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25號
- 原告
- 林翠鈴
- 被告
- 莊博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林翠鈴遭詐欺而被害部分,未經檢察官於本案刑事部分提起公訴;檢察官雖於本案刑事部分於民國111年11月1日辯論終結後始就原告遭詐欺部分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725、22095、27038、30010號案件移送本院併辦,然本案刑事部分,因檢察官僅就科刑範圍提起上訴,是有關被告經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等並不生移審本院之效果,本院無從就上開移送併辦有關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併予審理,業經本院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是原告於本案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原告之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