 付春蕾 106年7月23日上午9時18分許 佯稱其有一封從武漢寄來信件在秦皇島郵局,該信件內容為其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1.6萬元左右,已遭對方起訴,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指示付春蕾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23日 ②豆立平所申設之帳號不詳之帳戶 ③9,919元、9,919元 1.證人付春蕾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付春蕾受案登記表 3.泰皇島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立案決定書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8 婁莉 106年7月28日上午8時許 佯稱其有一封郵件未取,該郵件內容為其在湖北省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銀行卡欠費16,000多元,如於當日上午10時未還款,銀行及法院將凍結其名下所有帳戶,經婁莉表示欲報案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官指示婁莉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因該詐騙集團所提供與婁莉人頭帳戶帳號屢無法匯款成功而未果。 1.證人婁莉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9 石雪梅 106年4月5日上午9時許 佯稱其在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580元,如不還款將凍結其銀行資產,並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隊長要求石雪梅提供帳戶資料云云。 ①106年4月5日 ②邊曉敏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甘桂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1,000元 1.證人石雪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石雪梅受案登記表 3.濟寧市公安局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0 肖博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6分許 佯稱其有一封郵件未簽收,該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銀行卡欠款16,580元,如未清償將於當日下午4時30分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經肖博表示未曾申辦該銀行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以須進行資金清查為由,指示肖博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5日 ②楊建朋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800元、2,000元 1.證人肖博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肖博受案登記表 3.兖州區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1 徐莉 106年4月6日中午12時47分許 佯稱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該行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850元,經徐莉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民警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及支付碼云云。 ①106年4月6日 ②李強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1,900元 1.證人徐莉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徐莉受案登記表 3.微山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郵政儲蓄邏輯集中系統帳務類交易流水查詢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2 董蔓蔓 106年4月10日上午10時許 佯稱其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消費16,500元,經董蔓蔓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董蔓蔓下載「網上安全認證」軟體後,在該軟體輸入銀行卡卡號、密碼云云。 ①106年4月10日 ②薛亮所申設之中國光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982元、10,000元、10,000元 1.證人董蔓蔓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董蔓蔓受案登記表 3.濟寧市公安局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3 馬亭亭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武漢市公安局民警表示其有一個包裹未取,該包裹內為信用卡催款單,如未還款將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並指示馬亭亭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云云。 (一) ①106年4月11日 ②王浩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500元 1.證人馬亭亭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馬亭亭受案登記表 3.濟寧市公安局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4月11日 ②邊曉敏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500元 94 劉婷婷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許 佯稱其所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消費16,000元,如未及時還款,將收到法院傳票,而指示劉婷婷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11日 ②戶名為「*存寶」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8」號帳戶 ③8,100元、2,500元 1.證人劉婷婷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劉婷婷受案登記表 3.濟寧市公安局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5 江學麗 106年4月11日中午12時46分許 佯稱其有一張信用卡消費16,580元,須於當日還款否則將被起訴,並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以須作資金清查為由,指示江學麗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11日 ②戶名不詳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元 1.證人江學麗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江學麗受案登記表 3.微山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6 杜昌富 106年4月11日上午8時許 佯稱其有一封郵件未取,該信件內容為其信用卡欠款須於當日上午10時前還款,否則將凍結其所有銀行帳戶,經杜昌富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欲報警處理,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察指示杜昌富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11日 ②馮新勝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000元、300元 1.證人杜昌富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杜昌富受案登記表 3.烟台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7 侯聖岭 106年4月11日上午8時許 佯稱為濟寧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銀行有筆欠款到期未還,經侯聖岭表示未有上開欠款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提供微信帳號與侯聖岭加入後,即傳送網址連結與侯聖岭輸入銀行卡卡號、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云云。 ①106年4月11日 ②黎舜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5,000元、80,000元 1.證人侯聖岭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侯聖岭受案登記表 3.邹平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8 袁愛平 106年4月11日上午8時許 佯稱為郵電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快遞未取,該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000元未還款,若未及時還款,將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經袁愛平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警員以須作資金核實為由,指示袁愛平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11日 ②馮新勝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00元、4,000元 1.證人袁愛平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袁愛平受案登記表 3.章丘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9 王茸 106年4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4月11日)上午11時44分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銀行卡欠款,經王茸表示未曾申辦上開銀行卡後,即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警員以作資金清查為由要求王茸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12日 ②路永利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元 1.證人王茸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茸受案登記表 3.縉雲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0 劉歡歡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 佯稱為濟寧郵政總局人表示其所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已透支16,580元,如未及時還款,將被法院起訴,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警官向劉歡歡訛稱須進行資金清償,而指示劉歡歡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15日 ②薛亮所申設之中國光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元、6,000元、6,000元、5,000元 1.證人劉歡歡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劉歡歡受案登記表 3.曲阜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1 甘文秀 106年4月16日上午9時30分許 佯稱為郵政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未取,該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有欠款未還,若於當日上午11時許未還,名下所有銀行帳戶凍結且將被法院起訴,經甘文秀表示未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以作金資調查為由,要求甘文秀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16日 ②李有良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000元 1.證人甘文秀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甘文秀受案登記表 3.淮南市公安局南新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2 謝雲梅 106年4月16日上午11時42分許 佯稱其所申辦之郵政儲銀行之信用卡在武漢盜刷1.6萬元,如於當日上午10時前未還款,將會被凍結帳戶並罰款,經謝雲梅表示其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警員以求其作帳戶餘額清查為由,要求謝雲梅提供銀行卡登入密碼、取款密碼云云。 ①106年4月16日 ②49,900元 ③馬鵬飛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證人謝雲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謝雲梅受案登記表 3.濟寧市公安局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交易明細打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3 孫秀梅 106年4月17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武漢消費16,000元至今未還款,已遭銀行起訴,經孫秀梅表示其未在武漢消費,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警員指示孫秀梅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17日 ②戶名不詳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300元 1.證人孫秀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孫秀梅受案登記表 3.濟寧市公安局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4 魏敏麗 106年4月17日上午8時30分許 佯稱其在郵政有一封郵件未取,該郵件為催款單,並要凍結其名下帳戶,經魏敏麗表示其在郵政儲蓄銀行並無存款,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公安局人員以須進行資金比對為由,指示魏敏麗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17日 ②高祺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6,200元、3,000元、3,100元、6,200元、3,000元、3,100元 1.證人魏敏麗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魏敏麗受案登記表 3.諸城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5 肖芳 106年4月18日上午11時許 佯稱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其郵政儲蓄銀行之銀行卡惡意透支18,000元,武漢法院要求將其名下銀行帳戶凍結,並指示肖芳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4月18日 ②楊建朋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700元   1.證人肖芳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肖芳受案登記表 3.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入帳匯款業務憑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4月18日 ②袁凱芳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6,000元、2,500元 (三) ①106年4月18日 ②戶名為「*柏祥」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100元 106 辛顯壯 106年4月18日上午某時 佯稱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欠款168,000元,經辛顯壯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欲報警處理,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以清查資金流向為由,指示辛顯壯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4月18日 ②劉燦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500元 1.證人辛顯壯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辛顯壯受案登記表 3.濟南市公安局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 ①106年4月18日 ②王曉宇所申設之中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元、100元 107 岳站平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其於106年2月在武漢貸款16,000元至今未還款,如未及時還款須負法律責任,而指示岳站平開通手機銀行,並要求其提供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6月19日 ②雷福祥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2,950元 1.證人岳站平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岳站平受案登記表 3.黎城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交易明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取款業務憑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8 孔純倩 106年4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 佯稱為山東郵政濟寧總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郵局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如未於當日下午1時許還款將凍結其所有帳戶,經孔純倩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案局人員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4月22日 ②張力印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2,000元 1.證人孔純倩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孔純倩受案登記表 3.兖州區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山東省農業信用社手機銀行業務回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 洪耀敏 106年4月22日中午12時43分許 佯稱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局人員表示其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6,800元,經洪耀敏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員以須作資金保護為由,指示洪耀敏匯款至指定帳戶。 (一) ①106年4月22日 ②丁勇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9,900元、1,900元、10,000元   1.證人洪耀敏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鄱陽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3.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銀行卡結果列表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4月22日 ②王扁扁所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800元 110 張敏 106年4月23日上午8時38分許 佯稱為河南州口郵政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湖北武漢郵政銀行申辦之信用卡貸款16,800元未還款,並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提供QQ帳戶與張敏加入後,即傳送連結要求張敏填寫銀行帳戶相關資料,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4月23日 ②劉鈺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69,990元 1.證人張敏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余姚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3.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4月23日 ②劉鈺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6,700元 111 鄭偉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所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欠費16580元未還,經鄭偉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民警向鄭偉訛稱如於當日下午5時許未還款,將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經鄭偉再次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該民警復以證明其確未申辦上開信用卡為由指示鄭偉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23日 ②梁鵬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2,200元 1.證人鄭偉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鄭偉受案登記表 3.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立案決定書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2 李雪 106年4月26日中午10時52分 佯稱其有一封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市申辦之銀行卡於106年12月已欠費10,000多元,如於當日中午12時30分許未歸還,將被抓進監獄裡,並提供李雪QQ帳號加入後,傳送武漢市公安局立案證明單並提供武漢市公安局電話00000000000號與李雪,李雪撥打上開電話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接聽復向李雪訛稱如不想銀行帳戶被凍結,須於http://45.114.93.202「武漢市金融監督管理公證處」網頁依指示輸入銀行卡密碼,並要求李雪將傳送至手機驗證碼併同輸入云云。 ①106年4月26日 ②段云曦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該等款項復被轉入羅芹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29,899元 1.證人李雪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雪受案登記表 3.蒙陰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辦案說明 4.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借記卡產品資料查詢、羅芹所申設之牡丹靈通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網路銀行電子回單 5.證人李雪手機門號通聯紀錄 6.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 高曉風 106年4月26日上午11時20分許 佯稱為郵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所申辦信用卡欠款16,000元未還,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已對其提告,後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案局人員指示高曉風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26日 ②周蓉所申設之中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6,000元 1.證人高曉風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高曉風受案登記表 3.濰坊市公安局峽山生態經濟開發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支付寶轉帳明細、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 潘丙娟 106年4月26日上午8時27分許 佯稱為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為武漢市人民法院寄來稱其信用卡透支,經潘丙娟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潘丙娟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4月26日 ②劉燦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400元 1.證人潘丙娟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潘丙娟受案登記表 3.泗水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支付寶轉帳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 王正藍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 佯稱為其有一封郵件未收,該郵件內容為其信用卡欠款16,800元,如未繳款,將遭武漢市法院起訴,經王正藍表示未曾申辦上開用卡後,即表示將協助其報警,之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王正藍提供其銀行卡卡號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5月18日 ②趙海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567元、3,567元、10,000元、10,000元 1.證人王正藍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正藍受案登記表 3.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6 崔陽陽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 佯稱為德州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為其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8000多元未還,已遭武漢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於當日下午5時許前將會收到法院傳票,經崔陽陽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崔陽陽匯款至指定帳戶以作交易水流信息云云。 ①106年5月20日 ②秦超所申設之中國光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800元 1.證人崔陽陽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崔陽陽受案登記表 3.臨邑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7 張鈺 106年5月21日上午11時27分許 佯稱為郵政局銀行總局人員表示其在湖北省武漢市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6,580元,如未及時還款將凍結其名下所有帳戶,經張鈺表示其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員要求張鈺供銀行卡卡號、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5月21日 ②羅海原所申設之中國光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100元 1.證人張鈺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鈺受案登記表 3.滕州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8 張毅 106年5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許 佯稱其在武漢市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16,580元已構成刑事犯罪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作資金比對為由,指示張毅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5月21日 ②韓彥平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10,000元、9,900元、9,900元 1.證人張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毅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5月21日 ②孫忠濱所有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400元 119 李文亭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7分許 佯稱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6,580元,如於當日下午4時許前未還清,將被按法律程序起訴,並指示李文亭匯款至指定帳戶作資金調查云云。 ①106年5月22日 ②王喬華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700元 1.證人李文亭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文亭受案登記表 3.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0 王君芳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 佯稱為淄博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未簽收,該郵件內容為其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6,580元,若未及時還款,將凍結其名下所有帳戶,經王君芳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以須作資金清查為由,指示王君芳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5月22日 ②王喬華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00元 1.證人王君芳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君芳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1 馮艷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郵局客服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稱其在106年12月1日在武漢郵政局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6,580元,至今未還款,已遭武漢法院起訴,經馮艷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復向馮艷訛稱作為確保其銀行卡裡之款項不被凍結,而提供馮艷網址輸入馮艷銀行卡卡號、密碼云云。 ①106年5月23日 ②陶友奎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 1.證人馮艷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馮艷受案登記表 3.高碑店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2 羅常璐 106年5月23日上午8時許 佯稱為淄博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未簽收,該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市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6,000多元未還,經羅常璐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提供QQ帳號傳送武漢市公安局立案證明單與羅常璐,並指示羅常璐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5月23日 ②何恩偉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100元、8,991元 1.證人羅常璐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羅常璐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3 陳浩鑫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9分許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所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已惡意透支16,580元,經陳浩鑫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提供武漢市公安局電話與陳浩鑫,經陳浩鑫撥打該電話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復向陳浩鑫訛稱將於當日下午3時許對陳浩鑫帳戶進行強制扣款並拘留,並指示陳浩鑫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資金清查云云。 ①106年5月25日 ②王善江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000元 1.證人陳浩鑫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陳浩鑫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立案決定書、辦案說明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4 姚峰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7分許 佯稱為淄博市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稱其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16,580元,經姚峰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以須進行資金清查為由,指示姚峰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5月25日 ②汪攀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 1.證人姚峰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姚峰受案登記表 3.福清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偵查小結 4.支付寶轉帳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5 佟桂芹 106年5月26日上午9時19分許 佯稱為中國郵政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加急郵件未取,該郵件內為催款單稱其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0,000多元,已逾3個月未繳,經佟桂芹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提供QQ帳號傳送立案說明書與佟桂芹並於當日下午將凍結佟桂芹名下所有銀行帳戶,而指示佟桂芹匯款至指定帳戶作資金核實云云。 ①106年5月26日 ②張克康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000元、1,200元 1.證人佟桂芹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佟桂芹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立案決定書、協助凍結/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 4.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6 王元萍 106年5月26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淄博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快件稱其在武漢使用信用卡消費16,580元,逾2個月未繳,已遭法院起訴,並於當日上午11時30分將凍結其名下銀行帳戶,並提供武漢市公安局電話與王元萍,經王元萍撥打該電話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接聽並向王元萍訛稱須進行資金清查,而指示王元萍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5月26日 ②于秀君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3,300元 1.證人王元萍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元萍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1)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7 張新清 106年5月27日上午8時30分許 佯稱為淄博市郵政局客服人員表示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有寄送一封郵件,該郵件稱其所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消費16,580元,如於當日上午9時30分許未還款,將由公安局強制凍結其所有銀行帳戶,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官撥打電話與張新清並要求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云云。 ①106年5月27日 ②于秀君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600元 1.證人張新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新清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立案決定書 4.交易明細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8 侯丹丹 106年5月27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郵局人員表示其所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已透支,如未還款,將會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經侯丹丹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官要求侯丹丹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云云。 ①106年5月27日 ②于秀君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600元、9,990元、6,000元、5,001元 1.證人侯丹丹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侯丹丹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 5.證人侯丹丹手機內通聯紀錄 6.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9 胡海梅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8分許 佯稱為郵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未取,該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市郵局申辦之信用卡須於當日下午4時30分許前還款16,580元,如未還款,將被法院提告,經胡海梅稱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撥打電話與胡海梅指示胡海梅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5月27日 ②李超峰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000元 1.證人胡海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胡海梅受案登記表 3.沂源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0 劉修華 106年5月28日上午9時27分許 佯稱為其有一封郵件未取,該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6,000元,經劉修華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向劉修華訛稱須對其進行調查,並未避免其帳戶遭凍結,要求劉修華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並另指示劉修華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5月28日 ②戶名不詳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1,158元、20,000元 1.證人劉修華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劉修華受案登記表 3.齊都公安局東區分局立案決定書、案件說明 4.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客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5月28日 ②王磊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000元 131 張相存 106年5月28日上午10時許 佯稱為莒縣郵局人員表示齊有一封快件未取,該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郵局所申辦之信用卡消費16,580元未還,如於當日中午12時前未還款,將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卡,並從其銀行卡內扣款,經張相存表示其未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傳送形式拘捕令、凍結財產令與張相存,並指示張相存匯款至指定帳戶以作資金清查云云。 ①106年5月28日 ②孫強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8,300元、7,500元 1.證人張相存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相存受案登記表 3.莒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支付寶轉帳明細、詐騙集團所傳送與證人張相存之個人資料、武漢市公安局文件、武漢市金融監督管理局公證處形式資產凍結管制令、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公證處文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2 陳如玉 106年5月29日上午10時13分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涉嫌信用卡透支16,000多元,將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經陳如玉未曾申辦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向陳如玉訛稱須進行資產驗證,而指示陳如玉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5月29日 ②于婷婷所申設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998元、3,818元 1.證人陳如玉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陳如玉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5月29日 ②王海江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200元、10,000元、3,500元 133 靳秀芳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德州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包裹內容稱其申辦信用卡欠款16,580元,並提供武漢市公安局電話與靳秀芳,經靳秀芳撥打該電話後,即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靳秀芳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5月28日 ②張召財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8,120元、2,011元 1.證人靳秀芳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靳秀芳受案登記表 3.夏津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客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5月28日 ②劉濤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2,000元 134 郎美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表示其信用卡透支未還將被凍結帳戶,如將欠款清償將不追究其責任,而指示郎美云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5月29日 ②何林所申設之北京農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1,000元 1.證人郎美云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郎美云受案登記表 3.濰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立案決定書 4.證人郎美云所有之山東農業信用社存摺內頁影本、山東農信客戶回單、收費憑證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5 陳發梅 106年5月27日上午8、9時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武漢申辦網銀惡意欠費16,000元未還,經陳發梅表示未曾申辦上開網銀後,即協助報案,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指示陳發梅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5月28日 ②李金和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0,000元 1.證人陳發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陳發梅受案登記表 3.泗水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協助凍結/解除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 4.交易明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證人陳發梅手機門號通聯紀錄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5月29日 ②李金和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10,000元 136 張雪燕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 佯稱為烟台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000多元已遭銀行提告至法院,並要凍結其帳戶,並協助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以須網上進行資金清查為由,提供張雪燕網址輸入其身分證、銀行卡卡號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5月29日 ②段占貴所申設之中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9,859元、3,998元 1.證人張雪燕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雪燕受案登記表 3.烟台市公安局海陽核電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7 張傳霞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 佯稱為濟寧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於106年2月22日所申辦之信用卡透之16,850元,經張傳霞表示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提供武漢市公案局電話與張傳霞,張傳霞撥打該電話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接聽並要求張傳霞提供銀行卡卡號、手機驗證碼,並另指示張傳霞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5月31日後 ②戶名不詳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0元 1.證人張傳霞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傳霞受案登記表 3.邹城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5月31日後 ②許磊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 138 李威 106年5月31日上午8時許 佯稱為濟寧市洸河路郵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快件,該郵件內容為以其個人名義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580元,如未及時還款將遭法院起訴,並傳送訊息與李威,指示李威複製貼上並轉發云云。 ①106年5月31日 ②劉濤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102元 1.證人李威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威受案登記表 3.濟寧市公安局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9 丁廣華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1分許 佯稱為濟寧市郵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稱其在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580元,如未還款,將聯繫公安局拘捕,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民警要求丁廣華提供手機銀行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以將其銀行帳戶內款項先作保留,否則將凍結其名下所有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1日 ②郭興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980元 1.證人丁廣華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丁廣華受案登記表 3.邹城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0 郝穎穎 106年6月2日上午11時18分許 佯稱濱州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未取,該信件內容為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通知其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逾3個月未繳,已遭銀行投訴,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郝穎穎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日 ②嚴富千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895元 1.證人郝穎穎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郝穎穎受案登記表 、止付證明 3.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1 竇新穎 106年6月2日上午11時許 佯稱其以其名義所申辦之信用卡在武漢消費16,000元,經竇新穎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當地警員之人向竇新穎訛稱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否則將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並要求竇新穎提供其身分證號碼、手機號碼、銀行卡密碼、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6月2日 ②于秀君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000元 1.證人竇新穎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竇新穎受案登記表 3.涿州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郵政儲蓄邏輯集中系統報據帳號/卡號查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客戶)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2 肖亞茹 106年6月2日中午12時許 佯稱為郵政快遞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快件稱其名下信用卡欠款16,850元,已遭武漢郵政儲蓄銀行在法院起訴,經肖亞茹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指示肖亞茹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日 ②李學川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3,400元、8,000元、8,000元、8,500元 1.證人肖亞茹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肖亞茹受案登記表 3.保定市公安局竟秀分局立案決定書 4.支付寶轉帳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3 穆珊珊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3分許 佯稱為濱州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張信用卡欠費10,000元,經穆珊珊其未有欠費之信用卡,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指示穆珊珊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3日 ②林文星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4,599元、10,000元、4,600元、50,001元 1.證人穆珊珊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穆珊珊受案登記表 3.邹平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帳戶交易明細、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 5.證人穆珊珊手機門號通聯紀錄 6.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4 張朋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許 佯稱為濟寧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武漢所申辦信用卡惡意消費拖欠未還款,該銀行已將其起訴,要求其於當日下午5時許還款,經張朋表示其無法使用信用卡,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3日 ②蔣佳宏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800元 1.證人張朋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朋受案登記表 3.微山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接警止付平台無憑證說明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5 夏學妮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涉嫌詐騙刷信用卡消費18,600元未還,並提供武漢市公安局電話號碼與夏學妮,經夏學妮撥打該電話後,即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隊長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6月3日 ②王國鑫所申設之帳號 ③50,000元、37,200元 1.證人夏學妮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夏學妮受案登記表 3.邹平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 4.轉帳明細、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 5.證人夏學妮手機門號通信詳單 6.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6 徐程瑤 106年5月25日某時 佯稱為濰坊郵政人員表示其有緊急信件,該信件稱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6,000多元,並提供武漢市公安局電話與徐程瑤,徐程瑤撥打該電話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其提供銀行卡密碼、驗證碼云云。 (一) ①106年5月25日 ②黃杰晶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81,00元、65,000元 1.證人徐程瑤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徐程瑤受案登記表 3.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二) ①106年5月25日 ②周星旭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1,750元、64,600元 (三) ①106年5月25日 ②韋冠華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75,300元 147 張永鑫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 佯稱為淄博市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5,800元,經張永鑫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並提供武漢市公安局電話與張永鑫,經張永鑫撥打該電話後,即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接聽向張永鑫訛稱須請其配合調查而指示張永鑫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4日 ②蘇妙言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900元、10,000元、10,000元、4,800元 1.證人張永鑫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永鑫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8 張文慧 106年6月4日上午11時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武漢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6,000多元,如當日中午12時前未還款,將要在武漢法院開庭審理,並指示張文慧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4日 ②陳小明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元、2,500元 1.證人張文慧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文慧受案登記表 3.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9 宋秀梅 106年6月5日上午9時32分許 佯稱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鰾市其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須配合調查為由,要求其提供網路銀行密碼、手機驗證碼云云。 (一) ①106年6月5日 ②肖黎明所申設之中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0元 1.證人宋秀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宋秀梅受案登記表 3.梁山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轉帳明細、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司法)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5日 ②高相升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③9,000元 150 張艷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 佯稱為日照市郵政銀行人員表示其有一張銀行卡惡意透支16,580元,經張艷表示其未惡意透支後,復建議張艷撥打電話與武漢市公安局反應,經張艷撥打電話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張艷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云云。 (一) ①106年6月5日 ②葉益龍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7,900元 1.證人張艷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艷受案登記表 3.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5日 ②戶名不詳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 151 高劉瑜 106年6月5日上午10時37分許 佯稱為青島郵政總局人員表示有一封郵件未取,該郵件為其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6,580元,如當日中午12時前未還款,將凍結其所有銀行帳戶,經高劉瑜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高劉瑜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5日 ②邵金明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800元、9,000元、5,000元 1.證人高劉瑜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高劉瑜受案登記表 3.膠州市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2 牛青柱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5分許 佯稱為武漢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稱其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580元,經牛青柱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要求牛青柱提供支付寶帳號、密碼云云。 ①106年6月6日 ②康云川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7,990元、5,900元 1.證人牛青柱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牛青柱受案登記表 3.博興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辦案說明 4.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3 劉芳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0分許 佯稱其在湖北武漢透支消費17,000元,須於當日晚間6時前還款,否則將被起訴,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當地派出所人員撥打電話指示劉芳提供銀行卡號云云。 ①106年6月5日 ②徐浩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 1.證人劉芳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劉芳受案登記表 3.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4 王麗娟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包裹未取,該包裹稱其郵政儲蓄銀行卡被透支,並協助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王麗娟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6月6日 ②戶名不詳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6,500元 1.證人王麗娟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麗娟受案登記表 3.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支付寶轉帳電子回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6日 ②雷聚珏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3,000元 155 王博偉 106年6月8日上午8時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包裹未取,該包裹稱其信用卡已欠款16,000元,經王博偉表示未曾申辦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後,復向王博偉訛稱如於當日上午10時未還款,將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即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以作資金清查為由,指示王博偉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8日 ②昊文麗所申設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20.71元 1.證人王博偉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博偉受案登記表 3.桓台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6 李傳寶 106年6月8日中午12時38分許 佯稱為濱州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有一張信用卡欠款16,800元,經李傳寶表示未曾辦過該信用卡,即協助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案局警官要求其先將帳戶存款匯至指定帳戶,讓法院作驗證,而要求李傳寶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6月8日 ②李浩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500元、3,000元 1.證人李傳寶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傳寶受案登記表 3.惠民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7 邢艷萍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 佯稱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已刷卡消費16,000元,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武漢警局人員為免其帳戶內款項遭法院凍結為由,指示邢艷萍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9日 ②韋軍志所申設之支付寶帳戶所綁定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000元、3,000元、2,500元、2,490元 1.證人邢艷萍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邢艷萍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立案決定書 4.轉帳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8 王佳穎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 佯稱其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0,000多元,經王佳穎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復向王佳穎稱須撥打電話至武漢公安局核實,並提供該武漢公安局電話與王佳穎,後王佳穎撥打該電話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指示王佳穎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10日 ②黃潔光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 1.證人王佳穎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王佳穎受案登記表 3.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立案決定書 4.證人王佳穎與詐騙集團成員之QQ對話紀錄、通話紀錄、支付寶轉帳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9 鄭麗娟 106年6月12日上午9時52分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個人資料遭盜用在武漢申辦信用卡透支16,580元,並已遭銀行告到法院,須由其至武漢公安局報案後取得報案證明與法院,否則其名下所有銀行卡將被凍結,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鄭麗娟提供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6月12日 ②劉從高所申設之中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800元 1.證人鄭麗娟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鄭麗娟受案登記表 3.安陽市公安局北關分局立案決定書 4.交通銀行安陽分行營業部帳戶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0 原青青 106年6月12日上午9時52分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個人資料遭盜用在武漢申辦信用卡透支16,580元,並已遭銀行告到法院,須由其至武漢公安局報案後取得報案證明與法院,否則其名下所有銀行卡將被凍結,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原青青提供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6月13日 ②李天民所申設之中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3,624元 1.證人原青青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原青青受案登記表 3.陵川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明細查詢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1 朱鳳英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稱在武漢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580元,經朱風英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撥打電話與朱鳳英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6月12日 ②韋軍志所申設之支付寶帳戶所綁定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9,818元 1.證人朱鳳英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朱鳳英受案登記表 3.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12日 ②申登人不詳之門號00000000000號 ③6,176.25元 162 崔燕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人員表示其所申辦之信用卡欠費10,580元須儘快處理,否則將負法律責任,並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撥打電話與崔燕,要求崔燕提供銀行帳資料,並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6月14日 ②胡祥均所申設之中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4,300元 1.證人崔燕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崔燕受案登記表 3.唐山市公安局東油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14日 ②楊坤所申設之中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700元 163 張菊花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 佯稱其於106年2月2日在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16,000元,經張菊花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並撥打電話與武漢市公安局,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民警要求張菊花提供手機驗證碼云云。 (一) ①106年6月14日 ②韋軍志所申設之支付寶帳戶所綁定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100元、16,000元、11,100元 1.證人張菊花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菊花受案登記表 3.石家庄市公安局裕華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15日 ②董自然所申設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0元、10,000元 164 康樂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6分許 佯稱為濟寧市郵政總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張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欠費16,580元未繳,如於當日下午5時錢未還款,將凍結其名所有帳戶,並強制從其名下帳戶扣除欠款,經康樂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官指示康樂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6月15日 ②覃尚源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2,000元、19,900元、12,000元 1.證人康樂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康樂受案登記表 3.濟寧市公安局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15日 ②房小幅所申設之中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6,000元 165 張永俊 106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郵電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郵電局透支16,000多元,要將其起訴並扣款,並提供武漢市公安局電話與張永俊,經張永俊撥打該電話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接聽,復向張永俊訛稱須進行資金清查為由,指示張永俊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15日 ②蕭浩所申設之中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75,000元、105,000元、30,000元 1.證人張永俊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永俊受案登記表 3.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6 李立梅 106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所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16,580元,經李立梅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後,即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民警撥打電話與李立梅指示李立梅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15日 ②徐飛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9,400元 1.證人李立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立梅受案登記表 3.石家庄市公安局裕華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7 張晨晨 106年6月16日上午11時42分許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未取,該郵件稱其於106年2月22日在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營業部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16,580元,如於當日下午2時前未還款,將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並會收到法院傳票,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提供QQ帳號與張晨晨加入並傳送立案證明單、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證處文件與張晨晨,指示張晨晨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6月16日 ②王志明所申設之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900元、3,000元、600元 1.證人張晨晨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晨晨受案登記表 3.長治市公安局城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帳戶交易明細清單、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6月16日 ②彭正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000元 168 趙燕波 106年6月17日上午10時45分許 佯稱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欠費16,800元,經趙燕波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派出所人員向趙燕波訛稱須其配合調查,而指示趙燕波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17日 ②劉毅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00元 1.證人趙燕波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趙燕波受案登記表 3.蘇州市公安局工業園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9 李占軍 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 佯稱其有一封郵件未取,該郵件內容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透支16,580元,如未於當日還款,法院將要查封其名下所有帳戶,並提供武漢市公安局電話與李占軍,經李占軍撥打該電話後,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其開立網路銀行帳戶,並提供網路銀行登入密碼云云。 ①106年6月19日後 ②王寧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000元、25,000元、25,000元 1.證人李占軍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占軍受案登記表 3.玉田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 電話通話紀錄 (參E9卷編號184)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0 桑笑笑 106年6月21日上午11時許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稱其所申辦信用卡欠款未還,經桑笑笑表示未曾申辦上開信用卡後,即協助轉接電話至另一名假冒為公安局人員指示桑笑笑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1日 ②董夫永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3,000元 1.證人桑笑笑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桑笑笑受案登記表 3.青島市公安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1 王俊 106年6月21日 佯稱其涉嫌透支信用卡,而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1日 ②王文利所申設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6,000元 1.證人王俊受案登記表 2.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立案決定書 3.銀行卡結果列表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參E9卷編號186)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2 向亞楠 106年0月間某日 佯稱其在長治市郵政局有一封郵件,該郵件為信用催款通知書,稱其須於當日中午12時前還款,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武漢市公安局人員向向亞楠訛稱如於當日中午12時前未處理好,其所有銀行帳戶將被封鎖,並被起訴,而要求向亞楠提供銀行卡號、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0月間某日 ②未提供 ③500元 1.證人向亞楠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3 楊仁杰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 佯稱為郵政人員表示其有一封郵件未查收,該郵件為其武漢郵政儲蓄銀行信用欠款16,580元,經楊仁杰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警員之人並提供QQ帳號與楊仁杰加入後,傳送立案證明單與楊仁杰,指示楊仁杰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6月28日 ②劉洋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200元 1.證人楊仁杰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楊仁杰受案登記表 3.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遊度假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4 孫玉紅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 佯稱為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卡已透支16,800元未還,經孫玉紅表示未曾申辦該卡後,由另一名假冒為公安局人員撥打電話與孫玉紅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卡號、密碼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一) ①106年7月3日 ②鄧禮強所申設之中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0,000元 1.證人孫玉紅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孫玉紅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立案決定書 4.交通銀行淄博博山萬杰支行帳戶交易明細、零售庫戶交易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3日 ②陳國軍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0,000元 (三) ①106年7月3日 ②蘇增奎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20,000元 175 郭建霞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 佯稱為太原市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快遞未取,該郵件為法院傳票稱其在武漢市郵政儲蓄銀行所申辦之信用卡欠16,580元未繳,於當日下午3時檢察院就要立案調查,經郭建霞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向郭建霞表示其個人資料遭冒用,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以作資金清查為由要求郭建霞提供銀行卡卡號、K令編號及手機驗證碼云云。 ①106年7月3日 ②姜苗所申設之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33,300元 1.證人郭建霞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郭建霞受案登記表 3.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6 裴蕾 106年7月3日某時 佯稱為長治市郵政儲蓄銀行人員表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已消費16,580元逾期3天未繳款,經裴蕾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後,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要求裴蕾提供銀行卡號、手機驗證碼,並另指示裴蕾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7月3日 ②劉曉偉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 1.證人裴蕾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裴蕾受案登記表 3.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3日 ②戶名及帳號均不詳之人頭帳戶 ③7,500元、4,800元 177 樊陽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1分許 佯稱其有一封郵件稱其在湖北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16,580元,並被法院起訴,如於當日下午2時30分錢未還款,將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經樊陽表示欲報警處理,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向樊陽訛稱得協助撤銷法院起訴,並暫緩凍結,要求樊陽提供手機銀行密碼云云。 ①106年7月13日 ②宋博所申設之中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9,300元 1.證人樊陽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樊陽受案登記表 3.沁源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5.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8 張可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1分許 佯稱其有一封郵件稱其在湖北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已透支16,580元,並被法院起訴,如於當日下午2時30分錢未還款,將凍結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經張可寶表示欲報警處理,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向張可寶訛稱得協助撤銷法院起訴,並暫緩凍結,要求張可寶提供手機銀行密碼云云。 ①106年7月3日 ②蘇小波所申設之浦發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0,000元 1.證人張可寶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可寶受案登記表 3.郯城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9 趙建鋒 106年7月4日上午11時50分許 佯稱其有一封郵件未取,該信件為其所申辦信用卡欠費10,000多元未還,指示趙建鋒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資料影本過於模糊) ①106年7月4日 ②戶名不詳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000元 1.證人趙建鋒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3-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0 張德芹 106年7月7日上午9時40分許 佯稱為臨沂藍山郵政總部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加急快件,該快件內容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消費16,000多元,如未於當日上午11時許前處理,將負法律責任,要求其配合調查,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以作資金清查為由,指示張德芹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7日 ②戶名不詳之支付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1,200元 1.證人張德芹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張德芹受案登記表 3.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帳戶交易明細、證人張德芹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1 馮震 106年7月10日上午10時許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有一張郵政局透支卡未還款,經馮震表示未曾申辦該卡,即向馮震稱其身分資料可能遭冒用,建議其撥打電話向武漢公安局諮詢,經馮震撥打電話後,即由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指示馮震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10 ②鄧禮強所申設之中國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49,500元 1.證人馮震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馮震受案登記表 3.長治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借記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帳戶歷史明細清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2 魏曉桐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 佯稱為臨沂郵政人員表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未還,經魏曉桐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後,即稱魏曉桐可能遭詐騙須報警處理,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以須作資金動向清查為由,指示魏曉桐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18日 ②賀志永所申設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5,300元 1.證人魏曉桐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魏曉桐受案登記表 3.郯城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銀行卡結果列表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3 許閏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 佯稱其有一封郵件未取,該郵件內容為其所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在武漢透支16,850元,經許閏表示曾申辦該信用卡後,即稱其個人資料可能遭冒用,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人員提供QQ帳號與許閏加入後傳送公安局立案證明單與許閏,並指示許閏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4日 ②王秀芬所申設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9,800元、9,700元、8,600元、1,700元 1.證人許閏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許閏受案登記表 3.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立案決定書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6.詐騙集團所使用之網路電話通話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4 蔡慧敏 106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許 佯稱為郵政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市所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被透支16,580元,須於當日上午11時前還清,否則將被法院發傳票並拘留,經蔡慧敏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後,即稱其身分可能遭冒用,而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警官指示蔡慧敏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①106年7月22日 ②韋福珍所申設之帳號621771***3969號帳戶 ③10,000元、5,000元、9,900元 1.證人蔡慧敏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蔡慧敏受案登記表 3.長子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5 趙立琴 106年7月25日上午11時許 佯稱為長治市郵政局人員表示其在武漢所申辦之信用卡欠款16,700元,並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公安局人員要求趙立琴提供銀行卡號、密碼及支付寶帳號、密碼云云。 (一) ①106年7月25日 ②孫可峰所申設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 1.證人趙立琴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趙立琴受案登記表 3.屯留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 4.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7月25日 ②晏偉利所申設之中國民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 186 李開楊 106年5月7日中午12時許 佯稱為郵政客服人員表示其有一封快件,該信件內容為其所申辦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逾期未繳款通知,經李開楊表示未曾申辦該信用卡欲報警處理,即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另一名假冒為武漢市公安局復向李開楊訛稱其銀行卡涉嫌洗黑錢,須作資金流動清查,指示李開楊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一) ①106年5月7日 ②張秀月所申設之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20,000元 1.證人李開楊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之證述 2.證人李開楊受案登記表 3.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分局立案決定書 4.轉帳交易查詢明細、山東省農村信用社收費憑證、客戶回單 5.印度尼西亞警方移交峇里島窩點YNB-5-1-1筆記型電腦內skype聊天紀錄 梁文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文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義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二) ①106年5月7日 ②權永晶所申設之北京農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85,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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