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31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昊宇
- 選任辯護人
- 許景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之檢察官姓名「莊俊仁」應更正為「黃和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