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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遲中慧李世華楊志雄

  • 原告
    陳學儀
  • 被告
    陳宏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陳學儀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李秀娟律師 被 告 陳宏魁 李翊佑即世峰電器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2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宏魁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易字第51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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