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47號
- 原告
- 郭承佳
- 被告
- 金弦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6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
二、本件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4,000元之犯罪事實,未經檢察官於本案提起公訴、追加起訴,亦未經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且原告與本案刑事判決之被害人王秀雲等14人並不相同,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未合,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