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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3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鄭水銓黃雅芬沈君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承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承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7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3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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