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丁祖培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祖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 度審易字第1595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5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月18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 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案係於上開規定修正施行後之111年3月18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是本 案上訴之效力及範圍,即應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規 定判斷。又本件僅被告丁祖培針對原審之量刑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80頁、第106頁),故本院以經原審認定之事實及 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審量刑部分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原審認定之事實: 被告為告訴人科大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1樓,與下述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合稱為「科 大公司」)暨其關係企業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樓)之業務員兼產品經理,負責從 事商品銷售、開發客源及收受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於105年11月至106年9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明知如附表一編號3至6、8至11、13至22、24至36、38、40至49、51至75 「訂購單上之客戶名稱」欄所示之客戶並未向告訴人科大公司訂貨,竟接續於如附表一前開編號「訂購單日期」欄所示之日期,不實填載如附表一前開編號之訂購單,以示前開訂購單上所載明之客戶確有向告訴人科大公司訂貨之意,再持向告訴人科大公司倉管人員行使而取得如附表一前開編號訂購單上所載之商品,出售予如附表一前開編號「實際買受人」欄所示之客戶,復未將出售如附表一前開編號訂購單商品所取得之貨款、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2、7、12、23、37、39及50所示商品所取得之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283萬6800元繳回告訴人科大公司而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科大公司。 ㈡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先於108年6月間某日,將告訴人科大公司門市展示之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型號:A515-53G-53YL、序號:NXH84TZ000000000CD6600)1台(下稱本案電腦)侵占入己,再以2萬元之 價格出售予財團法人基隆市野鳥協會,復未將其於如附表二所示收款日期,向客戶收取如附表二所示總計31萬1100元之筆記型電腦貨款繳回告訴人科大公司,而侵占入己。 ㈢被告明知前開本案電腦遭其侵占變賣而未遺失,為避免告訴人科大公司發覺其侵占本案電腦,竟基於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犯意,於108年7月30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員警謊報:本案電腦於108年7月23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告訴 人科大公司銷售門市)遺失,據此誣告不特定人涉犯竊盜或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原審之論罪: ㈠事實㈠部分: ⒈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⒉被告填製不實之訂購單後復持以行使,其登載業務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⒊被告於105年11月至106年9月間,多次填載不實訂購單,交付 告訴人科大公司倉管人員而取得訂購單上所載之商品,並藉此侵占出售前開商品所取得之貨款,係於尚稱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人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 ⒋被告為遂行其業務侵占犯行,乃實施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犯行,應具方法、目的之關聯性,且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為之,依社會通念得認具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視為一行為,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起訴書論罪意旨認被告所犯前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業務侵占罪之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㈡事實㈡部分: ⒈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⒉被告於106年6月至同年7月間,除侵占告訴人科大公司門市展 示之本案電腦外,復多次侵占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同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起訴書論罪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被告如事實㈠部分所為業務侵占犯行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惟被告此部分所為業務侵占犯行,均係於108年6月至7月間所 為,與被告如事實㈠部分所示業務侵占犯行發生之105年11月 至106年9月期間,相距有1年8月,在時間差距上可明顯區隔,實難認屬接續犯,當予分論併罰。 ㈢事實㈢部分: ⒈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⒉被告於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對其所為誣告犯行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所犯上開3罪(業務侵占罪2罪、未指定犯人誣告罪1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也想與告訴人科大公司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讓被告可以趕快去工作還錢等語。 五、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法院對於被告為刑罰裁量時,必須以行為人之罪責為依據,而選擇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種類,並確定與罪責程度相稱之刑度。縱使基於目的性之考量,認定有犯罪預防之必要,而必須加重裁量時,亦僅得在罪責相當性之範圍內加重,不宜單純為強調刑罰之威嚇功能,而從重超越罪責程度為裁判,務求「罪刑相當」。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就所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部分依法減刑後,審酌被告為告訴人科大公司員工,竟未能謹守分際,為貪圖金錢,不實登載訂購單並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及物品侵吞入己,違背忠誠義務及職業道德,復為掩飾其侵占物品犯行而向警察機關謊報遺失,使他人有遭受刑事偵查、處分之危險,浪費司法資源,行為實有不該;另其雖與告訴人科大公司就賠償金額認知有差距而未能調解成立,惟其就事實㈠侵占告訴人科大公司283萬6800元款項部分,已於偵查開始 前即已賠付總計182萬6609元(其中100萬元以支票給付、82萬6609元為107年1月至108年7月之薪資扣款),告訴人科大公司此部分所受損失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智識程度、現職收入、無需扶養人口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為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9月、7月、拘役30日,拘役部分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部分則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已詳予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且具體說明量刑之理由,核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而被告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均未與告訴人科大公司達成和解,且依告訴人科大公司代理人所陳,被告之前依據告證2切結書還款(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2675號卷第173頁至第181頁),但自108年7月 起就沒有履行該切結書之條件(見本院卷第81頁、第113頁 ),實難認被告確有和解、還款之意,則在情事未有變更之情形下,尚難以被告空言表示想與告訴人科大公司和解之詞,逕認原審之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固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惟被告自105年11月起至108年7月間接續、多次為本案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及業務侵占犯行,甚於107年2月6日簽立上開切結書後仍 有再犯,顯見未有悔悟之心,亦非因一時失慮始罹刑典,於108年7月起更未履行切結書之還款條件,業如前述,犯後態度非佳,自難認其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即無從併予為緩刑之宣告。 六、綜上,被告所執前詞提起上訴,俱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訂購單日期 (編號) 訂購單上之客戶名稱 商品(型號)、數量(未註明者數量均為1) 金額 (新臺幣) 實際買受人 1 105年11月4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NB-ASUS-X751SJ-0021AN3700 5萬75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2 105年11月30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90UA-0101B7200U 3萬60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3 106年1月18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GL552VW-0061A6700HQ 3萬18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4 106年1月19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52A6700HQ 4萬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5 106年1月22日 (Z0000000000) 三儀電子有限公司 NB-ASUS-T303UA-0133G6500U 4萬4000元 皇達科技有限公司 6 106年1月3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X550VX-0053J6300HQ RAM-NB-KT-4GB-D4-2133 2萬4600元 安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106年2 月1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51A7200U 2萬70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8 106年2 月1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4萬2000元 歆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 106年2 月2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101A6200U(數量:2) 5萬6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106年2 月5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32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106年2 月6 日 (Z0000000000) 三儀電子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32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106年2 月6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51A7200U HD(2.5") HGST-500G(7200RPM) 2萬85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13 106年2 月10日 (Z0000000000) 三儀電子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61A7200U 3萬13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14 106年2 月1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19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 106年2 月1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19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106年2 月1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52A6700HQ 4萬1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 106年2 月1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51A7200U 2萬7000元 榮鑫電腦有限公司 18 106年2 月16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51A7200U 2萬7000元 喬義科技有限公司 19 106年2 月18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GL552VW-0061A6700HQ 3萬19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20 106年2 月18日 (Z0000000000) 三儀電子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2200元 喬義科技有限公司 21 106年2 月2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52A6700HQ 4萬1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 106年3 月1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25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23 106年3 月1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51A7200U RAM-NB-KT-8GB-D4-2133 2萬86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24 106年3 月3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25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25 106年3 月3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2000元 喬義科技有限公司 26 106年3 月6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90UA-0141C7200U 3萬9000元 崎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7 106年3 月7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25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28 106年3 月1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2500元 優你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106年3 月16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25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30 106年3 月19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90UA-0171A7200U 3萬57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 106年3 月20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數量:2) 6萬52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32 106年3 月2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NB-ASUS-UX510UX-0081A7500U 6萬60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33 106年3 月2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51A7500U 3萬34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34 106年3 月27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90UA-0181A7500U 4萬94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35 106年3 月3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90UA-0121A7500U 4萬2800元 喬義科技有限公司 36 106年4 月4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CA-0051C7Y30 2萬5000元 路達資訊有限公司 37 106年4 月5 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51A7500U 3萬3700元 與訂購單之記載相符 38 106年4 月1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3萬9300元 申弘科技有限公司 39 106年4 月19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2000元 不詳 40 106年4月2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數量:4) 12萬80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41 106年5月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X556UR-0131C6198DU (數量:2) 3萬7800元 僑巨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42 106年5月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51A7500U 3萬35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 106年5月1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21A7500U 3萬5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44 106年5月18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3萬8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45 106年5月19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GL552VW-0061A6700HQ 3萬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46 106年5月3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21A7500U 3萬5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47 106年6月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CER-VN7-593G-76N4 4萬5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48 106年6月1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CER-SF713-51-M707 3萬2000元 虹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 106年6月1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90UA-0101A7500U 5萬5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0 106年7月7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3萬9000元 不詳 51 106年7月1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CER-SF000-00-00J1 2萬30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52 106年7月1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3 106年7月18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51A7500U 3萬15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4 106年7月20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10UQ-0071A6500U 3萬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5 106年7月26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21A7500U 3萬57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6 106年8月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K556UQ-0231C7200U RAM-NB-MI-8G-D4-2400 2萬42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7 106年8月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92C7200U (數量:2) 6萬24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8 106年8月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X550VX-0293J7700HQ 2萬85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59 106年8月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K556UQ-0243G7200U 2萬27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60 106年8月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03UB-0161C6500U 2萬86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61 106年8月8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41A7200U 3萬13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62 106年8月1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50VE-0021A7700HQ 5萬1500元 紐頓電子有限公司 63 106年8月1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50VE-0021A7700HQ 5萬1300元 一耀科技有限公司 64 106年8月2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T303UA-0053G6200U 2萬9200元 訊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5 106年8月2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92C7200U 3萬1700元 訊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6 106年8月23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10UQ-0091A7500U 3萬8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67 106年8月2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52B7500U NB-ASUS-UX430UN-0071A7500U 7萬14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68 106年9月2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GL702VM-0091C7700HQ 5萬900元 一耀科技有限公司 69 106年9月10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S510UQ-0091A7200U 2萬55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0 106年9月15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X556UR-0021B6200U (數量:2) 3萬66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1 106年9月16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430UQ-0092C7200U 3萬3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2 106年9月19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X405UQ-0113B7200U 2萬39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3 106年9月21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330UA-0151A7500U 3萬11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4 106年9月24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01VW-0062A6700HQ 3萬90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75 106年9月26日 (Z0000000000) 弘詮電腦企業有限公司 NB-ASUS-UX550VE-0021A7700HQ 5萬1000元 赫利科技有限公司 A.侵占金額總計:283萬6800元 B.賠償金額總計:182萬6609元 (1)100萬元(支票) (2)82萬6609元(扣薪) C.未償金額總計:101萬0191元(計算式:A金額-B金額=C金額) 附表二 編號 訂購單編號 收款日期 金額(新臺幣) 1 Z0000000000 Z0000000000 Z0000000000 108年7月3日 3萬2900元 2萬5600元 2萬2100元 (以上共計8萬600元) 2 Z0000000000 108年7月8日 2萬8000元 3 Z0000000000 108年7月9日 5萬1700元 4 Z0000000000 108年7月12日 4萬900元 5 Z0000000000 108年7月17日 2萬5600元 6 Z0000000000 108年7月19日 3萬2900元 7 Z0000000000 108年7月19日 2萬7400元 8 Z0000000000 108年7月19日 2萬4000元 總計 31萬1100元