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宇宸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宇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宇宸前犯銀行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