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田甫陽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福利
- 即被告
-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良材
- 法定代理人
- 泰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碧蘭
上列上訴人因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福利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71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51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