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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21號

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怡秀蔡羽玄胡宜如

聲請人
即被告
姜明志
選任辯護人
朱育辰律師
選任辯護人
范振中律師
聲請人
即被害人
楊薏蓁

上列聲請人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34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胡宜如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2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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