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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699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蔡廣昇許文章葉韋廷

聲請人
即被告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644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意旨詳如「刑事聲請:脫漏補判兼行異議且有孫庭長應避兼給電子全卷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莊榮兆(下稱被告)因誹謗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15號審理,被告前聲請法官迴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71號裁定聲請駁回後,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644號繫屬,由合議庭審判長孫惠琳法官、商啟泰法官、鍾雅蘭法官審理。聲請人雖執前詞聲請「審判長孫惠琳法官」迴避,惟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644號案件業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裁定,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徵,而本件被告係於111年11月2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足稽,前開案件既經審理終結而脫離繫屬,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即無從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官迴避之裁定。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9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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