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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嶽承古瑞君廖紋妤

原告
施婉菁
原告
楊秀琴
原告
駱詠綺
原告
LESTER LAU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告
李美惠
THOMAS SEBASTIAN KUHLENBACH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美惠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此部分之被害人係火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原告告訴被告詐欺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是原告於本案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原告之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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