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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上訴人
即原告
田甫陽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福利
即被告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法定代理人
泰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蘭

上列上訴人因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福利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71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51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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