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 原告
- 施婉菁
- 原告
- 楊秀琴
- 原告
- 駱詠綺
- 原告
- LESTER LAU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樹萱律師
- 被告
- 李美惠
- THOMAS SEBASTIAN KUHLENBACH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美惠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此部分之被害人係火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原告告訴被告詐欺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是原告於本案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原告之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