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聚全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770號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原名稱: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卓權 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70號被告鄧順安涉犯竊取電能罪嫌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原名稱: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 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鄧順安涉犯竊取電能罪嫌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之犯行,致使第三人即參與人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已變更為聚全工業有限公司)獲取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31 萬8,218元,並聲請依法宣告沒收、追徵上開犯罪所得。是 以第三人所有之231萬8,218元有可能經法院依法宣告沒收、追徵,為保障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70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0法庭進行審理,第三人得自行到庭。又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諭知沒收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