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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31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蔡廣昇許文章葉韋廷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昊宇
選任辯護人
許景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之檢察官姓名「莊俊仁」應更正為「黃和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12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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