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林佑彥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或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者之情形外,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11年5月13日所為裁定,係駁回抗告人針對本院判決前關於審判程序調查證據及訴訟指揮所為處分之聲明異議,核屬訴訟程序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本文之規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就前揭不得抗告之裁定提出抗告,並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