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宗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良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編號1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經受刑人對其定執行刑表示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繳交罰金執行完畢,其他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3、97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脫逃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6/06/15 109/05/20~109/05/21 109/05/20~109/05/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62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判決日期 109/10/08 110/10/13 110/10/1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0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11/24 110/11/29 110/11/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99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號 編號2、3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05/17~109/05/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60號、109年偵字第224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8號 判決日期 111/08/1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0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