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韻名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分別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1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0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