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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江澤郭惠玲梁志偉

上訴人
即原告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正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睿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6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其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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