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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李殷君

原告
林柏元(即林憲同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孟英(即林憲同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馬英九
被告
郭台強
被告
余建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品嘉律師
被告
趙少康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馬英九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陳胤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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