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柏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崴 選任辯護人 羅一順律師(111年10月4日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 字第781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8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月18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 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案係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之111年9月1日繫屬 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是本 案上訴之效力及範圍,即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規 定判斷。又依上訴人即被告黃柏崴(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言明僅就原判決之量刑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46、80頁),故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及沒收部分進行審理,被告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部分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就此部分之認定均逕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合先敘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在案發後已先行賠償告訴人模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5萬元,原審判決量處業務侵 占罪有期徒刑1年4月、毀損罪有期徒刑2月,量刑過重,且 原判決計算犯罪所得亦未論及已賠償告訴人5萬元,亦有不 當,請求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審酌被告任職告訴人公司擔任製造部工程師,竟未能謹守分際,貪圖一己私利,向供應商訂購價值高達279萬1,215元之商品後侵占入己變賣得款花用,復因恐犯行敗露而毀損告訴人所有之電腦主機,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甚鉅,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及毀損財物價值,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目前無業、尚在就學中、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情形等一切情狀,就業務侵占罪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就毀損他人物品罪,量處有期徒刑2月 ,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所為量刑已詳予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且具體說明量刑之理由,核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㈡被告上訴意旨陳稱:被告在案發後已賠償告訴人5萬元,請求 從輕量刑云云。惟按量刑之輕重本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亦即法官在有罪判決時如何量處罪刑,甚或是否宣告緩刑,係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就個案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準此,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本件原審於量刑時已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各節,均詳如前述,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予以審酌,並無上訴理由所指量刑過重之情形。又被告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法定刑度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刑,且本件犯罪所得高達279萬1,215元,原審就被告所為業務侵占犯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另就毀損他人物品犯行,判處有期徒刑2月,均屬 相對低度量刑。綜上,原審雖未審酌被告於案發後已賠償告訴人5萬元,惟該金額與被告業務侵占之商品價值相差甚多 ,且未因此獲告訴人之諒解或同意以此抵減被告之損害賠償責任,自不影響本案判決之結果。本院綜合以上各情,認原審所處之宣告刑尚稱允當,被告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實非可採。 ㈢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且為遏阻犯罪誘因,並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刑法第38條之1已明文 規範犯罪利得之沒收,期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以杜絕犯罪誘因。關於犯罪所得之範圍,依該條第4項規定,包括違法行 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以告訴人公司名義向泰禾興業、坤成科技、利浤、欣揚製具、信伕開發、寶翔精密、康富德機械、旭騰工業有限公司下單訂購貨品未繳回公司。上開訂購的物品,有的拿去丟掉,有的轉賣給別人,轉賣的款項我自己拿來用等語(見他字第660號卷第362頁),足認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價值共計279萬1,215元之商品,均為被告本案侵占犯行之犯罪所得,原判決就上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追徵,核其論斷,於法尚無不合。又原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標的,係被告所侵占之商品,於本案判決確定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始能定其是否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之狀況,是被告於案發後雖已賠償告訴人5萬元,仍無從將此款項作為犯罪所得 之返還而逕扣除之,此乃檢察官於執行時是否扣抵犯罪所得之問題,被告執此逕指原判決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為不當,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提起本件上訴,猶執前詞指摘量刑及沒收不當,並未再有其他舉證為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崴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柏崴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柏崴自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9月23日止,受僱於模 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代表人 戴奇玉,下稱模懋公司)擔任製造部工程師,負責金屬採購及加工專案,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9年12月 1日至110年8月30日期間,向模懋公司之供應商泰禾興業有 限公司、坤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利浤有限公司、欣揚治具有限公司、信伕開發有限公司、寶翔精密有限公司、晉德企業社(起訴書漏載,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康富德機械有限公司、旭騰工業有限公司訂購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79萬1,215元之圓棒、板料、銅板、銅棒、鋼料及其他素材(鋁、不鏽鋼)、液壓零件、軸承、軸承座、機械零件、銑床、車床、軸承服務加工商品(供應商名稱、採購日期、相關單號、發票號碼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載),貨到後未依模懋公司內部流程報請開立出貨單,即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述商品侵占入己,並轉售與炬冠實業有限公司或其他回收廠牟利。 ㈡黃柏崴因擔心其上開向供應商訂購商品轉售之行為遭模懋公司發現,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10年9月3日,在上址模懋 公司辦公室內,將模懋公司所有配發予其使用之電腦主機拆開後,以澆水及剪斷相關電子線路之方式破壞該電腦主機,致該電腦主機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模懋公司。嗣因黃柏崴對業務工作及帳款交代不清並提出離職,經模懋公司追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模懋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柏崴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雪娟律師、周慧心律師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模懋公司人事資料卡、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契約、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附表一「證據名稱」欄所示書證、被告電腦主機板拆機報告(含電腦主機板遭毀損照片7張)、被告書立之自白書各1份(見偵卷第27頁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293頁、第313頁至第322頁、第339頁至第346頁)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均與事 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9月23日止,在模懋公司擔任製造 部工程師,負責金屬加工採購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 品罪。 ㈡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所示期間所為如附表一所示採購商品後予 以侵占之行為,均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於密接時間易持有為所有,且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決意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毀損他人物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任職告訴人公司擔任製造部工程師,竟未能謹守分際,貪圖一己私利,向供應商訂購價值高達279萬1,215元之商品後侵占入己變賣得款花用,復因恐犯行敗露而毀損告訴人所有之電腦主機,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甚鉅,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告訴人已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業經本院民事庭於111年6月14日以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判 決,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68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及毀損財物價值,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目前無業、尚在就學中、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5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侵占如附表二所示價值共計279萬1,215元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編號 供應商簡稱 採購日期 採購單號 發票號碼 金額 告證編號 證據名稱 1 泰禾興業 109/12/01 PO-000000-000 GD00000000 22,995 5-1 採購單、發票、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各1張 2 泰禾興業 109/12/02 PO-000000-000 GD00000000 3,911 5-2 採購單、發票、進貨單各1張 3 泰禾興業 110/01/11 PO-000000-000 JC00000000 37,590 5-3 採購單3張;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泰禾興業 110/01/14 PO-000000-000 泰禾興業 110/01/18 PO-000000-000 4 坤成科技 109/12/21 進貨日 ST000000-000 進貨單號 GD00000000 8,925 5-4 進貨單、發票、出貨單、對帳單各1張(黃柏崴自行採購故無採購單) 5 坤成科技 110/01/11 PO-000000-000 JC00000000 7,088 5-5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6 坤成科技 110/02/22 PO-000000-000 JC00000000 39,244 5-6 採購單、發票、支票各1張 7 坤成科技 110/01/27 PO-000000-000 JC00000000 9,450 5-7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8 坤成科技 110/03/19 PO-000000-000 KX00000000 48,214 5-8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9 坤成科技 110/04/07 PO-000000-000 KX00000000 34,755 5-9 採購單3張;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坤成科技 110/04/14 PO-000000-000 坤成科技 110/04/20 PO-000000-000 10 坤成科技 110/05/31 PO-000000-000 MS00000000 108,266 5-10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11 坤成科技 110/07/15 PO-000000-000 PM00000000 275,153 5-11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12 利浤 110/01/11 進貨日 ST000000-000 進貨單號 JC00000000 37,170 5-12 發票、進貨單、匯款單各1張(黃柏崴自行採購故無採購單) 13 利浤 110/01/18 PO-000000-000 JC00000000 15,435 5-13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14 利浤 110/03/05 PO-000000-000 MS00000000 7,350 5-14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15 利浤 110/08/02 PO-000000-000 PM00000000 37,905 5-15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16 利浤 110/08/30 PO-000000-000 PM00000000 245,238 5-16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17 欣揚 110/01/22 PO-000000-000 JC00000000 5,880 5-17 採購單、發票、請款單各1張 18 欣揚 110/05/03 PO-000000-000 MS00000000 47,250 5-18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19 欣揚 110/06/01 PO-000000-000 MS00000000 82,425 5-19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20 信伕 110/03/05 PO-000000-000 KX00000000 29,820 5-20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21 信伕 110/03/19 PO-000000-000 KX00000000 118,545 5-21 採購單2張、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信伕 110/04/14 PO-000000-000 22 信伕 110/05/17 PO-000000-000(註:其中FHH-B-1200,數量40PCS,小計:18,000元《未稅》未交貨) MS00000000 118,230 5-22 採購單、發票、支票各1張 23 信伕 110/06/24 PO-000000-000 MS00000000 8,400 5-23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24 信伕 110/08/09 PO-000000-000 PM00000000 278,933 5-24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25 信伕 110/08/30 PO-000000-000 PM00000000 5-25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26 寶翔 110/04/15 PO-000000-000 MS00000000 10,500 5-26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27 晉德 110/05/13 PO-000000-000 MS00000000 140,700 5-27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28 晉德 110/05/05 PO-000000-000 MS00000000 111,300 5-28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29 晉德 110/06/04 PO-000000-000 MS00000000 23,520 5-29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30 晉德 110/06/18 PO-000000-000 (第1至3項、第7項) MS00000000 137,550 5-30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31 晉德 110/06/18 PO-000000-000 (第4至6項) MS00000000 40,950 5-31 採購單1張 32 晉德 110/06/22 PO-000000-000 (第6項) MS00000000 17,325 5-32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33 晉德 110/06/22 PO-000000-000 (第1至5項) MS00000000 99,645 5-33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34 晉德 110/06/01 PO-000000-000 MS00000000 116,550 5-34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35 晉德 110/06/02 PO-000000-000 MS00000000 9,450 5-35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36 晉德 110/07/23 PO-000000-000 PM00000000 150,150 5-36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37 晉德 110/07/23 PO-000000-000 PM00000000 5-37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38 晉德 110/08/18 PO-000000-000 PM00000000 280,140 5-38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39 晉德 110/08/18 PO-000000-000 PM00000000 5-39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40 晉德 110/08/18 PO-000000-000 PM00000000 5-40 採購單、發票、支票、進貨單各1張 41 康富德 110/01/21 付款日 無採購或進貨單 JC00000000 15,120 5-41 發票、匯款單各1張(黃柏崴自行採購故無採購單) 42 旭騰工業 110/01/07 報價日 Q-010721 報價單 JC00000000 10,143 5-42 報價單、發票、銷貨單、請款單各1張 合計 2,791,215元 附表二(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價值共計新臺幣279萬1,215元之圓棒、板料、銅板、銅棒、鋼料及其他素材(鋁、不鏽鋼)、液壓零件、軸承、軸承座、機械零件、銑床、車床、軸承等服務加工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