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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宋松璟紀凱峰鄭昱仁

  • 當事人
    鍾葍䅞凃宗廷蔣宗憲曾意茹程盈真蘇張淑惠蘇后汶蘇怡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鍾 葍 䅞 凃 宗 廷 蔣 宗 憲 曾 意 茹 程 盈 真 被 告 蘇張淑惠 蘇 后 汶 蘇 怡 芬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蘇張淑惠、蘇后汶、蘇怡芬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等並非刑事程序認定之被害人,自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原告等依序分別擔任負責人之晶寀創意有限公司、盛育工程有限公司、宗騰科技有限公司、大利興業有限公司、真誠企業有限公司,則係被害人,另裁定將上開公司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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