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張惠立、鄭昱仁、劉兆菊
- 原告劉文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241號 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劉文明 上列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下稱抗告人)因詐欺取財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 度易字第825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該判決附表 一匯款金額欄所示犯罪所得則沒收及追徵。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判決駁回 而於民國110年6月24日確定在案(下稱本案確定判決)。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執行分案(110 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該案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士林分署代執行,並另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轉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代執行,該案依判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3,537萬9,710元(以臺北地檢署執行分案日之匯率計算),就偵查中扣得之抗告人不動產變價後追徵價額。後抗告人具狀聲請暫緩執行拍賣,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函轉臺北地檢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4月18日北檢邦分111執聲他647字第1119033200號函覆以抗告人聲請暫緩執行查封拍賣所執理由於法無據,繼續執行等情,經核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案卷(111年度檢助執字 第00000000號)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本件聲明異議係於「聲請暫停執行查封拍賣狀(補充資料)」、「聲請暫停執行查封拍賣狀(補充資料二)」後各附上監察院111年5月23日院台業參字第1110162312號函及聲明異議人就臺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818號裁定提起抗告之刑事抗告狀。觀上開2附件之內容,本件聲明異議之理由 仍係就本案確定判決之認定有所爭執,抗告人認與該案相關之新竹調查站調查官、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都涉嫌犯罪,以及認有超額查封之違誤。然本案確定判決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變更前,自有執行力,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據確定判決執行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自屬有據。而查封之不動產價值為何,於鑑價前無從認定,尚難逕認檢察官有超額查封之情形。且檢察官於111年4月11日函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士林分署、高雄分署,於扣押之不動產鑑價金額確定後暫緩拍賣,待其審酌決定拍賣何筆不動產,再續行拍賣程序,此有臺北地檢署111年4月11日北檢邦分110執沒2866字第1119030948號函在卷可憑 ,可認檢察官亦慮及避免超額拍賣,則其指揮執行難謂有不當之處。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一之金額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即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完全不符,故原裁定附表一金額如何依法執行?抗告人已多次聲請暫停執行拍賣,聲請理由係本案案情複雜且本案執法人員涉嫌違法犯罪,請求法務部執行署請相關部門來調查證據和釐清案情,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法官急於查封抗告人名下房屋,是否有圖利他人和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原裁定只依抗告人提出之聲請暫停執行查封拍賣狀就直接宣判,太兒戲和明顯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和圖利他人,這些房屋市值幾千萬是抗告人辛苦賺錢存下來買的房屋,且買了十幾年了,絕非不法所得來買下的房屋,另外抗告人汐止房屋屬於新北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何權利?鈞院受理本案可光明正大開庭,無需緊張急促宣判,迫使抗告人受到傷害。本案實有超額查封之違誤,抗告人所有之位於臺北市中山區2處房地、新北 市汐止區之房地、高雄市三民區之房地,價值高達5、6千萬元,原裁定未予詳查,確有違誤。再類推強制執行法第50條及同法第113條規定,查封不動產應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退萬步言,縱認(假設語氣,抗告人否認)抗告人涉犯詐欺罪,得以扣押之金額至多應以告訴人所損害為限,原裁定未予詳查,亦未於裁定理由詳加論述,逕予同意查封拍賣抗告人名下所有不動產,實有超額查封及濫權扣押之疑慮。綜上所述,原裁定有諸多違法及疏漏之處,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抗告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如該判決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111 年度檢助執字第1號執行案件卷,下稱執助卷,第11至40頁 背面;本院卷第27至29頁),足認抗告人所犯上開案件經判決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上開本案確定判決以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指揮執行其犯罪所得沒 收部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3項「關於沒收物、追徵財產之變價、分配及給付,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之」之規定及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士林分署代執行,並另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轉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代執行,依法據以執行,要無不當。 (二)抗告人雖以原確定判決附表一之金額與臺北地院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完全不符,且其所有之房屋非不法所得買下云云,惟刑事判決不受民事判決之拘束,反之亦然;且按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藉由沒收犯罪所得,以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非用以清算當事人間之全部民事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39號裁定參照);再修正後刑法為澈底剝 奪不法利得,如犯罪所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不存在或不宜執行而無法執行沒收時,應以追徵作為統一之替代執行方法,自應就受裁判人之其他財產剝奪相當價額,而不再區分為追徵、追繳或抵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71號裁定參照),而民事損害賠償之 請求或因當事人為一部之請求,或加計其他民事請求權所得請求之數額,二者之規範之目的及範圍自有所不同,自難以此認定原確定判決所認定抗告人犯罪所得數額即有違誤,況如前述,抗告人此部分犯罪所得業經判決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自不得再行爭執,是檢察官依前開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所得數額據以執行,並於其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不存在或不宜執行而無法執行沒收時,就抗告人所有之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為執行,即無不當可言,抗告人上開所辯自非可採。 (三)抗告人另以本案有超額執行之疑慮云云,惟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受囑託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變價、分配、給付事項,準用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檢察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辦理囑託業務聯繫要點第12點定有明文;又因行政執行法關於動產、不動產之執行並無規定,係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本案抗告人固主張針對宣告沒收之刑事判決另提起再審之訴,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336號、110年度 聲再字第444號駁回抗告人所提聲請再審之主張,另依原確 定判決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數額,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3,537萬9,710元(以臺北地檢署執行分案日之匯率計算),金額甚鉅,雖抗告人經查封如附表二所示5處不動產, 惟拍賣程序之最後拍定價格往往低於市場交易行情,且抗告人亦未提出遭查封之不動產之現值或足資判斷各該不動產之價值以釋明有何超額查封之情事,則抗告人空言所指超額執行云云,誠乏所憑,難認屬實;更況,臺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於111年4月11日業已函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士林分署、高雄分署,於扣押之不動產鑑價金額確定後暫緩拍賣,待其審酌決定拍賣何筆不動產,再續行拍賣程序,此有臺北地檢署111年4月11日北檢邦分110執沒2866字第1119030948號函在卷可憑(執助卷第163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111年5月5日亦註記本案目前為查封登記及鑑價,此有該署 北執午111年檢助執字第1號函(稿)可按(執助卷第170頁 ),是執行檢察官亦已為避免超額拍賣之防範措施,檢察官未停止本案查封拍賣之程序,其理由固未完備,然經卷內全部事證,尚無抗告人所請有為暫停執行之必要,則執行檢察官駁回抗告人所為停止執行請求之結論,於法無違。 (四)又抗告人以本案執法人員涉嫌違法犯罪云云,惟如前述,抗告人所犯本案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具有實質之確定力,抗告人如對前開確定判決有所疑義,自應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執行檢察官依確定判決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 (五)末以抗告人以本案應開庭云云,惟被告聽審權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一(司法院釋字第482號解釋參照), 其內涵包括資訊請求權(請求獲得充分訴訟資訊)、表達請求權(請求到場陳述或辯明訴訟上意見)、注意請求權(請求注意被告陳述及表達)等等,但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正當規劃或限制,例如:某些案件類型,審理法院不經言詞辯論、陳述(即不需當事人到場辯論、陳述),即得逕為裁判。具體以言,諸如: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即裁定,除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外,均以書面審理,專據案卷之訴訟資料予以裁定)、第302條 至第304條(即免訴、不受理及管轄錯誤判決)、第444條(即非常上訴判決)、第449條(即簡易程序判決)、第455條之4第2項(即協商判決)等等,即為適例,此乃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的範疇,要屬「立法裁量」權限,並未違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與憲法尚無牴觸。而聲明異議程序屬於裁定程序,原則上,毋須經當事人的言詞辯論;除非法院於裁定前,「認為有必要者」,才要調查事實,乃係例外(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參照)。是在聲請再審程序,法院是否開庭調查,係賦與法官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為裁量,此屬「司法裁量」權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案依卷內事證所示,抗告人所據以主張聲請暫停執行之事由,經本院審認並無足動搖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結果,是本件無通知抗告人到庭陳述之必要,併此敘明。(六)從而,原裁定認為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未停止本案查封拍賣之程序,其指揮執行並無不當,而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其所執理由雖有不同,惟其應予駁回之結論並無二致,是抗告人仍執相同情詞提起抗告而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附表一(即原確定判決附表一):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帳戶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使被害人陷入錯誤之匯款名義 卷證出處 備註 1 103年7月10日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上海冠宇長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人民幣10萬元 招商銀行深圳皇崗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台灣台商之友國際投資發展實業有限公司深圳代表處 代墊毅東貸款案律師公證費 偵14985卷第62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 2 103年7月11日 某金融機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世群 人民幣10萬元 招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文明 毅東貸款案預付利息費用 偵14985卷第69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3 3 103年7月11日 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Windex logistics CO.,Ltd,戶名:陳淑珍(起訴書誤載為陳淑玲,應予更正) 港幣48萬8,500元 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HONG KONG DI LUN GROUP CO., LIMITED 同上 偵14985卷第6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4 4 103年7月11日 同上 港幣139萬元 匯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戶名:YAO WEI ZHONG 同上 偵14985卷第68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5 5 103年7月15日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英 人民幣150萬 (手續費7元5角) 招商銀行深圳皇崗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文明 同上 偵14985卷第70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6 6 103年7月31日 同上 人民幣20萬 (手續費7元5角) 中國建設銀行柳州柳石中路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佩蘭 代墊毅東貸款案做殼費 偵14985卷第7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7 7 103年7月31日 同上 人民幣20萬 (手續費7元5角) 中國建設銀行柳州三中路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仇莎 同上 偵14985卷第7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8 8 103年7月31日 同上 人民幣20萬 (手續費7元5角) 中國建設銀行宜良縣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向俊松 同上 偵14985卷第72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9 9 103年7月31日 同上 人民幣20萬 (手續費7元5角) 中國建設銀行福州市福大分理處,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振昆 同上 偵14985卷第73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0 103年7月31日 同上 人民幣20萬 (手續費7元5角) 中國建設銀行雲南省分行建業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葛雲平 同上 他9347卷一第11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 103年9月29日 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儲康寧 美金40萬(手續費美金1.93元) 香港恆生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文明 投資台灣小鎮計畫獲利豐盛 偵14985卷第82-83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2 103年10月17日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英 人民幣17萬 (手續費7元5角) 雲南分行營業部業務處理中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馬瑜宏 再匯三蠡(毅東)二次做殼費 偵14985卷第78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3 103年10月17日 同上 人民幣50萬元 深圳分行業務處理中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洪鈺華 同上 偵14985卷第79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4 103年10月17日 同上 人民幣16萬 (手續費7元5角) 中國建設銀行福州市福大分理處,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蘇振昆 同上 偵14985卷第80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5 103年10月17日 同上 人民幣17萬 (手續費7元5角) 中國建設銀行柳州三中路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仇莎 同上 偵14985卷第8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6 103年11月11日 玉山銀行,戶名: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250萬元 台灣銀行圓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台灣小鎮國際投資開發(股)公司 投資台灣小鎮計畫獲利豐盛 偵14985卷第8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附表二(即扣得抗告人之不動產房地,詳執助卷第4頁): 財產名稱 財產所在地 ⒈房屋及土地 門牌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8房屋(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權利範圍1/1)及其坐落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51/10000) ⒉房屋及土地 門牌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6樓之5房屋(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權利範圍1/1)及其坐落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30/20120、同小段139之1地號、權利範圍230/20120) ⒊房屋及土地 門牌新北市○○區鄉○路0段00○0號房屋(新北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1/450)及其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310/200000) ⒋房屋及土地 門牌新北市○○區鄉○路0段00號4樓之2房屋(新北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1/2)及其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310/200000) ⒌房屋及土地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0號13樓房屋(高雄市○○區○○○段0○段00000○號、權利範圍1/1)及其坐落土地(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5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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